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鞍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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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2日发(作者:)1/13
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鞍山市铁西区应急管理局二审行政判
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2
【案件字号】(2021)辽03行终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史新宇顾颖胡明
【审理法官】史新宇顾颖胡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鞍山市铁西区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鞍山市铁西区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公司】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鞍山市铁西区应急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张冬雨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冬雨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冬雨
【代理律所】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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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鞍山市铁西区应急管理局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鞍山市铁西区应
急管理局依法有权调查处理本案涉及的安全生产事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管辖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鞍山
市铁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有权调查处理本案涉及的安全生产事件。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张庆国在拆解用于作为燃料的农作物秸秆捆过程中,被跌落的燃料
捆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起物体打击死亡事故。上诉人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七、三十八、四十一
条的规定,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医院病历、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
告等证据之间的相互佐证,能够充分证明上述事实的存在。被上诉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上诉人在本案提出的上
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鞍山开发区热力中
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00:03: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5日,铁西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鞍山市
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关于移交“2020.1.10”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工人张庆国死亡事件的
函》,该函叙述了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发生的一起工人伤亡事故。应急局立即立案进行了初
步调查。经调查,2020年1月10日22时左右,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锅炉车间甲班司炉工张
庆国,在拆解用于作为燃料的农作物秸秆捆过程中,被跌落的燃料捆砸伤,送往医院抢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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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抢救无效,于1月13日18时13分死亡。应急局在调查了基本情况后,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于2020年1月16日向铁
西区人民政府进行了请示报告,铁西区人民政府于当日授权“鞍山市铁西区安全生产委员
会”下发文件,决定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监委、公安局铁西分局、区总工会、区经济开发区
管委会等五部门派员组成的“1.10”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经调查组调查,2020年
1月10日,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锅炉车间车间主任(兼甲班班长)安春全带领甲班张庆国(死
者)、马德安、时念科3人上岗作业。安春全负责开抓草机,马德安负责开铲车,张庆国、时
念科负责司炉(看火)。22时左右,该中心卡车司机付亚飞先后将两辆装载燃料捆的卡车,从
该中心南院(燃料场储备场),开到北院锅炉房东侧(距离锅炉房大约10米左右),马德安开铲
车将燃料捆从卡车上推下(、卸车)。被推下的燃料捆呈不规则状态,有平放的,有立放的,
有斜放的,大多数是多捆交叉错落摞在一起。出,前往燃料捆堆放处,用镰刀将包装燃料捆
的塑料网割开,以便让铲车装运到锅炉房内。燃料捆卸完后,安春生找张庆国点炉(此时,时
念科到南院去开关大门),没见到,随即问马国安是否见到张庆国,马国安说没见到,是否去
水泵房了。安春生又到水泵房寻找,仍不见张庆国,便用手机给张庆国打电话,无人接听。
此时时念科也从南院回来,于是安春生、5国安、时念科3入在燃料捆堆放场地中寻找。此
时燃料捆有拆解的,有未拆解的。发现张庆国在燃料捆堆放场地中,仰面躺在地上,腿上压
着燃料捆。身旁也有燃料捆,喊其无应答,但仍有呼吸。见状后,安春生一面让时念科打
120急救电话,一面给该中心设备部部长(兼中心安全管理工作)孙彪打电话汇报。120救护车
赶到后,将张庆国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抢救。经过医生确诊诊断,张庆
国重度颅脑损伤、脑疝,原发性脑干损伤,多发颅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血肿,左额颞顶
枕部硬膜下血肿,多发脑挫裂伤,头皮血肿,双侧肋骨骨折,误吸,左股骨骨折,左踝关节
外伤,胆囊结石,共计12项伤情及病因。经抢救无效,张庆国于2020年1月13日死亡。经
调查组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司炉工张庆国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素
质低下,在进行拆解燃料捆过程中,没有认真查验从卡车上卸下的燃料捆极不稳定的危险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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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当燃料捆从卡车上被推下(卸车)后,呈不规则状态,多捆摞在一起,形成交叉错落的相
对稳定状态,张庆国盲目地冒险、蛮干直接用镰刀割开底部燃料捆包装塑料网,底层燃料捆
被拆解松散,失去了对上部燃料捆的支撑,破坏了燃料捆之间相对稳定的平衡,上部燃料捆
松动滚下,将张庆国砸倒在地。地。地面为混凝土摊铺而成固刚硬,张庆国头部被直接冲击
至地面,使其颅骨骨折,重度颅内损伤,导致事故的发生。(二)间接原因,锅炉车间安全管
理有漏洞,当张庆国在拆解燃料捆过程中;主任(兼甲班班长)安春全没有安排其他人员进行
监护,致使张庆国冒险蛮干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事故的发生。鞍山开发区热力
中心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之规
定;二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
