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8日发(作者:)

更多企业学院:
《中小企业经管全能版》 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
《总经理、高层经管》
《中层经管学院》
《国学智慧、易经》
《人力资源学院》
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
46套讲座+6020份资料
46套讲座
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 77套讲座+ 324份资料
《员工经管企业学院》
《工厂生产经管学院》
《财务经管学院》
《销售经理学院》
《销售人员培训学院》
国农药规范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楼少巍
2007-7-28
农药包装、标签相关规范:
农药包装通则
GB 3796
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
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
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
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
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GB20813
农药乳油包装
GB 4838
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
GB 12475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
GB/T 1604
商品农药采样方法
GB/T 1605
1. 农药包装通则 GB 3796-2006
“农药包装通则”规范是一项重要的农药产品基础规范。该规范于1993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代号为GB 3796-1999。2006年第二次修订,代号为GB 3796-2006(于2007-11-1实施)。
2002年12月20日农业部发布实施了NY 608-2002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其中部分内容出现交叉,个别地方不能统一。农药生产企业执行规范出现困难。为此,2002年经国家规范化经管委员会立项同时修订该两项规范,并将“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规范列入国家规范范围。规范的修订为更好地规范农药包装标签和标识,规范农药包装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1.1 规范提要及适用范围
1.1.1规范提要
农药包装通则规定了农药的包装类别、包装技术要求、包装件运输、包装件贮存,实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1.1.2 适用范围
农药包装通则适用于农药包装。
1.2 包装类别
1.2.1分级
农药产品按危险程度分为两级。一级属于危险品,分为三类;二级属于非危险品。
1.2.2 农药产品运输包装件和容器的实验工程和定量值
表1 实验工程和定量值
实验工程 一级 二级
Ⅰ类 Ⅱ类 Ⅲ类
堆码(一般包装,24 h;塑料包装桶,40℃,28 d),m≥ 3.0 3.0 3.0 3.0
气密(5 min),kPa ≥ 30 20 20 20
液压(一般包装,5 min;塑料包装桶,30 min)kPa ≥ 250 100 100 —
1.2.3不同危险等级的农药对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要求
一级产品包装:
使用钢桶、塑料桶、铝瓶、玻璃瓶、高密度聚乙烯氟化瓶、塑料瓶、塑料袋、高密度纸桶、箱和铝箔袋等。
二级产品包装:
使用钢桶、塑料桶、玻璃瓶、塑料瓶、塑料袋、高密度聚乙烯氟化瓶、箱和纸袋等。
1.3 包装技术要求
1.3.1 包装环境
包装农药场所应地面平整、保持清洁,而且通风良好。
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防毒面具、防护眼镜、口罩和灭火设备等。
1.3.2 农药产品
农药产品在包装前应经质检部门检验,并应符合相应产品规范的有关规定。
1.3.3 包装材料
农药的包装材料应保证农药在正常的贮存、运输中不破损,并符合相应包装材料规范的要求。
农药的外包装材料应坚固耐用,保证内装物不受破坏。可采用的外包装材料有:木材、金属、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带防潮层的瓦楞纸板、瓦楞钙塑板、纸袋纸、纺织品以及经运输部门、用户同意的其他包装材料。
农药的内包装材料应坚固耐用,不与农药发生任何物理和化学作用而损坏产品,不溶胀,不渗漏,不影响产品的质量。可采用的内包装材料有:玻璃、高密度聚乙烯氟化材料、塑料、金属、复合材料、铝箔和纸袋纸等。
防震材料:农药包装常用的防震材料有瓦楞纸套板、气泡塑料薄膜和发泡聚苯乙烯成型膜等。
1.3.4 包装要求
农药制剂根据剂型、用途、毒性及物理化学性质进行包装。液体制剂每箱净含量不得超过15 kg,固体制剂每袋净含量不得超过20 kg。桶装产品每件净含量不得超过250 kg。当产品规范中有规定时以产品规范为准。
瓶装液体制剂包装容器要配有合适的内塞及外盖或带衬垫的外盖,倒置不应渗漏。桶装液体农药原药的桶盖要有衬垫,应拧紧盖严,避免渗漏。包装量应符合GB/T 1605 规定。
盛装液体农药的玻璃瓶装入外包装容器后,用防震材料填紧,避免互相撞击而造成破损。
