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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入

发布时间:2023-06-04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律师收入

律师收入

-桃仁红花煎方歌

2023年2月15日发(作者:男士奢侈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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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业收入费用确认问题及对策

我国律师业收入费用确认问题及对策

摘要:律师行业是我国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会计环境将有利

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但目前我国律师业的会计核算存在着会计制度针对性不强、

合理划分收入和费用困难等问题,这也进一步造成了税收征管的困难。文章分析

了制度上的缺陷,以及如何合理划分收入和费用,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律师业;会计核算;收入;费用;成本费用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XX)09-0061-02

我国1970年恢复律师制度,并于1996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经过近50年的恢复和发展,律师业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律师事务所规模不大、竞争力差,但也

有一部分正在成长为大型事务所。在它们的成长中,会计核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

制约了其发展。随着国外大型律师事务所纷纷涌入中国,改善我国律师业的会计

环境很迫切。良好的会计环境将使律师行业的发展更具竞争力。

律师业的会计问题主要集中在会计制度的针对性不强、合理划分收入和费用

困难等方面,这些问题也进一步造成了税收征管的困难。

一、律师业会计核算的法律规范

律师业恢复的初期,我国律师业没有专门针对律师行业的会计制度,多实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当时许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基础的核算体系,

因此早期的律师事务所以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费用。

1993年我国划分并建立了13个行业会计制度,明确了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作为中介机构的律师业虽然属于服务业,但它的收入、费用确认比较困难,因此使

用服务业会计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20XX年,我国实行除个别行业外的统一会

计制度,但中介机构会计制度仍未实现统一,因此,律师业的会计核算仍然比较混

乱,表现如下:

1.会计制度无法统一,有的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的执行商业会计制度,

有的按照司法部的讨论稿执行。

2.会计制度执行方面,由于部分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核算较简单,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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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为兼职,有些甚至未经过系统财务会计培训,因此,许多律师事务所达不到会计

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没有能力准确反映收入、费用,导致律师业的收入分配和纳

税基础不明确。

3.律师事务所会计账户设置过于简单、随意。20XX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发办(1999)92号)和《司法

部关于下发的通知》(司法通〈20XX〉100号)的规定,我国的多数律师事务所进行

了组织形式改革,脱钩后的律师事务改制为合伙事务所或合作事务所。由于会计

水平的限制和运作模式不同,多数律师事务所仍沿用旧会计核算方法。

20XX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出台后,财政部20XX年11月29日颁布了《会

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XX]61

号),20XX年正式实施,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此核算办法。

虽然(财会[20XX]61号)是历年来最有针对性地法律,比如增加了“职业风

险基金”、“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职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其他应付

款”科目下设置“业务协作费”明细科目、“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共同基金”

明细科目,但由于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未考虑很多,还是不能彻底解决会计核算

的问题。

一些地区出台了地方法规来解决一些问题,1995年北京出台了《北京市律师

业财务会计制度》、1999年青岛出台了《青岛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20XX

年上海出台了《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为此司法部

于20XX年4月11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司发[20XX]5

号),要求健全落实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律师流动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等规章。但该行业需要一部针对性的会计核算办

法。

二、律师业的收入费用确认和划分的主要问题

(一)收入确认和划分中的主要问题

只有合理划分收入及其所在期间,律师业的应税所得才能得到合理确认。律

师事务收入包括服务收入,无形资产转移收入和租赁的收入等,来自于法律服务

收入是最主要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除风险代理的事中或事后交费、法律

援助的无偿代理等情况外,一般是收费在先,即收取法律服务费后法律服务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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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开始。

1.如何合理确定法律服务的总收入。实际工作中,多数案件要跨月、跨年度

结案,这就产生了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与之相比,注册会计师可以比较主动的确

定服务期限。因此,在权责发生制下,划分聘用律师各期的收入和事务所与合伙人

跨年收入会有一定的难度,这直接影响到当期净收益的确认,影响合伙律师所得

税和事务所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可能导致额外工作时间,也可能增加总的法律服务收入,

如果按照完成进度估算当期收入,将造成会计利润的虚高或虚减。实务中,现金通

常在服务开始时收取,然后按提供劳务完工百分比结转收入,但法律服务时间的

不确定性和收入总额可能增加的不确定性使收入的确认和划分存在一定难度。律

师所如果简单地实施通用的《企业会计制度》,就无法合理划个会计期的营业收

入。

2.如何合理划分律师间的合作收入。律师行业普遍存在着律师间合作办案和

共同取得收入的行为。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律师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间、律师

事务所间的大量共同业务收入是会计收入确认的另一个难点。

3.如何合理划分律师收入和客户资产。事务所与客户间存在代收代支款项,

税务机关有时并不认同该业务,要求对该笔业务纳税,迫使律师在承接业务时不

得不放弃部分业务,或让当事人自已处理这些中间业务。律师在执业中也常常会

持有委托人资金或者财产,称为信托业务,会计人员也需要划分信托业务和律师

业务收入。

(二)成本费用的确认和划分的主要问题

律师事务所的成本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过程中所支出的,与办理当事人相关法律事务有直接关系的工资性支出,办公费

等。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是指为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的管理、宣传、水电

等支出。

1.律师事务所某些费用数额巨大且难以确认。律师办案费用因服务事项等而

不同;可能导致高额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支出。会计人员在确定支出是否确实

用于事务所业务开支时比较困难,这直接导致了律师事务所费用确认时的困难。

2.某些项目的用途具有不确定性。实务中,当事人在委托开始时预支款项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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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时,很难确定哪一部分是办案费、哪一部分是律师服务费。其实际的

成本开支及律师的服务费用需要等到案件结束后才能确定。而根据《关于律师事

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79号)的规定:律师

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

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而司法部

20XX年4月13日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

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

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这也增加了合理划分费用的难度。

3.对中间业务的代收款、代保管资金管理的管理。在律师事务所业务中存在

代为收取、支付保证金、鉴定费、评估费等中间业务,法律尚未明确相应办法,没

有设立相应的委托人账户对该部分资金进行专门管理,该部分款项与事务所的收

入、费用等容易混淆。

4.在成本、费用具体的扣除标准上,国税发[20XX]149号通知中专门就办案

费用的扣除作了规定。律师事务所提成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办案费用在律师

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律师的办案费用不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其办案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律师当月分成

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当然,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XX]123)号规定:对作

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

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国税发[20XX]149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其收入30%以

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一旦选用了其中一种方法就不能随意变更,而实际上费

用的变化是不确定的,这就不能适应律服务类型的多样性。

三、对策

(一)合理设定律师费用的费用扣除率

使用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不甚合理,容易造成实际的扣除数额部合理。对于

调查过程中费用较大,而且收费通常较低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费用可制定较高

的扣除率。而民事诉讼案件、非诉讼类案件可制定较低的扣除率。而对于律师事

务所的管理费用,尤其是教育培训费和业务招待费用灵活地确定适当的扣除率。

由于其他行业都没有成本费用扣除的限制,对律师行业是否也能按实际情况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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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尽快建立律师业的会计制度

建立律师业会计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律师服务的特殊性的重视及对律师行业

发展的支持,从而促进行业内各类型律师事务所的均衡发展,提升我国高端服务

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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