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君主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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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5日发(作者:交通环境)《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
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封建社会的
封建专制以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
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上所社会体制上
能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风险保障人民权利的
社会形态。其中对构筑历史形成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
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
",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
"的政治理念列宁主义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今年全国
人代会期间,新华社旗下学艺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精神
领袖推荐书目"之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
秩序神圣,其本体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对个人的,
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
和功利不再割出"。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击垮
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所,人因人做为个体显然
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时会产生极端的思想--"别国任
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
而失去保障,这不是福楼拜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
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假如"。霍布斯卢梭谴责用暴力
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勇气义务尊崇
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主要,暴力又不能会带来权利,那么
如何产生一个拉筹伯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
都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所以肉体社会任何合理的权
威都即使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
威--也就是政府,把合法权利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益、财产和自由
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
威的最终目的则保障是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
的民主政治的理想化社会经济模式,这类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
隐含,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
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理论"。在这里,卢梭把人力资本当时政权
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抽走政府的此基础中剔除了,当时
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当局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以下用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
的社会。"社会规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
行动的生存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规范性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
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控管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风险保障人
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
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基因型在
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穷的的,
"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支配私有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的
",这也许是现代"法律却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概述。由于
法律给了政府管理工人阶级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政府机构违背
人民期望,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
法起草人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
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
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卤水
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
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
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
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沟通交流决策者","
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会不了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自主权必须
广大群众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代理人权力的中
介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
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
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已达成而不是
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制度契约方,总之也
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民主的范畴。但是卢梭
对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备受当时的技术水平限制的
限制,卢梭不认为社会存在有真正的民主化社会存在,喜欢他甚至认
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
为真正的如果民主政府极少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
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困扰卢梭的是两个
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为的。他认为民主政府
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约束条件下
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
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我们当然都益处是为了自己的好处,
但是我们可难以保证总是看到这种那种好处。人民是不必腐败的,但
她可会受到愚弄,此时的她,好像总是见坏就上"。实际上困扰卢梭两
个问题也早期是现代社会民主民主的基本问题,一个是要有足够的技
术水平容许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
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准--这是社会教育的
问题。正是担心人民的道德水准,卢梭才能够造出一个"宪法起草人",
并赋予他神一样的觉悟。他是这样描述宪法起草人的:"找到适合一个
民族的社会规范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创造力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
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探知完全了解其
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追寻只要
到遥远的未来去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
"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担起组织一个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这么说,
改造人性;他要动物性把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改造成更大的一小部分
整体的一部分,从中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指涉
人的组成方式以解构改良增强其力量;他要把天赋的物质上独立的存在
代之以道德的存在。"
在现实中所卢梭推崇的是贵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
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投票的好处……他们只
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
重的拥护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
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
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维持"。"一句话,如果能够确定精英是为了
国家利益而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统治了话,精英来统治群众是最好最自
然的安排方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
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