1.3.5 包装标志
a 标志方法
外包装容器上应有标志。
标志直接印刷、标打。
b标志部位
标志部位见表2。
表2 标志部位
包装形式 标志部位
金属桶或其他桶类
瓶(玻璃或塑料等)
袋或小包
箱(包括木、纸板、钙塑箱等) 圆柱形面
圆柱形面
正面、背面
正面、侧面
c标志内容
农药的内包装容器表面上应粘贴标签,标签应符合GB 20813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规定。
农药的外包装应标明:
各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含量和剂型。
农药登记证号。
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号。
相应的农药产品规范号。
商标。
生产厂(公司)名称。
生产厂(公司)地址、电话、传真和邮政编码等。
毒性标志:按产品急性经口毒性实测数据(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进行标志;除毒性标志外其他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如“易燃”、“防潮”等,按GB 190和GB 191的规定进行标志。
贮运图示标志:按GB 191的规定进行标志。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按GB 6388—1986执行。
毛含量和净含量。
箱体体积,长×宽×高(mm)。
生产日期或批号。
产品质量保证期。
各类农药采用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条进行标志。并应符合GB 20813《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要求。
1.4 包装件运输、贮存
包装件运输应符合运输规范的有关规定。
包装件应有遮篷盖住,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水淋洒而且通风良好。
包装件运输中堆码高度不应高于3.0m。
包装件装卸时不能摔、滚和倒置等。
包装件贮存在通风良好的仓库内或有遮篷的露天场地,并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
包装件可以单放或以合适的方式堆码贮存。
1.5 实验方法、实验规则
堆码实验方法应符合GB/T 4857.3—1992规定。
气密实验方法应符合GB/T 17344—1998规定。
液压实验方法应符合GB/T 13251—1991中6.3的有关规定。
生产厂应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的包装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并经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出具合格证。
当用户与生产厂对包装质量产生争议时,用户有权按本规范的规定对其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规定要求时,用户有权拒收。
其他类型的检验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6 注意事项
在农药包装实际工作中,除农药包装通则规范外还应关注农药产品标签通则(GB
20813-2006)、农药乳油包装(GB 4838-2000)等规范,有些地方这几个规范是相互补充的。
根据当前国家危险化学品经管要求,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农药产品其包装材料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要求,是由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1.7 考核要求
农药产品按危险程度分为几级,有何区别?
农药的包装材料基本要求是什么?
农药液体制剂和固体制剂每运输(箱或袋)单位净含量不得超过多少?桶装产品每件净含量不得超过多少?
农药包装的标签标志部位是在那?
农药的外包装的标签内容有那些?
农药的包装材料堆码实验方法、气密实验方法、液压实验方法规范是什么?
2. 农药乳油包装GB 4838-2000
“农药乳油包装则”规范是在GB 4838—1984《乳油农药包装》的基础上修订的版本。现行版本是GB 3796-2000(于2001-03-01实施)。
规范制定过程参考了FAO 农药规格 有关对包装方面的要求、WHO 农药规格 对产品标志的要求、GB 15346-94 化学试剂 包装及标志、包装国家规范汇编(上、中、下),1997年版。
2.1 规范提要及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药乳油产品的包装技术要求、包装标志以及包装件的运输、贮存、实验方法和包装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农药乳油包装。
2.2 包装类别
农药乳油包装分为两类:一类为大桶包装,应使用钢桶和塑料桶,容量为250 L(kg)、200 L(kg)、100 L(kg)、50 L(kg);另一类包装为瓶(袋)装,应使用玻璃瓶、高密度聚乙烯氟化瓶和等效的其它材质的瓶(袋)等,每瓶净含量为1000 ml(g)、500 ml(g)、250 ml(g)、100
ml(g)等。
农药乳油包装形式应符合贮存、运输、销售及使用要求。允许使用本规范之外的等效包装或更先进的包装,但必须满足本规范规定的实验要求。
2.3 包装技术要求
2.3.1 包装环境
