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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知识讲座]校园法律知识讲座内容

发布时间:2024-03-08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3月8日发(作者:)

[学校法律知识讲座]校园法律知识讲座内容

[学校法律知识讲座]校园法律知识讲座内容

学校学习----法律知识讲座

快乐成长,从今天做起

为了让孩子们更好的成长,懂得保护自己,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11月

13日在太源司法所的帮助下我校开展了法律知识讲座。

太源司法所姚晓明所长亲自来到我校为三、四、五年级的孩子讲授法律知识。

姚所长在悉心的为孩子讲授法律知识!

姚所长给孩子们讲了一个关于法律的小故事,深深的吸引了孩子们的眼球。在听故事的过程中学习法律知识。

故事讲完,孩子们虽然小但是其中的道理都懂,引起了小小的深思。

看着孩子们都在深思,姚所长又对孩子们认真讲解了其中的道理以及法律知识。

姚所长告诉孩子们,要懂得保护自己。在遇到危害时就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最后姚所长祝福孩子们能够更健康更快乐的成长!活动在孩子们的欢声笑语中结束!相信经过这次活动孩子不但能学习到法律知识更能体会到其中的精神!

依法治校法律知识讲座

依法治校法律知识讲座

慕义寨小学

20XX年9月

依法治校法律知识讲座

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依法治校法律知识讲座。依法治校,就是指依法治理学校的意思。学校的管理者按照法治的原则,通过建

立完善规范、运行畅通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学校实施管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一切积极因素开展工作,充分、切实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与以法治校和以罚治校是不同的的概念。

今天和大家共同学习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学生在校人身损害的有关问题,二是处理学校内外部关系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首先,我们共同学习学生在校人身损害的处理。

学生在校人身损害的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核心内容就是伤害责任的划分。要想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学校和学生之间发生纠纷时的责任划分,首先我们应该了解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伤害发生的归责原则。

一、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按照其调整的法律关系可分为刑法学、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三大类。分别是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一个事件,可能单纯成立一种法律关系,也可能构成多种法律关系,如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了伤害,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或依法起诉,就构成刑事法律关系,被害人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开除教师公职的行为,与教师成立行政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成立法律关系必须有相应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存在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也可以存在于法人和自然人之间。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以团体或单位的形式存在。法律规定,学校自批准设立或登记之日起获得法人资格。

自然人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划分标准,大家记住10岁和18岁就行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年满十八周岁的人,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指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类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超过其年龄智力的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学校接触服务的对象主要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于学校接触对象的特殊性,许多社会人员和家长认为,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得为学生在校发生的一切事情负责任。监护按照设立的方式分别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根据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的概念,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学校受家长委托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现代一些法律理论还是义为学校和学生的关系是委托监护关系,尤其是寄宿制学校,委托的内容更多,范围更广。但即使是委托监护关系,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的解释,委托监护无论是全权委托,还是限权委托,委托人也就是法定监护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学校与学生间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

在民事纠纷中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除特殊规定外,均适用过错原则。

公平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 第123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以上三种法学上的分类,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原则,推定过错责任。《民法通则》中对过错推定责任的阐述方法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即只要有危害结果的

存在就先假定民事主体有过错,需对自已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我们看一下,对于学生在校发生的侵权责任民法中是如何阐述的。民通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高院人身损害法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法条,我们可以认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纠纷基本上适用过错责任,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学校有过失。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也适用公平责任。往往在实践中,法官也不一定对法律掌握娴熟,因此,当我们遇到诉讼时,一定要据理力争。

案例: 原告顾良与被告杨晨均系被告某学校的学生。1995年 11月 17日下午,学校的体育老师同时给两个班级的学生上体育锻炼课,安排学生进行地滚球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原告与杨发生相撞,导致原告眼、脸部受伤。经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告左眼损伤己达10级伤残程度。 原告认为是学校安排课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严谨,杨练习动作不准确所导致,故两被告应对他的受伤负责。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监护人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3元。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所受伤害是在上体育锻炼课期间,按照老师的布置进行运动练习过程中,与第二被告发生相撞事故导致。就原告而言,学生按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锻炼,不存在过错的情况;反过来,就第二被告而言也是同理。因为他们都是无民事行为

能力的学生,主观认识对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判断能力本身就不健全,因此在体育运动过程中,要求他们完全预知授课内容有无危险,并根据老师要求进行而没有偏差,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不能保证其每次运动都不发生事故,我们又怎能苛求学生呢?该老师的授课,是按照教育局审核批准的教学大纲进行的,并无偏差或越轨之举;与此同时,整个事故是在瞬间发生的,因此,要求老师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避免等也是

不切实际的要求。所以此事故的发生属意外事件,三方均没有过错。判断学校有无过错时,我们要避免不从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而是认为学生只要在学校发生了事故,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这种认识与实践,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学校给付顾人民币*****元。二、杨给付顾人民币5712元。案件受理费3706元、鉴定费700元,合计人民币44O6元,由顾负担人民币880元,学校负担人民币2206元,杨负担人民币1320元。 本案是意外事件,当事人都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不但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要的。法院最终也是按照公平原则,判决由当事人酌情分担原告的损失,并且判决的用词是“给付”而不是“赔偿。这个案例适用的是公平责任原则。

三、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情况

我们了解到,学校对学生在校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过错责任。那种哪种情况是学校有过错呢,民法中的有过错一是指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二是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学校出现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和侵害学生权利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学校应当对学生履行的法定义务。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河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都有详细的相应规定,尤其是《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非常详细地提出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要求。原有法条,各学校领导可自学,我简单归纳汇总为以下几个

方面:

1)、守法。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和教育教学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2)、设备设施安全。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的学校,保证场所和场所内所有设施设备安全。 墙体、栏杆、体育设施、实验室的设施装备等。

3)、安全教育和管理到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4)、不侵权。有合格的从教人员,从教人员行为符合规范。尊重未成年人的

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这种人员即使对学生进行了职务以外的侵权活动,学校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5)、维护和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中,不好把握,难以划分责任的情形就是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很抽象。并且,汶川地震出现反面人物范跑跑后,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增添了保护学生的条款。但加入这样的条款,并不是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有所改变,学校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护是一般性安全保护,不是特殊性安全保护义务。适用到司法实践中就是看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

什么是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是指教育工作者应当以保护受教育者的生命安全为前提,在运动、实习、组织活动及课堂教学等具体教育活动中,预测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发现事故发生隐患,合法、谨慎、合理配置地实施教育活动,预见和防止校园伤害事故出现的义务。 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法律中一直没有具体规定,只在《中

