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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师范学院

发布时间:2023-06-04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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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2日发(作者:)

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考试管理办法

考试是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教学和教学管理的

重要环节,是强化教学质量控制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为

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促进教风、学风、考风建设,特制定考试管

理规定。

第一章考试目的、范围、方式

第一条考试目的: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

手段,其目的是依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

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及运用与创新能力。

第二条考试范围: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教师教育课、教育见习、实习、课程设计、

毕业报告、设计、汇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属考试范围。

第三条考试方式:学业成绩考核的方式

(一)学业成绩的考核方式为考试。考试可分为笔试、口试、现场

考试。笔试分闭卷、开卷、开闭卷结合,采用百分制记分。各门课

程的考试方式,由授课教师根据该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要求确定,

经系(部)主任批准,送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二)课程设计、教育实习、毕业报告(设计、汇报)等实践教

学环节,采用五级记分制。采取评阅报告、答辩等、现场观摩多种方

式进行考试。

第二章考试命题与出卷

第四条命题工作实行教学系(部)主任负责制。

第五条各教学系(部)主任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讨论确

定命题范围。

第六条各教学系(部)应结合学科特点确定考试的形式。要通过

考试方法和命题形式的改革,带动教学内容方法改革,推动学生学习

方法的改革.

第七条命题可采用考教合一的方式,也可采用考教分离的方

式。

第八条期末考试须命两份(A、B卷)难度、信度、区分度相

当的试卷(含相应的标准答案),A、B卷重复内容不得超过20%。A、

B卷分别作为期末考试及重新考试试题使用(重新考试试题交教务处

保管).试卷按统一格式印制,试卷密封,由专人保管。

第九条命题要科学、准确、合理,要充分体现考试的目的,命

题范围要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概念、基本方

法、基本技能”,重在检测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综合分析

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要严守试题秘密,命题教师原则上不得参加学生答疑,

教学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集体辅导,更不准为学生指重点、划范围,

任何人不得暗示及透露试题内容,如有发生泄密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

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试卷按统一格式排版打印,字迹端正、图形准确、清

晰。每道题应标明分值,试卷首页要标明总页数,以防止漏页现象发

生。文字类试题内容尽可能集中打印。试卷的小标题一律用小三号黑

体,试题内容用四号仿宋体。油印份数及各系学生数由教务处提供给

各系(部),试题小样出来后,由系(部)负责安排校对、定稿后开印。

各系(部)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把试题分类分考场分装好,并在开考前

半小时在指定地点给各系分发试卷.

第三章试卷的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及接触试题的人

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如发现有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内

容的,依据教学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严格规范试卷管理。考试结束后试卷在统一地点由各

系(部)组织按密封线统一装订、密封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返

回各组织出题的系(部),由出题的系(部)组织任课教师进行阅卷.

阅卷结束,经各系(部)主任审核后,任课教师方可填报《学生成绩册》。

试卷由各系(部)统一保管,保存时间为三年。学生成绩册在考试结

束两天后各系(部)统一收集交教务处。同时各系(部)负责将每门

课1个班学生试卷送教务处存档备案。跨专业选修课学生成绩册在放

假前一周由任课教师直接交教务处.

第四章考试日程及时间

第十四条每学期最后两周为复习和考试周,非考试周考试的课

程,须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考试一经排定,任何人、任何单位

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或延期进行。

第十五条笔试时间一般规定为120分钟。未经批准,监考教

师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超过考试时间仍未交卷的考生,监

考教师有权拒收试卷。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口试:口试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口试学生只允许抽

签一次,不得随意更换考签.

第十七条技能课程考试根据课程性质由授课系教师进行现场

考试,时间为一次完成,学生可分组考试,也可一人考试.评委由各系

(部)负责组织相关教师集体评分,评委不少于3人.成绩册由各负责

系(部)负责收齐,并在规定时间里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五章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考试领导组,监督、指导整个考试工作。

第十九条教务处统一安排每学期各系(部)的考试时间、科目

和监考教师.教师的评卷、监考及工作人员的补助由学校统一规定标

准,各系(部)造表、系(部)主任签字、教务处长签字、分管教学校

长和校长审批后,到计财处领取。

第二十条组织分工:包括命题、出卷、考试、评卷、登记成绩、

试题保管等。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学前教育系教育学、心理学、卫生学

幼儿园活动设计与指导

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基础教学部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

幼儿园政策法规

计算机公共基础、大学体育、口语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语言文学系

大学英语、大学语文、应用写作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艺术系

音乐、舞蹈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美术系

美术

第二十一条主管教学的系主任要亲自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

织工作.开考前半小时到指定地点取回试题,认真组织好试卷的分发工

作,召开考前动员会,向教师宣讲有关考试文件,要求教师熟悉考场

纪律、明确各自的职责,并根据本系(部)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

出具体要求。试卷收好后要密封完好,在考试结束20分钟内送到指

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各系要加强考前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学

习考试纪律,用典型事例教育学生,帮助他们端正学习态度.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或因事提出申请缓

考者,须持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未

办理缓考手续但缺考的课程,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直接

重修。

第二十四条必修课经重考后不合格必须重修,专业选修课经重

考后不合格可以重修,重修要按规定向学校交纳重修费用。一门课重

修人数达到30人次,单独开班;不到30人次,学生随班进行,重

修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在下一年级同一课程的结业考试里.

