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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5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

文学常识题-宽容序言

2023年2月17日发(作者:牛字开头的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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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中劫持飞机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

任何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都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而且是一种国际性犯罪,必须受

到严厉的惩罚。

2、被劫持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降落地国有权对劫机犯行使管辖权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必须予以刑事制裁。对劫机犯的制

裁,可以由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的降落地国按照其法律必须严惩。

案例:1个美国人和1个中国人在韩国上空把一架从韩国飞往日本的日本航空公司的飞机劫

持,飞机降落到我国东北一机场。劫机犯被我国警方制服捉获。请问:

1.解决这起劫机案所适用的国际公约有哪些?这些公约分别在哪一年签署?

2.哪些国家对这起劫机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3.哪些国家有权向我国请求引渡劫机犯?为什么?

4.如果所有有权请求引渡国同时向我国请求引渡,而我国和这些国家都没有引渡协议,我国

会怎样处理引渡请求?为什么?

1、1963年的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又称东京公约)。1970年的关于制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1971年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

约(蒙特利尔公约)。

2、属人管辖:美国、中国

属地管辖(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地):韩国、日本(航空器国籍)、中国

3、美国、韩国、日本均可提出引渡。引渡主体是国家。

4、引渡以引渡协议作为前提,没有协议,不发生引渡。劫机现已属于国际法上的普遍性

管辖,中国本身就有管辖权,可以直接审理此案。

2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

〖案情〗

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尽管大

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结果大

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被拘禁。

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馆馆舍一直在

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除释放13人外,其余的被拘禁人

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

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就美国驻伊朗大使馆的处境及美国驻伊朗的外交和领事

人员被扣为人质的问题对伊朗提起诉讼。

〖双方主张及理由〗

美方声称,伊朗政府已经违反并且仍在违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

纳领事关系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及领事权利条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

罚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犯罪的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惯例,请求法院判决

并宣布:(1)伊朗违反了对美国承担的各项条约义务;(2)伊朗有义务立即释放拘禁于大

使馆的所有人员及拘禁于伊朗外交部的3人,并保证他们安全离境;(3)伊朗政府应对其不

法行为向美国赔偿损失;(4)将对此罪行负责的人员送交主管当局惩处;同时请求采取临

时保全措施。

伊朗政府辩称,国际法院不能、也不应该受理此案。由于这个问题仅代表一个全面问题的

非中心的、次要的侧面,不应该将全面的问题分割开来研究。25年来,美国一直在干涉伊

朗内政,剥削伊朗,对伊朗人民犯下了无数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的罪行。伊美冲突

中所包括的问题不是美国起诉书所根据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而是其他许多更基本

和更复杂的问题。

〖判决及其依据〗

1979年12月15日,国际法院指示了临时措施。法院认为:在处理国家关系上,没有比外交

使节及大使馆不受侵犯权更基本的先决条件。纵观历史,各种信仰及文化的国家都为此目

的遵循上述相互义务;这些义务,特别是保证外交人员人身安全及不受追诉的义务,乃是

他们的代表性质和外交职务所必不可少的、绝对的和固有的。

外交机构及其特权与豁免是经受了多少世纪以来的考验,并证明是在国际社会中有效合作

的一种重要工具;而且不问各国的宪政及社会制度为何,它都有助于国家间达到互相理解

并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自古以来,各民族间在处理领事关系上所建立的不受妨碍的行为准则,在促进各国友好关

系的发展,保证外国侨民在侨居国领土上受到保护并得到帮助方面,在当代国际法条件下,

仍不失重要性;因此,领事官员及雇员的特权与豁免,领事馆舍及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同

样是深深根植于国际法的原则。

任何一国固然不负有同他国维持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的义务,但却不能不承认那些不可回

避的、固有的义务,这些义务现已被编纂在1961年和1963年的维也纳公约中,而伊朗和美

国都是缔约国。

本案所请求之事的局势继续存在,揭示了有关人员仍置身于困乏、痛苦、忧虑,甚至是生

命和健康的威胁之中,并因而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可弥补的损失。

法院还不能不注意到伊美作为缔约国的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罚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

代表犯罪的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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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种种考虑,根据本法院规约第41条的规定,本法院认为基于目前情况,有必要指

示临时措施,以保全所要求的权利。为此,本法院一致同意指示下列临时措施:

1.(1)伊朗政府应立即保证归还美国大使馆、办事处及领事馆,恢复美国当局对上述馆舍

绝对的控制和占有,并应按两国间的有效条约及一般国际法的规定,保证其不受侵犯并得

到有效的保护;

(2)伊朗政府应立即无例外地释放一切被扣押在美国大使馆或伊朗外交部中或在其他地方

作为人质的全部美国公民,并应依两国间有效条约和一般国际法,对上述全体人员提供充

分的保护;

