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这么多年的人民调解实务与教学我总结了“四字”人民调解工作法今天与大家分享和交流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提纲
一、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培养学习型法律明白人
学习是我们的老师,只有掌握了法律知知和解决问题方法及技巧才心中有数。你们作为法律明白人应该学习法律知识,学习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为基层组织和身边的群众解疑答惑,化解纷争。学习要做到“四到”,即记不到翻得到,翻不到搜得到,搜不到问得到,不知道找得到。大脑记不住要勤翻法律书,从书上找到解决问题答案,书上找不到可以发挥电脑手机信息技术作用,从网上搜索类似问题解方法,网上捜不到可以向同行、基层法律工作、律师、法官等虚心讨教,处处留心皆学问,只要用心专心虚心学习,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案例1、门外汉怎么成调解能手
二、公道正派,诚信廉洁
作为一位法律明白人,一定要领悟到法的精神,那就正义、正派和正气。在调解实务中要靠正气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规矩赢人靠诚信打动人。“四靠”工作法是每位法律明白人做好基层法制工作应掌握的基本功。
案例2居某与付某邻里纠纷。靠正气感人
案例3:刘某与余某彩礼返还纠纷。靠规矩赢人
案例4:继承权纠纷案。靠正派服人
案例5: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靠诚信打动人
三、抓住矛盾核心,化解纠纷毫末
纠纷的发生有多种形态,有隐藏很久才爆发,有突然才发生,无论何种纠纷的出现,一定有规律可循,虽然不绝对,但我认为调解纠纷时应抓住主要矛盾抓住关键人物 抓住调解时机
抓住调解场景。这“四抓”工作法为我们调解员插上了精准调处纠纷起到了画龙点睛的效果。
案例6:拖欠民工工资纠纷。抓住主要矛盾
案例7:婚姻家庭纠纷。抓住关键人物
案例8:损害赔纠纷偿。抓住关键时机
案例9:损害赔偿纠纷。抓住关键场景
四、调解要合法合规,情理原则不能丟
做调解工作,既要讲方法又要有技巧,逐渐摸索,日积月累寻找一套简洁易行的方法,对做好调解工作事半功倍效果,因此在新时期调解工作中必须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情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这“四讲”调解工作法为调解员指明了方向。
案例10:损害赔偿案。讲事实
案例11:土地权属纠纷案。讲法律
案例12:健康权纠纷案。讲证据
案例13:宅基地纠纷案。讲情理
我们踏上法律明白人的风雨征程,就要义无反顾的走下去。触摸历史的汗水,感悟和谐的魅力,体会未来的情怀,我们承载着民族不屈不挠的信仰和追求。
全部内容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这么多年的人民调解实务与教学我总结了“四字”人民调解工作法今天与大家分享和交流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一、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培养学习型法律明白人。
学习是我们的老师,只有掌握了法律知知和解决问题方法及技巧才心中有数。你们作为法律明白人应该学习法律知识,学习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为基层组织和身边的群众解疑答惑,化解纷争。学习要做到“四到”,即记不到翻得到,翻不到搜得到,搜不到问得到,不知道找得到。
案例1:万老师自学法律知识、调解技巧为群众解决纠纷
南昌县南新乡有位万先生,群众都叫他万老师。万老师是位热心肠的靑年,在附近和朋友中都知道他是个“爱管闲事的人”。2016年5月与我相识,他对调解工作很感兴趣,表示要跟我学习法律和调解实务。开始我不以为然,没把他的话当一回事。后来,我调解案件他总是坐在旁边听,有时还记录。不懂他又问我为什这样处理?渐渐地我发现他买了多本法律书在看,有时在网上搜一些案例。2017年8月22日他领来了两个当事人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来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受理后,立即遵询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即时调解,当事人表态同意。我请万老师一同参与这起纠纷的调解。万老师欣然应允并十分认真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调解过程中万老师还能运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流转相关条款为当事释明,调解分寸把揑有度。经过两个多小时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圆满解决了一起因土地流转引起的纠纷。现在万老师已调解成功民间纠纷、校园纠纷20余起,受到群众的好评。
从万老师由调解工作门外汉到调解能手大概花了一年多的时间,我认为他至所以能成功,与他的虚心学习的精神分不开。学习是打开心灵的钥匙,学习是调解员知识和经验积累的有效途径。在价值多元、组织多元、社会多元中,变动是常态,每一个人必须具备适应与调整的能力,然后透过再学习与转化,与组织融为一体。亦即,个人于新环境中,旧有经验与方法已不适用,个人甚至缺乏适应新环境之能力,因此个人需要再学习,学习新方法,吸收新经验,产生新能力,然后慢慢影响组织,将组织转化成更有效率的组织。态度决定一个人是否为学习型人才,也决定了他的一切。
我们学习时也要讲究方法和技巧,必须坚持“四到”,即记不到翻得到,翻不到搜得到,搜不到问得到,不知道找得到。大脑记不住要勤翻法律书,从书上找到解决问题答案,书上找不到可以发挥电脑手机信息技术作用,从网上搜索类似问题解方法,网上捜不到可以向同行、基层法律工作、律师、法官等虚心讨教,处处留心皆学问,只要用心专心虚心学习,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二、公道正派,诚信廉洁。
作为一位法律明白人,一定要领悟到法的精神,那就正义、正派和正气。在调解实务中要靠正气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规矩赢人靠诚信打动人。“四靠”工作法是每位法律明白人做好基层法制工作应掌握的基本功。
案例2:居某与付某邻里纠纷
