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发(作者:)

第四章 检 查
第一节 检 查 制 度
第4.1.1条 检查制度包括:水文观测、经常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检定试验等。各项检查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保证各项检查工作的落实。
第4.1.2条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检查登记簿,并按规定认真填写,保证数据准确可靠,为状态分析评定和编制大维修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第4.1.3条 为保证检查的精度,应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和仪器、仪表,并定期标定,统一计量标准。
第二节 水 文 观 测
第4.2.1条 凡跨越江河水库的特大、大桥及其他需要了解墩台基础冲刷、河床变化、河道变迁、流量、冰凌等情况的桥梁,均应进行河床断面、水位、洪水通过时流速、流向、结冰及流冰情况的观测。
其他有洪水通过的桥梁和涵洞,只需观测最高洪水位。
第4.2.2条 河床断面测量:
1.测量时间——至少每年洪水后测量一次。
2.测量地点——一般在桥下及桥梁上下游各25m的三个断面上进行,每次测量的断面应固定。
3.测量范围——应在桥梁全长范围内进行。
4.测点位置——应能明确表示出河床断面,每隔10m左右一个测点,必要时应增加测点;每次测量应在固定的测点上进行。
5.在必须了解墩周冲淤变化时,应以桥墩中心为圆心,一定距离为半径,测量该范围内的水下地形。
6.为了解翼墙、护锥的冲刷情况,应在其周围另加测点或潜水摸测。
7.每次测量结果,应绘在图纸上,用不同色笔绘制历年冲刷总图,每五年更换一次。图上应绘有各种水位、轨底、墩台顶、基底、河床的标高以及水深、墩台中心线及河床断面。
第4.2.3条 凡有洪水通过的桥涵,应在上游设置稳固而垂直的水标尺或用油漆回在墩台侧面的上游处或涵洞的进口端。
水标尺的起点须与国家水准基点高程相联系,水标尺上应标出历史最高洪水位和发生年月日。
第4.2.4条 水位观测:
1.设有巡守工的桥梁,应在有水季节每日上午八时观测水位一次,并填写水位观测记录。在汛期,应增加观测次数,找出当年最高水位及其发生日期。
2.其他徘洪桥涵应设洪峰观测水尺,指派专人记录当年最高洪水位。
工务段应根据水位观测记录,定期绘制水位曲线图。
第4.2.5条 洪水通过情况的观测:
1.洪水通过时,应观测水流流向、流速,以及有无旋流、斜流、流木、漂浮物等情况,同时应监视墩台、调节河流建筑物、防护设备和桥头路基是否正常。对排洪能力不足和墩台稳定有疑问的桥涵,应特别加强观测。
2.对冲刷严重的墩台,可在该处设置自动记录的洪峰测深装置或在洪水通过时使用铅鱼进行测深,必要时使用仪器测深。
3.洪水过后,须立即检查河道、河床、墩台、防护设备、调节河流建筑物和桥头路基的状态。
第4.2.6条结冰及流冰观测:
1.结冰初期,须观测结冰时间、封冰情况和气温、水温、风力及风向。
2.结冰期,须经常观测冰层厚度、河面及河岸处是否结冰、有无冰槽(亮子)及水温、气温。
3.解冻期,须观测水位、冰层厚度、冰色及冰槽(亮子)的变化;冰层初期移动时间,流冰密度等;并测水温、风向,以判断流冰的可能及流向。
第4.2.7条 位于泥石流区的桥涵,应注意检查泥石流动态,谷坊内储量和冲积扇的变化。
第三节 经 常 检 查
第4.3.1条 对桥隧设备状态变化较快和直接影响行车安全的部位应经常检查。长大桥隧由巡守工负责,其他设备由工区组织进行。
第4.3.2条 对钢轨伸缩调节器应每日检查两次,并记录好气温、轨温、伸缩量及轨距、轨向、水平变化情况。
第4.3.3条 工长每月应对钢梁桥、混合桥(钢梁部分)和其他重要桥隧设备(由工务段规定)检查一遍;每季至少对工区管内设备检查一遍;在每座桥隧维修时,应组织工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4.3.4条 领工员每季应有计划地对管内桥隧设备进行检查,做到每半年全面检查一遍。
第4.3.5条 对使用年久及有严重病害的桥隧建筑物,应按规定指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并作好记录,建立观测台帐。
第4.3.6条 工长、领工员对每次检查情况,应认真填写《桥隧检查记录簿》(工桥—1)。发现重要病害或病害发展较快时,应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绘制病害示意图,记人桥隧登记簿或桥隧专卷内。
第4.3.7条 工务段长应有计划地检查长大、技术复杂及有严重病害的桥隧设备。
第四节 定 期 检 查