农药乳油包装环境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采光充分,有排毒、防火设施。
包装桶和包装瓶必须清洁、干燥,不与内装物发生任何物理化学反应,且能保护产品不受外部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并应在产品规范或订货协议中,对包装容器的具体要求加以规定。
见光易分解的农药乳油,应采用不透光的包装瓶,如高密度聚乙烯氟化瓶、棕色玻璃瓶。
遇水易分解的农药乳油,不应用一般塑料瓶和聚酯瓶包装。
农药乳油包装时要防止不同品种的混淆,如杀虫、杀菌剂包装,绝对不能混入除草剂,以免造成严重药害。
2.3.2 农药产品
农药乳油产品在包装前,应经过质检部门检验符合相应的产品规范,并出具质量合格报告单后,方可进行包装。
2.3.3 包装材料
2.3.3.1 玻璃瓶
外观:瓶体光洁,色泽纯正,瓶口圆直,厚薄均匀,无裂缝,少气泡。
受急冷温差35℃,无爆裂。按GB 2638—1981中第四篇第9章进行实验。
1.3.1.3 化学稳定性:将装有甲基红酸性溶液的玻璃瓶,在85℃水浴中保持30 min,淡红色应不消失。按GB 2638—1981中第四篇第10章进行实验。
2.3.3.2 高密度聚乙烯氟化瓶
应不与内装物发生任何物理化学反应。
应能有效地防止空气中的潮气(水分)渗透到瓶内。
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符合GB 3796中3.2Ⅱ类塑料瓶要求。
氟化性能:用苏丹红Ⅲ染料涂内壁后,置于(50±2)℃下15 min,用X-100酯肪酸盐溶液或其它可行的洗涤剂清洗后瓶内壁应无红色残留。
2.3.3.3 安瓿
应符合GB 2637的规定。
2.3.3.4 钢桶和塑料桶
钢桶应符合GB/T 325的规定,并应符合GB 3796中3.2对Ⅱ类钢桶的实验定量值的要求;塑料桶应符合GB 3796中3.2对Ⅱ类塑料桶的实验定量值要求。
2.3.3.5 瓦楞纸箱
应符合GB 6543的规定。
2.3.3.6 钙塑瓦楞箱
应符合GB/T 6980的规定。
2.3.3.7 防震材料
常用的防震材料有草套,瓦楞纸套、垫、隔板,气泡塑料薄膜和发泡聚苯乙烯成型膜等。
2.3.4 产品包装要求
2.3.4.1 内包装
农药乳油内包装,应采用玻璃瓶和高密度聚乙烯氟化瓶或等效的瓶子。玻璃瓶和氟化瓶应具有适宜的内塞和螺旋外盖或带衬垫的外盖。包装好的瓶子,倒置,不应有渗漏。
农药乳油内包装单位一般为100 ml(g)、200 ml(g)、250 ml(g)、500 ml(g)、1000 ml(g)几种(也可根据用户要求采用不同的包装单位)。包装计量偏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植物生长调节剂和一些其它高效农药乳油,可以采用安瓿包装,热熔封口。每安瓿包装量一般为2 ml(g)、5 ml(g)、10 ml(g)。通常每10安瓿装入一瓦楞纸盒(或
其它材质的盒子),作为中包装。
作为分装用的农药乳油,一般用大桶(钢桶、塑料桶)包装,每桶净含量为50 kg(L)、100 kg(L)、200 kg(L)、250 kg(L)。桶盖要有衬垫,拧紧后,倒置,不应有渗漏。
装入农药乳油的包装瓶(桶、袋),应留有适当的确*****全的预留量。
2.3.4.2 外包装
5.4.2.1 农药乳油的外包装,主要采用瓦楞纸箱和农药用钙塑瓦楞箱。每箱净质量应不超过15
kg。
5.4.2.2外包装的组装量
外包装的组装量是根据包装单位和净含量确定的。推荐组装量如表1所示。
表1 外包装的组装量
包装单位(g或ml) 组 装 量
瓶 数 净含量(kg或L)
1000 10~15 10~15
500 20~30 10~15
250 40~60 10~15
200 40~60 8~12
100 60~80 6~8
上述包装单位与组装量,也可根据用户要求,作适当调整。
2.3.4.3 装箱和封箱
将检验合格的农药乳油装入规定好的包装瓶中,盖好内塞和外盖,并封口。
瓶上粘贴醒目、牢固的标签。对玻璃瓶子,要套瓦楞纸套或气泡塑料套等防震材料。
在瓦楞纸箱(钙塑箱)底放入一衬垫后,按5.4.2.2规定的组装量将包装瓶有序地排放于箱内,上面盖一块瓦楞纸板或泡沫塑料板等其它防震材料。
对于瓦楞纸箱和钙塑箱,其箱底和箱盖用胶带封口或用钉封口。再根据包装箱总质量,用聚丙烯捆扎带横打两条、三条、纵两条横一条或纵横各打两条使成“井”字形。捆扎好的外包装,在正常
的贮运条件下,不应松脱。对于5 kg以下的轻包装箱,可不加捆扎,但要符合本规范实验要求。
2.4 包装标志
2.4.1 包装箱部位识别
根据GB/T 4857.1—1992中2.1,平行六面体包装箱各面规定如图1所示 。
1
4 6 2
5
3
图1 包装箱各部位识别
2.4.2 内包装(中包装)标签
内包装瓶和中包装盒上,应粘贴牢固、醒目的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
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中文通用名称+剂型);
E-ISO通用名;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单一有效成分制剂可略);
农药登记证号;
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号;
产品规范号;
净含量(以质量计,g或以体积计,ml);
商标;
生产日期或(和)批号;
生产厂(公司)名称;
生产厂(公司)地址、电话、传真和邮政编码等;
毒性标志(按产品急性经口毒性实测数据,分为剧毒、高毒、中毒和低毒进行标志)和其他危险性标志如“易燃”、“防潮”等(按GB 190和GB 191规定标志);
产品使用说明;
注意事项(特别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使用范围);
保证期;
根据条件,可加批准的商品名和条形代码标志。
