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大学是211还是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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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5日发(作者:抗疫现代诗)1
温州大学科研类项目和成果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类项目和成果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
量,充分发挥评审工作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
省有关科研类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科研类项目和成果(以下统称项目)
的推荐、评审等有关活动。
项目可分为三类:
评审类项目:指我校组织评审后即为最终评审结果的项目。
限额推荐类项目:指需经我校组织评审后,限额推荐上报有关部
委、省政府及厅局的项目。
非限额推荐类项目:指需经我校组织非限额推荐,上报有关部
委、省政府及厅局的项目。
第三条评审类项目、限额推荐类项目评审程序
1.发布文件。在校园网、办公网及科研部门网站发布相关文件。
2.组织申报。各学院、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文件通知要求,组织
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
3.资格审查。学校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
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对于有公示要求
的申报项目,学校相关部门须按要求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4.专家评审。根据项目评审文件的要求,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
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可根据申报对象数量
和学科分布,实行学科组评审或学科组、专家委员会两级评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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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组织项目答辩。
对某些名额少,要求明确、内容单一的项目,也可以组织校内有
关处室进行联审,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发文公布或推荐上报。学校根据专家评审或处室联审结果确
定拟申报对象,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
按要求对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评审结果或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非限额推荐类项目评审程序
1.转发文件。在校园网、办公网及科研部门网站发布相关文件。
2.组织申报。各学院、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文件通知要求,组织
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
3.资格审查。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材料
进行资格审查。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学校相关部门须按要求
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4.推荐上报。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并按有关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确
定拟申报对象,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上报有关部门。对于有公示要求
的申报项目,按要求对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
议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条学校建立校内评审专家库,遴选的校内评审专家应具备
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
位、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按照学科专业分成不同的学科
组。
第六条评审方式。项目的评审视情况一般采用学科组专家和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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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专家委员会评审等方式。
1.学科组专家评审
学科组专家评审一般根据项目的受关注程度采取校外专家通讯
评审和校内专家评审两种方式。
对受教师普遍关注的项目评审,一般采用校外专家通讯评审。科
研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对初审合格的项目按照申报数
量和学科分若干组,外送到有相关学科领域并有较高学术声誉的
985、211等高校和高水平研究机构,由对方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
进行匿名评审,给出通讯评审意见。
对受教师关注度不高的项目评审,一般采用校内专家评审。科研
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按照申报数量和学
科分若干组,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校内评审专家库抽选相关学科领域
的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每个学科评审组至少由两位专家组
成),给出评审意见,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汇总。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限定推荐(评定)项目数量及各学科组申
报项目数量,按照最终限定推荐(评定)项目数量的比例,确定各学
科组进入下一轮校内会评的项目数量。再根据各学科组专家评审汇总
排序,确定各学科组进入校内会评的具体项目。
2.校内专家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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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学校专家委员会会议,全体专家以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对推
荐项目进行评审,按照得票高低确定推荐(评定)的具体项目。
第七条回避和保密制度。严格评审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是
课题组负责人,或课题组核心成员(前三位),或与参评人员有亲属、
师生或与被评审的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等关系时,应当回避。参与
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对被评审项目、成果及评审结果保密。
第八条项目评审活动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项目评审过程和结果。评审专家(专家组)的
项目评审意见是学校各类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
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
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第十条项目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责
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
的资格。
1.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审的。
2.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第十一条公示和复议。评审结果在学校办公网或科研管理部门
网站公示。公示中有异议的项目,学校职能处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
异议进行处理:
1.对署名异议的,应当对异议人及异议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
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并听取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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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匿名异议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
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
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3.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积极配合,不得
推诿和延误,都应积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