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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论自释讲记

发布时间:2024-03-26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3月26日发(作者:)

入中论自释讲记

入中论自释讲记

(一)

智圆法师

讲授

内部学习资料

未定稿

请勿翻印流通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1

入中论自释讲记

月称论师

今天开讲《入中论自释》。

智圆法师

讲授

所谓的‚入中‛,所入是‚中‛,就是指离一切边的大空性,也就是中观宗,或者龙树菩萨《中论》的所诠义,或者根本慧所证的真实义。

如何‚入‛呢?由深、广两门来入。广,是指本论略说的凡夫地的三法,圣者有学地(一至十地)以及佛果地。深,就是本论宣说第六地菩萨所证真实义的时候,特别以金刚屑因的理门,抉择了诸法无自性的大空性。

由于时间的关系,这一次在假期里只讲解抉择大空性的第六品。前后品的其他内容,到时念一个传承。因为有讲记,大家可以自学。

按照通常的惯例,讲解之前应当讲全论的概述,以及中观应成派破除四边戏论的方式。但这次换一个方式,我们的讲解直奔主题,一开始就直接解释《自释》原文。讲到与中观有关的重大论题、应成派的抉择方式、相关的疑点以及如何结合在自心上运用等等,我们在做过部分的讲解之后,逐步进行专题讲述,采取的是边讲

2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边渗透的方式。因为大家还没有进入到以中观正理抉择的正轨当中,如果首先讲很多过深的内容,实际上也领会不到。所以,大家自己要完成一个一个的部分,之后只需稍作指点,对你的见解做一点纠正就可以。

下面正式讲论,请大家翻开《入中论自释》的法本第43页。

这是在讲我们凡夫如果善巧了甚深、广大的法理,那在凡夫位中,不久就能修集甚深、广大的福慧资粮,渐次会证得初地极喜地。所以凡是想证入初地的人都应当听闻这个甚深道。这就是指我们要讲到的诸法真实性。这个真实性如何呢?请看第43页的第二段:

且如经说,《十地经》云:“佛子,菩萨摩诃萨,已具足第五地,欲入第六现前地,当观诸法十种平等性。

如同《十地经》中所说:大乘五地菩萨要趣入第六地现前地,修的法就是观诸法十种平等性。

何等为十?谓一切法无相故平等性,一切法无体故平等性,无生故,无起故,远离故,本来清净故,无戏论故,无取无舍故平等性,一切法如幻、如梦、如影、如响、如水中月、如镜中像、如化事故平等性,一切法有无不二故平等性。菩萨如是善通达一切法自性,得明利随顺忍,得入菩萨第六现前地。”

什么是十种平等性呢?就是从十个不同方面来说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3

明一切法都是如此的,没有差别。

首先,‚一切法无相故平等性‛,就是说对于一切显现,真实去观察的时候,是任何相都不可得的,所以叫‚无相‛,由此是平等性。

其次,‚一切法无体故平等性‛,就是正观它的体的时候,丝毫得不到它的自体,因此是平等性。

接下来其他的一切法平等性也都如此理解:‚无生故‛,就是实际上它不是有什么实法生的;‚无起故‛,说的是它不是有什么实法现起的;‚远离故‛,说明本来就远离了一切相对的二边;‚本来清净故‛,就是这上面本来没有垢染;‚无戏论故‛,是说它没有内心计执的一切有、无、来、去、常、断、一、异等的边执戏论;‚无取无舍故平等性‛指的是,假如存在一实法,可以说能取到或可舍弃,但由于它本不可得,所以无取无舍,故是平等性。

下面再以七个比喻说明这一切法的体性:‚如幻‛,说的是如同幻师持咒加持石块等变现的事物那样,一切法都是现而不可得的。‚如梦‛,就如同以梦因缘入梦之后显现的各种内外诸法一样,一切法也是现而不可得的。‚如影‛,就像身体和日光的因缘一和合,就在背后现出身影,这也是现而不可得,缘聚时似乎有那么个显现,实际去寻找它,却是了不可得,万法也是如此。‚如

4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响‛,就如同对着空谷说话,结果会有回响,但当这种声音正现的时候,在空谷的内外中任何处去寻找,都了不可得,一切法也是这样的,既无来处,也无住处,亦无去处。‚如水中月‛,好比天月和水的因缘和合,就在水中现出明晃晃的月亮,但实际上要找它的时候,连一丝一毫都得不到,万法也是这样现而不可得。‚如镜中像‛,说的是,当物体和镜子因缘和合时,在镜中出现了物体的相,当它正现的时候,在镜子的里面、外面,人的身体,以及中间的一切处所里去找,都得不到镜像的实体,同样,一切显现也是这样。‚如化事‛,就像会神通的人所变化出的各种事物根本得不到那样,一切法也是如此。以这个缘故,万法是平等性的。

‚一切法有无不二故平等性‛,这是在说,一切法的体性并非是脱开无的有,也不是脱开有的无,有无本来就是不二的。正如《心经》所说:‚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像这样,菩萨极为通达一切法本自的空性,得到了明利随顺忍,由此就能证入第六地。

此以正理成立诸法无生平等性,则余平等性亦易可知,故圣者于《中论》初云:“非自非从他,非共非无因,诸法随于何,其生终非有。”

月称菩萨说,在此处是要以正理来成立诸法‚无生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5

平等性‛,这样类推其余九种平等性也就容易了知。

意思是说,这部《入中论》,实际上不是广说而是深说,也就是这里只抉择诸法无生,根据的是圣者龙树菩萨在《中论》中最初宣说的这一颂。因为其他的道理都差不多,只要抉择好了诸法无生,确立了万法的体性,就达到目的了,就能够趣入《中论》。至于分门别类,破此破彼,那是针对各自的现象去做破斥的。其实只要能够把《入中论》贯通了,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入于《中论》或者般若经所诠空义最好的钥匙,就会明白真正甚深的空性义是什么了。

所以月称菩萨是举例来作引导的。那么,举什么例呢?就是抉择诸法无生。依据的是什么呢?就是《中论》的这一颂——离四边生,再没有说到别的。

终谓毕竟,随于何之“于”,表所依时、处、宗派。“诸”是能依表内外诸法。应如是配释:“内外诸法于任何时处宗派,自生决定非有。”

这是月称菩萨对《中论》这一颂做的解释:

‚终‛就是指毕竟;‚随于何‛的‚于‛,是表示所依止的时间、处所和宗派;诸法的‚诸‛就表示能依的内外一切诸法。搭配起来解释,就是:内外所摄的一切法,无论是在何时、何处、何宗派所说,都决定不可能有自生。

6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意思是,随意举出任何一个内法或外法,或者一些宗派安立的什么自在天、自性等等,所有这一切林林总总的法,若说他是自生,这毕竟是没有的。

此中非字但与成立有之自生相连,不与有相连,破有义亦成立故。余三宗亦应如是配释。如是四宗本论成立。

这里《中论》‚非自‛中的‚非‛字,指仅仅是与成立‚有‛的‚自生‛相连,不是单单和‚有‛字相连,当然破‚有‛也是成立的。意思是说,所谓的‚有自生‛这一点,是绝对不可能的。