2016年1月付某的自家卫生间紧挨着居某正屋墙的那边盖了一个鸡圈,奍了50多只鸡,时间长鸡粪散发出一阵阵难闻的气味。居某去找付某,要他修改鸡圈。可付某不愿意,从此,两家人就互不往来了,还时不时地互相找碴,争吵不断。今年雨季到来之前,居某又去找付某,要他重修鸡圈。可两家都吵翻了,付某更是不买居某的账了。居某和付某是邻居,两家关系一直不错。自从付某的鸡圈修起来以后,两家的关系就越来越淡,后来发展到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居某向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受理后去现场认真听取居某的老婆介绍情况,然后召集双方到居家。调解员还没说话居某正和付某又吵起了。调解员径直走到两人面前,大声说道:“别吵了,吵能解决问题吗?”这一声还真管用,两人都闭上了嘴。调解员说拉着付某就走进居家,站在居某家的院门处,一股鸡粪气味刺鼻。调解员看着院子这个样子,叹了口气:“这种味道能吃得下饭吗?。”他看了付某一眼,付某忙把目光移到别处。调解员知道付某心里也有所触动,趁机问道:“付某,你说要是你家的院子成了这样,你怎么办啊?”付某没回答,只是直直地看着鸡圈。调解员接着把相邻关系的法律知识讲给付某听,并说:“远亲不如近邻。这个理你又不是不知道。怎么犯糊涂了,为了这点事就和邻居闹翻了,值得吗?你看这天也放晴了,是给你和居某和好的机会呢。赶快把鸡圈挪挪,向人家道个歉,大家还是好邻居。”经调解员耐心调解,居某与付某双方相互认错,付某同意修改鸡圈,圆满化解了一起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中,他们往往只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当事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片面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本不顾及对方的想法,也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和语言给对方带来的伤害和痛苦。如果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想一想,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很多相邻关系的纠纷完全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能应运用换位思考的办法,指引当事人从对方的角度看看对方的难处,回头再看看自己的所作所为,相邻各方会很容易发现自己的不对之处。这时,调解人员就容易使双方当事人冷静地坐在一起,客观公正、合理合法地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在这起邻里纠纷中,调解员发并没有一开始说教,而是拉着付某去看现场。事实胜于雄辩。这就是要求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注意观察纠纷当事人思想行为的发展变化,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抓紧工作,积极疏导,妥善解决,预防矛盾激化和新纠纷发生,从而有效调解邻里纠纷。
相邻关系的调解原则是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兼顾相邻关系各方的利益。在相邻关系纠纷的调解过程中,为了实现这三大原则,调解人员除灵活运用换位思考的方法更要正派讲正气靠正气感人.
案例3:刘某与余某彩礼返还纠纷
2015年12月刘某与余某确立恋爱关系,刘某为了与余某建立婚姻关系,表示自愿出资40万元购房一套,剩余房款按掲由刘某偿还。2016年2月刘某出资40万元购房一套,产权登记为刘某与余某共有,剩余房款按掲,每月3000元。2016年9月刘某与余某因谈婚论嫁发生争执,多次协商未果,余某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刘某要求余某返还房屋 余某不从。刘某扬言如余某不返还财物将采取行凶举动.调委会主动介入此纠纷调解. 调解员先稳定刘某情绪再对余某及父母进行明理析法宣传在附条件赠与的情况下,只有满足所附条件,赠与才正式生效。刘某与余某双方都基于想要建立婚姻关系的愿望购买了房屋,应该认为其中暗含了要求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应视作条件未成就。经调解 刘某与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余某返还房屋给刘某 并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调解体会】男女双方在恋爱的过程中,难免会有财物上的往来。尤其是随着双方婚期的临近,双方处于对未来生活的向往或者彼此之间的信任,还会单方或者双方共同购买房屋等财产为结婚做准备。一般的法律观念认为,这种财物上的往来属于一种赠与关系,只要赠与物已经进行了交付或者登记,赠与行为即已经完成,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但是,实践中有一些财产涉及金额较大,比如房屋、车辆等,若按照上述观念进行认定,存在法理认定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冲突。
恋爱期间,在一方出资后,将另一方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的行为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只有满足所附条件,赠与行为才正式生效。在本案中,双方之后没有登记结婚的,应视作条件未成就,没有出资而登记在房屋名下的一方应当要返还房屋。此外,对双方当事人恋爱关系期间基于想要建立婚姻关系的愿望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的,在权属认定时还应当考虑未出资一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未出资一方对购买房屋没有贡献的,应当认定房屋产权归出资方所有;未出资方在购买房屋后有偿还银行贷款和利息等贡献的,应当对未出资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
对于男女恋爱过程中较大数额的财产往来,特别是较大数额的财产赠与,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还是要有书面约定为妥。
调解员成功防止了一起民事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人民调解“访调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要求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做好民间纠纷的预防工作。民间纠纷的预防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预防新的民间纠纷的发生,二是预防已发生的民间纠纷的激化。其中预防民间纠纷的激化是民间纠纷预防工作的重点。调解此类纠纷不能和浠泥要有原则 讲规矩.只有让当事人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最终知错就改 这就是靠规矩赢人的调解工作法.
案例4:继承权纠纷案
2017年6月8日刘某的丈夫柯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经交警认定:肇事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的丈夫柯某不负事故责任。通过诉讼肇事方赔偿刘某及柯某的母亲共计86万元。赔偿款到账后,胡某提出这是儿子柯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归她所有,刘某认为应先偿还柯某先前所欠的债务14万元和安葬费用4万元,剩下的按遗产分割。胡某不同意并多次打儿媳刘某,2017年1月12日上午刘某无奈之下求助调委会,要求调委会主持公道进行调解。经调解,胡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书。刘某名下有住房两套,存款10万元,柯某的死亡赔偿金 86万元。胡某和刘某同意偿还债务14万元,剩余款项82万元及两套住房归刘某,胡某自愿放弃继承权,刘某承担赡养胡某的责任和抚养儿子成人的义务 为胡某养老送终。胡某与刘某达成协议后为了表示对调解员的谢意硬塞给调解员2000元和一合荼叶被调解员婉言拒绝并再三说明调解不收费.
