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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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新型合作伙伴关系的国际考察:基于日本的案例研究
作者:许长青
来源:《高教探索》2008年第05期
摘要:大学与产业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进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高等教育功能的扩展,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国际高等教育与产业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大学与产业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得以真正确立。日本科研机构呈现多元化趋势。产学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建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政府致力于产学合作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产学合作发展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产官学”模式的国家政策及大学管理体制的变化推动了日本产学新型合作伙伴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产学合作突出地表现为大学开展形式多样的产学科研合作活动、大学建立风险企业、大学普遍设立TLO机构以经营知识产权、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
关键词:产学合作;伙伴关系;日本案例
一
1810年德国著名教育家、普鲁士教育大臣威廉·洪堡(WilnelrnVonHumboldt)创办柏林大学。柏林大学的诞生宣告了中世纪大学的终结。柏林大学建校伊始就采用了全新的办学理念,体现了与传统大学相迥的新风貌——强调独立性、自由与合作的统一,强调教学与研究的统一。洪堡改革掀起了世界高等教育的“第一次学术革命”。1862年美国国会通过《莫雷尔法案》,促使了一批农工学院的建立和把自由教育与实用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性州立大学的建立。康乃尔大学的教育观及其首任校长安德鲁·D·怀特(Andrew )的办学思想及后来制定的“康乃尔计划”,使大学教育的内涵得到了很大拓展:大学开始由远离社会到走近社会,在实现大学与社会联系上迈出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一步。1904年威斯康星大学校长查理斯·R·范海斯(Charles e)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办学理念——全面推行大学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一体化,即为社会提供直接服务。“威斯康星思想”使“为社会服务”成为大学的第三大职能,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第三个光辉的里程碑。1951年,美国的斯坦福大学在旧金山创立了全球首个“科学园”,在副校长弗雷德里克·E·特曼(FrederickTerman)的领导下,揭开了大学知识产业化(IndustrializingKnowledge)的崭新篇章。大学把知识转化为经济活动,以此作为像教学、研究及为社会服务一样的活动。大学服务社会,从创造知识走向创造财富,掀起了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第二次学术革命”。可见,大学与产业的关系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进程。美国学者科尔顿(R·M·Colton)和安戴尔(G·Undell)在论述美国大学与产业关系时曾简明地表述了其发展的历史进程:在大学与产业关系的最初阶段,二者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系统,彼此之间互不联系;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大学与产业间有了单向的、偶然的联系;随着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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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进一步变化,大学和产业之间出现了双向交流互动的合作计划;最后,大学与产业之间形成了一种成熟的、职能部分重叠的合作伙伴关系。[1]
二
日本的科技管理体制是依据《科学技术基本法》和《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来建立和分工实施的。科技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部门主要是内阁府直属的科学技术政策委员会和文部科学省及其下属部门,它们为科技创新和服务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其它的科技管理部门包括产业省、厚生省、农林水产省、国土交通省、内务邮政省等,是科技创新、管理与服务的具体执行部门。科学技术政策委员会是2001年日本中央政府重组之后新设立的机构,隶属于内阁办公室。这次重组主要加强了日本的科技管理体系,例如通过将科技厅和文部省整合到一起,促进了科学技术和科学研究的融合与合作。科学技术政策委员会对与科技相关的综合性国家举措和议题进行讨论,拟订综合性的科技战略规划,制定科研经费预算和人员的配置政策,此外还负责评审国家级重要项目。文部科学省是日本政府科技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全面协调各科技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高效率地推动科学技术的全面实施和推广。