其余的所谓‚有他生‛、‚有共生‛、‚有无因生‛,这三种生的方式也应当如此搭配来解释,即:无论是何时、何地、何宗派所说的,对于内外的任何法上面,都决定不成立所谓的他生、共生、无因生,是毕竟无有的。

这样,要安立生,只有自、他、共、无因四种方式,然而四种方式都无法成立,由此抉择无生。

本论的主题,就是要以教理来成立这四宗——所谓的‚诸法非自生‛,以成无义生、无穷生故;‚诸法非他生‛,以成一切生一切故;‚诸法非共生‛,俱成二过故;‚诸法非无因生‛,以成恒有恒无故。这就叫做四宗,就是要立的四个宗义。

颂曰: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7

彼非彼生岂从他 亦非共生宁无因

这是对《中论》一颂的总结概括。其中,‚非彼生‛就是非自生,意思是他不是由他自己生的;‚岂从他‛,这是用一种反问的语气在说:难道是从他之外的一个法生的吗?也就是不成立他生;‚亦非共生‛,就是破斥自和他合起来生;‚宁无因‛也是反问:难道没有因吗?就是否认无因生。

不自生之义,此云彼非彼生,余三亦应如是知。云何知不自生。

《中论》中对于诸法不是自生的意义,此偈颂中说的是‚彼非彼生‛,其他三种也应该这样来了知。也就是《中论》中对于诸法不是他、共、无因生的意义,此偈颂中说的是‚岂从他,亦非共生宁无因‛。那么,怎么让我们了解到没有所谓的自生呢?或者说自生是不成立的呢?

颂曰:

彼从彼生无少德

一个法如果是从他自己生的,那么生出来的还是他自己,没有得到任何新的事物,这叫做‚无少德‛,也就是没有任何增上功德。

‚德‛,指的是得到,我们所谓的生一个果,就是

8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要得到一个从来没有的法,得到一个新东西。比如说生了一个儿子,这肯定是得到了一个新生的产儿;或者用米做出了饭,肯定是得到先前没有的饭。假如是自己生自己,那么虽然是已经生完了,但依然原封不动的还是他自己,不会出现任何的成果。这就是没有任何新的获得,即‚无少德‛,这样就成了无义生。

彼谓有生作用正生之芽,从彼谓从正生之自体,故芽之自体非从芽之自体生,即是此宗之义。

首先,要知道月称菩萨在这里所立的宗义是什么,就是‚彼非从彼生‛。譬如一个有生作用的正出生的芽,这叫‚彼‛,他是怎么来的呢?‚从彼生‛,就是从这个正生的自体里面出来的,所以要说的就是芽的自体并不是从芽的自体生的。为什么呢?下面逐步阐述:

自体已有,再从已有之芽体出生,毫无增上功德,前已有故。

首先,在因位的时候,芽自身的体性就已经成就了,已经有了,还要从已经有的芽体里面出生芽,这样就会产生很大的过失——不会有任何新东西的获得,这样就不能叫做新生出一个果来,先前已经有了的缘故。意思是说已经有了还说生,就没有新的获得,就不成为果。

此自生宗亦违正理。

若承许自生,还有其他与正理相违的地方。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9

颂曰:

生已复生不应理 若计生已复生者

此应不得生芽等

若计种子生已复更生者,则以何事遮彼种生而令生芽,彼种子复生既无障碍,则芽苗茎等于此世间应皆不得生也。

这里是继续指出第二个过失:如果说是已经生了,还要生同样的法,那就不断的只能生同样一个东西,绝对不会有后后位等的其他阶段出现。

譬如以种子为例,如果是从种子当中生出种子,然后再生种子,那就只会不断的生种子,这样有什么办法能够遮止种子的出生,而生出新的芽来呢?那是根本没办法的。因为种子再生自己既然没有障碍,那就会永远的只生自己,也因此不可能有任何芽、苗、茎、叶、花、果等新产物的出现。

如果是这样,那么在任何一个有情或者植物等无情的相续上,就不会出现任何新的阶段或者过程。就有情来说,比如一个婴儿,如果是自生自,那他永远只能是婴儿,他就不会长大,不会出现童年、少年、青年、中年、老年等的一切阶段,更不会出现来世等各种不同的生命形态。或者说一个植物,如果它永远只生自己,那它后后的阶段都不可能出现。

10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由于你承许诸法是自己从自己生,不需要别的因缘,也没有障碍,就是自己生自己,那就阻止不了他永远只生自己,而没有其他新的阶段出现。

复有过失。颂曰:

尽生死际唯种生

理如前说。

进一步推导,像这样只要以自己就能生自己,不必要其他因缘,那么既然因缘已经具足又没有障碍,就必须要一直持续不断的生下去,这样就从现在开始一直到生死穷尽的边际为止,永远都是种子生种子,永无穷尽的生下去,这样就永远只能看到一个种子。

设作是念:由水、时等能生芽之助缘,令种子变坏令芽生起,芽与种子同时安住成相违故,是种灭芽生,故无上说之过。又种子与芽非异,亦非不从自生。

如果对方这样想:由水、时间等能生芽的助缘,使种子坏掉,从而使芽生出来。芽若是和种子同时安住,那当然成了相违,因为有种子的时候不能有芽,有芽的时候不能有种子,因此要安立种子灭了芽才生,所以没有上面说的过失,不会是永远只生种子。同时种子和芽又不是异体,还是同一体性,这样也并非不是自生。

他的想法是,既要成立是自生,又要免除永远只生种子的过失。也就是说,先前种子随着水、时间等助缘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11

的配合,坏掉而成了芽,这样就不会永远只是种子,是种灭芽生了。同时又承许说种子和芽就是同一个本体,所以还是自生。

譬如说,某甲配合着饮食、沐浴、睡眠等等的养育因缘,就从小孩变为大人,这样就是小孩的阶段消失变成大人了,但是先前的小孩和现在的大人是同一个人,大人是从小孩来的,所以还是从自己来的。

此不应理。颂曰:

云何彼能坏于彼

种子与芽无异故,芽坏种子不应道理,如自体性。

在这里,中观应成派以汇集相违应成因来做破析,什么相违呢?就是他宗既承许‚种子和芽没有异体‛,又说是‚坏了种子而生芽‛,这两者是相违的。因为既然说芽和种子无异,那就永远和种子的体性一样,怎么可能坏掉种子呢?比喻是‚如自体性‛。

复有过失。颂曰:

异于种因芽形显 味力成熟汝应无

如果承许种芽为一体,那么与因——种子不同的芽身上所有的形色、显色、味道、势力、成熟等等就都应当没有,是一体的缘故。

既然你承许就是自己从自己生的,后来的那个果就

12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是先前的那个因,而没有任何新花样的出现,这样,与种子不同的其他形态都不应该有。然而,以种子和芽作比较,能明显的见到有很多形色、显色等方面的差别,因此就不能承许二者是一。

打个比方来说,就像非洲人和亚洲人,明显他们的头发不同,肤色不同,鼻子、眼睛等各方面的形态都是不同的,怎么能说是一个人呢?又好比说前生和后世,前生转生为一头猪,后世做了一个人,猪和人是两种不同的生命形态,他们身体的形貌,心里的状况等,都是各不相同的,怎么能说两个是一体呢?所以说绝对没有所谓的自生。