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因此,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不是遗产,不能按遗产处理。
【调解体会】我国很多法律、法规虽然也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但这些规定对赔偿金的性质并没有明确。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其理由如下:1、《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
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2、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3、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则其民事主体资格消亡。在受害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亲属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权利主体就无需进行救济,近亲属依其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已经死亡,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就可能认为死者本人还取得了财产。向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赔偿,既不符合逻辑,在法理上也存在障碍。
正因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因此,也不应用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但是,如果受害人的近亲属在取得死亡赔偿金后自愿将其用于偿还死者生前所负债务的,不在此限。所以,在上述案件中,对于柯某的死亡赔偿金 86万元,胡某和刘某同意用于偿还债务14万元,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本案中的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运用了模糊处理法中的模糊调查和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方法成功解决了这起遗产纠纷。
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还运用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本案中涉及的死亡赔偿金问题是人身损害案件中常见的易于发生纠纷的问题。当事人一般不清楚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因此在面对纠纷时往往存在很多争议。调解员不仅释法明理还婉言谢绝当事人的钱财调解员靠正派服人工作法受到群众的欢迎.
案例5: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
2012年5月5日邱某、陈某出资98万元以万某的名义购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小区1单元506室,面积86平方米住房壹套,该房登记在万某的名下,邱某、陈某和万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出资合同》。现邱某、陈某和文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卖给文某。因双方就房屋买卖及交付发生争议,且万某不理会邱某和陈某 邱某多次与万某发争吵.并纠集10多人去万某家打架.陈某立即求助调委会。并点名要他们信赖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当时调解员还在50多公里的乡下调解其他纠纷.为了避免陈某、万某矛盾升级,调解员在电话中保证今天不睡觉也帮他们调解此案。
当调解员返回市调委会时已是万家灯火,调解员看到邱某时,邱某的情绪十分激动,表现在他竟然要拿着大刀和万某算账,而且他对调解员所说的两句话基本是不包含实质性内容的相同含义的重复。调解员深知如果不把邱某的情绪稳定下来,他将无法弄清事情的前因后果,也就无法有针对性的劝说邱某。于是他通过列举大家对邱某的众口一词的积极评价,肯定了他的为人。邱某听到调解员的话语,果然情绪开始平复,并向调解员倾诉了他的委屈。调解员一边指出他冲动行事将会造成严重后果,一边告诉他大家相信他的为人,要他保持冷静。调解员抓住邱某因为万某不配合房产过户而产生的委屈不满,侧重向邱某表明了对他人格上的信任。调解员对邱某恰到好处的赞扬有效地稳定了邱某的情绪,使他得以最终放弃了做傻事的念头。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万某确认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小区1单元506室,面积86平方米住房壹套为邱某、陈某出资98万元购买的财产;2、于签调解协议书之日将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小区1单元502室住房壹套、购房发票、钥匙壹把、房产证壹本交付给文某,文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3、邱某、陈某、万某配合文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签订好办议时已是深夜十一点四十五分。
【调解体会】本案涉房屋系邱某和陈某以万某的名义购买,产权在万某名下,陈某和邱某为实际产权人。由于房屋所有权作为不动产物权,其公示方式为不动产登记,在房屋发生交易的情况下,所有权的移转也要办理登记手续。邱某和陈某将其实际所有的房屋卖给文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其只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文某要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还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邱某、陈某负有配合、协助义务。此外,在本案中邱某、陈某和万某之间“借名买房”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出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万某也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但应予注意的是,由于“借名买房”在实践中比较容易引发纠纷,还可能存在规避法律的风险,所以,并不提倡采用这种方式购买房屋。
在调解纠纷中,调解员可以通过运用褒扬激励的方法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缩短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调解员一般是产生于群众中的,来自于最基层,他们一般与当事人比较熟悉,但这并不意味着调解员肯定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如果调解员基于各种原因无法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即使调解员说话头头是道,分析事情有条有理,当事人可能就是不愿听从他们的建议。而调解员如果能恰当的夸奖当事人,可以减轻他们之间的生疏感,当事人会感觉调解员很了解自己。而且调解员对当事人的赞扬,表明了调解员对当事人某个方面的认同与支持,“投桃报李”当事人可能因此认同与支持调解员工作也就不足以为奇了。
