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操作成功!

汕尾红海湾

发布时间:2023-06-04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汕尾红海湾

汕尾红海湾

-

2023年2月13日发(作者:)

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林伟华中学章程核准搞

(章程于2015年11月9日经第一届第5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5

年11月9日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通过,申报核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

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

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林伟

华中学,学校地址为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湖

东路口,邮政编码为516622。

第三条学校为广东省汕尾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

单位,具体由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科技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三

年学制的初中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招生对象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义务教

育初中阶段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3个年级30个班级,学生总

数不超过1500人。

第五条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理念文化

第六条学校办学宗旨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

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

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坚持面向全体

学生,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了一切学生,全力培养

“合格+特长”能适应未来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坚持以质量

2

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不断完善课程建设,

成全学生、成就教师、成功教育。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为:依法治校,以德育人,以深化课

程改革为核心,以师生发展为本,为师生发展成长服务。以校有

特色,师有特点,生有特长的思路,创鲜明特色学校,建爱岗敬

业教师,育文明善学人才,努力构建安定和谐校园,让学校焕发

蓬勃发展的生机。

学校的校风:文明守纪,和谐进取;教风:树德敬业,博学

善导;学风:勤学善思,立志成才。

第八条学生培养目标为:使学生在小学阶段“初步”得到

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为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打好坚实

的基础。继续重视学习、生活等良好习惯养成,在德、智、体、

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培养个性鲜明、充满活力、敢于负

责的公民,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九条教师发展目标为:创设有利于提高教师专业素质的

学校文化,通过启动教师专业发展方案、深化校本培训、实施校

本科研、骨干教师培训工程、改进教研组等措施,整合教师专业

知识,使之成为主动思考、自觉恪守、善于反思研究、乐于合作

进取、勇于创造的学习型教师,实现教师教育行为的科学性、艺

术性和个人独特性的统一,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使

教师不断自我更新、自主发展、自我实现,使年轻教师成熟,使

中年教师优化,确保每位学生都能接受优质教师的教育。

第十条学校致力营造宽松和谐的育人环境,激励性的学习

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积极主动性,取得良好的学业成绩。学校

校训为:明德、勤学、笃行、致远。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

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

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3—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

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

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

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

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

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

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报主管部门批准,维护

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

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

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

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

师生的人身安全;

(九)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

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

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

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应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

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4

学校党支部,负责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

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主要履行下面职责:

(一)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确保党员

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积极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

排、工作计划等的研究和决策;

(三)切实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充分调

动群团组织的办学育人的积极性;

(四)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

(五)积极支持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

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

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

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

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

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5—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

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

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

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的2/3

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学校设有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团委等职能

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

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政教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

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

制度,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政教

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

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

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导处设主任

1名,副主任1名。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

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

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总务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四)团委负责团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团的各项制

度,配合政教处做好学生的德育管理工作,管理学生会,切实发

挥团员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自主管理,认真做好青年教工团员

的工作,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团委设书记1名,

副书记1名。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

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

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党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6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

会审议。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

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

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

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

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

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或荣誉室),重视学校

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

为第一责任人、总务处具体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

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

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

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

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

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

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

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

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

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

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

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7—

第二十六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

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

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

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

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

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

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

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

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

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

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

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

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学升降国旗制度

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

和行为。

学校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

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

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8

第三十条学校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学校以班级为教育

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

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

间联系的责任。通过“班主任论坛”等形式,定期对班主任进行

交流和培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充分挖掘理念文化、制度文化、

环境文化,形成浓厚的育人氛围。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

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

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

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学校采用班级授课

制,教学组织形式为班级授课。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

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红

海湾经济开发区科技教育局报批。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

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打造高效课堂,

积极探索课改教育新模式。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

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

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

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

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

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

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

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

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

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

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

—9—

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

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创造条件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

术活动,每年举办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活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

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七条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

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

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三十八条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

建立心理辅导室。面向学生、教师和家长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提供心理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专用场所,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

重要渠道;通过心理咨询室开展的各种心理健康教育互动,达到

解决学生心理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目的。

第三十九条学校加强现代技术教育,使广大学生普遍掌握

现代技术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不断提高运用现代技术分析解

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条学校做好教师的学习进修工作,提高教师的专业

素养,开发符合学校实际的校本课程,构建和完善促进学生发展、

师生提高的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培养学生的创

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一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

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

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服务区域内

适龄儿童;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

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

10

转入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

籍。

第四十三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

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

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

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

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

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

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

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

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

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段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

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六条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

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

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四十七条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

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

—11—

并报区、市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

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

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

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

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条学校对修完应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

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

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

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

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

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

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

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

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

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

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

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

12

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

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

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

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六条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

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

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

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

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

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

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13—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

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

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

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

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

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

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应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十条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

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

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

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

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

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

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

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

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

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

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学校资产管理

14

第六十二条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六十三条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

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实验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

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

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

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六十五条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

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报账员),建立健全内

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

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

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

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

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

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

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条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

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一条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

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

益。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15—

第七十二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

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三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

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

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

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

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

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

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

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

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

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七十五条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

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

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

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十六条学校依靠田墘街道党委、田墘街道人民政府,

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

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

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

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八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

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十九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

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16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

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

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

成员会议审定后,报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科技教育局核准。本章程

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

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四条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

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

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

导班子会议通过,由学校报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科技教育局核准同

意后生效。

2015年11月2日

👁️ 阅读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