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5条第二款提到“学校教师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由于受教育者大都是未成年人,他们在认知和预见方面还存在一定缺欠,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种观点,校方对于学生身体、生命的安全,负有避免发生侵害行为的安全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于具有内在危险性的教育活动中。因此,实施该类教学活动时,如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学生受到损害时,教师应负过失责任。学校则以教师过失为基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危险结果预见和危险结果回避。危险结果预见要求学校一是对教育活动中存在的伤害危险性进行预见。如化学实验的操作、实验品的保管等,二是注意收集学生在校综合信息,对学生危险性指数作出判断与预防;如学生具有不宜从事某种体育运动的特殊性体质、心理出现异常波动,可能有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等。三是预见应根据学生年龄以及教育活动的性质。体育活动是否与学生年龄身体相适应等,年龄越小、内在危险性越高的教育活动,

危险注意的程度越高,所实施的预防措施要求越高。四是预见应按照一般教师之教育、社会生活知识,经验判断。

危险结果回避是指履行充分说明的义务,采用通俗的语言告知教育活动性质、危险性、注意事项;并且采取一切安全保护、防范措施。一是制定教学活动中有效、安全的管理及组织计划。二是危险结果出现的应对措施,指导及组织与实施必要措施,避免学生出现伤害或将伤害程度降低最低程度。

上课期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案例:

案例:某小学二年级的美术老师李某,要求学生上手工课时每人带一把剪刀,但没有对学生所带剪刀做任何要求。在上手工课时,李某正在教室的后面指导学生,坐在教室前面的某甲(8岁)因忘记带剪刀,无法完成李某布置的作业,于是向同桌的某乙(8岁)借,某乙不借,两人争夺起来,不幸,某乙的剪刀扎入某甲的左眼,由于某乙所持的剪刀是既尖又锋利的张小泉剪刀,结果导致某甲左眼被摘除。

某甲的监护人将某乙的监护人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10岁以下的儿童持剪刀上手工课,比一般课程的危险度增大,但李某组织手工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既没有对学生所携带剪刀做特殊要求,譬如,要求学生携带圆头的手工剪刀,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失。因李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判决学校对某甲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某甲损失。

案例分析: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学校、教师对学生管理不善,以及教师维护课堂秩序不力,观察课堂动静能力不足,因此学校、教师有过错,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中的学校应承担责任。

课余时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案例:

A、中午没到上课时间,但老师和部分学生已在教室中,两名学生用小食品袋中的剑打着玩,教师没有注意,或注意到没加制止。在打闹中一名学生把另一名学生的眼睛戳伤,导致十级伤残。受害人将致害方和学校起诉到法院,法院判

决学校承担40%责任。承担的原因是虽然是中午非教学活动时间内,但儿童不能预知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教师发现没有及时制止,所以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所以承担责任。学生课间玩的游戏,发现有危险一定有及时制止,没有制止,承担相应责任。

B、下课时,几个男孩在操场上玩起了跳山羊游戏,学校几名老师发现后,因不是自已任课班级学生,未加制止。一个男孩在跳的过程中摔倒,造成骨折。学校认为下课期间学生自己玩游戏,不应当承担责任。家长起诉,法院调查认为,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学校教师已发现学生在做具有一定危险

性的游戏,没有及时加以提示和制止,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没有管理好物品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案例:

13岁的小刘与12岁的小张均系湖南省益阳市某联校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下课后,小刘与小张等同学一起到学校礼堂旁的乒乓球台相互玩耍。小张发现礼堂一角放着一张破旧不堪的竹凉床,于是从竹凉床上拆下了两块一米多长的竹篾片,从小张手中取下一根,两人手持蔑片,对打着玩。。

正在教室里午休的学生干部小赵听到后,对两人的行为提出批评并予以制止。两人没听,不一会,小刘爬上球桌,与小张对打,不料手持的竹篾片刺中了小刘的左眼,造成眼球摘除,经法医学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小刘父母将学校连同小张一起告上法庭。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刘因伤所受的各项损失由小张赔偿60%,乡联校赔偿40%。

一审判决以后,乡联校不服,以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张在课余时间做危险游戏,不听学生干部劝阻,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刘受伤,加害人小张对此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做危险游戏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但其不听劝阻,放任自己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乡联校有义务加强对在校学生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因学校疏于管理,未将闲置于礼堂内已破损的竹凉床及时清理,客观上为刘、张做危险游戏提供了条

件,乡联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判决学校小张承担50%责任,学校承担30%,小刘自已承担20%责任。

2、学校和教师容易出现的对学生的侵权行为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违反免试入学的,6周岁入学年龄限制,对不到中心校幼儿园进行学前一年教育的,开除义务教育段学生的。对初三学生劝退的,高中开除学生不办理开除手续又禁止学生上学的。(省教育厅接访某重点高中案例:对高三学生做开除处理,未办理相应手续,家长求情后,保留学籍,责令学生到外校借读,一年后学生没有考上大学,家长上访,提出巨额赔偿请求,并扬言通过国际媒体呼吁)

2)侵犯学生的人格权。人格权包括与身体权、名誉权等。侵犯学生名誉,侮辱性语言辱骂学生;侵犯隐私权,公开学生的信件等;侵犯人格尊严,强制搜查学生身体和物品的;侵害生命、身体和健康权体罚学生造成身体等。

3)财产权。强制乱收费。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第二种是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4)对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内容的知情权。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12种情况不承担责任的6种情况都进行了说明。在处理12种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中,我们还要充分考虑是否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学校领导可自已学习。

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不履行法定义务和侵权的直接后时就是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我们通常只重视发生经济赔偿的事件。

经济赔偿的范围: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医药费为法庭庭审结束前实际发生的费用。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

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且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受理单独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表现形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五、发生伤害事故后的处理。

1、及时救治、控制现场,通知家长,通知保险公司。尤其要做好校责险报案,只要发生意外伤害,无论你认为学校有无责任,家长态度如何,必须在24小时内先报案。

2、查找原因,重视各种原因证据的收集。收信证据要合法,证据要签字。别等到发生诉讼了再收集,其在法庭上的采信程度是打折扣的。

3、在自愿、合法平等的基础上,与各方解决争议。解决争议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中学生高中生不满18周岁的。

4、在第三方调解下,达到协议。

5、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认为有理就能打赢官司的想法是片面的。伤害事故发生责任的划分,也不是一是一,二是二的。基本上是看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充分性,辩护的理由是否正确,法律依据是否恰当。在民事诉讼中,除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外,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青石小学案例。证据收集到位。答辩到位。

6、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写出报告。

7、处理可能涉及的程序性事件,索赔等。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的民事法律纠纷诉讼时效是两年,即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之内行使诉讼权,如果不行使且没有法律规定的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就丧失了胜诉权。特殊时效是这样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为一年;因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3年;因产品责任导致人身伤害的赔偿请求权适用2年时效。最长诉讼时效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情形。