形谓长圆等,显谓青黄等,味谓酸甘等,力谓势力差别。如身略近痔药便能疗痔疾,及手持神药便能腾空。成熟谓物转变差别,如荜茇等,味转甘美。若种芽无异,则如种子性中所有,应更无异形等事。然实有异事可得,如从蒜种子生水茎等芽,故说不异,不应道理。

从多方面展开来观察,无论是从形状、颜色、味道、势力、成熟等,都能看到种子和芽这二者的不同。首先,形状方面,种子是圆的,芽是长的;显色(指颜色)方面,种子是黄的,芽是青的;在味道上,种子是酸的,芽是甜的;而且,种子上的能力和芽的能力也是不一样的。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13

比如由成熟的果实做成的痔药,身体依靠它可以治疗痔疾,但依靠种子不可能治疗痔疾。或者说已经长成的神药,放在手里,拿着它便可以在空中飞行,但若是手里拿着种子就不能飞行。可见它们的作用力不一样。‚成熟‛是指物体转变的差别,也就是种子先前是酸味的,但是成熟之后就变成甜味了,诸如此类的各方面都有成熟之后就转变的情况,无论是颜色、形状、香气、味道等等都不一样了。

如果种子和芽没有差别,那就像种子体性当中所具有的那些特点,应该一成不变的就是那些,而不应该有新的形态出现。然而实际上确实有不同的事物形态出现,就像从蒜种子出生水茎等芽的形态那样。因此,说种子和芽不异是不合理的。

若作是念:舍种子位,转得异位,即是种子转变成芽。

他又这样想,是舍离了种子位,转成了不同的分位,也就是告别了先前种子形态的分位,从而转成了芽形态的分位。

此亦非理。颂曰:

若舍前性成余性 云何说彼即此性

这里应成派还是以汇集相违应成因来做破析,即针对对方自己承许的相违之处来破斥他。就是他在不断的

14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挽救自己,但实际上怎么样挽救都有毛病。是怎样的呢?

既然说是舍弃了先前的体性,而成了其他不同的体性,怎么又说后来那个体性就是先前的那个体性呢?一定是要舍弃了前面的体性,才能成为后面的体性,若是不舍弃就不能成为后法,既然已经成为后面的芽等,那就不再是前面的种子了。对方认为虽然是舍了前性而成了后性,但是还是同一体性,但这显然是相违的。

彼意谓性无异,今以此计,则芽之无异性决定非有,故性无异之宗便不得成。

他的意思是,就像一个演员,前面演鬼,后面演神,仅仅转变了形态,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还是那一个人,是同一个体性。同样,种子和芽也是如此,只是转变了一个形态,变成了其他的分位,但还是原来那个体性。

但是我们说,如果你说是个实法,要么舍弃他,要么不舍弃他。如果不舍弃他,那就永远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舍弃他,那就已经不是他了。

所以我们说,你的认为是不对的,所谓的芽和种子决定不成立为同一个体性。当然如果是假立的可以,就是将前后相续称为是一个法,但那只是名言的假立,只是就相续不断而称为‚一‛。

比如我们平常都说从少年到老年是同一个人,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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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真的‚一‛,只是名言假立而已。如果是真的‚一‛,那就意味着先前的少年是一个实法,这样他就永远不能变动,也就不可能成为现在的这个老人。如果是舍弃了先前,又出现了后后,那先前这个法已经舍掉了,出现的后后决定是跟他不同的,怎么还能说是同一本体呢?

如果说舍掉先前的法,之后出现新的事物,这个新的法唯一是从这个相续延续而来的,由此称为‚一‛,这样是可以假立的。世间所有的从因至果,称为‚一‛的东西,都只是在同一相续上假立的,并不是真实同一体性的因果。

若谓种芽形等虽异而物无别,亦不应理,离形等外无别物故。

他又想:种子和芽实际上只是在形状、颜色等上有差别,没有两个东西。也就是说,形状、颜色、味道、香气、触尘等只是这个种子上的外包装,是它的形态,等到了芽位时它有另一种形态,但它们本身就是同一个体性的法。

譬如一个人,前面化妆成一个天人,后面化妆成一个夜叉,他认为,这个人的表情、相貌、服饰等虽然发生了改变,但是这个人的体性并没有变动,因此认为体确实是一个,只是外面现出来的各种形态有所不同。

我们说这是不合理的,因为离开了形等相状之外,

16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没有单独的一个事物的体性。意思是说,把种子上各种的形状、颜色、味道、香气、触尘等全部排除掉了,还存在另外一个种子吗?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其实这只是对方的分别妄计,但事实不是如此的。他认为这只是外现的形态不同,里面有个东西是没变的。但是我们说把这些形态等去掉后还另外有个东西吗?没有了!

比如说这是一张桌子,能不能脱开桌子的形状等另外还有个桌子呢?也就是说,把桌子的色声香味触等的形态全部拿掉,然后还剩下一个无有色声香味触的桌子,这可能吗?或者说身体有地水火风等各方面的性质状态,能不能把地水火风拿掉后还依然存在着一个无地水火风的身体?再比如,眼前的一棵树,它有青青的叶子,能散发芳香,有味道,有触尘等等,能不能说把这个绿的颜色拿掉,把芳香拿掉,把各种软硬等等的触拿掉,然后剩下一个没有什么形态的树还另外存在着?这些都是不可能的。

复有过失。颂曰:

若汝种芽许非异 芽应如种不可取

或一性故种如芽 种亦可取不应许

如于芽位种子体性不可取,则芽体性亦应不可取,以离种子无异性故,如种子性。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17

进一步说,如果承许种芽一体,那么我们就反破:就像在芽位,种子的体性一点也取不到那样,芽的体性也应当取不到。因为种芽是一性,没有差别。意思是说,由于在芽位取不到任何种子性,而种子性就是芽性,也应该在芽上取不到任何芽性。

或如芽可取,种亦应可取,以离芽等无异性故,如芽性。

或者反过来说,就像在芽上可以取到芽性那样,也应当在芽上能取到种子性,因为种芽是一体的缘故。但这些明显与事实相违。

欲离上说之过,故不应许种芽无异。

已经有了这么多的妨难,要想避免这所有的过失,就必须要放弃种芽一体的观点。因此不应该承许种子和芽没有差别,而应当承许种芽是不同的法。

自命通达真实而计执自生之邪宗已破,今显未学邪宗之世间名言中,计有自生亦不应理。

外道自命为已经通达了诸法真实性,一直执著万法应该是自生,对于如此的邪宗已破斥完,现在是要显示在没有学习邪宗的世间名言当中,如果认为有自生也是不合理的。

颂曰:

18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因灭犹见异果故 世亦不许彼是一

当因灭的时候,能见到出现了与因不同的果,所以在世间当中也不承许因和果是一体。

意思是说,世间没有学外道邪宗的人,都不会认为种子和芽是一个法。为什么呢?因为当因灭了的时候,能看到与他不同的法出现。如果承许是一,由于他们是同一个事物,那么因灭了就不应该有果。

