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

税政类税政解析~影响个税汇算清缴的疫情防控优惠政策梳理.一…,一——麵
樊其国为了助力疫情防控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相关省
市税务机关迅速制定出应对的税收措施,连续出台了一系列
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自2020年1
月1日起施行,截止H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新税政适用
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宜为方便纳税人
办理疫情防控期间纳税申报事项,尽享支持疫情防控的个人
所得税优惠政策,笔者现将影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疫情
防控优惠政策归集如下,供纳税人日常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
清缴时参考和借鉴。―、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以下简称10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参加疫情防
治丁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
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2020年5月1日起开始享受这项优惠政策。而且,在该公司
此前未适用减免增值税的期间,并不需要向以书面形式提交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5.注意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享
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
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
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
的是,一般纳税人对于某项业务一经放弃免税,应就该项业
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
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且按照36号文件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
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
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
申请免税、减税。[例5]—般纳税人闻E酒店系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的综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
金,比照执行。其中,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
工作者的确定的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标准。
对于上述以外的其他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应按照省级及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有关标准执行。《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
策》第八条明确,凡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
工作者,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疫情防治工作
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二、疫情防控实物: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不计入工资
薪金收入10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具体政策:单位发给个人用
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
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人工资、薪金收人,免征个人所合型酒店,自2020年1月1日起,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人享
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现决定自2020年6月开始放弃享受
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在2020年5月以书面形式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并自2020年6月1日起,就取得的住宿服务销售额
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
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同时,E酒店应对住宿服务全部
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不能对部分住宿业务开具了增值
税专用发票就缴纳增值税,部分住宿业务没有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未开发票)就享受免征增值
税。也不能以接受住宿服务(支付住宿费)的对象是单位(或
某些单位)还是个人,来区分某些住宿收人享受免征增值税、
某些住宿收人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当然,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放弃
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
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得税。三、 红十字事业•.个人向其捐赠准予享受全额税前扣除《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
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
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1 ]28号)明确,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
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
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
策。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
(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
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
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
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
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四、 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免征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
个税等借鉴《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
政策》第四条明确,为鼓励个人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治,在疫情
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丁.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
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
展情况确定。五、 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等受疫情影响2020年个税定
额减免《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
策》第十条明确,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
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
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六、 个人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全额扣
除疫情期间,大量个人踊跃捐款捐物,国家财税部门对个
人疫情捐赠支出给予了全额税前扣除的特殊政策。新肺炎
疫情防控捐赠,是指境外、境内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
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捐赠,或直接
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税政解析〜>税政类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可在当年的
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汇算清缴时捐赠支出扣除不完
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个人直接捐赠享受全额税前扣
除政策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
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
赠”。《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
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
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部n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
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
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
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
十二条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
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
按照《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七、疫情防治医院:个人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
全额扣除疫情防控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国家税务总局罗田县税务局由38名青年干部组成的“义水春风”纳
税服务志愿队,在春节后分批入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承担进厅
人员办税引导、税收政策宣传,纳税人疑点问题解决和收集等工作。(图/文:鄂税网)
税政解析性捐赠扣除限额,不断扩大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范围,允许
特定的个人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有利于着
力支持新肺炎疫情防控捐赠3同时要求国务院规定对公益
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关于支持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
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
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可留存购买医疗防护物资时的发票、购物小票等购买凭证以
证明所捐赠物资的价值。直接捐赠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方
可全额税前扣除:一是直接捐赠的限制为用于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二是受赠人必须是承担疫情
防治任务的医院。三是应当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单位发给个人的处仅限于实物,只要是
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
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免税规
定。如果单位发给个人用于购买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的现金,则应当缴纳个
人所得税。八、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享受税
前扣除对于个人捐赠的行为,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诸多优
惠政策,特别是个人捐赠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关
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
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
定。个人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捐赠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同时,根据公益捐赠的有关制度要求,接受物资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相应的办法
确认捐赠物资的市场价格。如,在个人购买物资的时间与实
际捐赠的时间很接近的情况下,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购买
价格确定物资市场价格,也就是购买小票或购买发票上注明
的商品价格。九、卫生防疫津贴等:疫情防治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
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5号),明确提出要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
待遇: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
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可以
按照该公告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若单位
发给上述人员的补助与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不完全一
致(大于或者小于省级标准),那么,对于上述人员实际取得
临时性补贴和奖金,在相应级别政府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可
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十、防控期间:参加疫情防治人员暂缓开展个税汇算清缴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
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关免税收人无需申报纳
税。借鉴广东省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落实税务支持政策
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十项措施》第三条,着力支
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
防疫工作者,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
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
最大力度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人到
疫情防治工作中。考虑到相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其单
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
担,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
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
额留存备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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