对学生之间斗殴引起的伤害事故。学校也要按上述处理要求,通知家长,向保险公司报案,调查经过等。当事人家长要求学校协调处理的,学校尽量调解,这里强调,学校对学生之间的民事纠纷没有行政裁决的权力,不同意调解意见的,学校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部门解决,公安部门调解不了的,告知其诉讼解决。

六、学校在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除保证校舍设备设施安全和加强安全教育管理等常规性工作,结合检查中发现的以及受理信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我对各学校避免学生伤害事故引起民事纠纷强调以下注意事项。。

1、注意职务行为中对学生人格权利的保护。近年来我市发生不少因教师控制不住情绪,对学生实施体罚造成经济上严重损失的案例。问卷调查中,几乎全市各学校都有个别教师讽刺挖苦学生的行为。体罚的危害性后果这里不强调了,强调一下教师侮辱学生人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现在的儿童,心理承受能力差,比较脆弱。作为教师一定要注意不要使用侮辱性语言,一旦学生想不开,出现心理问题、精神问题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不但须承担民事赔偿,还构成违法犯罪。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重庆市渝中区初三女生丁某受到老师的体罚和侮辱后,出

于对老师及家庭的怨恨而跳楼自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侮辱罪判处这位老师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丁某因上学迟到,被其班主任汪宗惠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其间,汪宗惠不仅对丁某进行了体罚,还当着丁某同学的面侮辱丁某:“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当天中午,丁某留下遗书后,从学校教学楼8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在遗书中,丁某表达了对老师汪宗惠及家庭的怨恨。事后,丁某父母以老师汪宗惠犯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合议庭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汪宗惠作为一名从教多年的教师,

应当明知体罚学生和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会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贬损,仍实施该行为,足见其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汪宗惠当着第三人的面,实施侮辱行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公然”性,是导致丁某跳楼自杀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法院认为,鉴于汪宗惠是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实施的侮辱行为,其主观恶意不深,且有一定悔意。丁某跳楼自杀确系多个原因,加之汪宗惠又具备缓刑的管教条件,故作出了缓刑判决。

家长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学校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4万元。

2、认真履行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职责

首先实施教学活动时,一定要对学生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加以制止,尤其是体育课、实验课上,要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组织大型活动也要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29条、30条的要求,做好一切计划、组织、预防等。其次不得擅离岗位,放任学生在教室。对教师擅离职守发生事故的,学校和教师必须承担责任。目前我们各个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学生到校后,让学生回家拿东西;让学生替教师买东西的;体育课,不按大纲要求开课,教师离开让学生自由活动或踢足球的等。

3、不要安排组织学生参与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如擦玻璃、到较危险的山上种植树等。

案例:

教师分配学生工作。例如,学生甲、乙根据班主任老师的安排,中午为本班学生就餐分饭,在分饭过程中,不慎将汤盆碰翻把脚烫伤,家长将班主任老师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医药费等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学生家长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因为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学校和教师负有保护其安全的管理责任,而给学生分饭超出了学生的学习范围并存在可能发生的危险,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预见性不明确,而班主任老师应该预见,违反了对学生安全关照的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宿舍安全管理。寄宿制的学校学生除学习时间外,也在学校生活,学校提供了宿舍,就意味着要对其在校期间的一切行为负管理责任。要依法建立健全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

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加强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不能把学生锁在宿舍楼里。

5、高度重视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未到校、自行离校等与学生安全相关的信息及时通报给家长。没有及时告知的,因告知不及时,引起危害性后果的,学校须在没有告知而引起的伤害范围内承担责任。在处理一些纠纷中,我们发现班主任教师普遍存在这种心态,一个学生没按时上学,教师的第一反映就是,家长真不象样,孩子不来上学也不请假。因此不能及时与家长沟通,通报孩子的安全信息。我们学校必须建立起在学生迟到多长时间必须报告学校、联系家长的制度。我市有比较惨遭重的教训,麻线案例。

学生生病未及时告知家长的损害案例:被告江苏省淮安曙光双语学校(以下简称曙光学校)是民办寄宿制小学,对在校学生实行封闭式管理。20XX年6月13日,原告吴凯(8岁)的监护人与被告朱超(7岁)的监护人分别与曙光学校签订入学协议书,送吴凯与朱超入

学。一天,吴凯与朱超在宿舍内各自床上休息时,朱超将一枚橘子扔到吴凯右眼上,致吴凯右眼受伤。老师发现后即送吴凯到校医务室治疗,但由于伤势较重,虽经校医治疗十余天,未见明显好转。学校这时才将吴凯受伤一事通知了吴凯的父母。吴凯的父母带吴凯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朱超的监护人和曙光学校也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经法医鉴定,吴凯的右眼钝挫伤、右玻璃体积血、右视网膜脱离,致右眼低视力1级,构成十级伤残。因三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凯起诉要求曙光学校与朱超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学费等损失。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超在宿舍内扔橘子砸伤吴凯的右眼,因为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朱超的监护人依法应当对吴凯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曙光学校系一所民办寄宿制小学,按照该学校的管理制度,学校里专门负责学生生活的老师应当对学生的就寝情况进行巡视。吴凯、朱超等学生超过规定时间未人睡,曙光学校对此没有及时发现并进行管理;在伤害事故发生后,曙

光学校不仅未给吴凯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且滞后10多天才向监护人通知吴凯受到伤害的情况,以致延误了治疗。曙光学校对学生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曙光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使朱超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受到限制,故曙光学校对朱超、吴凯未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是导致本案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朱超系加害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吴凯因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均应得到赔偿。其主张的误学费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30%

6、建立健全发生伤害事故后的应急处理制度。

7、食堂就餐的有无传染病的体检措施。

8、幼儿园、小学低年级上下学接送的交接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我们建立这样的制度。但据我了解,我们小学低年级全部没有这样的执度,包括少年宫,也有许多不满10周岁的小学员。当然这项制度的执行会增加学校很大的负担,尤其是学额高的学校。但要求我们建立而没有建立,发生学生走失的行为,如果家长找到学校学校也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9、午休时间的安全管理

以上内容是我们目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几个方面。要求我们学校必须完善学校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尽量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方面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牵扯工作精力。

处理学校内外部关系涉及到的的法律问题

一、依法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学校是国家依法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我们除加强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外,在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能遇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现象包括: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2)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4)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