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师要严格审查学生有无参加考试的资格。无

故缺课超过教学时数1/3者及欠交作业、不参加实践等累计超过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结业考试。

第二十六条各系必须组织学生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课程的考

试,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选课后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和不参加课程考

核者,按旷考处理。重修须缴费,重修费按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收取。

对某些课程考试已合格,但学生对现有成绩不满意的,可缴费重修,

成绩按高分计.

第二十八条每学期教务处对部分课程进行抽考。凡抽考课程,

期末考试由授课系负责组卷,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印卷、

考前指定发卷、收卷地点,并在指定地点收、发试卷.考试结束后,

授课系负责阅卷、成绩登录及试卷的保管。

第六章考场管理及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九条每个考场至少派两位教师监考,并指定一人负主

责。

第三十条监考教师应提前30-4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组织学生按学号就座。

第三十一条开考前监考教师要核对考生证件、人数和试卷份数.

向学生宣布考试时间(包括开考和交卷时间)、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

项。

第三十二条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在考场内聚集

聊天、看书看报、吸烟、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不准使用各类

通讯工具,不得随意延长(缩短)考试时间。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

为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如发现考生有违纪

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

停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证物,令其退场并作好记录.认真核对考生考

试证、试卷姓名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考试

结束后即将有关情况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上,将作弊学生试卷、

物证交教务处。

第三十四条监考教师负责试卷、草稿纸的发放、收取。考试结

束前检查和提示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学号及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各系主任负责组织本系巡考小组,检查本系考场的

监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处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

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章考场纪律

第三十六条考生应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

排,按号就座,将考试证放在自己桌面的右上角,便于监考教师查验.

无考试证者,不得参加考试。迟到三十分钟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

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十七条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交

头接耳、不准吸烟、吃零食。

第三十八条考试中严禁使用手机、电子记事本、有记忆贮存功

能的计算器(特殊考试科目经主考同意可使用普通计算器)。考试中如

发现使用上述物品者,按考试违纪处理,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九条试题、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

纸张;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得带出考场.如遇试题字迹不清、试

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处理。除特殊要求

外,考生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答卷。

第四十条未经监考教师许可,考生不得中途进退考场。如有特

殊原因,须由监考教师陪同。考试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

场。

第四十一条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考试时间结束时,所

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有文字的一面向下放在桌上,待监考教师

全部收取试卷(连同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不

得在考场内逗留和在场外大声喧哗,交卷后的考生不得向监考教师查

问试卷。

第八章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四十二条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

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班级和作弊主要情节如实填写在《试

场报告单》中并签名,通知作弊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写出检查交所在系

教学办公室,监考教师将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

系教学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

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试场报告单》上签名。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学生作弊的,要及时书面报告(连

同物证)学生所在系教。

第四十三条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系部实后,

按照作弊处理有关条例规定由系主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加盖公章

后,报教务处审核、处理备案。

第九章试卷的评阅及成绩的确认

第四十四条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准确、公

正.两人以上授课的课程,试卷要求集体评阅.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

业。

第四十五条试卷应于考试后两天内评阅完毕。任课教师在教务

处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录入电脑,同时将《学生成绩册》一式两份,在

规定时间内交给系(部),由系(部)在考试后第三天将一份成绩册送

教务处。

第四十六条教师要严格按照评分要求评阅试卷,不得随意降低

要求.成绩册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号如实填写,成绩准确,字迹清晰,不

得涂改,不及格的须用红笔标注。成绩录入期为封闭阶段,教师不得

再改动分数。个别需要补录成绩的系(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教

务处批准后,方可补录。

第四十七条评阅后的试卷不得发给学生,由各系(部)妥善保

存,保存期为三年.

第四十八条考试结束,任课教师须对试卷及学生成绩进行分

析,交系(部)处。各系(部)须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将学生成绩分析

送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

第四十九条各系领导、教务处要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及

时了解学生答卷情况和教师出题情况及教师评分情况。

第五十条文化课程的成绩可分为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有

期中考试或者实践考核的,可计入期中考试或者实践考核成绩,原则

上期末考试成绩不低于60%。

第五十一条综合实践课程的考试,坚决杜绝单一的书面考试,

按照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指导书的要求,应当配合适当的实践技能考

试.综合实践课的书面考试以开卷为宜,其基本模式是:案例分析;教

学反思分析等。其基本办法是:提前公布题目,学生查找资料,在合

作中完成各自的答卷.教师按照程序的完整性和分析的充分性及创新

性判定成绩。技能课考试应当分组依次进行,现场考试,现场给分.

第五十二条属于考查的课程,应根据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实

践实习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三条对于不宜量化的考试,可采用五级制记分:优秀(85

—100)、良好(80—84)、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

格(60分以下).

第五十四条所有课程的实践性考试,必须有严格的命题、审查、

保密、试题印制及评分办法等程序,其要求同其它考试。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二○○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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