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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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5日发(作者:中老年运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
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劳动》
【年(卷),期】1984(0)S4
【摘要】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业经国务
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
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实行定级工资。未获得硕士、博士
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应有一年的见习期,但对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
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等)不实行见习期;不脱产学习的,
也不实行见习期。
【总页数】2页(P18-19)
【关键词】硕士学位;毕业分配;博士学位;定级工资;劳动人事部;工资待遇;脱产学习;
临时工资;回国人员;工作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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