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组织播放或传播淫秽物品的

遇到上述情况时,如果侵害来自于外部,学校都会处理得很好,如果这些行为是在校学生所为,学校往往就会采取校内解决的方式。影响学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学生违法行为的思想误区主要有两点一是在校学生在学校违法,司法机关不处理。二是学校制度和教育可以解决学生的一切错误问题。第一种想法,甚至某些派出所工作人员也有。我们不要轻易相信司法人员都是熟悉和掌握法律的,要自己认真研读法条,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确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绝不是不调查,不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这样规定的,14岁以下不处罚,但公安机关也应当调查,责令其监护人加强教育管理。14—18岁减轻或从轻处罚,14—16岁不适用行政拘留,但是可以罚款;16—18岁首次不拘留,再犯就可以适用拘留。对于一些学生已达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应及时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受理我们可以反映其行政不作为。学校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不可意气用事,以暴制暴,使自己也违反法律例如,遇到个别学生在上课期间大摇大摆出去,敲别班教室门捣乱;不服班主任以外教师批评,出手打老师等,这完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矫正青少年不良行为,仅靠教育的力量是不够的,尤其是已对学校教育产生逆反的青少年,通过公安机关,适当惩戒会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

学校领导还要学习了解我们可能涉及到的严重违法问题,也就是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教育部门特殊主体,涉及的犯罪行为有:

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即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2)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7年。

3)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安全事故罪。

4)受贿罪。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5)非法披露信息罪。刑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学校领导要自觉守法,同时对个别教师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的,要向有关部门举报,一定不要隐瞒和包庇。扶余县卖高考作弊器的两名教师在以经营销售间谍器材罪被起诉时,同时受到起诉的还有其中一名教师的好朋友,他为朋友存了8万元的违法所得,涉嫌隐藏转移赃物罪,受到三年刑罚。在这里强调,学校教师有受到治安处罚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必须按我局制定的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上报,由教育局按有关人事规定予以处理。

二、严格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处理好与临时聘用人员的合同关系。

学校有一些自自己的临时用工。如食堂工人、清洁人员、打更人员或有关文件早已不允许使用的代课人员等,这些人员一经使用并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实施管理,就与学校成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方面,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我们要注意以下问题:

1、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任务完成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哪种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二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的。三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什么不胜任及违反纪律,身体不好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目前我市各学校仍有代课教师存在。但凡这种情况,几乎都有人情的因素在里面。学校切不可大意,用工形式到底是实习,还是使用,怎样使用,多长时间,待遇怎样,一定落实到纸面上,并做为证据保存好,避免为日后造成难以收拾的麻烦。

如果存在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一个月之内,用人发出书面通知,劳动者不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一个月之后,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订立合同,劳动者不愿订立的,用人单位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注意一定是书面通知到。

2、签订合同后,必须按劳动法的规定和合同内容履行。为劳动者参投保险,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发放加班费。教师管理并不完全适用劳动法。只是依用。加强管理与考核,保存相关考核资料,出现不胜任工作或失职等情况,可以做为资料,依法辞退。

3、解除和终止合同时注意的事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不得自行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如果中途想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45条有明确规定。

强调这样两点,一是无论是终止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必须向劳动者发书面通知,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文本材料,要保存两年。二是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大多数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情况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需支付的情况有: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劳动者本身过错的解除合同情况。还有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想续订合同劳动者不愿续订的情况。除以上情况外,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额度的补偿金。所计时间未满一年的部分,1-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6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

有些学校提出打更人员,有劳动保障的,我们使用当然不必再为其投保。没有劳动保障的,投又投不起,不用还不行。周边市县有采取让没有生活负担的在职老教师长年值班的办法,其他教师拿一部分钱补贴,这样既明确了责任,又涉及不到其他问题。实在没有这样的人,也负担不起高额费用,有一种规避的办法是签订劳务合同。劳务指的是提供委托、加工承揽、交通运输等服务。学校在使用打更或清扫人员时,可以以委托或承揽的形式,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学校和该人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使该人成为学校的内部成员,明确该人享受的待遇,应当遵守的条款,和失职责任,而不是按学校人员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当然我们不鼓励这种做法,因为当前民商法并没有对劳务有一个明确界定,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责任。

三、尽量避免请家长帮助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劳动

学校现在都是楼房,学校打扫卫生时,以前常常有请家长擦玻璃的现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3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4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

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这就是说,家长在帮忙过程中如果出现人身伤害,学校是要负全责的,不管是学校让的,还是家长主动帮忙,除非你明确拒绝。最好使用注册设立的家政服务人员,学校与其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一旦发生意外,适用于合同法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引起纠纷通过法院诉讼的一般只按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部分费用。

随着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备,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到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希望各位校长加强自学,学会用法律原则的来思考问题,利用法律的武器解决问题。尽量避免“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校长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影响到教师,教师则会影响到一代又一代学生,进而影响国家的法制化进程。我也是简单自学,不当之处,请各位校长多多包涵。

校园安全法律知识讲座2

校园安全法律知识讲座

黄炳华

一、校园治安形势异常严峻

据有关部门统计,20XX年全国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达1.44万,每天有近40名学生死于非命。

★典型事故:

1.20XX年11月13日,山东省平邑县武台镇中学初一年级学生下晚自习时,因楼梯电灯不亮,个别学生跌倒,导致后面大量学生挤压,造

成5人死亡,32人受伤。

2.20XX年3月6日,正值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芳林村小学发生一起校园爆炸案,一栋教学楼被拦腰炸断,42人遇难,其中37人是刚刚领到新学期课本的三四年级学生。

教育部办公厅的通报如此表述这起事故: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两会”期间,有150多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呼吁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上海7月13日,通过全国首部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二、校园安全事故的造成的危害

1. 使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

2. 给学生家长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痛苦。

3. 使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受到影响。(用焦头烂额来形容。诉累、消极保护措施)

举例:一所小学,下课铃响起,校喇叭立即响起

三、校园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

1、校方在教育、管理、硬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

学校被炸惨案的事故原因是,该校学校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社会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学校,致使一患精神病的村民突然闯入学校,造成了这场惨案。

2、学生在守纪意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3、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件(体育课、戏闹)

四、家长在教育子女加强安全意识教育、要求子女遵纪守法、学会自我保护方面应尽的职责

1.纠正观念误区:一些家长认为孩子交给学校,学校就是孩子的监护人

(1) 学校不是监护人。

所谓监护,是一种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而设立的特定保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将亲权之外的学校列为监护人。

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等。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学校是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的机构,承担的只是

发生事故,各方以什么原则承担责任。

学校不负无过错责任。

(2) 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并非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发生事故,不是完全由学校承担责任,而是看具体是由谁引起的过错,就由谁承担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由侵权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事故。在几方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具体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按照过错推定的方法,首先学校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能够证明在教育、管理等方面确无过错的,方可免责。意思是说由学校举证自己在教育管理方面并无不当。