种子因已灭,犹有芽果可见,故世间亦未见种芽无异。若是一者,因不见时,果亦应不可见,然实可见,故彼等非全无异也。

如果种子和芽是同一个法,那么,当种子灭了就应该没有什么了,因为种子灭了就等于是芽灭了,但是种子这个因灭了之后还见到有芽——新的果出来了,所以在世间眼识等的面前,也根本见不到种芽是一体的。如果种和芽是同一体性,那么当见不到因的时候,就应当也见不到果,然而因灭的时候确实见到有果出来,这就说明因灭的时候果是生的,也就不能说他们是‚一‛。

由此自生于真俗二品,皆违正理。颂曰:

故计诸法从自生 真实世间俱非理

故阿遮利耶未加简别,直云非自生而破之。有简别云:“诸法胜义非自生,有故,如有情。”所加胜义简别诚为无用。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19

由以上的逐步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所谓诸法从自己生,无论是在胜义还是世俗之中,都违背于正理。

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像种子生芽,是生出一个与自身不同的法,而绝不会是相同的。在世间任何万物上,无论是有情法的生,还是无情法的生,都是生出新的事物,而不是生出自己来,所以自生在世俗之中不成立,在胜义之中就更不可能成立,也就是无论是真实还是世间,自生都不合理。

所以阿阇黎龙树菩萨不加简别,直接就说‚没有自生‛而破除了自生。有的人简别说‚诸法胜义非自生,有故,如有情‛,他这样加上胜义简别来立量,是没有必要的。

计自生复有余过失。颂曰:

若计自生能所生 业与作者皆应一

非一故勿许自生 以犯广说诸过故

计执自生还有其他的过失。那就是:如果认为诸法是自生,那么能生和所生就成了一,业和作者也成了一。

如果承许自生,那么因和果就成了一个法,也就成了能生和所生是一个了。既然这样,那么米就成了饭,因为米是能生,饭是所生;或者说柴就成了火,因为柴是能生,火是所生;还有母就成了子,因为母是能生,子是所生;而且,业就成了作者,因为作者是能作,业

20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是所作……总而言之,一切因果都必须要混为一体了。但实际上这肯定是要分开来的,正因为能生和所生不同,才安立前者是能生,后者是所生;因为能作和所作不同,才能安立此法是能作,彼法是所作。

意思是说,如果承许是自生,那么所有的因和果就成一个了。以因果非一的缘故,不能承许自生,否则会犯下广说的各种过失。

《中论》云:“因果是一者,是事终不然,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

在《中论》中也说,因法与果法为一体的情况,是绝对没有的,如果因与果是一体,那么能生和所生就成为一体了。

一性非有,父子、眼与眼识皆应一故。

然而因果同一体性是不成立的。因为若是成立,则父与子就成了一体,眼与眼识也成了一体。

如果说因果是一体,由于是以父亲的种子生出儿子的,那么父和子就成一个了;或者说眼根就成了眼识,因为是以眼根为因而生眼识的;还可以说西瓜子就成西瓜了……会有诸如此类极大的混乱。而事实上因和果的相是根本不同的,这样才能安立一个是能生,一个是所生。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21

《中论》云:“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

再出过失,如果能燃的火就是所燃的木柴,那么作业与作者就成为一体了。

意思是说,以木柴作因,再加上其他的助缘,就出了火。但是木柴不是火,如果木柴是火,那么所有的木柴就全部成了火,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山上的那些树明明不是火。

这是举一个例子,以此推到一切因果上面,就会有作业和作者成了一体的过失。譬如说,车是由司机开的,司机是作者,他所作的作业就是车在运行,如果说因等于果,那么司机就成车的运行了,但这是不合理的。

以是若怖所说众过,欲求无倒通达二谛,不应许诸法自生也。

这里是总结,如果你害怕遭到这样无量无边的过失,想要无颠倒的通达世俗、胜义二谛的真相,就不应该承许诸法自生,否则就免不了有那么多的过失。

诸法决定不自生,故自生宗非理。然云:“岂从他?”则不应理。

诸法决定不是从自己生的,所以自生宗不合理。那么有人就会说,诸法一定是由其他的因而生。然而此论中说:‚岂从他?‛哪里是从他法而生呢?意思就是破他生不合理。

22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以诸经说,从他四缘,所谓因缘、所缘缘、无间缘、增上缘而生诸法,虽非所欲,亦须许他生也。

在这里对方引用经教,来证明诸法是他生的。对方说:因为诸经里面讲到,是从其他的四种缘,所谓的因缘、所缘缘、等无间缘、增上缘而出生诸法的,虽然你不愿意接受,但也不得不承许他生,因为这是佛说的。

有说:因缘是五因性除能作因;凡所缘事即所缘缘,谓六识所缘一切法皆所缘缘;除入无余依涅槃心,其余一切心心所法皆无间缘;能作因即增上缘。

有人说,所谓的四种缘指的是:

首先,凡是所缘取的事物,都称为‚所缘缘‛,像六识所缘的一切法都是所缘缘。也就是说,要以此所缘境为因,才会生起对其了别的识,若无此所缘境,决定不会生起对这一境了别的识,就是指要以所缘境相作为生起识的一分因缘。

‚等无间缘‛指的是前刹那心,它包括了入无余依涅槃的一念心之外的一切心王与心所。意思是说,由于入无余依涅槃之后就不再起心念,所以入无余依涅槃的那一念心不成为产生后后心识的因,此前,凡是在有心识状态的相续过程中,任何一念的心王和心所,都是其后一念心的等无间缘。也就是说,这中间不间隔别的念头,前一念心成为生起后一念心的一个因缘,因为若是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23

没有前一念心,就不会有后一念心。

而能够促使这个果法产生的因就叫‚增上缘‛。

除了这三类特殊的缘之外,其他一切缘都包含在‚因缘‛里。

有说:“能生者谓因。”依此体相,若此法是种子性能生彼法,此法即彼法之因缘。如年老人依杖乃起,正生心心所法要依如杖之所缘乃生彼法即所缘缘,是正生法之所依也。因灭无间即果之无间缘,如种灭无间为芽之等无间缘。若有此法彼法乃生,此法即彼法之增上缘。

对于这四种缘再作解释:

‚能生果的因素,称之为因。‛按这种体相来说,如果这个法是种子性,能够生起彼果法,那么这一法就是彼果法的‚因缘‛。

如同老人需要依于手杖才能站起来那样,心王和心所要依靠犹如手杖般的所缘才能生起,这个所缘就叫做‚所缘缘‛,他是生起果法的所依,也就是说,必须缘着这个境才能生起识,不可能凭空生。就像老人要拄着拐杖才能起来,不依拐杖就起不来,同样,没有对境这个缘,识也不可能单独现起。

当因灭时,不间隔一刹那,立即就出现果,所以前面无间的因,就成为果的‚等无间缘‛。就像前位的种子一灭,就出现后位的芽,这个前一刹那的种子就成为

24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生芽的等无间缘。

如果有了此法,才生起彼法,那么此法就是彼法的‚增上缘‛,也就是能促进果法产生的助缘。

又有余缘,若俱生,若后生等,皆此中摄。由大自在天等非是缘故,当知更无第五缘。

上面说的四种缘摄尽了一切的缘,要说有其他的缘,或者是同时生的法,或者是后面生的法等等,这一切都可以归属在这四种缘当中。而像世间邪宗所承许的自在天等是万物之因,这只是邪因,是人们臆想的产物,在现实之中并不存在。因此要知道除四缘外,再没有第五种缘。