此外,标签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2.4.3 大桶包装的标志
供分装用大桶包装的标志,参考2.2,但产品使用说明等内容可省略。
2.4.4 外包装标志
箱的5面和6面(见图1),左上角标示商标;中上部标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中文通用名称+剂型);产品名称上面自左至右依次标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号和产品规范号。5面和6面的下部标生产厂(公司)名称,名称下面是生产厂(公司)地址、电话、传真和邮政编码等(上述标志内容的具体编排也可作适当调整)。
箱的2面和4面上部标毒性和其他危险性标志,中下部标包装单位及组装量、净含量、箱体规格[长×宽×高(mm)]以及生产日期或(和)批号和保证期。
颜色条标志按农药生物活性的不同,分为:
除草剂——绿色, 杀虫剂——红色,
杀菌剂——黑色, 杀鼠剂——蓝色,
植物生长调节剂——深黄色。
标签及其包装箱正面下方的颜色条标志,应与GB 3796的规定一致。
2.5 包装件运输和贮存
2.5.1 运输
在装运过程中,应按毒品装卸要求,注意安全保护,轻拿轻放,不得摔、滚和倒置等。
汽车运输要加盖防雨篷布,用绳绑牢以免滑落。
铁路运输要用棚车,按铁路毒品运输规定装运。
运输时,不得与食物、种子、饲料混放,避免与皮肤、眼睛接触,防止由口鼻吸入。
2.5.2 贮存
农药乳油包装件和大桶包装,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库房应远离火源。
瓦楞纸包装箱和钙塑箱应在距地面100mm以上处进行堆放,堆码高度应不高于3.0 m。
由于农药乳油产品有毒、易燃,库房中应有防毒、防火和防潮等设施。
农药乳油包装件在货场、码头存放时,必须加盖毡布,远离火源,并悬挂警示牌。
贮存时,不得与食物、种子、饲料混放,避免让儿童接触。
2.6 实验方法
码实验按照GB/T 4857.3进行。
跌落实验按照GB/T 4857.5进行。
气密实验按照GB/T 17344进行。
液压实验按照GB/T 325—1991 附录C进行。
2.7 包装验收
2.7.1 包装质量检查
取样:每批小于1万件,按0.5%取样(至少取3件);每批大于1万件,按0.3%
取样。
外观检查:包装件完整无损,不松带掉带,标志清晰,内容齐全,部位正确。
开箱检查:包装瓶标签牢固,内容清晰、齐全,不得贴错、贴歪和遗漏。包装数量正确,箱内放置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批号和瓶体批号应一致。
渗漏检验:将包装箱倒置3 min,开箱检查,瓶口应无渗漏。
净含量检验:扣除空瓶质量,按国家有关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规定验收。
包装件堆码实验:应符合GB 12463—1990,4.1表1中的要求。
包装件跌落实验:应符合GB 12463—1990,4.1表2中的Ⅱ级要求。
包装件气密实验:应符合GB 12463—1990,4.1表3中的Ⅱ级要求。
包装件液压实验:应符合GB 12463—1990,4.1表4中的要求。
2.7.2 包装质量验收
当用户与生产厂对包装质量有争议时,用户有权按本规范的规定对其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时,用户有权拒收。
2.8 注意事项
在农药包装实际工作中,除农药包装通则规范外还应关注农药产品标签通则(GB
20813-2006)、农药包装通则(GB 3796—2006)等规范,有些地方这几个规范是相互补充的。
根据当前国家危险化学品经管要求,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农药产品其包装材料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要求,是由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2.9 考核要求
农药乳油包装这样分类的?
农药乳油的包装材料主要有哪些?
农药乳油包装中的玻璃品的要求是什么?
农药乳油外包装的组装量的要求是是什么?
农药乳油内包装的标签内容有那些?
农药乳油包装运输的要求有哪些?
农药乳油包装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GB 20813-2006
农药产品标签是指包装农药容器上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产品内容的一切说明物,也就是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以及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净含量等信息的媒质。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GB 20813(于2007-11-1实施)规范是在原农业部发布实施了NY
608-2002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该规范发布,解决了“农药包装通则”GB
3796-1999和原“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NY 608-2002规范存在的许多不足。
3.1 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药产品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标签标示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商品农药(用于销售,包括进口)产品的标签设计和制作。