案例:

a午休学生离校溺水身亡案。(共同)

b投掷标枪案(共同)

c报复烧人案。(学生)

d罚吃苍蝇案。(学校)

一般情况下,学校有下列情行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见《上海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

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均无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由当事

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案例:

a学生坠床死亡案。

b体育课滑倒导致脑震荡案。

c小学生被阿姨领出硫酸毁容案。

有下列情行形,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海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

2.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费用。《上海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18、19、20条

3.学生监护人应经常主动配合学校对子女加强安全教育,要求学生遵纪守法,学会自我保护。

(1) 加强平时教育。

(2)对学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

(3)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投保。

(4)事故发生后,各方尽最大诚意积极和学校协商解决。

校园安全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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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治安形势异常严峻

据有关部门统计,20XX年全国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达

1.44万,每天有近40名学生死于非命。

★典型事故:

1.20XX年11月13日,山东省平邑县武台镇中学初一年级学生下晚自习时,因楼梯电灯不亮,个别学生跌倒,导致后面大量学生挤压,造成5人死亡,32人受伤。

2.20XX年3月6日,正值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芳林村小学发生一起校园爆炸案,一栋教学楼被拦腰炸断,42人遇难,其中37人是刚刚领到新学期课本的三四年级学生。 教育部办公厅的通报如此表述这起事故: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社会影

响极为恶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二、校园安全事故的造成的危害

1.使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

2.给学生家长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痛苦。

3.使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受到影响。(用焦头

烂额来形容。诉累、消极保护措施)

举例:一所小学,下课铃响起,校喇叭立即响起

三、校园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

1.校方在教育、管理、硬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

学校被炸惨案的事故原因是,该校学校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社会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学校,致使一患精神病的村民突然闯入学校,造成了这场惨案。

2.学生在守纪意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3.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件(体育课、戏闹)

四、家长在教育子女加强安全意识教育、要求子女遵纪守法、学会自我保护方面应尽的职责

1.纠正观念误区:一些家长认为孩子交给学校,学校就是孩子的监护人。

(1)学校不是监护人。

所谓监护,是一种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而设立的特定保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将亲权之外的学校列为监护人。

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等。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学校是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的机构,承担的只是

发生事故,各方以什么原则承担责任。学校不负无过错责任。

(2)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并非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发生事故,不是完全由学校承担责任,而是看具体是由谁引起的过错,就由谁承担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由侵权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事故。在几方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具体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按照过错推定的方法,首先学校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能够证明在教育、管理等方面确无过错的,方可免责。意思是说由学校举证自己在教育管理方面并无不当。

案例:

a午休学生离校溺水身亡案。(共同)

b投掷标枪案(共同)

c报复烧人案。(学生)

d罚吃苍蝇案。(学校)

一般情况下,学校有下列情行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见《上海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均无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案例:

a学生坠床死亡案。

b体育课滑倒导致脑震荡案。

c小学生被阿姨领出硫酸毁容案。

有下列情行形,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海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

2.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费用。《上海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18、19、20条。

3.学生监护人应经常主动配合学校对子女加强安全教育,要求学生遵纪守法,学会自我保护。

(1)加强平时教育。

(2)对学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

(3)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投保。

(4)事故发生后,各方尽最大诚意积极和学校协商解决。

校园法律知识讲座

校园法律知识讲座

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愉快的暑假已经过去了,又迎来了紧张的学习、工作、生活。应学校的要求,今天利用刚开学这个难得的机会,和同学们共同交流一下学法、懂法、用法方面的一些问题和看法。虽然我所讲的有些内容,对大家来说可能不是很熟悉,但很有必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讲座,让同学们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做个知法、懂法、守纪的好学生、好少年。并对以后如何走好人生路有所启廸,有所借鉴。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崛起的希望,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使之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接班人,是我们在座每一位老师包括社会各界应尽的责任。近年来,由于各方面原因,侵害校园的案件以及学生犯罪问题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和教学秩序。我们一方面要对侵害校园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校园治安环境的整治工作,做好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患能力和遵纪守法意识。

今天和同学们共同交流一下学法、懂法、用法方面的一些基本问题和看法,并利用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典型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给大家敲敲警钟。为此,我讲四个问题:

一、小学生为什么必须学习法律知识?

二、小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三、小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四、小学生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 小学生 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邓小平爷爷曾经指出:“法制

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小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学生学习法制是当前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通过学习法律,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才能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什么是可为,什么是不可为。同时知道怎样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其次,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去处理发

生在自己身上的矛盾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发生。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只有掌握了法律知识,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例如:有的父母由于种种原因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大家遇到这事怎么办?如果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狗咬伤了你怎么处理?你如果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再次,学好了法律,可以跟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和损害了人民利益,国家的法律就可以制裁他,他就是过街老鼠,人人都可以喊打。因此,谁违反法律,就要理直气壮地与之作斗争。对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总之,只有学好法律,才能知道自己哪些合法权益,才能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才能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我给同学们讲一个案例: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小学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网络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诈钱财。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谢某,刘某就走上前要谢某给他钱,并威胁谢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能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谢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

以后刘某陆续向谢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小有一次,刘某逼谢某带他到谢某父亲那里骗走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谢某拿五十元,谢某不给,刘某便将谢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谢某手掌,用烟头烫谢某,并要求谢某第二天小午把钱交到刘某手小,在这种情况下,谢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谢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

第2款规定:犯抢劫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原因看,一方面,犯罪人刘某贪图享乐,沉迷于游戏机,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谢某由于平时没有学好法律知识,不懂得怎样跟犯罪分子作斗争;不懂得运用法律知识,去正确处理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勒索。从这起案件小,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学习好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再举过例子:在校园内有人向你要钱要物怎么办?同学

们在本校内被人强要钱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见,但相信在座有些同学可能遇到过。向你施加威胁的有本校的学生,也有外校混进来的学生。本校的往往是那种沾染了不少恶习的,出了名的坏孩子,你也可能认识他,他会有时向你索要钱物,比如现金、香烟及其它物品等。不给就说要打你,甚至威胁说以后见一次打一次。他敢做这种事情难道就不怕老师吗,就不怕学校处理他吗?是不是胆子太大了?我看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抓住你胆小怕事的心理,怕以后报复。其实他心里虚得很,只要是学生,没有一个不怕老师的。有个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那就是学校里的班干部、“三好学生”就很少遇到这种敲诈勒索的事情,为什么?是因为这些班干部、“三好学生”都有股正气,他们遇到这些事情一般都会主动、大胆地跟老师讲,敢于跟不良行为作斗争。哪么遇到这种事情如何解决呢?(1)应该大声拒绝,表明立场,“不行,我凭什么给你!我报告老师去”,要有正气压住邪气的信心和