在应用褒扬激励的方法进行调解时,要注意调解员对当事人的赞扬,绝不能是无中生有的奉承话或虚伪的称赞。若如此被调解人误会反感你,不信任你,这样,反而会把事情搞得更糟。所赞扬的应该是实实在在,真真切切的优点或长处,是被调解人能认可的闪光点。对于这些优点或长处,不管什么方面,调解人要大胆说出,尽量说出,只要能说出,都是能深入人心的。调解工作其实是做人心的工作,而人心是复杂多变的。调解人要能说出适当的赞扬当事人的话,就要了解当事人,理解当事人。要做到这一点,调解员应当关注日常生活中人和事,用脑子分析他们,并记住他们的优点缺点。同时还应当注意平日里多读书看报,到时,才能说出有用适当的赞扬的话。能寻找到当事人的闪光点,是成功运用褒扬激励法的前提。
调解员说话要算数,做到言必行,行必果,那怕是半夜,答应了当事人的事也要竭尽全力去完成,靠诚信打动人是调解员始坚持的一种工作态度。以诚立人,以信处世,言而有信,言之所以为言者,信也。言而不信,何以为言?孔子也说过:人而无信则知其可,言下之意即是:一个人不讲信用,真不知道怎么能行。
三、抓住矛盾核心,化解纠纷毫末
纠纷的发生有多种形态,有隐藏很久才爆发,有突然才发生,无论何种纠纷的出现,一定有规律可循,虽然不绝对,但我认为调解纠纷时应抓住主要矛盾抓住关键人物 抓住调解时机
抓住调解场景。这“四抓”工作法为我们调解员插上了精准调处纠纷起到了画龙点睛的效果。
案例6:拖欠民工工资纠纷
某装饰公司承包某酒店装修工程后,某装饰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各个分包商及工人。后因某酒店与某装饰公司双方在装修工程款尾款的结算问题上产生分歧,某酒店未能如期支付装修工程尾款200万元,致某装饰公司拖欠分包商工程款,最后造成约200名装修工人拿不到工资,因此,工人们前来某酒店讨要说法,索要工资。2015年12月28日17时左右,分包商及100多工人聚集、围堵在某酒店,要求某酒店支付装修工程款项及工资无果。公安机关要求调委会介入解决纠纷。调委会派了三名调解员调解此案。调解员抓住中心,抓住关键 处理
好其他次要矛盾.经过调解某装饰公司、某酒店、分包商及工人三方在调委会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约定某酒店在12月30日前支付200万工程款,由某装饰公司负责发放,某装饰公司要确保款项能顺利到达分包商及工人手中。当场某装饰公司将所欠工资200万元全部足额发放到分包商及工人手中,这起讨薪纠纷终于得以顺利解决。
【调解体会】“讨薪难”,是一个为全社会所共同关注的话题,虽然经过多年治理,仍不见缓解。在本案中,承包方拖欠民工工资,发包方和承包方又互相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进而导致200多名民工拿不到工资,无法回家过年。讨薪者来回奔走于相关职能部门,问题却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这起纠纷涉及人员较多,又密切地关系到民工的切身利益,如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置,很有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调委会及时介入纠纷的调解,为民工要了被拖欠的工资。
这起讨薪纠纷,涉案主体众多,如诉至法院,则恐怕难免会面临审理时间长、效率低、维权成本高及取证困难等一系列问题。调委会的介入,不但及时有效地为民工要了工资,还大大节约了维权成本,这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制度在化解劳动纠纷中的独特优势。
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作为调解人,应坚守自己“旁观者”的地位。这样才能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利用自己的“旁观”,帮助“当局者”理清纠纷主要矛盾所在。在纠纷中经常可能出现下列情形。当事人之间因为产生了冲突而引发了情绪激动,人一激动,就常夸大冲突的性质,或转移了冲突的性质,青菜萝卜一把抓,随性而发,搞得事情一团糟,无意中激化矛盾。面对这样的情况,调解人首先不能受环境影响,不能被冲突双方的情绪所左右,要头脑冷静,在纷乱中快速理清冲突的来龙去脉,抓住事情的关键,使用得体的语言,帮助被调解的双方重新认识自己的冲突的原因,引导当事人摆脱事情枝节的困扰,解决纠纷。其次,坚持抓主要矛盾,必须立足于对纠纷的全面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古人云:“善弈者,谋势;得总体的主动和优势,而谋子者重视方寸之地得失,常常导致陷于被动挨打境地。因此,作为调解员要做善弈者,谋势而不谋子。对全局和整体的正确把握和认识是抓主要矛盾的前提和基础。有时冲突的双方似乎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矛盾焦点,但因为实际上事情往往是千变万化和不断发展的,一个矛盾的背后可能有一个更重要的矛盾作为引发点。因此只有对纠纷的全面情况了然于胸,才有可能找准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地确定调解工作的重点。这就要求在确定调解工作重点时,一方面要注意调查研究,尽可能全面地收集纠纷的相关情况。另一方面,调解员还需要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很强的洞察能力,要善于通过认真的观察和深入的分析,找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
案例7:婚姻家庭纠纷
2010年2月吉某与刘某结婚因吉某常年在外打工,其妻刘某按捺不住寂寞,与本村李某某好上了,开始刘某与李某某偷偷摸摸厼后发展到离家出走,某与李某某在外同居数月,期间刘某两次堕胎。2016年12月刘某认为与李某某偷偷摸摸不是长久之计,为达到与李某某结婚的目的,刘某在怀上李某某第三个孩子时就不再做人流手术,并提出双方各自回家离婚,然后双方结婚。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李某某也未料想到,他自己家有妻儿老小,不想这么做,迫于无奈,李某某答应了刘某的要求。于是双方约定先回家各自离婚,再结婚。刘某按照约定做了人流手术。而李某某回家后,经妻子及亲友的劝说不想离婚,刘某得知何某某变了卦,到家找李某某算帐,因李某某早已躲避未找着,回家后喝下农药,后被送到医院抢救。刘某的母亲得知此事,找到调解员帮忙处理这件事。
调解员通过调查,弄清了刘某寻短见的来龙去脉,并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好半天的思想工作,建议双方先出资给刘某看病,待刘某身体恢复健康后再行处理,并要求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闹事。然而,刘某的丈夫何某要将妻子丢在医院外出打工,妻子死活与他无关。针对出现的新问题,调解员反复做刘某丈夫的工作,对刘某丈夫指出尽管在这个事情上你妻子和李某某应负主要责任,但你也未尽到做丈夫的义务,你一人常年在外,家里的农田、孩子、家庭琐事全由妻子一人担当,更谈不上知冷知热了,经过耐心的说服教育,刘某丈夫打消了随时外出打工的念头,并表示要好好解决好这次纠纷。为了防止矛盾的再次激化,调解员分别找到双方当事人及其配偶和他们一起学习《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向她们讲解夫妻之间应负有互敬互爱、互帮互助、互相关心、互相体贴、互相照顾、互尽夫妻义务的责任,指出有配偶而同居的行为是十分错误的。从伦理道德上讲,这是伤风败俗的表现,是要受舆论道德谴责的;从法律角度讲,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重则是重婚,是触犯刑律的。调解员的一番话,使这两对夫妻如梦初醒,调解完毕,他们四个人齐声感谢调解员说:“多亏您挽救了我们这个家,还使我们学了法,明了理,今后我们一定会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就这样,一场婚外恋引起的纠纷被化解了,换来了两家的安宁。