(3)伊朗政府应从即日起,对美国外交领事人员提供依两国间有效条约和一般国际法所享

有的充分的保护、特权和豁免,包括一切刑事的管辖豁免,以及离开伊朗的自由和便利。

2.美伊两国政府不得采取,并应保证不采取可能加剧两国间紧张局势或使解决现有争端更

加困难的行动。

1980年5月24日,法院对本案实质部分作出判决。法院驳回了伊朗的主张,认为对本案有管

辖权。法院将实质部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事实包括袭击、占领使领馆及其财产、

毁坏档案、扣留人质的行为。这段期间的事件不能直接归因于伊朗国家,因为还不能证明

这些行为是代表国家或由国家机关负责以便执行某种职务而作出的,所以不能归因于国家。

但这不是说伊朗国家对这一阶段的事实就没有任何责任,因为伊朗表现出来的行为是与它

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是不相符的。维也纳外交和领事关系公约的许多条款规定使领馆及外交

与领事人员不可侵犯和接受国有义务予以保护,这不仅仅是条约法的规则,而且是国际法

的普遍规则。事件发生后,美国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援助和保护,但伊朗当局没有采取

适当步骤保护使领馆及其人员和制止事态的发展,伊朗已完全违反了它的条约义务。

第二阶段的事实是武装分子完全占领使领馆,外交和领事人员被扣作人质。法院指出,根

据维也纳公约,伊朗有义务立即采取一切措施尽快结束这一场侵犯使领馆及其人员的事件,

使一切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但伊朗政府没有这样做,反而赞同和支持武装分子的行为,

从而使非法占领和扣留人质得以继续下去。伊朗政府的这种赞同和支持就使武装分子的行

为转化为伊朗国家的行为,因此伊朗再次违反了它的条约义务。

总之,伊朗在许多方面业已违反,并正在违反它根据国际条约和长期确立的国际法规则所

承担的义务。伊朗违反对美国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应负国际责任。

1981年1月19日,美国和伊朗缔结了一些解决此争端的协议,人质获释。此案最终以政治方

法得到解决。

〖评析〗

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是使领馆及其人员的代表性和职务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不仅是条约

法的规则,而且是习惯法的规则,任何国家均应尊重这些特权与豁免,并给予使领馆及其

人员特别保护。如果一国未履行其义务,就引起国家责任。在本案中,伊朗对武装分子袭

击、占领使领馆和扣留人质的行为本来不负责,但它在美国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援助和

保护时采取不作为的态度,这就违反了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领馆及其人员的国际

义务。而且,伊朗政府还赞同和支持武装分子的行为。通过这种国家行为,武装分子的非

法行为就可归于伊朗国家而成为伊朗的国家行为,这构成伊朗对其国际义务的再次违反。

因此,伊朗要承担国家责任。

〖问题〗

(1)外交与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内容是什么?它们的关系如何?

哪些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

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际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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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的行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官员的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1979年11月4日,在德黑兰美国驻伊朗大使馆门前发生大规模的群众示威游行。美国大使

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保护,伊朗当局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游行队伍闯进大使馆,扣

留了其内的美国使馆人员和领事人员及工作人员50多人,捣毁了使馆的档案文件。11月5

日,在伊朗大不里士和舍拉子的美国领事馆也发生了同类事件。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

院起诉,伊朗认为法院不能也不应受理此案。法院最后缺席判决。

A:本案中,伊朗是否违反其国际义务,若违反,违反那些义务?

B:伊朗是否应对美国承担国际责任,为什么?

C:美国被控在伊朗从事的违反国际法的活动能否排除伊朗行为的不法性?

D:如认为伊朗应对美国承担国际责任,美国有权向伊朗提出什么要求?

E:伊朗可以对美国的不法行为采取什么措施而不至于引起本国的国际责任?

F: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A:伊朗违反了国际义务。

根据以下条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3年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

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公约》、《联合国宪章》(禁止武力、和解争端、保护人权、诚实履行国

际义务)等规定和国际习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使馆和领馆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

美国的使馆和外交代表有以下特权和豁免:

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做了以下规定:第一,未经使馆馆长许可

接受国任何官吏,包括司法、治安、税务和海关官员,不得进入使馆,并且接受国不得对

使馆进行任何司法程序,如不得进入使馆发送传票和司法令状。第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

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

馆尊严的情事。第三,使馆的馆舍、设备或交通工具免受征用、搜查或强制执行。

2、外交代表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9条对此作了规定:“外

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表示尊

重,并应采取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依此条,接受国不能对

外交代表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同时还负有保护外交官不受任何攻击或侵犯的积极义务。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在保护外交官不可

侵犯权方面规定得较为具体,主要内容有:第一,明确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其中包括对

外交官进行绑架、谋杀或其他侵害人身或自由的行为;可能危及外交代表人身或自由的对

使馆、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的暴力攻击;也包括上述行为的威胁和未遂。第二,缔约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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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述行为定为国内法故意犯罪,并依其严重程度处以适当的刑罚。第三,确立了缔约国

