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发(作者:)

社会救助法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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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什么是社会救助?
所谓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社会救助的对象
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
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
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
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第三节 社会救助的特征
社会救助不同于传统的济贫措施,也不同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其基本特征是:
1. 目的性。社会救助的实质是保障生存权 。
2. 法定性。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救助通常被视为纯粹的政府行
为,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政府的这种责任或义务通常由最低生活保障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并且透明极高地公之于众。
3. 无偿性。国家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赋予特定社会成员一定的利益,帮助其克服生活困难、摆脱生活困境是没有对价条件的。作为最基础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在利益赋予上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列入国家总预算支出,社会成员无须缴纳费用,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社会救助。
4. 救助对象的特殊性。社会救助通常在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救助对象是已处于生活困境中的社会成员。因此,社会救助对象不像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那样具有广泛性。
第四节 社会救助的内容
第一,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
第二,紧急救助制度。紧急救助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
第三,临时性的救助。临时性救助主要是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童的救助。
第四,支持倡导开展社会互助活动。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以及倡导开展群众之间经常性的互助
互济活动,来达到社会互助,对困难群众起到帮扶作用
第五节 社会救助的具体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
是指政府对收入低于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或实物救助,以保证该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点是:
1. 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是公民生存权的体现。
2.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
(二)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3年,上海市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国际上对贫困人口进行规范救济的经验,率先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三)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保障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2)保障标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我国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生活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的。根据物价适当调整。
(3)资金来源:社会救助作为一项政府责任,其资金应当来源于政府财政支出。但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4)申领程序: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2)保障标准: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3)资金来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贴。
(4)申请程序:
(5)关于家庭收入的核查
一是工资性收入是指通过劳动换取的报酬,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所得。
二是经营性净收入是指经营性收入减去经营性支出和税收后的剩余部分,也就是利润部分。
三是财产性收入是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与社会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拆迁补偿、变买收入等。
四是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救济、赔偿、安置生活费、保险索赔、公积金以及家庭间的赠予和赡养费等。
案例1 李淑玲,北京市某企业职工。2003年8月,某企业破产,李淑玲也失业了,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326元。李淑玲的丈夫没有工作,身体残疾,孩子才上小学,家庭生活比较困难。2004年2月,李淑玲听说,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李淑玲还可以领取社会救济金吗?
分析:可以。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本案中,李淑玲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326元虽然计入家庭收入当中,但是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人均300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获得社会救助。
案例2 王延红,北京市某区一位老人,74岁,没有退休金,丈夫已去世,6个子女均已成家,有工作,王延红可以领取救济金吗?
分析:不可以。
根据北京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4条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四)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4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四)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本案中,王某属于单独居住、多子女且子女有能力供养的老人,
不得获得社会救助的保障。
案例3 拒不接受职业介绍的人员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吗?
案例介绍 张小莹,男,43岁,原为北京市某国有企业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为10年以上。2000年7月,张小莹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2002年7月,张小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已满。2002年8月,张小莹开始领取失业救济金2002年8月至12月,职业介绍机构两次给张小莹介绍工作,他都拒绝就业。拒不接受职业介绍的人员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吗?
分析:不可以。
根据北京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13条之规定, 保障对象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通报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二)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汇报就业情况;(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家)、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二、灾害救助制度
(一) 灾害救助制度概述
灾害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因遭遇各种自然灾害及其他特定灾害事件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公民给予一定的现金和实物或服务援助,以帮助其度过特殊困难时期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目前我国政府的救灾工
作方针是“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按照灾情和灾害造成的损失的大小,根据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应给予资金补助。
(二) 我国灾害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1.灾害救助组织体系及职责
国家救灾委员会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工作。减灾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2.救灾资金分级负担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了四个等级的应急响应,按照死亡人口、倒塌房屋数量等指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灾害损失达不到国家应急救助标准的灾害,由地方政府负责。
3.救灾资金分级负担
发生自然灾害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灾情评估,属于特大自然灾害的,中央财政按补助项目和标准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对发生一般自然灾害的地区,则由地方政府安排救灾资金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各级财政在年初编制预算时,根据常年灾情和救灾资金需求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预算,执行中根据灾情进行调整。
4.救灾款物申领方式
5.救灾捐赠以及接受捐赠
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对于境外捐赠,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收境外救灾捐助,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在受捐赠物质的使用管理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按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三、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农村社会救助并非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中的特殊救助项目,是鉴于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特殊国情,将社会救助制度中面向农村地区实施的项目独立出来单独介绍。目前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有“五保”供养、特困户救济、临时救济、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政策等、灾害救济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形成较为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对于农村“三无”人员实行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有中国特色的基本社会救助制度,它面向乡村孤寡老人及孤儿等,是我国农村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坚持至今并较为规范化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1.“五保”供养的含义和性质
“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
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2006年前,农村“五保”所需经费和实物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2006年后,全部纳入财政供养范畴。
2.“五保”供养的对象及供养内容
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案例4 李明理,男,43岁,农村居民,无儿无女,具有劳动能力。2005年4月,李明理想申请成为五保对象。李明理是否可以申请为五保对象?
分析:不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是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三无”人员,在本案中,李某具有劳动能力因此不属于“三无”人员,故李某不可以申请为五保对象。
供养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平均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供养对象,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3.“五保”供养的形成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可以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当地农村五保供
养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照顾,也可以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
4.“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及实物来源
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明确,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二)其他农村救助政策
1.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政策
2003年,民政部发出《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济工作的通知》,向农村特困户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2.临时救济措施
主要对象是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和农村特困户标准,生活水平略高于特困户的一般贫困户。临时救济措施一般都采取不定期的多种多样的扶贫帮困措施,如年节来临时给予生活补助,不定期地给予生活物品救助的方式等。救济经费一般由当地政府财政列支,辅之以社会互助的方式。
3.扶贫措施
4.农村医疗救助
200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做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在全国农村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制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对全国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制度。主要对象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
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2003年,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救助原则
自愿求助、无偿救助是社会救助的原则。所谓自愿求助,是指求助人向救助管理站自愿求助,经询问符合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管理站应给予救助,任何人不得强制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受助;同时,受助人可以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管理站后自愿离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所谓无偿救助,是指救助管理站不的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
2.救助对象与目的
《救助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可见,社会救助制度是为在城市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主要解决其临时的生活困难,并使其返回家庭或所在单位。
案例5 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是否可以成为救助的对象?
案例介绍:2004年6月30日,一位流浪乞讨病人被福州市公安局110出警人员用车送到救助站。值班人员在办理了交接手续时,发现流浪者无法站立,且有疾病症状,就出示由该省救助总站统一印制
的《告知书》,说明流浪病人在进站前患有疾病,不属于救助对象,建议先将流浪病人直接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该病人患有严重的肺部感染、脑血栓等病症。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是否可以成为救助的对象?
分析:可以。举轻以明重,既然救助的对象为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那么被救助对象为病人更属于救助的范畴。
3.救助内容包括: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
(5)向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4. 救助资金
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5. 救助机构及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