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财经学院
-
2023年2月12日发(作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陕
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0.31
•【字号】陕财办农〔2017〕162号
•【施行日期】2017.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
通知
陕财办农〔2017〕162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财政局,扶贫局(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精神和我省财政
支出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我们参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
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陕西省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陕财办农〔2008〕21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
了《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
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陕西
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精神和我省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要求,比照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对中央和省级安排并下达市县的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资金范围应包括发展
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以及其他列入省
级专项扶贫资金范围的资金。具体范围及下达批次,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年度绩
效考评工作通知予以明确。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
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
(二)客观规范,公开公正;
(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
(四)强化监督,适当奖励;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下发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
有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和财政、扶贫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
关数据、中省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关信息。
(四)各市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五)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
(七)中省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检查结果;其他监督监察部
门的检查报告。
(八)省脱贫攻坚季度考评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
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违规违纪等方面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依
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投入。主要评价市本级和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
总量、增幅。
(二)资金拨付。主要评价市级对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的时间效率。主
要评价县级执行《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
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的通
知》(陕财办〔2017〕36号)关于预算执行的相关规定情况。
(三)资金监管。主要评价市县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包括
日常管理、信息公开、公示公告、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
(四)资金使用成效。主要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效果。包括资金实际
支出进度情况,消化以前年度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余结转情况,资金统筹整合
使用成效情况(适用于56个贫困县),贫困人口减少情况,资金精准使用情况
等。
(五)加减分指标。包括加分指标(重要创新、管理工作受省级以上部门肯定
并推广交流)和减分指标(违规违纪)。鼓励市县加强检查查处力度,自查自纠问
题考评不扣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保持总体稳定。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可根据扶贫工作形势和工作要求变化对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在年度间进行
适当调整。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实行统一实施的办法。省财政厅、省扶贫
办负责对各设区市、韩城市以及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
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设区市财政局、扶贫办配合完成省对市、对县中省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参与,
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每年12月上旬前,对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安
排部署,明确具体纳入本年度绩效评价的具体资金范围和相关要求。各设区市财政
局、扶贫办每年应于12月20日前按要求将本市(包括所属被考评县区)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所需材料、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及所辖各县
(市、区)的绩效评价资料,报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择机
选择部分市县进行实地抽查。各市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材
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对涉及的县和所在市进行扣
分,对虚报数据、弄虚作假的,直接评为C级或D级等次。
第十条对各设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
分,根据不同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B级
(≥80分,<90分)、C级(≥70分,<80分)、D级(<70分)。
第十一条对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依据所设
定的指标逐项计分。根据不同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级
(≥90分或不超过年度评价县数的30%)、B级(≥80分,<90分或不超过年度
评价县数的40%、C级(≥70分,<80分)、D级(<70分)。
第十二条对各市和省级评价县的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将评价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将得分情况、存在问题及时反馈
各市县。根据有关规定,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纳入省对市县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并
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评价等级达到A、B级的省级评价县将给
予适当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改
进不足,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各市财政局、扶贫办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市本
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评价方式及评价内容,制定本市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
效评价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县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财
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省级财政
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陕监察专员办事处,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
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5日起施行,2022年11月14日止。原
《陕西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陕财办农〔2008〕211号)同时废
止。
附件: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省级评价市级)
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省级评价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