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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发布时间:2023-06-04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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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发(作者:)

妇女怀孕休假规定有都长时间

女性在在职期间怀孕的我国法律是有规定给妇女一定的休假的,

那是休假多少天的呢?时间的长久有没有规定?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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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怀孕休假规定多久

《新劳动法》规定: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

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

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假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

定。

妇女怀孕休假的待遇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

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

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

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

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

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

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

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怀孕的休假都有哪些

1、保胎假。《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

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

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

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

办理。这个文件虽然当时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但是现在企业都在参照

这一精神,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

明,需要胞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2、产前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

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

假2个半月。请产前假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

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需要指出的是,请产

前假的条件有三个,即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3、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作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

前15天的休假。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

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

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此外,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

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需要指出的

是,教师产加期间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女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

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特别提醒1:晚育者

产假可以适当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

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

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

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如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

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

加晚育假三十天。特别提醒2:女职工生育的,其配偶可以休护理假。

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

假的时间,具体时间不一。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4、哺乳时间/哺乳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

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

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需要指出的是,请哺乳假

有四个条件,即存在困难、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那么无

法请哺乳假或者哺乳假期满后,如何保证授乳时间呢?不享受哺乳假或

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30分钟?多

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童满一周岁后,经

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

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根据上海市劳动

局《关于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解

释:“‘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

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

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

院3次的”。哺乳期结束后,能否延长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

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

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

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5、流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

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

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

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

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

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规定,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

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

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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