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操作成功!

庭所共建

发布时间:2024-03-10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

庭所共建

五甲镇庭所共建总结

“庭所共建”是我区政法系统在基层法庭、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派出所之间开展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一项创新工作,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作用,以最快速度解决一些关乎民生的实际问题,以达到惠民生、保稳定、促发展、强经济的作用。“庭所共建”是基层法庭、司法所、派出所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的整合。自建立机制以来,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庭所共建”,整合了各部门的力量,将矛盾第一时间化解在基层,一方面为人民群众节约了上诉成本,另一方面也节约了司法成本,可以更快更多的办理案件。司法所与人民法庭在“庭所共建”的框架下:司法所收到人民法庭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案件相关诉讼材料,及时的开展工作;积极配合法庭做好巡回法庭工作,协助做好巡回审判的相关保障工作。人民法庭对发生在基层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与司法所合作,提前介入共同调处,减少诉讼;对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及时予以决定书确认协议的效力。同时,司法所与人民法庭在法律宣传上积极开展合作,让更大范围群众受到更高质量、更高频率的法制教育。

一、 创新矛盾纠纷研判机制,认真做好化解调处工作。

作为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人民法庭,因其独特的司法程序保障,使其对纠纷的解决具有终局性的价值,同时对区域内因经济社会变化而导致的各类矛盾纠纷的形成、发展有一个较为全面且理性的认识;而司法所与社会接触面广,能够最先发现、最先介入、最先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因此,司法所与法庭在协商的

基础上,建立了“矛盾纠纷共同研判机制”、“定期指导人民调解机制”、“信息相互通报机制”、“完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审判机制”、“典型案件展示机制和诉讼前委托调解”、“诉讼中协助调解机制”六项机制。这六项机制的建立,是积极探索和实践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与司法所工作全面对接的新模式,通过合作共建,继续创新双方在工作上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机制,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有效提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的能力,切实发挥调解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自开展"庭所共建"活动以来,各司法所积极开展庭外调解工作。

二、联享信息,共建矛盾发现机制

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直接面对群众,处在矛盾纠纷的最前沿、社会管理的第一线,共同肩负着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责。虽然两个部门的职能不同,但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鉴于这样一个共同的目标,法庭与辖区内司法所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了三个机制,促进共建活动开展。

一是及时通报机制。法庭和司法所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纠纷,或者可能会扩大矛盾的纠纷,及时互通信息。双方都能在第一时间掌握纠纷苗头。二是定期排查机制。司法所每月将辖区内发生的民事纠纷以及处理情况通报给法庭,使法庭及时掌握当前辖区矛盾纠纷动向。法庭也将辖区内的诉讼案件情况逐一通报给司法所,使双方都能对一定时期辖区内的矛盾隐患准确掌握。三是共同研判机制。对于辖区矛盾凸现或者群体性事件,法庭参与司法所共同召开矛盾分析会议,对纠纷进行风险研判,共同分析矛盾发生的根源,研究化解之道。

三、定期指导人民调解制度,不断提高调解员业务水平。

一是法庭、司法所采取定期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针对法律适用及调解文书的制作等,分期分批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指导,促进调解员业务技能提升。二是建立巡回审判制度,特别是对镇区比较突出的典型纠纷案件,尽量到案发地审理,既扩大社会效果,又指导人民调解;三是经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后经人民法庭、司法所调解处理的案件,人民法庭、司法所将处理结果抄送调解组织,查找原因,吸取经验,促进人民调解水平的提高。

四、联手宣传,共建矛盾预防机制

对于辖区内出现的矛盾纠纷,共建双方不仅仅侧重于案件的个案处理,还着力于法律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以达到指标又治本的法律效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发放法律宣传手册,公示法律咨询电话,让辖区群众之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庭与司法所走上街头、走进乡村、走下田头,现场解答老百姓约法律咨询;法庭在立案窗口悬挂各项法律制度,并在法律活动现场发放法律宣传手册,告知群众如何诉讼;另外,法庭对外公布了接访电话,随时接受老百姓的法律咨询。二是有针对性的召开巡回审判。请当地司法所和村委会组织群众参加庭审活动,争取做到“审理一起案件,教育一片群众”的社会效果。三是定期进行公开讲座,从源头上防止纠纷的发生。法庭在各类纠纷日益增加的状况下,联合司法所,通过定期开办法律知识讲座,联合开展法制宣传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做到矛盾纠纷预防在先。

五、联合保障,共建矛盾救助机制

共建双方主动介入弱势群体的诉讼纠纷,全方位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主要措施有:

第一、对于身体不便行动的残疾人和老人,法庭与司法所采取便民措施,共同上门服务。这类人员诉讼由司法所主动上门代写法律文书,法庭现场立案,对于矛盾不大的纠纷,现场共同进行调解,减少残疾人和老人的讼累。

第二、对于诉讼能力较弱,可能引起信访案件的当事人,共建双方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共同化解矛盾。法庭对涉诉信访案件注重源头预防,对于可能涉及信访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在立案时,法庭注意与司法所的联系,通知司法所对这些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在代理人介入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防止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第三、对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弱势群体的案件,因被执行人执行能力所限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实现,法庭与司法所共同争取救助资金,尽力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在审执分立的前提下,法庭审执结合,没有将案件执行孤立在案件审理之外,对于难以执结的弱势群体,法庭加强与司法所、执行局联系,争取救助资金或者政策照顾,争取诉讼费的缓减免,解决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近年来,通过“庭所共建”工作模式的实施,使得法庭与司法所对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得到了很大提升,辖区内的不稳定因素得以有效控制,不良风气得到了净化,社会矛盾得到了及时的化解,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更主要的是得到了辖区群众的普遍认可。同时,共建活动使得司法所与法庭立足本职、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庭所共建

👁️ 阅读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