其具体的工作内容包括领悟科学技术政策委员会制定的科学技术相关政策和规划,制定和实施具体的研发计划,设计、规划、促进和协调科研基本政策,促进和评价在诸如生命科学、信息通讯、环境、纳米等前沿领域的研发工作,努力改革科学技术体系,协调大学与研究机构之间、各省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在日本,从事研究开发的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研究所、大学及其附属研究机构、民间企业的研究所。日本的研究所包括国立、公立研究机构,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民营)研究机构以及特殊法人研究机构。国立研究机构附属于各省厅,主要依据各省厅的需要进行基础和应用研究;公立研究所是日本近代化过程中,各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而设置的研究所;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研究所作为国立、公立、特殊法人研究所的补充,主要从事自发研究和委托研究;特殊研究所是战后按照特别法律建立的研究所,主要从事特殊领域研究开发活动,如日本原子能研究所。大学及其附属研究机构是国立、公立、私立大学所属的科研机构,以从事探求科学规律、推进学术进步的自由型基础研究为主。20世纪80年代日本实施科技立国战略后,产学合作大大加强,大学研究日趋多元化,大学研究费用的分配也发生了变化。[2]企业研究所是由企业自行设置的研究机构,主要从事于与产品直接相关的发展研究。
长期以来,日本国立大学的教职员工享受公务员身份,大学教授到民间企业兼职是受到牵制的,大学教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也不高。因此,实施国立大学法人化是近几年日本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国立大学法人化自1996年行政改革会议被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以来,经过长达8年的争论、讨论与准备,最终于2004年4月废除了国立大学制度,89所国立大学同时实施了独立行政法人化。国立大学法人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从大学的角度的来看,日本大学的市场化步骤加快,拓展与产业的新型关系成为必然。伴随着独立行政法人制度的确立,日本政府与国立大学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以前的“直属”关系发展成为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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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契约式”关系。依据《国立大学法人法》,国立大学由国立大学法人设置,并要负担国立大学的办学经费。也就是说,新的国立大学的经费不应该由国家负担。长期以来国家负担国立大学所有费用的局面宣告结束。各国立大学只能想方设法自筹资金,其中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产学合作。《国立大学法人法》对于产学合作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国立大学可以接受外部委托开展教学科研,也可以与外界合作进行教学科研;国立大学要普及其科研成果,并促进其推广使用;国立大学应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并根据法律的规定提供经费等等。可见,产学合作在新的国立大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大学教职员工的角度来看,依据新的法律,大学教授及其他人员的学术活动更加灵活自由,提高了他们参与产学合作的积极性。国立大学法人化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将曾经是国家公务员的教职员工非公务员化,意味着原来的《教育公务员特例法》不再适用国立大学的教职工。新国立大学能够采用比较灵活的用人机制,如聘用制等。国立大学的教职工可以自由地开展校外活动,为开展产学合作创造了更加宽松、自由的条件。
在日本,大学与产业的关系在19世纪中后期以来就有联系,如1877年东京大学就已经认识到大学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1933年日本学术振兴会启动“大学——工业合作诸委员会”。二战前,日本产学合作受到政府的鼓励及民族主义的强化,许多公司或实业家纷纷捐资大学建立实验室,供大学进行科学研究。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受到苏联人造地球卫星升空的影响,日本大学通过一些非营利组织获得了产业界的大量资助。但总的来说,日本大学受到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产学合作的成绩并不明显。产学新型合作伙伴关系的真正建立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1980年日本政府提出技术立国战略,产学合作迅速发展。1995年日本颁布《科学技术基本法》,实施科技兴国战略。1998年日本出台《大学等研究机构技术转移促进法》,法律对“大学技术转移事业的指针”、“产业准备基金的技术转移促进业务”、“中小企业投资育成股份公司法的特例”、“关于学术应用研究的特别考虑”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大学等研究机构技术转移促进法》被称为日本的《贝赫—多尔法案》,其颁布实施产生了深刻影响。它促进了专利研究成果的发展、转移和应用,改变了人们对专利的态度,提高了相关主体获取专利的兴趣,提供了获取专利的刺激因素和支持系统。通过技术转移法,日本大学建立起了专利的科技评估机制和大学以及研究者的利益回报机制,因而促进了大学科技向小企业和风险企业转移,激发其创立新企业。从此,大学开始摆脱对日本科学技术开发事业团的依赖,充分发挥科技转移组织的功能。大学纷纷建立自己的技术转移机构,产学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得以真正建立。
三