此他生义不能成立,违教理故。今说违理过。

在这里自宗说:所谓的‚他生‛,是无法成立的,以它违背于圣教和正理的缘故。以下主要宣说违背正理的过失。

我们在破他生之前,首先要清楚他生的涵义。所谓的‚他‛,是指同时存在的两个不同体性的法。所谓的‚生‛, 是借助因果来安立的,而在这里要讨论的是实有生,也就是由实法生实法。譬如说由A生B,A是实法,持有他自身的体性,B也是实法,持有他自身的体性,然后由A生出B,这就是他生。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25

颂曰:

若谓依他有他生 火焰亦应生黑暗

以是他故。然此非可见事,故此非有。

如果认为依于其他体性的法,而生出这个法来,那么火焰也应该能生出黑暗了。

因为同样是‚他‛的缘故。然而,火焰生黑暗等不是事实,从未见到过,因此决定没有他生。

这里中观应成派以‚是非根据相同应成因‛来破斥对方:既然是他体的A能生B,那就成了火焰能生黑暗。为什么呢?同样是他性的缘故。

如《中论》云:“因果是异者,是事亦不然,若因果是异,因则同非因。”

《中论》中说,因和果既然是两个体性不同的他法,还认为由因能生果,这是不可能的,如果因和果是他体的法,那么因与非因也就完全相同了。

复有过失,颂曰:

又应一切生一切

应从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是果非果之法。

进一步再把过失扩大到极点:若是他生,那就成一切生一切了。意思是说,任何一个法都能生一个自身之外的所有的法,这就叫‚一切生一切‛。

26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再详细一点说,对于‚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是果非果‛,我们来做四项观察,因上有‚是因‛、‚非因‛,果上有‚是果‛、‚非果‛。而在这四者当中,只存在‚是因‛生‚是果‛,不会有其他的因果关系。然而现在却成了‚非因‛也能生‚是果‛,‚是因‛也能生‚非果‛了。总而言之,任何一个法都能生出自身之外的一切是果、非果的法。

何以故?颂曰:

诸非能生他性同

为什么会有这种过失呢?就是因为承许他生。意思是说,因为所有一切‚非能生‛称之为‚非因‛的法,与称之为‚因‛的能生之法,在他性上是一样的。

如能生之稻种,是自果稻芽之他性。诸非能生之火、炭、麦种等,亦是他性。稻芽既从他性之稻种而生,亦应从火炭、麦种等而生。

这里分两方面来看,首先说的是,就如同因能生果般,非因也能生果。

能生的稻种,与它所生的果——稻芽,是他性的法,而其他不是能生的,诸如火、炭、麦种,以及石头、木头、泥巴、电灯等等,也都是一样的他性。稻芽既然可以从他性的稻种中出生,那也应该能从火、炭、麦种等他性的一切法中出生,根据相同的缘故。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27

又如稻芽既从他稻种而生,则瓶衣等法亦应从彼生,然无是事。

其次,从另外的角度说,既然一个法能生他性的果,那也就应当能生一切他性的非果。

既然从他性的稻种能生出稻芽来,那么同样从他性的稻种也应该能生出瓶子、衣服等法,但这种事是没有的。

在以上的分析中,最重要的是要理解所谓的‚他性‛是什么,那就是——因和果是两个实法的‚他‛:例如,一边是种,一边是芽,种和芽这二法都已经成就各自自身的体性了,所以他们之间就像柱子和瓶子,东山和西山,高山和河流等等,是毫无关系的两个法。既然你说从这个他性的种子能生出他性的芽,那我们就说,这样一切他性的两法,就都可以互相产生了。

从这里要明白,一切缘起法都是无实的,不能承许是实有。所谓的‚实‛,就是有自性。而在这里所说的实有‚他性‛,就是指两个法都已经存在了,就像我的左手和右手那样。当左手有的时候,右手也有了,如果说他性的因能生他性的果,那么就可以说,我的左手能生右手;进一步还可以说,以左手能生柱子、生瓶子、生碗、生书,因为手和柱子,手和瓶子,手和碗等在他性上都是平等的;这样推下来,一切就可以生一切了,

28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因为一切法在他性上没有差别。

他释难云:因果二法虽是他性,然非一切出生一切,现见决定故。

从这以下,是对方为了解开上面自宗对他的妨难而做的补救。

他说:因和果这两个法虽然是他性的,然而不会有一切生一切的过失。因为因和果之间是特殊的他性,能够现见到称之为因的法及称之为果的法,是由决定的关系而安立的,并不是任意的两个他性的法都可以成为能生所生。具体如下颂所说。

颂曰:

由他所作定谓果 虽他能生亦是因

从一相续能生生 稻芽非从麦种等

并不是所有的事物都是果法,而必须是由这个因所造作出来的法,才决定称它为‚果‛。一个法虽然与果是他性的,但由它能够出生这样的果法,才决定说这个法是‚因‛。

也就是说,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才成立这他性的两个法是因果:一、要从属于同一个相续;二、是前刹那的法,具有能生起后法的功能,具足这两个条件的法才称之为‚因‛,才由它能生起果。并不是由非同一相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29

续所摄的其他法能生果,也不是由虽属同一相续,但在它后面存在这样的法能生出果。

所以,稻芽唯一由属于同一相续,在它之前具能生功能的稻种而生,而不会是从其他相续所摄,或者说虽然是同一相续,但是是后刹那的法中出生。以此说明稻芽不是由麦种等所生,也就是不会有‚一切是因非因生是果非果‛的过失,而是由特定的、具足条件的能生法才生起所生法的。

若法为他法所作,定说此法是他法之果。若法能生此果,虽是他性亦是此法之因。以是唯特殊之他乃是因果法,非凡他性皆是因果。

如果一个法是由他法所造作出来的,就可以决定说这个法是他法的果。如果一个法能生起这个果法,虽然是他性的,但也是这个果法的因。因为唯有特殊的他性才是因果法,并不是任何他性都是因果法。

意思是说,依然是他性,但是要有特殊的条件才能成为因果,并不是任何他性都可以成为能生所生。这样就不会成一切他法都能出生他法了。那么,是什么特殊条件呢?

要从一相续摄及能生者,乃生果法。若相续异如麦种等,或虽是一相续摄而非能生者,如前刹那不从后刹那生。故非从一切而生一切也。

30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限制的条件就是:需要是属于一个相续所摄,而且要有能生果的功能,这样的法才能出生果法。如果与此相违,是属于不同的相续,像麦种等,就不会出生稻芽。或者,虽然是属于同一个相续,但不是有能生性质的法,前刹那不会从后刹那生,只能是后刹那从前刹那生。

这样就是要限定条件,要属于同一个相续,要属于之前的能生法,这样才能由它来生果。就好比说,在从稻种出生稻芽的整个过程中,首先,决定是与稻芽同一个相续的种子在它前面作为能生,才出生这个稻芽的,其他相续的法不可能生它,像麦种就不会生出稻芽。还有就是,虽然是属于同一个相续,但是稻芽之后的刹那不可能出生这个稻芽。

所以,不会有:以是他故,成一切生一切的过失。而应该是:以是他故,且具——同一相续所摄,是前刹那能生之法,这样的条件,才能出生彼果。

此不应理。且问说因果者曰:汝说唯稻种子是稻芽因,余非彼因,唯有稻芽是稻种果,余非彼果。由何因缘决定如是?

