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

刑事法论坛之二:程序正义
地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
时间:1999年10月21日
主持人:白建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讲人: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评论人:田文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副教授)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谢鹏程(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录音整理:邓子滨(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
首先,陈瑞华教授做了主题发言--《程序正义论》。基本内容是:
第一,程序正义的性质。程序本身不等于程序正义。程序只是产生一个决定的过程,但过程有公平不公平,人道不人道之分。程序的正义则是对程序施加了道德标准和要求,即符合一定道德标准的程序我们才把它叫做符合正义的程序,所以程序正义在实然的法律之上。
第二,程序正义的独立性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就把程序法当作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只看见结果,法律过程往往被忽略。所以,价值的另一个层面非常关键,即程序内在的、公正的价值。一个程序正义与否不是看它服务于外在目标的工具价值,而是看它的内在的优秀品质。程序正义独立于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有它的独立性。我们这个民族长期以来最大的悲剧就在于:当谈到任何事物、人或制度时,总要追问它最终为了什么?问到最后,我们总要假定是为了实现某种乌托邦的东西。当我们为了一种乌托邦而设计某种制度时,制度本身已经没有内在价值,它只是神圣祭坛上的牺牲品。
第三,程序正义理论的演变及其结论。Procedural justice 产生于60年代罗尔斯的《正义论》里面。正义论提出三种正义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全的程序正义。"分蛋糕"的例子最能说明纯粹的程序正义。结论是,在某些社会、政治、经济层面,存在一些实体法顾及不到的东西,最后的结果能否被接受,不是看结果公正与否,只要程序设计得很公正,人们就认为这个裁判结果可以被接受。西方程序正义理论有两个核心;英国的自然正义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自然正义有两个被称为不证自明的定律的基本准则:一是任何原告都不能当法官,二是所有裁判必须同时听取原告和被告的陈述。美国的正当程序尤其指程序性正义程序,即任何人在被国家追究、剥夺自由、财产、生命这三大权利时,必须让他得到公平的待遇和公平的听审机会。国际公约中提到的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就是来自公平的观念和公正的程序。大陆法系接受程序正义理论的速度是惊人的。我们得出两个结论:一是程序正义已成为现代各国实现法治过程中普遍接受的基本价值观念;二是程序正义不仅是司法程序,也是政治性程序和社会其他程序要普遍遵循的价值标准。
第四、程序正义的核心要求。我们设计程序正义时,很难提出一个最高标准,只能设计一个最低标准。一是参与,被裁判者必须充分参与,影响裁判结论。二是中立,这是从英国的自然正义理论中得出的结论。三是对等,包括机会、对抗手段以及形式上的对等,即正义就是保护弱势的一方。四是理论,作出裁判时必须拿出充分的理由来。五是自治,程序决定结论,不允许到程序之外、之前寻找判决的基础,即"内定"。六是及时、终结,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终结性要求结论一旦产生,不应该随便启动。
第五,为什么要坚持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第一个价值是尊重人,使人成为目的而不是手段。程序正义的第二个价值在于让人信服。程序正义的第三个价值是可以使法的实现得到社会的认可,并形成良性循环。
以下是几位评论人的发言摘要:
田文昌律师首先用自已亲历的一起案件说明,程序的公正对于结果的正确有着重要意义。并且,着重谈了对"以事实为根据"的质疑,强调应当"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辛普森案虽然说明了国家的无能,却说明了法治的成功,如果国家无所不能,那么要法治做什么?田律师还谈到有关"同居相隐不为罪"的问题,认为我们强调大义灭亲,实际上是片面地以国家利益为第一,以牺牲家庭亲情为代价,这是不是一种真正的公正?社会效果怎样?值得思考。
张卫平教授认为程序的独立价值问题是最有意义的。由于我们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庸俗理解,很容易把社会上很复杂的现象都排一个第一、第二的顺序,从而把程序归为第二。张教授强调纯粹的程序正义,强调对权力缺乏制约导致"内定"和权力的"寻租"现象。程序的独立价值天生是通过一种预设的程序对权力加以控制,同时能够把人作为程序的主体。对"相对合理主义",张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虽然程序意味着消耗,但这种消耗是法治的必要的代价,因此认为程序的价值不能打折,应当是我们努力追寻的目标。
谢鹏程博士对陈瑞华教授的发言提出了一些批评意见,认为程序不是一个过程,而是这个过程的规则,是个制度。他补充说明了"程序的正义"和"正义的程序"之间的区别。认为把程序正义作为我们设定程序的一个目标,一个价值的评价标准,是这次讲座的意义所在。至于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其实就是相对于裁判结果的独立性而言的。在刑事诉讼领域,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性,我们不可以实现罗尔斯所谓的纯粹的程序正义,只能努力达到一种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陈兴良教授谈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中国古代为什么程序法不发达,而中国传统文化中却有着繁复的礼仪与程式?归结为一句话,程序法是治官的,礼仪与程式是治民的。第二个问题是正义为什么要通过程序来实现?因为当权利被侵犯的时候,法律程序是最有效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可诉讼性,应当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甚至是本质特征,没有可诉讼性的法,非法,具文也。第三个问题,程序是否具有独立于甚至优先于实体的价值?在一个法治社会不允许通过非程序的手段获取实体价值。程序的优先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程序先行;第二是程序优越;第三是程序对实体的否定。
王锡锌博士主要介绍了美国的三本书:《程序正义的社会心理学》、《作为游戏的正义》和《行政国的正当程序》,从心理学的角度论证了程序正义的判断标准问题。他反对形式地为程序和实体排出顺序,并且强调设置程序要量力而行,不能成本过大。美国1985年开始的"程序的反革命"值得我们深思,不能让正当程序戏剧性地扩张,但这场"反革命"没有成功。美国人提出一个平衡标准以判定程序的正当性:(1)操作这个程序所要保护的权利是否足够重要;(2)操作这个程序所要花费的成本;(3)是否存在风险更小程序。
梁根林教授主要分析了程序正义与实体价值之间的冲突,强调自己奉行中庸之道,即在冲突的表象之下发现两者之间的和谐与一致,实际存在一个利弊权衡的问题。大家可以参考梁教授的一篇文章《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刑罚效应》。
白建军教授指出,当实体问题是利益分配的时候,中国传统文化是接受程序正义的理念的;当实体问题是道德底限的时候,中国普通人恐怕不易接受程序正义的理念。
同学们的提问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如何实现程序正义;二是程序正义独立性问题。陈瑞华教授针对提问做了补充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