长期以来,日本政府鼓励和推动大学与产业新型伙伴关系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采取“加工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竭力恢复经济和自立,扩大社会的经济基础。日本科技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技术引进,在引进的基础上消化、吸收、改良革新,创造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商品。80年代以后,日本改变原来的“加工贸易立国”国策,确立“科学技术立国”战略,强调独立自主的创造性科学技术,着眼于富有创造性的“种子技术”的开发。为了加强日本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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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技术力量,日本政府提出了“产官学”的大学—产业科研合作模式。“产”指民间企业的研究所,也泛指“企业”、“产业”;“学”指大学及其它设置在大学的研究所;“官”指政府和国立研究所。“产官学”模式的实施使大学、研究所、产业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及发展研究的优势得到了互补,而政府则扮演全面协调的角色。“产官学”模式的国家政策及大学管理体制的变化进一步推动了日本产学新型合作伙伴关系的发展。
其一,大学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产学科研合作活动。
日本的“产官学”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劳(Low,1997)指出:日本对学术界的投资主要来自于企业,而非在公共机构进行。而日本的法律也不鼓励学校涉入私人营利企业。1983年之后,日本政府为了刺激日本公司加强和学术之间的合作,日本教育部特别制定了四种合作方式,包括合作式研究、契约式研究、大学技术转移、利用大学研究成果进行企业创新。[3]按照日本学者AkiraArimoto的研究,日本产学科研合作形式除了上述以外还有捐赠讲座、共同研究中心、设置与学术有关的法人等方式。[4]
(1)委托研究员制度。文部省1958年建立“接受委托研究员制度”。一方面,大学从民间企业获得现职技术人员或研究人员作为委托研究员,委托研究员可以对大学研究生进行指导。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民间企业在理工领域的在职技术人员和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民间企业委派他们在高等院校接受研究生水平的教育和研究指导,即高校为企业代培研究生。代培期限原则为1年,有的带研究课题,有的不带研究课题。代培费由委托企业负担。委托研究员在大学的研究室内活动,与研究生和留学生等一起从事研究,接受教授的指导,并通过在大学从事的基础研究,为今后从事开发研究工作打下基础。1993年度接纳委托研究员达1034人。
(2)联合研究(JointResearch)。产业界研究者和大学研究者在平等的基础上实施的一种研究模式。为了推进产学科研合作的发展,文部省于1983年建立了“国民学校与民间企业共同研究制度”。其宗旨是促进高等院校与民间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其内容规定: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国立大学接受民间机构的研究人员到大学来,利用大学的设施等与大学教师一起就共同感兴趣的课题进行合作研究。国立大学负责提供合作研究所用的设施设备及其维修管理的所需经费,而民间企业除了交纳研究费外,还要负担为完成共同研究所需的酬谢金、差旅费、消耗品等直接经费。利用合作研究经费购买的设备一般归国立大学所有。对于合作研究的成果,民间企业或其指定者可以在共同研究结束之日起7年内优先利用。对于大学教师单独发明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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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民间企业或其指定者也可以7年内优先应用。产学合作的联合研究活跃了高校的科研活动,也了解和解决了企业所迫切需要攻克的难题。1983年日本有21所大学、52家企业的66人参加共同研究,合作项目达56件;1993年度产学共同研究项目达1392件,参与大学90所,内容涉及以材料开发、机器开发为首的广泛领域;1998年参加人数达2124人,合作项目达2568件。[5]进入21世纪,联合研究不仅数量剧增,而且规模在逐步扩大。在国立大学基础上,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都积极参与了校企合作共同研究。2000年,国立大学与企业共同研究的项目数由1998年的2568件,增加到了4029件,增加了1.5倍;2004年比1998年增加了3.6倍。[6]公立和私立大学与企业的共同研究也有大幅度增长。2004年国立大学法人化,大学经费相对紧张,通过大学与企业的合作研究来增加经费,引起了各大学的高度重视,合作量也大幅度提高。
(3)委托研究(CommissionedResearch)。又称契约式研究,是产业界委托大学实施的一种研究模式。文部省应产业界的要求于1958年创设了委托研究制度。企业以合同形式委托大学或国立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开发。其研究经费由委托者全额负担,企业付出经费的30%用于管理,这部分费用交给国家,其余70%付给教授使用。其研究成果由委托者或其指定者自研究结束之日起7年内应用。该制度下所取得的专利是国家专利,委托者可在一定期限内优先使用。近年来,国家和企业委托大学进行研究的项目数在大辐度增加。就国立大学而言,1993
年度,委托研究项目达2432项,金额为69.1万亿日元;1998年企业委托大学研究项目数为5288件;2004年,委托的研究项目数达到了7827件;较1998年增加了6.7%,比前一年增加了12%。[7] 就总量来看,民间企业委托研究项目最多,共6359件,占当年总数的42%;公益法人委托大学研究项目达5015件,占总数的33%。在民间企业委托大学的研究中,中小企业委托研究项目数为1702件,占企业委托研究项目的27%。其中私立大学最多,共1126件,占66%;国立大学等431件,占25%;公立大学145件,占9%。[8]