善,操作规程不健全,特别是司炉工拆解燃料捆的过程没有具体要求,违反了《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二十二条之规定;三是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
规定;四是司炉、铲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
格,令其上岗作业,违法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五是企业制定和落实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冒险蛮干进行燃料捆拆解作业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
整改,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六是安全管理有漏洞,对作业人员如实告
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导致事故的发生。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1.10”物体打击事故为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2020年2月25日调查组以“鞍山市铁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向区政府
形成结案请示报告,2020年3月9日铁西区人民政府形成批复,2020年3月16日应急局经
过集体讨论形成决议,拟决定对热力中心和负责人孙仕钢进行行政处罚,2020年4月7日,
应急局向热力中心和负责人孙仕钢送达了告知听证的告知书,热力中心提出听证申请,2020
年4月27日应急局召开了听证会。2020年4月28日应急局对听证会形成集体讨论意见,对
热力中心和孙仕钢进行行政处罚,2020年5月7日,应急局分别向热力中心和孙仕钢下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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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了;(鞍西)应急罚[2020]事故一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和(鞍西)应急罚[2020]事故
一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因上述二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款应急局又于2020
年5月25日向热力中心和孙仕钢下发和送达了(鞍西)应急催[2020]1号和(鞍西)应急催
[2020]2号罚款催缴通知书2020年7月2日应急局又向热力中心和孙仕钢下发和送达了(鞍
西)应急加罚[2020]1号和(鞍西)应急加罚[2020]2号加处罚款决定书。热力中心和孙仕钢没
有提出复议申请于2020年10月9日诉讼来院。另查,张庆国的工伤认定己于2020年5月
12日经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认定,决定张庆国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内,因工作原因致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因工死亡,热力中
心和孙仕钢对此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庆国的死亡
原因是什么?即是因事故而导致死亡?还是因疾病而导致的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
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本案应急局具有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查处的行政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
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
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
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
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第三款
规定: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本案中,铁西区人民政府在得到应急局的请
示报告后立即授权并委托了本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该委员会依法进行了调查并
向区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应急局在得到区政府的批复后经集体讨论拟决定对热力中心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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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进行行政处罚亦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于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中没有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
加,由于机构改革,原检察院的部分职权己移交监委,调查组中有监委派员参加亦符合法律
规定,在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热力中心所诉张庆国不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一节,经
查,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己作出鞍社认字[202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己对
张庆国的死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因工死亡,《工伤保险条
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即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对于工伤的认定热力中心是
没有异议的,而热力中心辩解的张庆国是因为疾病而导致的死亡所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
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即(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中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具有一致性,应急局
和人社局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是一致的。故一审法院对热力中心所辩解的意见不予支持。综
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
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热力中心不服一审法院上述行政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尸检报告
是行政机关处理工亡案件必须具备的书面材料,是必须具备的证据形式要件。尸检报告支撑
并反映多项处理案件所必须查明的事实,如造成死亡的原因、环境、因素等。没有尸检报告
的支撑,被上诉人作出的任何结论都是人为的主观认定,没有事实依据支撑。由于没有尸检
报告,被上诉人将张某受伤原因等同于死亡原因处理案件,是行政机关的失职行为。根据病
例显示,张某的真正死亡原因并不是事故直接原因,而是家属放弃治疗而造成了死亡。一审
法院没有对张庆国死亡原因认真调查取证,恳请二审法院对张庆国死亡原因真相策底调查,
保护企业正当利益。本案中,张某的受伤原因和死亡原因,都必须以医疗科学、尸检报告为
支持,不能人为主观认定为依据。请求:1、撤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0)0311行初202
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鞍山市铁西区应急管理局(鞍西)应急罚(2020)事故一1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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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鞍山市铁西区应急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辽03行终75号