本规范不适用于出口农药以及属农药经管范畴的转基因作物、天敌生物产品的标签设计和制作。
3.2术语和定义
3.2.1 农药标签
农药包装容器上或附于农药包装容器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3.2.2 农药包装容器
农药包装作为销售和使用的基本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
3.2.3 农药通用名称
由规范化机构批准的农药产品中产生作用的活性成分的名称。
3.2.4 农药商品名称
由农药登记审批部门批准的,用来识别或称呼某一农药产品的名称。
3.2.4 安全间隔期
最后一次施药至作物收获时允许的间隔天数。
3.2.5 质量保证期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的外观、有效成分含量等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
3.3 基本原则
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真实,并与产品登记批准内容相一致。
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通俗、准确、科学,并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
3.4 应标注的基本内容
3.4.1 产品的名称、含量及剂型
农药产品名称可以为农药的商品名称,也可以为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农药通用名称简称词组成的名称。一个农药产品,应使用一个产品名称。
农药产品名称应以醒目大字表示,并位于整个标签的显著位置。
在标签的醒目位置应标注产品中含有的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全称及含量,相应的国际通用名称
等。
农药通用名称执行GB 4839的规定。农药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规范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农药暂无规定的通用名称或国际通用名称的,可使用备案的建议名称;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暂时可以不标注。
使用商品名称(包括已注册的文字商标)、农药通用名称简称词组成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时,应经农药登记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执行5.1.3条的规定。
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通常采用质量百分数(%)表示,也可采用质量浓度(g/l)表示。特殊农药可用其特定的通用单位表示。
农药产品的剂型标注应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或规定;没有规定的,采用备案的建议名称。
3.4.2 产品的批准证(号)
标签上应注明该产品在我国取得的农药登记证号(或临时登记证号);实施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批准文件号经管的产品,应注明有效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境内生产使用的产品,应注明执行的产品规范号。
3.4.3 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
按照登记批准的内容标注产品的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防治对象、使用时期、使用剂量和施药方法等。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hm2)使用该产品总有效成分质量(g)表示,或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g或ml)表示;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可采用总有效成分量或制剂量的浓度值(mg/kg、mg/L)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其它特殊使用的,使用剂量应以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为准。
为了用户使用的方便,在规定的使用剂量后,可用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
3.4.4 净含量
在标签的显著位置应注明产品在每个农药容器中的净含量,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kg)、吨(t)或毫升(mL)、升[L(或l)]、千升(kL)表示。净含量值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
3.4.5 产品质量保证期
农药产品质量保证期可以用以下三种形式中的一种方式标明:
注明生产日期(或批号)和质量保证期。如生产日期(批号)“2000-06-18”,表示2000年6月18日生产,注明“产品保证期为2年”。
注明产品批号和有效日期。
c) 注明产品批号和失效日期。