我们说这是不合理的,对讲说因果的人发问:你说只有稻种是稻芽的因,其他法不是稻芽的因;只有稻芽是稻种的果,其他法不是稻种的果,这是以什么原因决定这样的呢?意思是问对方,这样决定因和决定果的理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31

由是什么。

若谓见其决定故。

对方回答说:我们是亲眼见到这种因果决定的,就是这个种子只会生出稻芽,不会生其他法,这是因决定;而这个稻芽只会从稻种中生,不会从其他法中生,这是果决定。

更当问曰:何故见其决定如是?

自宗再问对方:你是以什么原因,见到这样因果决定的?

若但说云:由见其决定故说见其决定,不能说明见其决定之理由,则不能救前说众过。

如果对方仅仅回答说,就是因为我们见到这样的因果决定,所以说‚见到因果决定‛。也就是,明明就是见到了这样的因生这样的果,就可以决定了,不必要别的理由。这样其实他是说不出决定的理由来,也就不能挽救前面自宗给他发的过失。

这里隐含一个意思:如果说是见到了‚种子决定生他法的果‛,那么是以什么见到的?如果说是以眼睛见到的。但眼睛见能成为证明因果的量吗?这里承许的是真实他性的种子生他性的芽,但其实这根本就不是能现见到的事。

32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复次,共知他性遍通一切,都无差别,即此亦能违害他宗。

而且,众所周知,他性遍通于一切别别的两法,在这方面没有差别。所以对方难以避免上述过失。

对方认为,像稻种和稻芽这样的两个法是特殊的他性,所以才立为因果,而其他的法之间不是特殊他性,所以就不成为因果。

但我们说,真实的他性,对于一切法来说都是一样的,没有特殊他性和一般他性的差别。因为所谓的‚他‛,就是两个实法各自具有自己不同的体性,毫不相关。如果此法是依于彼法才生、才现,这可以说他们有关系。但是彼此都是自性成就的法,谁也不是靠谁生的,能有什么关系呢?就像柱子与瓶子一样。

这样把全世界所谓的实法放在一起,它们都可以叫他性。既然说是一个已经成就自体的法可以生另一个成就自体的法,那就等于承许任何一个法都可以生出其他的法。也因此难以回避‚一切是因非因生是果非果‛的过失,因为在他性上相同,而所谓的‚特殊他性‛是不成立的。

颂曰:

如甄叔迦麦莲等 不生稻芽不具力

非一相续非同类 稻种亦非是他故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33

你如果说,甄叔迦花、麦种、莲子等不能生出稻芽,理由是:不具能生的势力;不属于一个相续;不是同类的前刹那。那么我就说,稻种也不生稻芽,同样不具有生稻芽的功能;和稻芽不属同一相续;不是稻芽前刹那的同类法。因为同样是他性的,是自性的他体。

所谓的‚他‛,就是已经存在的两个实法。这样,稻种的自体已经有了,稻芽也有了自体,就像张三和李四一样。这样就不能说稻种有生稻芽的功能。也不能说稻种和稻芽属于一个相续,就好比同时存在的东江和西江不是一个相续那样。所谓一个相续是川流不息的,是从前前出现后后的,而两个同时存在的法怎么属于一个相续呢?更不可能是这个相续中前刹那的同类。因为是自性他体的缘故。

如麦种、莲子、甄叔迦花等,以是他故,不许能生稻芽,不具能生稻芽之力,非一相续所摄,非是同类。

这是应成派以‚是非根据相同应成因‛来反破对方。首先把对方的主张拿出来:麦种、莲子、甄叔迦花等,由于是他性的法,不承许它们能生稻芽,因为:不具有生稻芽的能力,不是和稻芽同属一个相续,不是稻芽前刹那的同类法。

如是稻种亦应不具足所说之差别,以是他故。

那么同样的道理,稻种也一样不具足以上所说的差

34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别,就是说稻种也不能出生稻芽,也没有能生稻芽的功能,也和稻芽不属于同一相续,也不是稻芽这一相续上前刹那的同类法。因为是别别他性的缘故,如东山和西山。

也就是说,A是实法,是已经自性成就的法,不观待其他,B也是实法,也是自性成就的法,就像左手有的时候,右手已经有了那样。所以说这两个法的产生,谁也不可能观待谁。也就是同时存在的他体法,是不可能成为能生所生的。

如果认为虽然是他体的法,但是能由此生彼,那就必定会有‚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是果非果‛的过失。原因是,在他性上面,根本没有差别。

如是已破他生之他,今当宣说因果之他非有。颂曰:

芽种既非同时有 无他云何种是他

芽从种生终不成 故当弃舍他生宗

其实,安立因果是‚他性‛,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种子没变坏决定不会有芽,既然芽和种子不是同时存在,也就不成为他性,怎么能说种子与芽是‚他‛呢?所谓的芽从他性的种子生,终究不成立。所以应当舍弃他生的观点。

如现有弥勒与邬波笈多,互相观待乃见为异。然种子与芽非同时可见,种子未变坏定无芽故,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35

这是破因果为‚他‛。所谓的‚他‛,就像现在存在的弥勒和邬波笈多两个人一样,要互相观待才成为‚他‛。A、B两个人同时存在,A观待于B成为他,B观待于A成为他,不能说单独的自己是他,因为不观待另一个对境是谈不上他的。但是种子和芽不可能同时存在,因为种子未变坏决定无芽。也就是说,有种子时无芽,有芽时无种子,种子和芽从来不会碰面。而单独的种子不可言‚他‛,单独的芽也不可言‚他‛,因为没有观待的对境。

与种同时既无有芽,故种上无离芽之他性,若无他性,则说芽从他生决定非理,故当弃舍他生之宗也。

种子存在的同时,没有芽存在,所以在种子上面没有相对于芽的他性。也就是说,必须要有与种子同时存在的芽,才可以说种子上有一种有别于芽的他性,然而种子和芽并非同时存在,有种子的时候没有芽,有芽的时候没有种子,也就不可能有他性。所以芽并不是从一个他体的实法种子生的。

承许他生的言下之意,就是这一个法由另外一个法生,也就是他体的两个法是能生所生,这样必须要同时存在,而且是各不相同的两个法,才能说此法从彼法生。但是现在找不到‚他性‛的法了,你非要说芽是从一个他体的种子生,这是不合理的。所以必须要舍弃他生的

36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观点。

当然,在名言不观察的情况下,可以说由同一相续能生的种子生芽,但这其中绝对没有自性存在。如果有自性就成了毫无关系的他体法了。但实际上仅仅是如幻的种子生如幻的芽,它们属于同一个相续,非断非常——既不是种子断灭而出生他体的芽,也不是种子本身不灭变成芽。

《中论》云:“如诸法自性,不在诸缘中,以无自性故,他性亦复无。”