对上述行为的管辖权,即对在本国领土或在本国登记的船只和飞机上所犯上述行为的管辖;

对本国国民犯有上述行为的管辖;以及针对本国外交代表所犯上述行为的管辖。第四,确

立了“或起诉或引渡”的原则,罪犯所在地国可以将此种罪犯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或

在不予引渡的情况下,必须将罪犯交由本国主管当局,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刑事

诉讼。第五,要求缔约国间互相合作以防止和惩罚上述行为,包括提供情报和证据,协调

各种措施。

美国的领馆和领馆人员有以下特权和豁免:

1、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1条的规定,接受国

官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制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工作用

之部分。非但如此,接受国负有特殊的责任,采取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

2、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度的保护。《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0条规定:“接受国对于领事

官员应表示适当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任何侵犯”。公约第41

条规定,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允许接受国为执行司法判决,对犯有

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可以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拘束。

综上所述,伊朗政府虽无法完全禁止民众在使馆附近游行示威,但应将示威限制在一定范

围,并阻止示威者进入使馆或造成使馆的任何损害。

B:伊朗应对美国负国际责任。

因为在11月4日和5日的袭击大使馆和领事馆的事件中,不能证明这些袭击行为是代表国

家或由国家机关负责的行为,所以,最初的袭击行为证据尚不足以说明该事件可能归因于

伊朗。事件发生后,美国使馆和领事馆请求保护,但伊朗政府没有采取适当步骤保护使馆

及其人员和制止事态发展,伊朗完全没有履行它的条约义务。

伊朗不作为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

公约》都规定了使领馆及其人员、档案文件的不可侵犯,接受国有义务给予保护。

武装分子完全占领使领馆后,伊朗政府不仅没有采取缓和措施,其总理反而宣称人质应该

继续扣留。这表明继续占领使领馆和扣押人质的行为已转化成国际行为了,伊朗一再违反

条约义务。

C:不能排除伊朗行为的不法性。

首先,因为以牙还牙,冤冤相报是原始社会和奴隶制社会的落后表现。私力救济是原始状

态,法治原则中主张公力救济。进入现代社会,即使美国被控在伊朗从事的违反国际法的

活动,伊朗也不能扣押美国外交代表,以一个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来对抗另一个违反国际的

行为。

此外,根据善意履行义务原则,伊朗对美国使领馆应尽善意管理人的义务。为此,须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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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措施,如加设警卫等,防止其官员或任何个人做出侵犯行为。至于以对抗措施

为由免责,这个更不能成立。因为保护外交人员的公约为强行法,侵害外交人员的犯罪可

视为国际罪行。对抗措施不得违反强行法,且对抗措施选用上不能舍近求远,抛弃合法的

外交途径和抗议,以暴制暴。

D:美国可以提出:归还使领馆并保证其不可侵犯性,并保证给予有效的保护;施放人质并

给予充分的保护;给予外交人员和使领馆特权与豁免;赔偿所受损失;惩处肇事者;公开

道歉等。

实际上美国诉讼请求:宣布伊朗违反条约义务;立即释放使馆人员和领事人员及工作人

员,并且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审讯并保证其安全离境;赔偿损失;惩处肇事者;临时保全措

施。

E:伊朗可以通过:

1、外交手段。可以宣布美国外交代表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美国召回。或者提出政府

间的抗议。

2、法律手段。对于当事国在解释和履行国际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争端应交付国际仲裁,如

无法达成国际仲裁协议,则可以将争端交付国际法院。

F:国际法院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

公约做出判决,或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國際法院是民事法院,

只受理主權國家之間的爭端,它沒有刑事管轄權,不能審判個人,例如戰犯。国际法院是

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它没有刑事管辖权,不能审判个人,例如战犯。

按照有關規定,只有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國際法院才能做出裁決。

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国际法院才能做出裁决。

根据规约,国际法院受理各当事国和《联合国宪章》或任何现行条约及公约中所特定的一

切案件(属于国内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法院還可以就聯合國大會、安理會和經大會授權

的聯合國其他機關及各專門機構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法院还可以就联合国

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专门机构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

意见。各當事國向國際法院提出訴訟案件原則上是自願的。各当事国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

案件原则上是自愿的。國際法院以出席法官的過半數來決定司法判決。国际法院以出席法

官的过半数来决定司法判决。如當事國一方不履行國際法院的判決所規定的義務,當事國

的另一方可提請安理會確定應當採取的措施以執行判決。如当事国一方不履行国际法院的

判决所规定的义务,当事国的另一方可提请安理会确定应当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判决。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一方不履行义务,国际法院是不能强制当事国履行的。在这个案例中,

最终美国归还冻结伊朗的80亿美元,伊朗才释放美国人质。伊朗根本没有理睬国际法院的

判决。所以说,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和强制力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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