勇气才行。(2)看看自己视野小有没有老师和正义感的同学、同时大呼,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记住千万不要胆小,软弱在此是一文不值的,你越软弱他们就越欺负你,他们的阴谋就会得逞。也用不着和他们动手,如果动手,一是显得你不文明,有时有理会变成没理,二是你也容易吃亏,毕竟寡不敌众。在校外,时常有一些不三不四的小青年,他们都是本地的流失生和已经毕业的人,他们和坏孩子相互勾结,狐假虎威专欺负软弱的同学,记住:(1)当你遇到这种情况时,先要拒绝和不认识的人答话,( 2).如被强行拦下,要义正辞严说我没有钱,同时找机会迅速离开,(3.)如果

再不让你走,你就报警,他们是不敢打你的,一旦打你,那就犯了抢劫罪,那可就要坐牢了。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他们敢打你,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二个问题:小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小学生违法犯罪有家庭因素、社会因素、个人原因,在

这里我主要谈后两个方面:社会因素及个人原因。 社会的负面影响主要来源于网吧、酒吧、歌舞厅娱乐场所、游戏机室等;来自于不良图书、报刊、杂志、漫画和某些影视、录像作品;黄、赌、毒现象等。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

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1、目前影视、录像、刊物等大众传播媒介对人们特别是小小学生吸引力极大。一些不良的影视、录像、文学作品则会消磨小小学生的意志,起着负面的、消极的影响。例如:现在有些影视多半属于武打格斗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打斗,或谈情说爱,这对小小学生来说,由于情节曲折惊险,感情缠绵离奇,黑社会老大威风凛凛,正适合他们的口味,如香港电影《古惑仔》等。由于这种片子宣扬江湖义气,拉帮结伙,以打群架为荣的思想,使有些小小学生直接去模仿,打群架、称“老大”,寻求刺激,这些镜头往往是诱发青少年伤害案件等暴力性犯罪的根源。如:发生在近期李厝村学生与五香溪村学生之间打架斗殴事件,就是因为李厝学生骑自行车后面挂一张光牒被五香学生耻笑引起。由于一些不良

居心的村民从小挑拔,制造事端,煽动村民闹事,不听从公安机关依法调解处理,公然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搞到现场很混乱,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要不是外砂镇政府和派出所的及时制止处理,差得酿成两村械斗的大祸。人民警察在现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阻碍人民警察执法的主要闹事者当场进行了强制带离审查,并对两名主要肇事者进行了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详细情况前面汕头《今日视线》也有报道。同学们,你们想一想,假如当初大家保持清醒头脑,利用法律知识,把发生的矛盾及时报告老师或派出所处理,就不会造成后来这种后果。肇事的学生们可能不知道这种事情的严重性,万一两村真的打了起来,造成流血或者死了人,你们或者家长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现在你们的行为在派出所都有记录在案,对你们今后的考学、当兵、入党、找工作等都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同学们要吃一堑,长一智,做什么事情都要三思而后行啊,一旦犯错,就无法弥补,悔恨终生。

2、来自网吧、游戏机厅等娱乐场所的影响。一是吧、游戏机厅等的监督不到位,使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吧、游戏厅经营商虽然店里有按规定挂起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明牌标志,然而他们为了“钱”丧失良心与理智,为学生提供“便利”服务。三是许多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

戏,通宵达旦地在这些场所里玩乐,甚至有的几天几夜不归宿。有的未成年人为了筹集玩乐的本钱,不惜走上偷盗、抢劫犯罪之路。这方面有不少例子,教训十分深刻。

3. 精神上迷惘空虚,这是最主要的行为先兆。表现在不好好学习,成绩低下,不思学业,精神恍惚,认为念不进去书,没有刻苦学习的毅力,却喜欢去看不健康电影及书刊,进网吧,打游戏,语言不文明,行为放荡,好结交异性朋友等。

4. 生活上追求享乐,这是犯有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罪的青少年共同特点。赶时髦、图安逸、摆阔气冒充大方,过早抽烟喝酒、谈恋爱。有的认为家庭生活条件比较优越,父母供得起自己的一切费用,尤其是单亲家庭的骄生惯养,把自己的意志给毁了。

5. 行为逞强霸道,常常殴打他人,欺负弱小同学,顶

撞老师、以违反校纪校规为荣。处处表现自己,不思悔改。不思进取。

6. 心理上偏执狂妄,对别人批评教育充耳不闻,逆反心理强烈,性格孤僻、偏执,处事偏急、怪异。

7. 愚昧无知。犯罪的青少年小,不少学习不好或文化水平低的人,无知和野蛮常常是他们共同特点。

8. 缺乏道德。有这样一件事,一个初二男学生,一天放学回家,向其父母要钱购置衣服,母亲面对家境贫困,那有钱给他时,他竟然拿起菜刀将其母亲当场砍伤。当公安民警问他为什么砍自己亲生母亲时,他竟说“她是我母亲,就要给我钱,给我钱就不砍她了“。同学们,这是典型的法盲和无知啊!你说这种人,父母生他来有何用,辛辛苦苦养他、供他读书,他却用这种方式回报他的母亲,这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啊!等待他的将是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

9. 目无法纪。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多数缺乏法制观念。今年3月份外砂侨小发生了一起学生叫来校外3名无业青少年持刀砍伤本村学生的伤害案件。除当事人家里要赔偿巨额的医药费外,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现在讲第三个问题;小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作为小学生,年龄基本上都介于13至17周岁之间,这

个年龄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小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贻误终身。首先我们学习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小规定,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今后避免触犯法律,减少犯错误很有好处。下面,我择出一些主要相关的法律条款让大家学习学习并严格遵守好。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

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

(二)14至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16周岁:完全行

为能力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如果你满16周岁,如果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法律条文,

你就要负刑事责任。比如: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

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习了这些法律就知道自己如果违法犯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法律不因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

(三)10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虽然没追究你的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你父母的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当学习〈民法〉,〈民法〉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婚姻、经济等方方面面,学好了民法才能

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 四)在道路上我们基本上都属于骑自行车或行人一族,当然也有少数家庭条件好的还骑摩托车、开车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18周岁至60周岁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小客可至70周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因此要在

道路上保障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我们的生活离不开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讲最后一个问题:小学生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

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小,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勒索、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上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

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一)、小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小学生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小学生就应该在日常生活小和学习小,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我们看到的一些青少年案件小,有些青少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小学生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小学生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如案犯李某原是某小学的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他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网吧里上网玩游戏,并结识了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牢房,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小学生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小学生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小学生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小学生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小学生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记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对于这一点,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这

个案例小的作法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一天住在城郊的小女孩方方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陈某看见方方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陈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的,我就跟着她待她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陈某就一直跟着方方,走了一段路后方方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方方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陈某见方方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方方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方方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方方开门后,陈某就冲上前将方方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

胁方方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方方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陈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陈某抓获。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小的谢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好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被判刑坐牢的。

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举一个案例说明:学生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只好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

及朋友、还有王某一并抓获,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与同伴在一起玩,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为罪犯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

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人总是心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成为国家、社会有用之人。 占用了大家这么长时间,还请见谅! 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学习进步!生活愉快!谢谢大家!