诸果法的自性,在众因缘里得不到,由于众因缘里没有果的自性,与‚自‛观待的——众缘的他性,也就无法成立。

此言诸缘,谓若因,若缘,若因缘和合,若不和合,具自性未坏,必无果性,尚未生故。若无果性,则诸缘中定无他性,由有此法表有彼法,是第七啭声。

这里说的诸缘是指因、缘,或者因缘和合,或者不和合,总之在这些缘具有自性而没有失坏期间,必然不会出现果的自性,因为处在因缘位时还没有果。如果这上面没有果的自性,那么众缘当中决定没有所谓的他性,因为只有在两个法互相观待的情况下才能说是他性,在众缘存在的时候既然没有果,也就没有所谓的他性。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37

若许缘是所依,果性于缘中如枣在盘,然此非有。若彼中无此,则此不从彼生,如沙中无油。

如果你承许众缘是所依,果依于众缘而存在,如同枣依于盘子那样,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枣依于盘‛的情况是同时存在的两个法,以盘为所依,枣为能依。而众缘和果不可能同时存在,所以所谓的‚果依于众因缘而有‛是决定不成立的。如果在彼因缘当中没有此果,那么此果就不是由彼因缘而生,就像沙中没有油,油就不是从沙中生一样。

这是在承许实法的前提下,针对对方所说的过失。因为你说因和果是实法,而因中没有果,还说可以从因中生果,这就不合理。就像沙子和油是两个不同的法,沙子中一滴油也没有,还说从沙子中能出油,这是不合理的。同样,因、果两个是实法,在因当中是没有果的,又怎么可能从因中出生一个果呢?

《中论》云:“若谓缘无果,而从缘中出,是果何不从,非缘中而出。”彼所依义,阿遮利耶此颂已善辨讫,故不再述。

龙树菩萨在《中论》中也说:‚如果众缘中没有果,还说从众缘中能出生果,那么这个果为什么不从非缘当中出生呢?以‘是缘’和‘非缘’同等是‘他’的缘故。‛关于所依的问题,阿阇黎在此颂中已经善加辨别完毕,

38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所以在此不作阐述。

举例来说,稻种和稻芽是‚他‛,稻种当中没有稻芽,又说由稻种可以生稻芽,这样为什么不从其余他性的法,诸如瓶子、柱子等中出生稻芽呢?因为相对于稻芽来说,瓶子柱子等与稻种同样是他性的。也就是说,因和果是各持自性的他体法,一法之中没有另一法,你却说能从一法中出生另一法,那应该可以从任何非因缘的他法中出生这一法,因为缘与非缘实际是一样的,都是他性。

外曰:上说芽种非同时有,不应道理。

在此,有人挽救说,你们中观宗上面讲到种和芽不是同时存在,是不合理的。

种子正灭即有芽生,如秤两头,低昂同时,何时种灭,尔时芽生,种灭芽生二者同时,故种与芽亦同时有,以有他性,无上过失。

对于中观宗的妨难,有些人以比喻补救,成立因果可以同时存在。他说,不必看整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就观察种灭芽生的那一刹那。就好比秤的两头,左边落下和右边昂起是同时的,同样,何时种子灭,就在那时芽生了,所以种灭和芽生是同一时间发生的。因此,种子和芽在此时此刻是同时有的。既然同时存在,就可以成立是他性了,也就不会有上面所说的‚非同时而不成他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39

性‛的过失。

在前面,中观师说因和果不可能同时有,有因的时候无果,有果的时候无因,二者就不成为他性,所以说他生不成立。这里对方说,可以有他性,因为种灭和芽生,如同秤的两头同时低昂一般,就是同时存在的,因此因和果既是他性,又是能生所生。

颂曰:

犹如现见秤两头 低昂之时非不等

所生能生事亦尔

就像可以现见到秤的两头,一头低下、一头昂起并非不同时,意思是这两者既同时存在,又有因果关系,而能生所生的情况就和这个比喻所说的一样,既是因果,又是他生。

虽作是计。颂曰:

设是同时此非有

这里是自宗对对方作的遮破,虽然你认为这样很合理,但是因和果同时是不成立的。为什么呢?

若以秤喻,便计能生所生二法之生灭同时者,不应道理。秤之低昂虽是同时,然所表法非同时有,故不应理也。

对方所举的比喻不当,也就是说,依靠秤的两头低

40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昂同时这个比喻,来证明能生和所生这二法的生灭同时发生,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比喻——秤的两头低昂同时,这虽然成立,然而所要证明的意义——因灭和果生同时,是不成立的。所以这个比喻不能证明意义。

如何非有?

对方问:怎么没有因灭和果生同时呢?

颂曰:

正生趣生故非有 正灭谓有趣于灭

此二如何与秤同

正生谓趣向于生故是未来,正灭谓趣向于灭故是现在。故未有未生者乃生,已有现在者乃灭,此云何能与秤相等?

自宗对此解释说,果‚正生‛,就是正趣向于生,也就是现在还没生;因‚正灭‛,就是正趣向于灭,现在还没灭。所谓的‚因正灭‛、‚果正生‛,实际并不是因果二法同时存在,因为‚因正灭‛意味着因还存在;‚果正生‛意味着果还没生,意思是此时果不存在,所以在此刻仍然是只有因而没有果,并非因果同时存在。这怎么能和秤的比喻一样呢?

秤之两头俱是现在,故低昂作用同时有,种子与芽一是现在一是未来,非同时有故此与秤不同。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41

秤的两头,一头低,一头昂,是同一时间发生的,所以是‚低昂作用同时有‛。然而种子和芽,一个是现在正趣向灭——还有;一个是现在正趣向生——还没有,所以种子的‚正灭‛和芽的‚正生‛,不能说明种子和芽在此刻同时存在。因为种子正灭,说明种子是现在的法,芽正生,说明芽是未来的法。好比说‚饭正在做‛,就是饭还没做好,还没有饭。或者说‚他要死了‛,也就是正趣向于死,就说明他还没死,还活着。所以说在同一时间上安立的‚因正灭‛和‚果正生‛,并不代表因和果这两个法同时存在。

设作是念:法虽非同时,然彼法之作用是同时有。此亦不然,不许彼作用异彼法故。

他又这样想:因和果这两个法虽然不是同时存在,但是它们的作用是同时有的,也就是生和灭的作用可以同时存在。我们说,这是不成立的,因为离开法本身并没有单独的作用存在。

在这里,他认为因和果这两个法同时存在,的确没办法成立,但因灭和果生的作用同时,这应该是合理的。

我们说并不是离开法本身还有单独的作用,因为作用和法是分不开的,不可能脱离法而独立存在一个作用。譬如一个果法的生,这个生的作用一定是依托着果法本身才有的,没有这个果哪有这个果的生呢?否则应

42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该在果之外还能找到一个单独的作用——生,但这决定是不成立的。

举例来说,一辆车的运行,运行的作用就是在这辆车上安立的,所以是‚用不离体‛。绝对没有离开这辆车,还另外存在着一个运行。或者嘴巴说话,说话的作用是不离开发音器官的,离开发音器官是找不到所谓‚说‛的作用的。又好比电灯照明,照明是灯的作用,不是离开电灯之外还有个照明存在。