【调解体会】这是一起涉及两个家庭、四个人的婚姻家庭纠纷。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日益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案涉及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日益频繁,所引发的移情别恋的家庭纠纷。调解婚姻家庭纠纷首先要依靠法制宣传和依法调处,本案中调解员分别依据《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向双方当事人及其配偶讲解了夫妻之间应负有互敬互爱、互帮互助、互相关心、互相体贴、互相照顾、互尽夫妻义务的责任,并指出当事人有配偶同居的行为是十分错误的。同时指出这种行为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律。在我国现阶段,有些当事人还很欠缺法律知识,不仅要向当事人指出他们的权利与义务,还应当指出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法制宣传,调解员指出当事人错误的思想和非法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并给予适当的批评,使当事人双方的思想认识统一到法律上来。刘某是关键人物之一,如刘某不能真正认识到丈夫的尽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本案是不能调解成功的,抓住关键人物是做好调解工作不可缺少的基本方法。
婚姻家庭纠纷与生产经营、债权债务、土地承包、宅基地等纠纷不同,不仅需要法治,更需要德治。更要重视依靠道德规范,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良知,用基本的道德观念去规劝、疏导、教育、挽救。本案中,老赵告诉当事人,从伦理道德上讲,有配偶者同居是伤风败俗的表现,是要受舆论道德谴责的。通过道德教育,向当事人灌输了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唤起了他们的羞耻心,改变了他们的错误想法,挽救了两个濒临解体的家庭。
在适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法时,还应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求合法合理合情地达成协议,根据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法调解而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任何一方。否则表面上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以一方利益损害为代价,这将会为矛盾的再次爆发埋下后患,可能造成矛盾反复,甚至可能激化矛盾,酿成恶果。当然也不排除有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部分利益,以达到与对方维护良好的关系,或尽快解决矛盾的目的。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合法利益的自主处分,自然应当允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案例8:人身损害赔纠纷偿案
2017年5月1日中午12许,陈某、季某、贺某、洪某到某酒房共进午餐,席间陈某、季某、贺某、洪某饮酒共叙同学友情。餐毕,洪某因酒过量而感身体不适,便回家休息,下午17:00左右,其家属发现洪某在家中死亡。当即,洪某之妻何某及部分亲属一同找陈某、季某、贺某讨说法,陈某、季某、贺某均称没有过错。双方各持一词未果,当地调委会介入调解。
2017年5月6日上午,县司法局根据政法委要求,对洪某醉酒诱发病症死亡一案,由县司法局调委会调解,并形成调解方案。指派由德高望重的调解员负责指导本次调解工作,具体调处该案。2017年5月15日调解员某会议室组织了调解。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辩解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举证,初步查明洪某醉酒诱发病症死亡的原因,非因饮酒者故意或过失之行为造成。有某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可证:死者自身患有原发性高血压,其在死亡前饮酒已达到醉酒状态,并不断呕吐,其对血压骤然升高而继发脑出血有一定诱因。陈某、季某、贺某与洪某同桌饮酒具有一定的过错。
调解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采取穷根寻据、心理疏导、换位思考法做工作,寻求妥善解决该案的正确方法,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由于方法对、措施力,为双方和调解打下了基础。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申请人陈某、季某、贺某一次性补偿被申请人何某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万(陈某支付20000元、季某支付20000元、贺某支付20000元);二、此协议系各方自愿达成,并约定于2017年5月20日前自觉履行完毕。
【调解体会】调解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陈述、辩解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举证分析,查明了洪某醉酒诱发病症死亡的原因,即非因饮酒者故意或过失之行为造成。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采取穷根寻据、心理疏导、换位思考法做工作,寻求妥善解决该案的正确方法,在他们认识自已存在过错的时刻,调解员抓住关键时机,乘热打铁,为双方和调打下了调解的基础。同时,对陈某、季某、贺某进行明理析法,让陈某、季某、贺某心甘情愿地承担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9: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6年9月25日上午,李某全雇请李某平去挖树,2016年9月25日下午李某平骑电动车去挖树工地干活不慎摔伤,造成左脚末指骨折,当时入某人民医院治疗,李某全垫付医疗费8000余元,2016年10月12日治疗终结出院休养,李某平认为李某全负有全部责任,应予赔
偿,李某全认为没有责任,是李某平自已不小心摔伤,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无关,不同意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10月14日下午4点30分,李某平来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受理李某平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一方面,因本案受害人李某平是农民工。另一方面,因本案当事人隶属不同县区,属于跨区域矛盾纠纷案件。经洪城人民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等开展调解工作,并与双方当事人到坑坑洼洼的现场。本案争议的难点点及关键:一、李某平的损伤与李某全雇用活动是否有因果关系;二、如与李某全雇用活动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全有多大的责任,也就是应赔偿李某平多少钱?