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住所地:鞍山市铁某某联谊路
某某。
法定代表人:孙仕钢,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闯,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洪永,辽宁省法律顾问协会专职注册执业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鞍山市铁西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鞍山市铁某某六道街
某某。
法定代表人:于洪军,鞍山市铁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生,鞍山市铁西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雨,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以下简称热力中心)因诉被上诉人鞍山市铁
西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罚款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311行
初2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5日
依法进行了询问。上诉人热力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洪永,被上诉人应急局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刘忠生、张冬雨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5日,铁西区应急管理局接到
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关于移交“2020.1.10”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工人张庆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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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事件的函》,该函叙述了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发生的一起工人伤亡事故。应急局立即
立案进行了初步调查。经调查,2020年1月10日22时左右,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锅炉
车间甲班司炉工张庆国,在拆解用于作为燃料的农作物秸秆捆过程中,被跌落的燃料捆
砸伤,送往医院抢治,经抢救无效,于1月13日18时13分死亡。应急局在调查了基本
情况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规定于2020年1月16日向铁西区人民政府进行了请示报告,铁西区人民政府于当日
授权“鞍山市铁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文件,决定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监委、公安
局铁西分局、区总工会、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五部门派员组成的“1.10”物体打击生
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经调查组调查,2020年1月10日,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锅炉车间车
间主任(兼甲班班长)安春全带领甲班张庆国(死者)、马德安、时念科3人上岗作业。安
春全负责开抓草机,马德安负责开铲车,张庆国、时念科负责司炉(看火)。22时左右,
该中心卡车司机付亚飞先后将两辆装载燃料捆的卡车,从该中心南院(燃料场储备场),
开到北院锅炉房东侧(距离锅炉房大约10米左右),马德安开铲车将燃料捆从卡车上推下
(、卸车)。被推下的燃料捆呈不规则状态,有平放的,有立放的,有斜放的,大多数是
多捆交叉错落摞在一起。出,前往燃料捆堆放处,用镰刀将包装燃料捆的塑料网割开,
以便让铲车装运到锅炉房内。燃料捆卸完后,安春生找张庆国点炉(此时,时念科到南院
去开关大门),没见到,随即问马国安是否见到张庆国,马国安说没见到,是否去水泵房
了。安春生又到水泵房寻找,仍不见张庆国,便用手机给张庆国打电话,无人接听。此
时时念科也从南院回来,于是安春生、5国安、时念科3入在燃料捆堆放场地中寻找。此
时燃料捆有拆解的,有未拆解的。发现张庆国在燃料捆堆放场地中,仰面躺在地上,腿
上压着燃料捆。身旁也有燃料捆,喊其无应答,但仍有呼吸。见状后,安春生一面让时
念科打120急救电话,一面给该中心设备部部长(兼中心安全管理工作)孙彪打电话汇
报。120救护车赶到后,将张庆国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抢救。经过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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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确诊诊断,张庆国重度颅脑损伤、脑疝,原发性脑干损伤,多发颅骨骨折,创伤性蛛
网膜下血肿,左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多发脑挫裂伤,头皮血肿,双侧肋骨骨折,误
吸,左股骨骨折,左踝关节外伤,胆囊结石,共计12项伤情及病因。经抢救无效,张庆
国于2020年1月13日死亡。经调查组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
司炉工张庆国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素质低下,在进行拆解燃料捆过程中,没有认真查验
从卡车上卸下的燃料捆极不稳定的危险因素。当燃料捆从卡车上被推下(卸车)后,呈不
规则状态,多捆摞在一起,形成交叉错落的相对稳定状态,张庆国盲目地冒险、蛮干直
接用镰刀割开底部燃料捆包装塑料网,底层燃料捆被拆解松散,失去了对上部燃料捆的
支撑,破坏了燃料捆之间相对稳定的平衡,上部燃料捆松动滚下,将张庆国砸倒在地。
地。地面为混凝土摊铺而成固刚硬,张庆国头部被直接冲击至地面,使其颅骨骨折,重
度颅内损伤,导致事故的发生。(二)间接原因,锅炉车间安全管理有漏洞,当张庆国在
拆解燃料捆过程中;主任(兼甲班班长)安春全没有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监护,致使张庆国
冒险蛮干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事故的发生。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是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之规定;二是单
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操
作规程不健全,特别是司炉工拆解燃料捆的过程没有具体要求,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二十二条之规定;三是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
条之规定;四是司炉、铲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相应资格,令其上岗作业,违法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五是企业制定和
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冒险蛮干进行燃料捆拆解作业的事故隐患,
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改,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六是安全管理有漏
洞,对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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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鞍山开发区热力中
心“1.10”物体打击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20年2月25日调查组以“鞍山市铁西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向区政府形成结案请示报告,2020年3月9日铁西区人民政府
形成批复,2020年3月16日应急局经过集体讨论形成决议,拟决定对热力中心和负责人
孙仕钢进行行政处罚,2020年4月7日,应急局向热力中心和负责人孙仕钢送达了告知