这里要说的就是,灭的作用和生的作用也是不可能同时的,因为离开了法本身没有单独的作用存在。也就是说,所谓的灭就是因上的事,所谓的生,就是果上的事,既然因和果不可能同时,也就绝对成立不了因灭和果生的作用同时。

复有过失。颂曰:

此生无作亦非理

生作用之作者谓芽,彼芽尚在未来故非有。彼所依既非有,此能依亦必非有。生既非有,如何能与灭同时耶?故说作用同时不应道理。

对方说,因果虽不能同时,但灭和生的作用可以同时。这里我们以作用与作者互相观待来做遮破。也就是说,生称为‚作用‛,具生作用的芽称为‚作者‛。生的作用离开作者的芽不可能成立,因为作者和作用是互相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43

观待的。观待生起了作用,才能安立是作者,观待作者,才说是它的作用,所以生的作用是能依,作者芽是所依。现在位芽趋向生,说明属于未来法,还不存在,既然没有所依作者的芽,哪里有能依的作用——生呢?生既然没有,怎么能说与灭同时呢?所以,‚生和灭的作用同时‛是不合理的。

这是按实事宗所承许的那样,因果是实法,那么这上面生灭的作用必定不会脱开作者本身而单独存在。前面我们说过,所谓‚因正灭‛,说明因是现在位,还存在,所谓‚果正生‛,说明果是未来法,现在没有。既然没有果,那么生的作用无所依托,也就不可能有了。所以说‚生灭作用同时‛不合理。

《中论》云:“若有未生法,说言有生者,此法若无有,云何能有生。”若说芽等未生法于生前先有乃可生者,然于生前不能安立少法为有,以未生故。若生作用所依之法,于生前非有,云何能有生也?

再引《中论》为证,也说明同样的道理:如果说芽等还没生的法,在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可以说有它上面的生,然而在生之前不能安立果法存在,因为果法还没出生。既然生这个作用所依的果,在生之前是没有的,又怎么会有它上面发生的作用——生呢?

此字指法差别,法字第七啭声。无有亦是法差别,

44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云何与生相连。谓若无此法,云何能生,应全不生也。

这是对《中论》中‚此法若无有,云何能有生。‛一句做的解释,前面是消文,其中‚此‛指法的差别,‚法‛是所依的意思,此处指作者芽(第七啭声:梵语名词、代名词及形容词分为性、数、格三门。其中,格有体、业、具、为、从、属、依、呼八种格,称为八啭声。其中第七曰所依声,又曰所于声,梵名珊你陀那啰梯,此为于格,乃表示物之所依,及物之所对之词也。)‚无有‛也是指法差别,‚云何‛连‚生‛。意思是说,如果不存在所依的芽,怎么会有能依的生呢?应该没有生。

若谓《稻秆经》云:“如秤低昂之理,若何刹那种子谢灭,即彼刹那有芽生起。”岂非以秤为喻耶?

这里对方为了辩护自方,引用《稻秆经》说,就像一杆秤左低、右昂同时发生,与这个道理相同,在哪一刹那种子坏灭,就在那一刹那有芽生起。这不也是以秤的低昂来比喻种灭芽生吗?比喻里明显说到秤一头低、一头昂同时发生,而不是异时发生。既然经中以秤的低昂来作比喻,由此完全可以证明种灭和芽生是同时发生的。

曰:虽举是喻,然非说他生,亦非说自相生,是为显示同时缘起,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45

虽然《稻秆经》举出这个比喻,但要知道经中并没说是他生,也没说是自相生,而是为了显示同时的假立缘起。

意思是说,你没有正确理解比喻所要表达的意义,比喻里说的不是他生,因为秤的两端一头低、一头昂没有以此生彼的意思。也不是说自相生,因为秤的低昂不是指以这个实法生那个实法。只是显示同时缘起,也就是秤的一头低、一头昂是同时发生的,以它来比喻种灭和芽生也是一时缘起。

换句话说,由于你们所许的是他生,或者自相生,也就是承许种和芽都是实法。那么,前刹那是种子,后刹那是芽。种子正趋于灭是现在位,芽还没生是未来位。由于是实法,种子的灭决定依于种子而存在,芽的生决定依于芽而存在,不可能脱开事物本身单独存在。以这个道理来看,如果你说生灭同时,那必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就第一刹那观察,只有种子,没有芽,也就没有芽的生,怎么能说生灭同时呢?或者就第二刹那来看,只有芽,没有种子,也就没有种子的灭,所以生灭永远不可能同时。从这个意义上看,用秤两头低昂的比喻就不合理。

然而如果是如幻的缘起,种子和芽都是虚妄不实的法,对此可以假立同时缘起。具体来说,第一刹那是种子,第二刹那是芽,两者非同时存在,所以不是他生。

46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讲记(一)

两者都是虚法,不是实法,所以不是自相生。然而就在这一刹那,种子灭的同时芽就生了,种灭和芽生是一回事。也就是说,种子第一刹那存在,第二刹那就没有了,灭了,在第二刹那灭的同时芽出现,也就是芽生了,这就是在同一刹那假立的种灭芽生。所以说可以对如幻的事假立‚生灭同时‛。

无诸分别,如幻事故。

所以不要去分别是‚种灭芽生‛还是‚种芽同时‛,其实种子和芽都同样如同幻事,虚妄不实。

如云:“种若灭不灭,芽生均非有,故佛说法生,一切如幻事。”

无论种子灭还是不灭,根本就没有一个真实的芽出生,因此佛说诸法的生是怎样的情形呢?一切都如同幻事一般。

其实,诸法的生,跟幻师念咒加持石块而现出影像是一样的,只是在因缘聚合时忽而显现出一个幻相,对此假名为生,再没有别的涵义。而所谓有自相的生,有自性存在的法,是根本不可能的。

有作是说:若种与芽非同时有,无他性故他生非理,若同时有即有他性故有他生。如眼识与俱有受等,如眼色等与受等俱有,唯是同时乃生眼识。如是眼等与心,亦唯同时者,乃是受等之缘。

入中论自释第六品(1-24课) 47

对方再作补救说,如果种和芽不是同时有,有种的时候无芽,有芽的时候种子已经没了,无法成立是他性的缘故,说他生不合理。但如果因和果同时存在,就能成立他性,也因此可以有他生。比如眼识与同时存在的受等心所(心所依心王而起),又比如眼根、色法等与受等心所同时有,这唯是同时的法,而生起眼识的,同样,这也唯一是眼根等和心同时才是受等的因缘。

他举出既同时存在,又有相生关系的反例。譬如生眼识,就是眼根等、受心所等,与眼识同时存在,既是同时有,又是由眼根等生眼识。同理,现在的受等与根、心同时存在,而且受是由根境识三和合而生,所以因果可以同时,因此承许他生。

其实这只是他没有细致观察而产生的错误认识而已,同一刹那的眼根等并不是同一刹那眼识的能生因。

此定非有。颂曰:

眼识若离同时因 眼等想等而是他

已有重生有何用 若谓无彼过已说

我们说这也是不成立的。

如果离开眼识同时存在的眼等、想等因缘,与眼识成为他性,这样由于在因位眼识已经有了,再次出生,有什么用呢?如果为避免此过而认为此时没有眼识,那么由于前后刹那的法不成为‚他‛,有不成他生的过失。

入中论自释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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