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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浅析-教育文档

发布时间:2024-03-06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3月6日发(作者:)

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浅析-教育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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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浅析

学术自由是指国家依法承认和保护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任何人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得侵犯公民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而这一权利对于高校教师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高校教师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双重法律地位。其社会性地位是指高校教师作为有义务履行教育教学职能的专业人员的特质,包括对从事的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方面的能力,在教师职业范围内具有自主性和自律性,教师地位的获得需履行特定的程序等。因此,高校教师权利包括基本权利即一般的公民权利和特殊权利,即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和专业特点决定的教育权利。

本文在讨论高校教师的权利时,主要讨论其特殊的教育权利。特殊的教育权利是由高校教师的社会性地位决定的,是由高校教师的职业特点带来的教师特有的权利。按照我国现行教育法律的规定,高校教师的权利主要有: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

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期间的带薪休假”;参

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以上引自《教师法》第7条),以及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权(《教师法》第25条、28条、29条),享有与职务聘任、考核奖惩、退休等相应的权利(《教师法》第26条、27条、30条以及33条、34条),申诉权(《教师法》第39条),享有法定节日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教师节的规定》)

和其他特殊权利,如女教师享有的法定产假权等。

从以上分析可知,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是教师权利的当然内容。不过,高校教师的学术自由权与教师特殊权利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等的关系,而是部分与全部的关系。教师的学术自由权主要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教育评价、科研等方面的权利,其内在含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教学自主权。即高校教师可以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和专业培养要求等具体规定,自由地组织教学活动。高校教师可按照教学大纲自主确定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根据不同教育对象,自主确定教育形式和教学方法,以更有利于

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根据有关要求,并按照自己学识水平、教师基本行为准则和教师应具备的人格魅力,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自主做出尽可能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第二,科学研究自主权。高等学校是科学研究的主要阵地和社会创新的核心动力,学术研究

应当具有相当的重要性。高校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同时,应努力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高校教师有权自由决定研究的课题,采取自己认定的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在学术和研究中可以存在不同的学派和流派。高校教师应当从事研究并且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和方法理论化、系统化,开设相关的课程,传授给学生,使学生更多地了解前沿的知识,掌握科学训练的方法,养成从事科学研究和探索的兴趣与习惯。

由上可知,高校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对大学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追求真理是大学的内在要求,而学术自由权是追求真理的先决条件,大学自治的核心就是学术自由。学术自由作为大学探索真理的原则首先被德国大学接受,逐渐成为大学的基本理念并得到普遍认同,到了20世纪初期,学术自由上升为宪法权利得到认可和保障。学术自由权是一种本源性的私人权利,它是探讨办学自主权的起点。学术自由权的存在保证了学术的发展和繁荣,而学术成果又给取得人带来了一种特殊的权力,即学术权力,源于

中世纪的教授治校传统就是以学术权力为基础的,与学科专业、讲

座职位联系在一起的,分布于从学者个体到学术团体、院系阶层、校长及校级机构乃至国家机关。学术权力具有权力的品性,是一种可以获取对方服从的事实上的资格,在有关学术的问题上往往具有最后的决定权,行政的强制不能代替依据学术的原则作出的学术判断,即使是司法权力也要在它面前保持自制。学术权

力可以凭借其基于学术的说服和认同从而获取对方自发性的服从,而成为学术权威。高等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以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主要任务。因此,大学一定要在完成人才培养的基本职责基础上,切实履行科学研究职能,而学术是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相得益彰的融合体,学术自由是大学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一种必备权利,赋予大学教师以学术自由既是学术发展之必需,更是社会进步的保证。不论是社会,还是大学组织本身,都有维护和促进大学学术自由之义务和责任。学术自由不只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一种反映形式,更是捍卫大学和学者利益的一个必要前提。

既然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如此重要,在当下的现实中我们如何保障这种脆弱而又重要的权利呢?

高校教师学术自由权保障,关键在于如何吸纳广大教师参与校内的党务管理、政务管理和学术教学管理。从《教师法》到《教育法》再到《高等教育法》,均涉及到如何科学分配高校内部权力和管理体制问题。如《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

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学校的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与此同时,《高等教育法》还规定,设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的学术委员会,设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纳专家、学者参与大学管理。

根据国内外大学的经验和我国法律的规定,教师学术自由权的保障即在于加强教育学术管理机构建设,扩大教育学术管理的覆盖面,赋予教育学术管理机构以决策权,强化教育学术管理在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中的地位。首先,我国高校应大力发展教育学术管理机构,扩大教育学术管理的覆盖面。大学作为培养高级人才的机构,许多事务都与学术息息相关,应该由专门的学术机构

进行管理。如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以教授评议会为学校最高教育学术管理机构,权力很大,教授评议会中又有二三十个委员会,决定学校相关事宜,像经费预算委员会除决定经费使用外还决定给一个系多少教授名额,科研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术规划委员会分别决定具体的教学、学术事务。我国高校除学术委员会外一般只设有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课程建设委员会等,学术管理机构设置太少,管理覆盖面过窄。因此,今后我国高校应逐步发展自己的学术管理机构,将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适宜于学术管理模式的事务纳入学术管理的范畴。在大力发展校级学术管理机构的同时,我们还应注重教研室建设,有条件的院校应在教研室之下设置课程小组,以课程小组为最基层的学术管理机构,以适应现代学科分工越来越细的发展形势。其次,要赋予教育学术管理机构决策权,让教育学术管理机构真正担当起管理的职责,强化教育学术管理机构在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中的地位,改变目前教育学术管理机

构只有审议权没有决定权的局面。赋予教育学术管理机构以决策权是由高等学校的组织结构特性所决定的,是强化教育学术管理在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建立政治领导、行政管理、教育学术管理三大管理系统协调运行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关键,这是今后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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