一、纠纷的难点:李某平的损伤与李某全的雇佣活动是否有因果关系.本案系李某平骑电瓶车不慎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李某平认为骑电瓶车去李某全指定的莲塘金源汇景小区工地挖树必须经过事发路段,当时该路段路面凹凸不平,致当事人李某平骑电瓶车经过时摔倒受伤,而不是自已不小心所致,应由李某全承担医疗费等损害赔偿义务。但李某全认为李某平来莲塘金源汇景小区工地挖树是事实,但事故发生路段没有监控,交警队对事故责任又未作认定,事故如何发生及当事人李某平如何摔倒受伤,由李某全承担全部责任的证据证明不足,故雇主李某全不承担责任。因各方分歧较大,两个多小时未能调解。当即洪城人民调委会召开调解员会议,认真研讨分析。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经分析,调解员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比例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目前当事人李某平情绪不稳定,并打电话叫亲属准备去李某全家闹事也是调解中不可忽视的事实。本案由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直接导致事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又对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存在很大分歧,赔偿数额相差悬殊,调解难度较大。
纠纷的关键:李某平的损伤与李某全雇佣活动的法律适用及责任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综上所述,虽然此起事故发生时,事故发生路段没有监控,交警队对事故责任无法作认定,当事人李某平也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是骑电瓶车经过时摔倒受伤,而不是自已不小心所致,但当事人李某全作为雇主,不能排除与本案事故发生没有关联性。因此,雇主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平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尽管明确了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责任,但李某全仍然认为自己虽然不能排除与李某平摔倒受伤的发生没有关联性,李某平也不能举证自己是骑电瓶车去自己指定的莲塘金源汇景小区工地挖树途中造成的摔伤,既然双方都同样无法证明自己,自己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为此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考虑到当事人双方责任划分已经十分明确,李某平也确实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在赔偿金额上做出过多让步,为了尽快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调解员以雇主李某全作为突破口,从法理、情理上反复做雇主李某全的思想工作,告知李某全,从法律实践上来讲,李某平一旦走诉讼途径,作为雇主如果无法排除自己与雇员在从事其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的关联性,法院根据法律衡平原则也会判雇主承担主要责任,而且当事双方到时都得在交警、法院、律师事务所之间来回跑,还存在诉讼周期长、耽误日常生活等问题。从情理上
来讲,李某平本身家庭经济困难,受伤之后连经济来源都成问题,而且腿伤未愈就来调处中心申请调解也是生活所迫……通过几番情与理的说服工作,最终做通雇主李某全的工作,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1、李某全一次性赔偿李某平误工费、护理费等计人民币11000元; 2、签订本协议之日李某全当庭付给李某平4000元,剩款7000元一个月内付清李某平;3、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纠纷,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任何机关主张权利或上访。
【调解体会】本案难度在于李某平的损伤与李某全雇佣活动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比例之确定,其调解结果对于当事人李某平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李某平途中骑电动车摔倒受伤,但与李某全雇佣活动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平去雇主李某全指定的场所必须经过该路段,且雇主李某全认可该事实。根据法律衡平原则,调解员提出主次责任划分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从内心接受并认可。调解员与当事人同到现场,双方自愿来调委会,说明双方有调解意念,调解员抓住关键场景进行调解,这是本案能成功调解的关键。调解委员会打破常规,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
本案中,在没有视频监控且案发现场已经移动,交警队对本案事故责任又无认定,证据缺乏,受害人冲动行事,调解紧急且势在必行。调解员寻找难点、关键点,因案制宜,从情理法入手,引导当事人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定息止纷,化解社会矛盾。一个月后调委会回访,双方当事很满意!
【法律链接】《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调解要合法合规,情理原则不能丟
做调解工作,既要讲方法又要有技巧,逐渐摸索,日积月累寻找一套简洁易行的方法,对做好调解工作事半功倍效果,因此在新时期调解工作中必须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情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这“四讲”调解工作法为调解员指明了方向。
案例10:损害赔偿案
【案情介绍】
2017年8月22日2时许,王某驾驶涂某所有的小车,驶入杨某的汽修理厂内,在倒车时撞上汽修理厂的维修车辆,造成正在维修车辆底部作业的刘某当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派出所、安监站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住肇事人及肇事车辆。死者家属情绪异常激动,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可能性极高。派出所民警、安监站工作人员积极疏导家属情绪,协助家属将遗体运往殡仪馆,并将家属代表带到调委会。
受理后,调委会高度重视从细节入手,精心营造一个和谐的调解环境。当死者家属到达时,调解员已在门口等候,桌上倒满一杯杯热腾腾的茶水。调解员耐心地听取家属的陈述,详细记录了家属提出的要求,并细致地询问死者家庭情况。调解员细心、耐心的工作态度,逐渐消除了死者家属的对抗情绪,家属代表也开始向调解员询问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家属的疑问,调解员一一给予解答,并提供法律意见。经过几个小时的努力,死者家属的情绪趋于理性,并明确表示将依法与肇事者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将诉诸法院。此后,双方经数次调解,均因赔偿金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肇事者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一时无法凑集巨额赔偿款,提出分期支付赔偿款。听到肇事者的提议后,家属情绪激动并强烈反对,致使调解陷入僵局。
针对当时的困局,调解员提出首先攻破肇事者心理防线的建议,从最近几次调解过程中,明显感觉到肇事者马某一再推卸责任,并多次声称自己经济困难一时无法支付赔偿金,致使调解一再陷入僵局。从法律的角度讲,目前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该是合情合理的,并非漫天要价,调解会应当给予支持。调解员约谈肇事者马某,一开始马某还是一再客观地强调自己经济困难,没有支付能力,该抓人的抓人,反正他就是没有钱,一副破罐子破摔的痞子习性。面对马某的不当言论,调解员当即给予驳斥。调解员说,死者林某正值壮年,上有老、下有小,是家里的顶梁柱,如今无辜被撞死,对于这个家庭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你一再客观强调家庭经济困难,无支付能力,你有没有想过死者家属今后的生活情况?况且,在该意外事故中,你应负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从法律层面上讲,当事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时,也只能按期支付;但从道德层面上讲,你能心安吗?此时,肇事者已陷入沉默了……,并提出死者家属可以向雇主曾某索赔。此时此景,案情出现重大转机,调解员趁热打铁,抓住马某应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另一方面,调解员向马某反馈了死者家属的赔偿意见,并耐心劝说马某要体谅对方的实际困难,本着解决问题的积极心态,及时将事情化解。为增强调解效率,调解员还邀请了当地派出所民警和综治办、安监站等部门共同参与,多方配合,各自发挥职能作用,实现无缝对接,保证事故的快速解决。调解员认真地向双方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劝导双方互谅互让,解决纷争,尽快消除矛盾。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马某提出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在协议签订当天先行支付贰拾万元整,剩余赔偿款贰拾万元整1个月内支付,获得死者家属的同意。双方于2016年9月23日,在调委会签订赔偿协议,这起纠纷不但得到了圆满解决。
