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地税发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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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6日发(作者:装修主材清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
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8.10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1.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8月10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告2011年第2号发布自2011年8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税收税源监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纳税人使用网
络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省内(深圳市除外,下同)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开具发票的
开户登记、领购、开具、发票数据查询应用等事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和税源
监控需要推行网络开具发票,加强发票应用管理,通过发票数据的综合应用提高税
源管理水平,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纳税人采用网络开具发票应办理广东地税发票在线管理系统(以下
简称“发票在线系统”)的开户登记手续,并与税务机关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纳税人网上领购发票应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提交
领购发票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或以邮递方式取
得发票。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核定其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业类
别、开票限量、开票限额等内容。
纳税人需要变更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
意,予以调整。
第七条纳税人网络开具发票应登录发票在线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数
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第八条网络开具的发票不印刷固定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纳税人开具发
票时发票在线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在发票票面上。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
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除代开发票外,网络开具的发票不设收款方记账联,纳税人在发票在线系统生
成发票记账清单,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纳税人网络开具的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发票的验
销。
第十条纳税人需要冲销网络开具的发票,必须取回被冲销发票的原件或取
得取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在发票在线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发票,并向税务机关
办理验销手续。
纳税人通过发票在线系统冲销非网络开具的发票,应在发票在线系统补录原发
票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方可开具金额为负数的发票。需要先开具后集中审
核的特殊行业,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作废网络开具的发票,应收回原发票,于开具发票当月在
发票在线系统作废发票,并向税务机关办理验销手续。
第十二条纳税人网络开具发票必须真实完整,不得代开、虚开,不得转
借、转让,不得伪造变造、倒买倒卖,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硬件加密介质。
第十三条发票在线系统记录的数据为纳税人网络开具发票的真实信息。单
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开具的发票,应及时查验发票数据真实性,经查验数据真实的发
票,才能作为财务付款和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对不真实的发票应不予接受,同时
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和财务核算。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多种发票查询方式及发票短信提醒服务。
第十四条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办理发票在线系统的用户注销手续并
缴销空白发票。
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应缴销空白发票,停业期间不能使用发票在线系统开具发
票。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委托税款代征单位通过发票在
线系统代开发票,受托单位应如实代开发票。
第十六条纳税人遗失网络开具的发票,应报告税务机关,并办理挂失手
续。发票未交取票方的,将遗失的发票作废或冲销后重开;发票已交取票方的,可
由开票方在发票在线系统查询打印该发票信息,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取票方作为入
账凭证,不得重开发票。
第十七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将根据发票在线系统的推行情况,适时取消网络开具发
票的统一监制,具体管理办法,由税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