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落户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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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发(作者:)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
进城落户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08
•【字号】市政发[2010]62号
•【施行日期】2010.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
户的意见
(市政发〔2010〕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建设,加快城镇化步伐,引导农村富
余人口加快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全面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
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
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精神,
经市政府第14届12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大力度推进我市有条件的农村居民
进城落户,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降低城镇落户的准入门槛,特别是县城和重点中心
镇落户条件的政策,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壁垒。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连续的工作,
并且已签订劳动合同为基本落户条件,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促进符
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促进我市
城乡统筹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采取自愿原则;
(二)在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选择享受城市政策待遇的,实行城市居民制
度,本人和随迁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三)在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选择享受农村政策待遇的,实行城市居住制
度;
(四)以鼓励在我市县城、重点中心镇落户为主;
(五)纳入城中村改造、低洼地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政策性项目的农村
居民转户,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规定条件
(一)凡申请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灞桥区、雁塔区及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以下简称“城六区”)落户的农村居民,须
在我市连续工作并已签订劳动合同或本人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
体,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租住房应有合法租住合同),分别按照以下条件申请落
户:
1.对于城六区辖区外的农村居民申请落户的,须连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不低于8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低于5年。
2.对于城六区辖区内农村居民申请落户的,须连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不低于3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低于1年。
(二)凡申请在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以下简称“郊三区”)落户的农村
居民,须在我市连续工作并已签订劳动合同或本人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
经济实体,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租住房应有合法租住合同),分别按照以下条件
申请落户:
1.对于郊三区辖区外的农村居民申请落户的,须连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不低于5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低于3年。
2.对于城六区、郊三区辖区内农村居民申请居民户籍的,须连续参加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低于2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低于1年。
(三)凡申请在高陵县、周至县、蓝田县、户县辖区落户的农村居民,须在我
市连续工作并已签订劳动合同或本人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且
有合法固定住所(租住房应有合法租住合同),首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四)其他农村户籍的技能人才、投资人(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落户条件及纳
税额仍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
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规定执行。
(五)凡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本人及举家均可自愿迁入城市落户。
(六)所有按照本政策落户的人员,户口3年内不得在市内迁移。
四、鼓励政策
(一)对举家在城镇居住生活,家庭内未分配承包地的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城
市教育、医疗、就业等城镇居民政策待遇。其余仍在农村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
地,享受农村优惠政策者,实行城市居住制度,不享受城镇居民政策待遇。
(二)农村居民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经
济补助。具体标准为:退出的宅基地转为耕地,土地指标由区县统一使用,由区县
政府按每户实际退出的宅基地以当地征用的平均价格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主要
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时的住房补贴;退出的承包地,由集体流转,按当地流转
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
落户后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以上补贴资金由市、区县相关部门依照国
家、省政府出台的政策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三)对于接收具有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落户的区县、镇政府给予资金补贴,
用于居民培训及当地公共设施建设,资金使用比例为2∶8,补贴资金分别直接拨
付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设立的资金使用专户。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
每户拨付1万元,市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四)对核准落户的农村居民,迁入地和迁出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按照居民制度落户的农村居民,可享受城市保障性住房、教育、卫生以
及按现行规定执行城镇居民的各类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对在迁出地已经参加了农村
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按照省、市政府出
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与现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衔接。
(六)按照居民制度落户的农村居民,享受城镇相关的就业扶持和就业优惠政
策,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这部分群体的培训意愿,积极组织具备
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为其提供免费职业能力
培训、创业培训等,提高其就业能力。并为其提供各项免费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
助,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五、组织机构及要求
(一)成立市政府主管市长为组长,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
资源局、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城乡统筹办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协调领导
工作小组。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成立由区县分管领
导担任组长的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并制订实施办法。
(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办
法。市公安局负责制订城镇居住和城镇居民户口办理和管理办法,并指导督促下级
公安部门具体办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在城镇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
基地、建筑物处置和补贴资金保障等具体实施办法;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在
城镇落户农村居民退出承包地的流转办法和资金补贴具体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负责制订在城镇落户农村居民参加免费培训及相关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
(三)对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市
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要及时上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