第4.4.1条 春融及汛前,应对桥隧涵的排水、泄洪及渡汛防护的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秋季(三季度),应对桥隧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据以拟定病害整治措施、安排设备改善计划,确保行车安全。
第4.4.2条 检查工作由工务段根据铁路局的要求组织进行。长大桥隧及重要设备,工务段长必须亲自检查,分局和铁路局派员重点参加。
第4.4.3条 对设备各部分的技术状态,应按表4.9.1及表4.9.2的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必要时用仪器检测或试验,以查明各种病害情况及发生原因。
第4.4.4条工务段根据秋季检查结果,对每座设备填写《铁路桥隧建筑物秋检评定记录表》(工桥-2),凡II级失格桥隧建筑物应填写《失格桥隧建筑物明细表》(工桥-3),并汇总填写《桥隧建筑物状态报告表》(工桥-4),提出病害发生原因、增减情况等状态分析报告,铁路局审查汇总后于10月底报铁道部。《存梁清查年报》(工桥-5)应随同秋检资料一起报部。
第五节 临 时 检 查
第4.5.1条 临时检查是当设备遭受地震、洪水、台风、火灾及车船撞击等紧急情况或发生突发性严重病害时,为及时得到结构物状态的信息而进行的检查。临时检查由工务段组织进行,必要时由分局或路局组织进行。
第六节 专 项 检 查
(一) 限 界 检 查
第4.6.1条 重要线路的桥隧限界每五年、其他线路的桥隧限界每十年检查一遏,应根据检查结果绘出每座桥隧综合最小限界图。铁路局并应绘制管内各区段桥隧综合最小限界
图,报铁道部。当发现建筑物有变形或修理加固后,应立即检查该建筑物的限界。如影响原有最小尺寸时,应修正限界图并报铁道部。
注:挂各类检查架检查时,半径小于800m的曲线地段桥隧限界应按下列加宽公式折减后绘制:
C = L /8R
式中; C——曲线内外侧加宽量(mm);
L——货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常用乎板车为9350mm);
R——该区段内桥隧的最小曲线半径(mm)。
2(二) 挠 度 和 拱 度 测 量
第4.6.2条 凡跨度在40m及以上的钢梁,由工务负责至少每三年测量挠度和拱度一次(固定测点位置)。看病害的钢梁、钢筋混凝土梁和预应力混凝土梁挠度和拱度的测定由铁路局确定。.
测量挠度时,可先测动荷载所产生的挠度,必要时再复测静荷载所产生的挠度。
(三) 断 面 及 平 面 测 绘
第4.6.3条 凡钢桁梁、箱形钢梁、刚构(包括斜腿刚构)、系杆拱桥、斜拉桥和跨度大于20m的拱桥等应备有击由纵断面和平面图;隧道应备有准确的纵、横断面图(隧道衬砌厚度不明时,应钻孔探明)。重要线路的桥隧每五年、其他线路的桥隧每十年须重新测绘一次,在进行修理或加固后也应重新测绘。
第4.6.4条 测量桁梁纵断面可在弦杆节点或离弦杆中心一定距离的横梁上设置测点,在测点上架设水平仪测出各测点的标高后绘制。施测前应对梁端上下游测点进行闭合。
测量桁梁的平面,可在离弦杆中心一定距离的横梁上设测点,在梁端上设经纬仪对准另一端测点,再分别量出各中间测点离这一视线距离,即可绘出上下游桁梁平面。同样可绘出桁梁中心和桥上线路中心的平面。
为有利多次测量进行比较,测点必须固定。
第4.6.5条 测量隧道各段衬砌的纵断面和平面,一般可在拱顶及边墙(轨面上约1m处)的固定测点下进行水准测量,并测量两边墙上相同高度固定测点间和拱脚水平线上的宽度。有变形的隧道各段衬砌的横断面可安设单点锚杆式位移计定期进行测量。
(四) 墩台变形及基础病害检查
第4.6.6条 墩台变形测量:
1.特大桥及病害严重的桥梁,对其墩台均应进行下沉或位移的观测。
为求得各墩台位移和下沉的绝对值,墩台标高应与桥梁附近国家水准点相联系,基准线在观测区以外应有控制系统。
观测工作一般每年一次,经多年观测基本稳定时,可每隔若干年观测一次。观测资料应妥善保存并积累绘制出图表,以分析了解其变化趋势,进行分析。
2.固定观测点的设置——固定测点一般应设在墩台顶面的两端,使全桥能通视。为保证观测精度,应设置强制归心装置,其“标心”既是仪器固定点,又是垂直位移和平面位移的观测点。
3.为正确掌握墩台所发生的微小变形,观测应尽可能使用精密仪器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大跨度桥梁观测墩台间距离的变化可使用激光或者雷达测距仪等。
第4.6.7条 墩台基础类型和埋深不明时,应采用挖验、钻探、物探、声波、遥感等探测技术予以查明。
第4.6.8条 检查墩台及基础是否存在严重病害,可通过测量墩台顶水平横向振动,与同类型墩台相比较,观测其波形、振幅和频率来判定。
检查桥墩水下墩身和基础有无裂损、冲空时,可使用水下电视或摸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