分装产品的标签上应分别注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其质量保证期执行生产企业规定的质量保证期。
3.4.6 毒性标志
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农药产品的毒性等级及其标志。农药毒性标志的标注应符合国家农药毒性分级标志及标识的有关规定。
3.4.7 标签注意事项
应标明该农药与哪些物质不能相混使用。
按照登记批准内容,应注明该农药限制使用的条件、作物和地区(或范围)。
应注明该农药已制定国家规范的安全间隔期,一季作物最多使用的次数等。
应注明使用该农药时需穿戴的防护用品、安全预防措施及避免事项等。
应注明施药器械的清洗方法、残剩药剂的处理方法等。
应注明该农药中毒急救措施,必要时应注明对医生的建议等。
应注明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3.4.8 贮存和运输方法
应详细注明该农药贮存条件的环境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3.4.9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与其营业执照上一致的生产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分装产品应分别标明生产企业和分装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产品应用中文注明其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的代理机构 (或经销者)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3.4.10 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
各类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以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
除草剂为“绿色”;杀虫(螨、软体动物)剂为“红色”;杀菌(线虫)剂为“黑色”;植物生长
调节剂为“深黄色”;杀鼠剂为“蓝色”。
3.4.11 象形图
标签上应使用有利于安全使用农药的象形图。象形图应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通常位于标签的底部。象形图的尺寸应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象形图的使用应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而选择使用,但不能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象形图的种类和含义见图1。
图1 象形图的种类和含义
3.4.12其它内容
标签上可以标注必要的其他内容。如对消费者有帮助的产品说明、有关作物和防治对象图案等。但标签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作物、防治对象的文字或图案等内容。
3.5 标签的其他要求
农药标签应粘贴于包装容器上。标签上内容也可直接印刷于包装容器上。如果包装容器过小,标签不能说明全部内容的,应随外包装附上与标签内容要求相同的说明书,但此时标签上至少应有产品的名称、含量、剂型、净含量等内容。
农药标签的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不易变质。
农药在流通中,标签不得脱落,其内容不得变得模糊,应保证用户在购买或使用时,标签上的文字、符号、图形清晰,易于辨认和阅读。
版面设计时,重要内容应尽可能配置大的空间或置于显著位置。如产品名称、含量、剂型、有效成分中文及英文通用名称、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毒性标志等。
农药标签应使用规范的中文简体汉字,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分装产品的标签设计内容应与其生产企业的标签基本一致,仅在原标签基础上加注有关证号、分装日期、净含量以及分装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一种标签适用一种农药产品;一种包装规格的产品,应使用一种标签;不同包装规格的同一种产品,其标签的设计和内容应基本一致。
3.6 规范注意事项
在农药包装实际工作中,除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外还应关注农药包装通则规范等规范,有些地方这几个规范是相互补充的。
农药产品名称可以为农药的商品名称,一个农药产品,应使用一个产品名称。但是在标签的醒目位置应标注产品中含有的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全称及含量。农药通用名称执行GB 4839的规定。此几条内容为相关内容,现实中往往没能很好的执行。
3.7 考核要求
农药标签含义是什么?
农药标签中产品名称、含量(质量分数)、剂型应如何正确标识?
农药标签中使用剂量应如何正确标识?
农药标签中的注意事项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农药标签中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是如何规定的?
如果包装容器过小,标签不能说明全部内容时如何处理:
对进口产品,本规范规定是如何规定标识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的?
