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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3-06-05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积分管理系统-立新中学

2023年2月17日发(作者:通用计算机)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BJ52--83(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供电系统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

合理。

第l.0.2条供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

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l.0.3条供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

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电和用电的

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电系统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

代铜的技术政策。

第1.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

教等各行业的新建工程的设计第1.0.6条供电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

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

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下列三级:

一、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者。如:重大设备损

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

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K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者。如:重要铁路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

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二、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者。如:主要设备损

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

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者。如:铁路枢纽、

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

剧院、大型商场等大量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

第2.0.2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两个电源的要求,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两个电源之间无联系;

二、两个电源之间有联系,须符合下列各要求:

1、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

坏;

2、对于短时中断供电即将产生本规范第2.0.1条一款所述后果

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包括断路器,

下同)失灵时,仍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对于稍长时间中断供电才

会产生本规范第2.0.1条一款所述后果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

何一种故障且保

护装置动作正常时,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且在发生任何一

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

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种电源的供电。

第2.0.3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尽量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

器故障或电力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千伏及以上

专用架空线供电。

注:对于只允许中断供电1.5秒及以下的用电设备,本章不适用。

第三章供配电系统

第3.0.1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一、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以保证有特殊要求(指在全系统瓦解时

仍需保证供电等)的一级负荷的用电时。

二、设置小型自备电源较自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三、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经与供电部门共同规划,设

置自备电源技术经济合理时。

四、如有余热、废气可供发电,技术经济合理时,宜设自备电厂。

第3,0.2条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不应考虑一电源系统检修或

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系统又发生故障,但有特殊要求(指必须全年

连续生产且不允许单电源运行等)的一级负荷除外。

第3.0.3条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一般采用同级电压

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也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3.0.4条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

电源时,如邻近用电单位有自备电厂,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第3.0.5条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的配电级数不宜多

于两级。

第3.0.6条高压供配电线路应深入负荷中心。

第3.6.7条在用电单位内部,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或符合节约用

电、检修电源设备的需要,邻近车间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第3.0.8条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

电时,其余线路应能供给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用电。

第3.0.9条小负荷的一般用电单位宜纳入当地低压电网。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压调整

第4.0.1条如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从而节约电能

和投资,提高电能质量时,配电电压应采用35千伏及以上电压。

第4.0.2条供电电压为35千伏及以上,对6千伏或10千伏配

电电压进行选择时,一般采用10千伏;如6千伏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

大,则宜采用6千伏;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同时采用6千伏和10千

伏。

第4.0.3条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移允许值

(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一般按下列要求验算:

一、电动机±5%。

二、照明灯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在视觉要求较高的屋内场所

为+5%、-2.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

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事故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

+5%、-10%。

三、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注:对于少数距电源(变电所等)较远的电动机,如电动机端电

压低于额定值的95%时仍能保证电动机温升符合(GB755-BI电机基

本技术要求》的规定(电压为额定值的95%时温升允许

超过的最大值:1000千瓦及以下为10K,1000千瓦以上为5K),

且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均能满足传动要求时,则电动机的

端电压可低于95%,但不得低于90%。

第4.0.4条当电压偏移不能满足要求时,110千伏及以上的变

电所应尽量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如仍不能满足要求时,35千伏变电

所也可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4.0.5条为减小电压偏移,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要求:

一、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二、合理减少系统阻抗;

三、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第4.0.6条计算电压偏移时,应计入采用下列措施的调压效果:

一、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的接入容量;

二、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三、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第五章功率因数

第5.0.1条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减少线

路的感抗,以及采用同步电动机等,以提高用电单位的自然功率因数。

第5.0.2条采用电力电容器作补偿装置时,电容器应尽可能装

设在消耗无功功率大的地方,并应便于维护管理。在环境正常的车间

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高压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第5.0.3条在负荷或电压变动较大的情况下,低压电容器组应

尽量采用自动调节装置。

第六章低压配电

第6.0.1条车间低压配电电压一般采用380/220伏。当采用

380/220伏中性点直接地系统时,照明和其他电力设备一般由同一台

变压器供电。

第6.0.2条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

产要求,宜由不同的母线或线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

应由同一母线或线路配电。

第6.0.3条车间配电方式,应根据环境特点和工艺设备的要求

合理确定。

第6.0.4条单层厂房内树干式配电的干线宜采用明线敷设。

第6.0.5条由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引来的配电线路,应在屋内靠

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开关设备。

第6.0.6条在380/220伏中性点直接接地网路中,单相220

伏负荷应尽可能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中对连接组为Y/YO-12的三

相变压器,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且其一相

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额定电流值。

第七章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同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认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目前由于国家技术经济水平所

限,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可采用“应尽量”。

5、在某种条件下允许这样作的用词,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

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

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注:本规范的用词是按原国家建委(72)建革字387号通知《关

于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统一格式与符号》规定的“统一用词和

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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