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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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发(作者:)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是很重要的,它关乎社区和谐建设的基础,下面了江苏
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___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___区,应当实行物业管
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___区,由当地人民______整治,逐步创
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___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___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
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___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
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___政策。
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___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
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___形式
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
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___(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五)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___员;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
决定;
(五)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
(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
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临
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
题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的投票权数,普通___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按照其拥
有物业的建筑___计算。具体计算规则由设区的市人民___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以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过半
数通过。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___达到百分之
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___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
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
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
大会。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
权益的___,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及其修订草案并报
业主大会通过;
(三)经业主大会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大
会对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
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经业主大会批准,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当维修基金
不足时,进行续筹;
(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___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
务活动;
(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
(八)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九)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
数应当是五至十五名的单数,其组___员不得在物业管理企业中
___。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业主委
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
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登记确认日
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业主委员会登记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___变更登记。
业主委员会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灭失等原因终止的,应当___
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
等方面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应当在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
抵触。
省人民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
程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
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物业管理企业核定资质等
级。未___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活动。
有关资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工作;
(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章搭建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并可以向
人民___提起民事诉讼;
(四)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五)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二)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利益;
(三)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定期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和使用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
接受质询和审计;
(五)接受___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承
担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的前期物业管
理服务。
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物业___
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续聘或者重新选
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八条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物业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办法;
(六)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___条前条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
等事项;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能、垃圾清运等管理服务;
(五)应业主要求进行的室内特约维修服务;
(六)物业资料的.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服
务事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第___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提供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工作委托专业公
司实施,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管理服务责任委托给他人。
第___一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建
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___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
费用及提供___服务、特约服务的费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应
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鼓励物业管理企
业开展___竞争。禁止___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普通___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___指导价,其他物业的公
共服务费由当事人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协商确
定。物业管理企业应业主的要求,提供___服务和特约服务的费
用,应当与业主协商确定。
确定___指导价应当依法______听证会,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
理成本为基础,并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测算。
第___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
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费用等服务事项,可
以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当就同一服务内容,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
业管理企业重复收费。
第___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协
议或者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新建物业中未售出且未使用的部分,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建设单
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物业管理服务
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承担。
物业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由
业主或者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第___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收支情况,应当按
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业主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质
询。
第___六条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
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成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
___建设单位在移交___区时,应当按照___区总建筑___的千
分之三至千分之四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___区
全体业主共有。
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
第___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与委托方按照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接管验收办法进行接管验收。
物业管理委托方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相应的物业档
案资料。
物业管理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
将物业档案资料移交给物业管理委托方或者其指定的物业管理企
业。
第___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___共用
设施设备;
(三)私搭乱建;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质
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七)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八)无序停放车辆;
(九)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十一)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___九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
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有损坏承
重结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物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
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物业安全的要求,并报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
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
地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三十二条利用物业设置___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
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有关部门___
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
___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
的70%纳入维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定期维
修养护。当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影响他人
正常使用的情况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
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或
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设施,按
规定应当由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卫、绿化等部门维
修养护的,原有职责和养护渠道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
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三十五条房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以后的维修责任,按照下
列规定承担:
(一)房屋室内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
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
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
第三十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
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应当存入___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门账户。
维修基金应当按幢建账、按户核算。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维修基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
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
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___制定。
第三十七条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
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
企业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三___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以及物业
管理设备设施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
不补建的,应当交纳补建价款,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
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
(二)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物业环境恶
化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按照规定交纳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足额交纳的,可按每日万分
之五加收滞纳金。
未按照规定实行维修基金专户储存或者擅自挪用维修基金的单位
和个人,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工商、___、财政、公
安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___、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
他人;
(三)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
地;
(四)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相对___的,统一实施物业
管理的区域;
(五)本条例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
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
间、走廊通道等;
(六)本条例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由全体业
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
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
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
屋等。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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