听证的告知书,热力中心提出听证申请,2020年4月27日应急局召开了听证会。2020
年4月28日应急局对听证会形成集体讨论意见,对热力中心和孙仕钢进行行政处罚,
2020年5月7日,应急局分别向热力中心和孙仕钢下发和送达了;(鞍西)应急罚[2020]
事故一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和(鞍西)应急罚[2020]事故一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
人),因上述二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款,应急局又于2020年5月25日向热力
中心和孙仕钢下发和送达了(鞍西)应急催[2020]1号和(鞍西)应急催[2020]2号罚款催缴
通知书,2020年7月2日,应急局又向热力中心和孙仕钢下发和送达了(鞍西)应急加罚
[2020]1号和(鞍西)应急加罚[2020]2号加处罚款决定书。热力中心和孙仕钢没有提出复
议申请于2020年10月9日诉讼来院。另查,张庆国的工伤认定己于2020年5月12日
经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认定,决定张庆国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内,因工作原因致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因工死亡,热
力中心和孙仕钢对此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庆国
的死亡原因是什么?即是因事故而导致死亡?还是因疾病而导致的死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本案应急局具有对辖区内的安
全生产查处的行政职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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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款规
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
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
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第三款规定: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
关专家参与调查。本案中,铁西区人民政府在得到应急局的请示报告后立即授权并委托
了本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该委员会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向区政府报告了事故
情况。应急局在得到区政府的批复后经集体讨论拟决定对热力中心和负责人进行行政处
罚亦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于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中没有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由于机
构改革,原检察院的部分职权己移交监委,调查组中有监委派员参加亦符合法律规定,
在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热力中心所诉张庆国不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一节,经
查,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己作出鞍社认字[202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己
对张庆国的死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因工死亡,《工伤保
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即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对于工伤的认定热
力中心是没有异议的,而热力中心辩解的张庆国是因为疾病而导致的死亡所适用的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即(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中所依据的基本事
实具有一致性,应急局和人社局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是一致的。故一审法院对热力中心所
辩解的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驳回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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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热力中心不服一审法院上述行政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尸
检报告是行政机关处理工亡案件必须具备的书面材料,是必须具备的证据形式要件。尸
检报告支撑并反映多项处理案件所必须查明的事实,如造成死亡的原因、环境、因素
等。没有尸检报告的支撑,被上诉人作出的任何结论都是人为的主观认定,没有事实依
据支撑。由于没有尸检报告,被上诉人将张某受伤原因等同于死亡原因处理案件,是行
政机关的失职行为。根据病例显示,张某的真正死亡原因并不是事故直接原因,而是家
属放弃治疗而造成了死亡。一审法院没有对张庆国死亡原因认真调查取证,恳请二审法
院对张庆国死亡原因真相策底调查,保护企业正当利益。本案中,张某的受伤原因和死
亡原因,都必须以医疗科学、尸检报告为支持,不能人为主观认定为依据。请求:1、撤
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0)0311行初202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鞍山市铁西区应急
管理局(鞍西)应急罚(2020)事故一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案
件受理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应急局答辩称,一、应急局具有管辖区内安全生产案
件的法定职权;二应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西)应急罚(2020)事故一1号认定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三、应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鞍西)应
急加罚(2020)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
二审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被上诉
人鞍山市铁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有权调查处理本案涉及的安全生产事件。本案中,被上
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张庆国在拆解用于作为燃料的农作物秸秆捆过程
中,被跌落的燃料捆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起物体打击死亡事故。上诉人鞍山
开发区热力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二十二、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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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十七、三十八、四十一条的规定,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
医院病历、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之间的相互佐证,能够充分证明上述事实的
存在。被上诉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
确、符合法定程序。对上诉人在本案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鞍山开发区热力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史新宇
审判员顾颖
审判员胡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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