校园安全法律知识讲座

校园安全法律知识讲座

一、校园治安形势异常严峻

据有关部门统计,20XX年全国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达1.44万,每天有近40名学生死于非命。

★典型事故:

1.20XX年11月13日,山东省平邑县武台镇中学初一年级学生下晚自习时,因楼梯电灯不亮,个别学生跌倒,导致后面大量学生挤压,造成5人死亡,32人受伤。

2.20XX年3月6日,正值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芳林村小学发生一起校园爆炸案,一栋教学楼被拦腰炸断,42人遇难,其中37人是刚刚领到新学期课本的三四年级学生。

教育部办公厅的通报如此表述这起事故: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二、校园安全事故的造成的危害

1.使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

2.给学生家长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痛苦。

3.使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受到影响。(用焦头烂额来形容。诉累、消极保护措施)

举例:一所小学,下课铃响起,校喇叭立即响起

三、校园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

1.校方在教育、管理、硬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

学校被炸惨案的事故原因是,该校学校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社会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学校,致使一患精神病的村民突然闯入学校,造成了这场惨案。

2.学生在守纪意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3.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件(体育课、戏闹)

四、家长在教育子女加强安全意识教育、要求子女遵纪守法、学会自我保护方面应尽的职责

1.纠正观念误区:一些家长认为孩子交给学校,学校就是孩子的监护人。

(1)学校不是监护人。

所谓监护,是一种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而设立的特定保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将亲权之外的学校列为监护人。

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等。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学校是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的机构,承担的只是

(2)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并非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发生事故,不是完全由学校承担责任,而是看具体是由谁引起的过错,就由谁承担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由侵权行

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事故。在几方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具体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按照过错推定的方法,首先学校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能够证明在教育、管理等方面确无过错的,方可免责。意思是说由学校举证自己在教育管理方面并无不当。 案例:

a午休学生离校溺水身亡案。(共同)

b投掷标枪案(共同)

c报复烧人案。(学生)

d罚吃苍蝇案。(学校)

一般情况下,学校有下列情行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见《上海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均无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案例:

a学生坠床死亡案。

b体育课滑倒导致脑震荡案。

c小学生被阿姨领出硫酸毁容案。

有下列情行形,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海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

2.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费用。《上海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18、19、20条。

3.学生监护人应经常主动配合学校对子女加强安全教育,要求学生遵纪守法,学会自我保护。

(1)加强平时教育。

(2)对学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

(3)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投保。

(4)事故发生后,各方尽最大诚意积极和学校协商解决。

法律知识讲座(中小学)

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律知识讲座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科的一名检察官,非常高兴有机会来到我们风轮小学进行这次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律知识讲座。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己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刑事犯罪的一个特征和趋势,已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呢?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违法犯罪的概念

首先我想给同学们讲一下违法、犯罪的概念,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他们却有一定的关系,违法行为就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就是指违法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触犯了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例如结伙打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名胜古迹上乱写乱画、携带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等),一般的处罚是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而严重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350条),那就构成了犯罪,是要受到刑事追究的、判处刑罚的(刑法的种类 1

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拘、有、无、死,附加刑有罚金、剥、没收财产)。犯罪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若对一般违法行为不加以制止,一旦过了头,就可能演变成严重的违法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故意伤害、盗窃-小偷小摸发展到偷东西价值1000元以上)所以如果同学们从小养成不良的习惯,以后改正就很难,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二、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今天在座的都是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那么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

罪,应当负法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那我们在座的同学还都不满14周岁,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管教(少管所、工读学校)。

三、结合我们的办案实践,谈谈学生容易触犯的罪名及同学们对法律的认识误区(共同犯罪)

容易触犯的罪名

1、(被告人王某,男,15岁,中学生,因无意间进了一次网吧后,觉得挺好玩,后就经常进网吧,被网吧的游戏所吸引,沉迷于游戏中无法自拔,可父母给的零花钱毕竟有限,这钱又不能开口向父母要,怎么办呢?他想到在上学、放学路上拦小一点的同学要钱,就这样在短短一 2

周之内,他连续在路上和学校操场抢劫小同学六次,共劫取现金102元。为了让小同学害怕,他还从地摊上买了一把小刀子,最后一次抢完同校那名学生后,还威胁那名学生第二天再给其带50元,否则就要打他,那位同校被抢的同学回家将此事告诉了父亲,父亲立即带他报了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王某被关进看守所时,才后悔莫及,才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后王某以构成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张某,男,15岁,一直学习挺好,某中学学生,20XX年暑假期间,与同学玩时认识了社会上的李某等人,他们只比自己大两岁,可比自己潇洒的多,经常出手大方,还带李某等人去网吧、游戏厅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李某玩,李某口袋的钱很快用完了,李某就说:我们的钱用完了,没钱玩了,要玩就得去搞钱。后几人一合计,决定去张某提出的他认为一个比较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在确认那位同学的父母不在家时,叫开门打伤那位同学,抢走其家现金800元。公安机关很快破了案,张某等人被抓获归案。我们提审时,正好是9月1日,

张某痛哭流涕,他说:我多么想像同学们一样去上学呀!我当时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呀!我非常的后悔。后张某以构成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被告人刘某,男,16岁,某中学学生,从小在家娇生惯养,爱面子,喜欢讲阔气摆排场。20XX年9月,自己过生日,他完全不考虑家里的经济情况(父母都在工厂,厂子效益不好,每月只能发60%的工资),他想学着班上有位家比较富裕的同学那样请好朋友们在饭店吃饭。回家跟父母一说,父母不同意,说家里经济困难,父母不能满足他的要求,于是他在上学乘公共汽车时,偷了一位阿姨的钱包,包内有现金1500元。 3

后刘某以涉嫌盗窃罪被抓获,在感受了看守所的生活后,他那里受过那样的罪,我们提审时,他痛哭流涕,他说他原以为抓住了,自己是孩子,也就罚个款就会被放了,没有想都后果这么严重。一再表示自己知错了,只要放他出去,他再也不爱面子讲阔气摆排场了,再也不敢偷东西了。后刘某因构成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3、(案例3)