(4)捐赠(GrantsandEndowments)。指产业界为了科学研究或提高教育活动而捐资给大学所进行的研究。由捐助的资金设立讲座或研究机构。捐赠教授制度发端于欧美大学。1728年托马斯·哈里斯(ThomasHollis)为哈佛大学捐赠了第一个数学与自然哲学教授的职位。[9]日本国立大学原属于国家机构,国家在财政收支方面管理很严格,对教育捐赠的财务规定为国立大学接纳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以有效开展学术研究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日本捐赠制度开始于1987年,利用从民间企业得到的捐赠款,在大学的学部或专业设立以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捐赠讲座”,或在大学附属研究所设立以研究为目的的附属研究机构。捐赠讲座或捐赠研究机构,可以以人文、社会、自然科学诸领域为研究对象;其名称可附以捐赠者名字,在开设的3至5年内也可以更新。研究经费每项每年不少于3000万日元。日本捐赠教授制度受到欧美的影响但又有其独特的运作程序:大学将所得捐赠资金全部上交国库,国家再划拨与捐赠等额的资金返还给大学。国家委托大学对资金进行会计管理,受捐赠的大学可据捐赠者的意愿灵活使用,或开展学术活动,或创建研究机构,或开设专门讲座,用途不限,十分广泛。
(5)共同研究中心。大学全面推行的一种产学科研合作形式。日本文部科学省(Monbukagakusho)于1987年建立起合作研究中心。研究中心雇佣有全职教授和访问教授,拥有多种研究设施的装置用以提供给合作研究(研究室、研究实验室等)和信息交流(专题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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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室、技术咨询室等)。除了合作研究和委托研究外,合作研究中心还实施各种各样的研究活动,如为公司提供技术训练、技术咨询、技术讨论、信息提供等。“共同研究中心”作为与产业界合作的窗口,既是共同研究的场所,又是企业人员接受培训的课堂。1995年,文部省在金泽大学、大阪大学、广岛大学、高知大学等又新设了“合作研究中心”。迄今,日本全国43个都道府县中已有52所国立大学设立了共同研究中心共62个。
(6)设置与振兴学术研究有关的公益法人。这些公益法人包括以学术研究为主的学术法人,以资助研究为主的研究资助法人,以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为主的学会法人,以民间资金为基础的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这些与学术有关的公益法人中的多数是以民间资金为基础的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设立的,在学术研究上,对产、学、官的合作起了重要作用。
其二,大学建立风险企业实验室。
日本大学占有重要的科技创新资源,尤其是部分高水平国立大学,不仅拥有大批优秀科研人才,而且装备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通过产学官协作,大学科技创新意识和潜力被大大激活,大学、企业、政府研究机构实现了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政府和企业正是看中了大学雄厚的科技资源,才在大学建立起风险企业室。风险企业实验室从事的活动较多,如充分发挥和运用研究学者包括研究生的自由思想、聪明才智和研究能力,开展独立研究和发展项目研究,实施与产业同类机构的联合研究、委托研究,举办与风险企业发展相关的学术论坛和讲座,组织研究生创新思想和能力的相关竞赛等。建立风险企业实验室的目的是:第一,促进原创性和前瞻性研究,发展培育风险企业。第二,提供培养具有创造性人才的高级特殊技能训练。到目前为止,日本文部科学省已在全国45所大学建立了风险企业实验室(VentureBusinessLaboratories,VBLS)。大学风险型创新企业主要是指以下四种形式的企业:大学或大学教师用所持专利创办的企业,依托大学培育的研究成果或开发的技术创办的企业,大学的教师、研究人员或学生创办的相关企业,大学或技术转移机构出资或协助出资创办的企业。截至2002年8月,日本大学创办大学风险型创新企业已达424家。[10]这些企业对于大学实现研究成果的社会化以及增强日本经济发展活力,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日本政府希望大学能更多地创办风险型创新企业,并产生上市公司。
其三,大学普遍设立TLO机构以经营知识产权。
大学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不仅有利于学校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利于实施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日本许多大学建立了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和制度,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日本三类大学都已配备或准备配备知识财产管理部门和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扭转日本多年来形成的以教授个人为主的非正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形成一种类似于美国的以大学为单位的科研成果管理和转化的正规模式。1996年10月,日本政府将新技术事业团和日本科学技术情报中心合并设置成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ap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gency,JST)。这是实施日本政府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的实际机构,也是实施大学知识产权转化的机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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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学等技术转让促进法》(1998年)的相关规定,不少大学设置了技术转让机构(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TLO),至2005年11月,获得批准的TLO共41个。[11]