【调解体会】在该纠纷中,涉及当事人主要有肇事者、肇事车主、雇主、受害者,调解员在众多法律关系中,准确抓住本案的关键。对于受害家属提出的合法要求,调解员大力支持。同时,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抓住了肇事者企图将一部分赔偿责任推向雇主的心理,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给予反驳,讲事实,摆道理,彻底打消肇事者的幻想。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并非调解员单打独斗,而是以调解组织为载体,联动综治办、派出所、安监站等职能部门,迅速查清死因、分清责任、明晰法理、案结事了。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
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11:土地权属纠纷案
2016年1月7日,村民董某带着家属,来到某信访中心,情绪激动地向工作人员反映问题。工作人员接待后将其引到调解室,待其情绪平静后进行详细询问,明白了是一起比较特别的土地纠纷。
事情起因源于20年前。某村有条生产路,其中一段在董某家的承包地中。该路未经过规划,弯弯折折,走人走机器都很不便。后经某村委研究决定,在十几米之外征用张某一块地,重修一条直路。而原老路则在新路修好后交由董某作为耕地使用。但因种种原因,新路未修完便搁置下来,还留下一小片空地。纠纷因此空地产生。
由于新路未修成,村民继续走老路,对董某家造成了一定损失。后经得村委同意,和与该地原承包人张某商议,董某便将这片空地使用起来,种植了树木。
随着国家土地政策变化,农民对土地有了更多的处理方式,因而也更加看重土地。张某便想要回该块地,并说这地本来就是他的。后找到董某商量,董某不同意。张某一气之下,将董某种在该地上的树木砍倒几棵,并挖走泥土,用于他处建房垫土。董某找张某理论未果,双方发生言语冲突,便到调委会来要求裁决。
【调解过程】受理该纠纷后,调解员与村委取得联系,询问调查了解情况。调解员归纳本案焦点:一、村里群众一直使用董某地里的老路,对董某确实造成一定损失,该空地作为补偿应继续交付董某使用。二、该土地已在20年前征为集体土地,张某不应以过去土地权属为由索地。且张某放倒树木,私自挖走泥土,属于破坏他人财物,应当给予批评处罚。调解员对董某张某做思想工作,安抚情绪,澄清事实,说明利害。经过多次谈话,宣讲法律,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主动化解矛盾。双方达成一致,张某赔偿董某500元,将挖走的泥土垫回,并放弃对该地的权属要求,董某也不再要求其他赔偿。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调解体会】农村问题复杂多样,发生了问题,要仔细梳理事情前因后果,找准争议点,对症下药。该问题的起因是土地权属,只有分析清楚该地权属,才能以此进行判断和调处。调解员对董某张某做思想工作,安抚情绪,澄清事实,说明利害。经过耐心谈话,学习法律,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张某与董某自愿达成协议.讲法律是新时期调解的方向,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由之路。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案例12:某与刘某健康权纠纷案
李某和刘某系邻居,且有一定的亲戚关系。2016年4月2日,双方因一棵树苗的毁损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抓扯和殴打,导致李某受伤住院治疗8天,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和脑震荡”,花去医疗费1800元。同时刘某脸上被抓伤,事发当天到生院门诊治疗。经村社干部、派出所调解未果,调委会介入。李某要刘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120元;刘某要李凤敏赔偿医药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安装假牙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9560元。
调委会受理该案后,对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发现刘某所提供的病历和司法鉴定等证据材料均是在李某于6月23日向调委会申请后,才在6月29日到医院牙科门诊治疗牙齿,诊治内容为门牙旁的两颗牙齿根折拔除,根管治疗后修复; 7月3日,刘某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在事发当天刘某去医院治疗仅有一张门诊处方,处方上载明是软组织损伤。刘某到医院诊治牙齿距5月29日足足一个月,从常理和现有的证据看,不能印证其刘某申靖书中称被李某打掉牙齿5颗(其中3颗为假牙)的事实。针对被告刘某提供的证据有许多疑点,着重去派出所、村社干部、医院牙科调查了解,查清事实,为案件调解做基础工作。在掌握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后,调解员再找李某了解情况,从其陈述中得知,是自己儿媳指使和从中作梗,最终导致刘某与自己发生纠纷,刘某与自己儿媳是表姐妹关系。经多次找李某沟通,她均是指责其儿子、儿媳。通过调查了解,调解员明确了本案的矛盾根源是家庭内部矛盾,焦点是婆媳矛盾,并确定了办案思路:从家庭内部矛盾入手解决问题,做到案结事了。
从李某的陈述中,调解员了解到其有两个儿子,小儿子在县城,比较有孝心;大儿子在家里,常与自己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恰恰就在调委会处理此事的一天下午,已过了下班时间,李某匆匆来到调委会,反映其家里的生活用具被大儿子摔坏,并扬言要杀死她。考虑到李某的处境,调解员先端上一杯热茶,稳定了她的情绪,听她把事情的经过陈述完毕后,拔通其儿子、儿媳的电话,从情、理、法的角度劝说其儿子和儿媳1个多小时,直到其儿子和儿媳情绪缓和,并表示李某回家后不再为难她。趁此机会,向李某说明其矛盾的根源不在于她与刘某间,在于家庭内部的矛盾,希望她正确认识自己存在的不足,配合调委会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她与刘某之间纠纷,同时解决其与儿子、儿媳的矛盾。通过近2个小时耐心细致做工作,李某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但要求刘莱赔偿医疗费。看到调解希望后,调解员及时把握时机找到李某、小儿子和她的侄儿媳妇及时做其工作,促进婆媳矛盾和案件纠纷的解决。
之后,调解员通知刘某到调委会,在进一步听取其陈述后进行调解风险释明,告知其调解员依法公正调解,根据案件事实,若她提供的证据不足,那她就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然后再给刘某讲理、讲情,讲明凡事要设身处地,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毕竟李某没有文化且年近60岁,要学会体谅他人,毕竟双方既是邻居又是亲戚。经过不懈努力,刘某愿意与李某和解,放弃其全部调解请求,但不同意赔偿李某的医药费。
鉴于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在缓和,加之李某一直在反映其大儿子和儿媳对她的态度极端恶劣。做通大儿子和儿媳的工作是解决本案矛盾的关键所在,于是调解员及时通知其大儿子、儿媳和小儿子、儿媳来调委会,但大儿子和儿媳来到后,态度仍然极端强硬,总认为李某在生活中存在问题,导致整个家庭矛盾重重,鸡犬不宁,甚至于大儿子还有想杀死他母亲即李某的想法。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3个多小时,最后一家人终于冰释前嫌,解决了李某的家庭矛盾,赢得了李某对法院的信任,同意面对面与刘某和解。第二天,调解员邀请了李某的儿子、儿媳和侄儿媳妇、刘某的姐姐以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一起参加调解,在调解员的
组织沟通下,双方各自检讨了错误,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刘某自愿放弃全部调解请求,双方握手言和,本案圆满审结.