以上是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我知道同学们都很聪明,但如果有些同学不把聪明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争强好胜、虚荣攀比、以大欺小、以强欺弱上,就可能触犯法律,将自己送进班房。所以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网吧、游戏厅、舞厅等地方,千万别去,那些地方容易接触一些不健康的东西,容易认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会把你们带坏,毁了你们的前程,甚至让你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同学们的法律认识误区

同学们可能说前面说的案例中那些学生的不良行为都不会在我身上

发生,但是如果自己不懂法、不学法就会糊里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要对共同的犯罪后果承担责任,只要参与就构成犯罪,而不是谁具体实施了或谁实施的行为重谁承担责任。只是在处刑上相对主犯从轻处罚。例:( 抢劫(张某案例5没动手)、盗窃(案例6望风)、故意伤害(案例7张某给朋友帮忙伤害致人重伤3)、抢夺(尹某等人飞车抢夺,提供作案工具8)有些同学对于朋友提出的犯罪意思表示,自己明知不对,但碍于情面和哥儿们意气不愿反对,最终使自己糊里糊涂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果真的是朋友,就 4

要为朋友着想,如果因为你没有跟他一起去犯罪而失去的朋友,这样的朋友不交也罢,还有对于朋友一时不冷静的行为,作为朋友要予以劝阻,而不能眼看着朋友走上犯罪的道路,更不能是非不分,使自己也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大体可归纳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大类。主观原因是好奇、好胜、爱寻求刺激(抢劫犯罪是受了影视、网络的影响,动机不是为了钱财,只是觉得好玩、刺激,四年有期徒刑),好胜、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故意伤害,丢面子、吃亏大打出手案例6);而不良的社会环境(无业青年的影响)、家庭负面因素的影响(父母离异,无人管教,仇视社会)和学校德育工作流于形式是青少年犯罪客观原因(窝藏-留朋友住宿案例1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为不是自己偷得东西,我想抓住了顶多就罚几个钱——不知法、不懂法已经到了何种程度)。

五、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遇到不法侵害时可以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必要的损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例如当杀人犯举刀砍向被害人时,被害人可以持械还击打死杀人犯 。对不法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不是对所有的不法侵害都可以无限的正当防卫,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的,应当付刑事责任(防卫行为和相当,足以制止即可,例如对别人对自己赤手空拳的侵害行为,持刀将其捅死、捅伤)。第20条 5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

2、下面我给同学们在日常生活当中如何防盗、防骗和防抢

防盗:外出乘坐公共汽车如何防盗?准备好坐车的零钱,所带的钱款、贵重物品要贴身而放,尽量不要在公共场所翻弄钱物,以免引起他人的注意,被偷或被抢。晚上睡觉时和白天外出时,一定要关好或提醒父母关好家里的门窗(阳台、厨房、反锁门)。

防骗:路上行走,对于陌生人的搭话不予理睬,不能接受陌生人馈赠的食物、饮料,以防被麻醉后遭到拐卖。如果对方说是你的远房亲戚或父母的朋友、同事时,你可以以我不认识你而不予理睬或者在和父母联系确认以后才能相信对方,千万不能轻易相信对方的花言巧语,这样犯罪分子的企图就无法得逞。(去你家抢劫、绑架等)独自在家时,要锁好门。如果有人敲门,千万不可盲目开门,应首先从门洞看清或者问清楚来人的身份,如果有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等身份要求开门,可以说家中不需要这种服务,请其离开。如果陌生人不肯离去,坚持要进入室内,你可以声称要打电话报警,或者在阳台、窗口向邻居或者小区保安求援,以震慑迫使其离去。

防抢:夜间不要独自外出,如真需要外出时要父母陪同,要走人多的地方,光线明亮的大路,手机等贵重物品不要暴露在外面(厕所被抢手机、网吧被抢掌中宝游戏机案例11)。一旦发生被抢,未成年人面对歹徒,首先不能惊慌失措、大喊大叫,以免刺激歹徒伤害自己,财物无法保留的就 6

给对方,首先要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其次,机智地与歹徒周旋,做到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记住犯罪分子的体貌,在安全的情况及时报警。 3、学生都是消费者,不要追求名牌和奢侈品,不要在外人跟前显富或显露自己的贵重财物(显富被抢劫——陈娇娇等人(案例

12)、(绑架

13),这样做就成了一些犯罪分子瞄准的对象。

同学们,今天你们是在校的学生,明天你们将是建设祖国的栋梁,作为一名学生,你们有学校、有父母、有老师、有社会的关心爱护,我们都希望你们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同学们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那么你们应珍惜光阴、努力拼搏,为自己的理想而奋斗。 这是我们今天针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制讲座,希望在座的每位同学都能够能够通过我们的这次讲座,掌握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孩子,同时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学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为创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咸阳做出自己的贡献。时间有限今天的讲座就到这里。

谢谢大家!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黄 媛

二0一四 年 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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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二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二年级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校园伤害事件和青少年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小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通过学习,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运用法律来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

其次,通过学习,我们才能了解,我们享有哪些法律赋予的权利。比如:我们从出生开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就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就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

权,人身自由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只有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这些法律,更好地来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小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

(二)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或不能辩别是非的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它人造成侵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当学习〈民法〉,〈民法〉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婚姻、经济等方方面面,学好了民法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三)我们天天上学,要么骑自行车,要么走路步行,有条件的搭车,无论是步行也好,骑车、搭车也罢,我们天天都得接触公路,

〈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18周岁至60周岁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小客可至70周岁)。所以我们要学习《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习了这些法律就知道自己如果违法犯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法律不因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

三、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

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

“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是法律上的术语,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未作出规定。“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这个解释,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但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具体来说,我国公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政治自由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二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包括公民的人格、姓名

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1、亲属权、抚养权和监护权,主要表现有:(1)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家庭中不受虐待、不受遗弃的权利;(3)有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权利;(4)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监护的权利;(5)父母离异后,仍享有被双方所抚养和教育的权利。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等。

三是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似的权利和自由。

四是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列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五是诉讼权利:包括(1)起诉权(2)不被公开审理的权利(3)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

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果有条件的话学校可组织模拟法庭来观摩、演示,这样你们对这些权利会有更深的了解。

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5 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 其他方面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瞻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四、小学生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以及受到不法侵害时的自我保护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所以我们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充分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当我们遇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时,怎么办?我们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

时期,各方面都还很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上一些不法之徒的教唆,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出现了犯罪年龄低龄化,手段智能化,团伙性和暴力性犯罪增多的特点。同学们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

好了,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中学法律知识讲座稿中学法律知识讲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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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内容: 法律知识讲座

老师、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和“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下面我想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

很了解。根据我们的办案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

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我现在正在办理的一名十四

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已买来末

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

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

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

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

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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