TLO作为与企业进行合作交流的桥梁,起到了沟通、协调大学与企业关系的作用。TLO所从事的活动很多:确定、评估大学科研成果(专利和其它发明);专利申请;转让专利和其它科技成果给产业;接收从企业得来的转让费并把它们分配到大学和研究者手中。日本大学TLO的基本运行机制如图1。
2004年4月成立的东京大学产学合作机构——“产学连携本部”是日本著名的TLO机构之一。作为东京大学校长直接领导下的一个机构,它由三个部门构成,即产学合作研究推进部、知识财产部、事业化推进部。其机构精简,人员专业化程度高,三部门分工合作,办事效率高。产学合作研究推进部的主要任务是改革并促进合作研究,根据企业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研究人员的科研状况,为合作研究牵线搭桥,并为合作的顺利进行创造必要的条件。其主要业务是为开展合作研究开设窗口,发挥东京大学的研究特色,努力推动有崭新价值的合作研究,努力开拓新的合作研究模式;在推进合作研究的同时,探询其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知识财产部的主要任务是管理知识产权并促进其产业化;针对职务发明等知识财产的管理而进行专利申请、登记、管理和转化;对大学教职员的发明进行鉴别,判断其是否属于大学的职务发明,为申请专利的发明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为专利的实际应用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等。事业化推进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科技成果、科学技术的转化和实用创业活动;为兴办科技企业创造条件,促进校办科技企业的大力发展。与此同时,东京大学的产学合作机构与东京大学的校外经营知识产权的机构——股份公司东京大学UTEC紧密合作,促进了该大学的产学合作发展。随着共同研究、委托研究以及研究经费的增加,知识财产管理机构和体制的建立和健全,日本大学呈报发明数逐年上升。就国立大学而言,2000年为2391件,到2004年达到6968件,是2000年的近3倍。从专利申请来看,申请专利数也在逐年增加,2004年增加速度最快,较上一年相比,国立大学增加了3.09倍,私立大学增加了1.64倍,公立大学增加了2.43倍。[12]
其四,大学科技园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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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第一个大学科技园是被称为“日本硅谷”的筑波大学科学城。1961年9月,日本内阁会议决定将那些没有必要集中在东京的官厅(包括附属机构和官立学校)迁出东京。1963年9月,政府正式决定在筑波建设“筑波研究学园都市”,也称筑波科学城。日本前后一共花了近20年,耗资13000亿日元,才初步建成了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设备最完善的科学城。1980年,迁入筑波大学城的国立研究机构开始运转。筑波科学园建立以来,开展了许多科学研究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科研成果,成为日本的科技中心和国内外学术交流中心,并正成为日本在新技术领域方面取得突破点的重要基地。但由于科技园体制及运行机制本身的影响,一方面筑波科学园经济模式和体制是典型的资本主义计划经济模式和政府主导型的体制,另一方面科技园的运行机制是典型的政府命令型运行机制,企业缺乏市场机制的创新环境,因此筑波科技园没有完全达到日本政府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大学(科研机构)与产业界的联系还不是很紧密,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水平还不是很高。位于日本西南部的九州岛,被日本称为日本的“硅岛”,从1965年开始吸引了国内外一些著名的半导体公司来这里投资兴厂,使之成为集成电路的生产基地。日本“硅岛”的形成也得益于这里的人文环境包括人力资源、高校智力资源。
综上所述,日本产学科研合作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建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政府的积极参与和推动,日本的“产官学”模式的“官”字一语中的,道出了“产学合作、官方主导”的本质特征。政府一贯致力于产学合作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产学合作发展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日本政府将产学研合作确定为基本国策,修改和制定了相关法律以扫除障碍,促进人员交流;切实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制定促进产学研联合的合作机制,如资源流动机制、拨款制度、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制度、社会性产学研效果评价制度等。日本政府还创办了中介机构———“高科技市场”,促进大学科研成果向民间企业转移和研究成果产业化。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日本的产学合作发展并未产生像美国那样的轰动效应和巨大成果,产学科研合作的潜力还大有可挖。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日本的产学科研合作还缺乏多种组织倾力合作的联动机制,如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组织、科技市场还很不完善;另一方面,日本实力雄厚的国立大学仍然存在着严重的象牙塔式的治学之风。国立大学高度重视纯粹的基础学术研究,而忽略可市场化和商品化的应用发展研究倾向,严重制约了产学合作新型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可见,日本产学科研合作的道路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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