【调解体会】该案案中有案,不仅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且事实认定存在很大难度,若是就案办案,不仅影响家庭的稳定,而且极易引发恶性案件发生,不利于社会和谐。所以,该案在调解过程中,讲证据,倾听当事人的心声换位思考缓和矛盾以情理法感染当事人背靠背调解等.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法律链接】《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动、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13:宅基地纠纷案
家住某村的杨氏兄弟俩,2016年1月起因宅基地界址一直不清发生争吵,哥哥大杨重建了围墙,弟弟小杨认为哥哥大杨重建的围墙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多次要拆除哥哥大杨重建的围墙,双方闹的不可开交,现场火药味十足,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2017年2月18日村委会向司法所反映情况 司法所打电话请求市某调委会介入进行调解。
市某调委会受理后次日调解员驱车60公里到某村委会了解情况 通过走访村民 及村干部介绍情况 调解员基本掌握了争议宅基地的原由. 接着调解员分别找大杨和小杨征求调解意愿 并认真听取大杨和小杨各自的陈述及诉求. 调解员表示理解希望他们念及兄弟情谊 同时要求他们实事求是调解员并向各方释明了相关法律法规. 临近中午村干部叫调解吃中饭 调解员对村干部说我们自备方便面 带有矿泉水. 自已解决中饭. 调解员一边撕开方便面一边朝小杨家走去讨要开水泡面. 当小杨给调解员倒开水泡面时 小杨主动对调解员说 我不想与哥哥大杨争宅基地了 只要哥哥大杨换一块2米的地就算了 以前我们也这样议过. 调解员问为什么? 小杨说你们从市里跑60多公里为我们解决纠纷 不收钱 贴油费和人工费 还吃方便面. 我心里愧忺. 调解员语重心长地对小杨说 我们调解员的工作就是方便群众 只要你们的纠纷妥善解决 生活和谐就是我们调解员的快乐. 这件事你们兄弟俩因小误会引起 刚才我们走访你哥大杨时也提过给一块2米的地给你 因你坚决要求你哥大杨拆除围墙. 我们想吃完泡面召集你哥俩坐下来调解. 未曾想你主动提出了换地调解方案. 这样大家吃完中饭就在你家现场调解. 吃完中饭 调解员再次去大杨家 把小杨的想法告诉了大杨 大杨听后非常吃惊 并再三感谢调解员辛勤工作. 随后大杨来到弟弟小杨家堂屋 弟弟小杨给哥哥大杨倒了一碗荼 主动对哥哥大杨道歉 大杨也向弟弟小杨承认自已做哥的没做好. 兄弟俩冰释前嫌愉快地在调解快议上签了字.现经调解当事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调解:1、双方界址以村委会丈量的实际尺寸为准(见村委会会议记要)。小杨同意大杨重建的围墙保留现状.2、大杨从房子的西墙空出3米地归小杨所有。3、双方确认本调解快议并自觉履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负责。
【调解体会】宅基地纠纷调解是门艺术。调解员不仅要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更要讲究恰当的方法和技巧。这就需要调解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创新,总结更多有效的方法。调解员找准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调解员要深入到产生争议地块的一线,通过走访相关人员,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善于从资料中探查线索,透过表象的纠纷看到产生问题的根本所在,从而搞清事实的真相。这样才可以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调解员与纠纷的双方建立良好的情感基础。宅基地纠纷,绝大多数都是历史遗留的处理起来十分棘手的问题,争议的双方经过长期的争斗,彼此积怨很深。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不配合调解人员的工作,将矛盾纠纷推向白热化。遇到这种情况,调解员万万不能急躁,要通过各种关系去和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协调,去和当事人双方建立彼此信任的良好情感基础,而在良好的情感基础上进行调解,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案调解中调解员通过走访交流 没有想到的是一碗方便面的举动就拉近了调解员与当事人的距离 最终化解了杨氏兄弟多年的恩怨.
调解是一个和双方当事人斗智斗勇的过程,有进有退,不可能一蹴而就。面对当事人提出的种种不切实际的要求,调解员既不能和稀泥,也不能一味的迁就和纵容,要适时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例举类似案例,对当事人进行劝戒,指出其行为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平和心态,正确对待矛盾争议,为进一步开展调解工作营造积极氛围。但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员在运用法律武器时务必不能激化矛盾,要把握好火候,找准好切入点。调解不是铁板一块,也要讲情理,讲情理仍然是调解工作的重要方法之一。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最后:
祝大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同时希望大家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好普法宣传和人民调解工作!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