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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隔离政策

发布时间:2023-06-04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居家隔离政策

居家隔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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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2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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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居家隔离观察工作方案

一、居家隔离观察基本条件

1.科学专业评估。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居住场所须由社区

医务人员进行居家内外环境专业评估。不满足居家隔离条件

的,一律进行集中隔离。

2.基本评估条件。无同住人员的,居家隔离人员需身体

健康,居住场所配有厨房、厕所,可以开窗通风,所在社区

(村)具备生活支持条件;有同住人员的,还需满足为居家隔

离人员单独安排通风良好的一室居住,有条件的可提供专用

厕所,如共用厕所需做好日常清洁和消毒。

3.暂停楼宇施工。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所在楼栋单元应无

正在进行装修施工等。若有,需征求相关方面同意后,暂停

施工,并将已暴露的管道口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二、居家隔离观察人员防控要求

4.做到足不出户。居家隔离观察期间须做到足不出户,

不得出门倒垃圾、收发快递等,拒绝一切探访。私自外出的,

一律转为集中隔离,费用自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5.原则单独居住。居家隔离人员一般应单独居住,如有

同住人员,隔离期间尽量减少与同住人员接触,使用专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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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具,有条件时使用专用厕所,必需接触时双方均应佩戴口

罩。

6.配合核酸检测。在落实管控第1、4、7天和满14天时

配合专业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根据防疫需要调整核酸检测频

次的,按相应防控政策执行。

7.做好自我监测。每日至少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主动

向社区报告。密切关注自身是否存在发热、干咳、乏力、咳

痰、咽痛、腹泻、味觉异常、嗅觉异常、鼻塞、结膜炎、肌

痛等11类新冠相关症状,出现异常立即联系社区医务人员,

并按要求就诊排查。

8.主动报告病史。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应主动向社区报告

个人基础疾病和既往病史,老年人、孕产妇、幼儿和患有心

脑血管疾病、精神类疾病等基础疾病的人员,以及有特殊治

疗需求和用药需求的人员,须将有关情况准确告知社区(村)

工作人员。如遇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联系家人或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工作人员,或直接拨打120、110等进行求助,并明确

告知自身为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及时就医诊治。

9.居室通风消毒。每日至少上、下午各1次,每次通风

时间30分钟以上,每日至少进行一次房间湿式清扫,以保持

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具体消毒方法按照《新冠流行

期间预防性消毒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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