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员配备
音标发音规则-还有我吉他谱
2023年2月15日发(作者:政书)安全员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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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配置标准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办法,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根
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安全检查,
及时改正各类安全隐患。
第四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应当立即制
止。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独立法人机构及其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
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对建筑结构、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进行安全管理并负责其安全运行。根据
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集团公司—1人/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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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十亿施工总产值/年,并不应少于4人。工程公司、区域
公司、分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一亿施工总产值/年,并不应少
于3人。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小组,小组成员为企业委派
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至少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
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为2人;
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为3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为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为2人;
1亿元-2亿元的工程为3人;
1亿以上的大型工程应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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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项目施工难度和危险
工种的作业量等实际情况,在第七条规定的配置原则上适当调整。对下列工程的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增配:
(一)地下暗挖作业;
(二)深度超过1.5m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作业;
(三)人工挖孔桩作业;
(四)脚手架及水平安全网的搭设和拆除作业;
(五)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m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
(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
拆除作业;
(七)起重吊装作业;
(八)拆除、爆破作业。
第九条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设置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难度和危险工种的作业
量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超过15人的班组应增设兼职安全巡
查员,对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和重点工序实施安全旁站监督。
第十一条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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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
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
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
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
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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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
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
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
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A类2人,
B类企业项目经理的人数,
C类安全机构人员3人,专业安全员人数与企业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人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