谢谢
3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 GB/T 1604-1995
现行规范GB/T 1604—1995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是在GB/T1604—1979(1989)《商品农药验收规则》的基础上修订,于1996年2月1日实施。
3.1 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商品农药原药及加工制剂产品,在验收中供需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技术依据,取样及仲裁。
本规范适用于商品农药原药及加工制剂产品的验收。
3.2验收规则
产品出厂前应由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照产品的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保证出厂产品的质量均符合规范要求,生产单位应对产品质量。
出厂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厂址、生产日期、批号、净重、等级、规范编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登记号、商标及使用说明。在产品的内外包装标志方面,应符合农药包装通则的各项要求。
在保证期内,收货单位(销售者、用户)有权并应当按照产品规范和本规范第3.2条中的各项规定,对进货核验并检查所收到的产品是否符合要求,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同时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所销售的产品仍应符合产品规范和本规范第3.2条中的各项规定,否则销售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收货单位(销售者,用户)应根据产品规范中的包装、标志要求,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受损、腐蚀、渗漏并核对标志。观察产品是否符合要求,若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当事人提出交涉。
收货单位应根据产品规范进行核实验。核实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应采用随机取样进行仲裁检验。
仲裁检验的取样,一般推荐被检产品包装100件以内,取3~5件;100~200件,取5~8件;200~300件,取8~10件;3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取1件。取样时,对产品有效成份含量较低、粒度较粗和包装容器量较大的产品,取包装单位的件数与取样量应适当增加。所取样品经充分混合并缩分,该混合样分装入三个干净的250~500 mL 磨口玻璃瓶中,每个样一般取100~250 mL(g),用盖章封条以石蜡密封瓶口,贴上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单位、批号、生产日期、等级、规范编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登记号、商标名称及取样日期、地点、取样人员签名、单位盖间。同时填写取样记录一式三份,内容同上。以备检验,这三份样品及取样记录,一份交用户,一份交供货单位(生产厂或销售者)保存另一份供仲裁检验。若仲裁检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即为不合格产品。
仲裁检验必须由国家法定的农药的农药质量检验单位进行。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可通过有关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调解不成,可根据供需双方的协议经仲裁检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3 规范注意事项
规范虽然是针对商品农药原药及加工制剂产品在验收中供需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技术依据、取样及仲裁而规定的,但农药生产企业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来指导本企业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本规范实施时所引用规范为GB/T 1605-1979(1989) 《商品农药采样方法》,现已修订为GB/T 1605-2001 《商品农药采样方法》。同理GB 3796-2006《农药包装通则》、GB
4838-2000《农药乳油包装》均是修订后的规范,技术内容和规范规范均有很大的变化。企业在执行GB/T 1604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时应执行修订后引用规范。
GB/T 1604—1995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规范起草时《农药包装通则》未对农药标签、包装等内容进行规定。GB 3796-2006《农药包装通则》修订后,规范中增加了农药产品标签、包装等内容规定。GB/T 1604—1995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规范是推荐性规范,GB 3796-2006
《农药包装通则》、GB 4838-2000“农药乳油包装”则为强制性规范,有关重复内容应按该规范执行。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GB 20813-2006国家规范也已完成修订,《农药标签通则》对标签内容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农药标签通则》规范为强制性规范,有关标签等内容应执行该规范。
3.4 考核要求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和“农药包装通则”、“农药乳油包装”、“农药标签通则”规范之间关系是什么?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规范适用范围是什么?
收货单位(销售者,用户)如何检查包装、标志,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受损、腐蚀、渗漏并核对标志?
仲裁检验对质量检验单位有何要求?
4 商品农药采样方法 GB/T 1605-2001
《商品农药采样方法》规范最早为HG 2-899-1977《商品农药采样方法》,于1977年10月首次发布。1979年修订为GB 1605-1979《商品农药采样方法》。1989年重新确认为GB
1605-1979(1989)《商品农药采样方法》,确认过程规范的技术内容进行未作改变。2000年对规范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最新版本GB/T 1605-2001 《商品农药采样方法》于2002年2月1日实施。
商品农药采样是农药产品质量验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制定规范的目的是为农药检验提供有充分代表性的样品,保证进入市场的农药产品符合其质量规格的要求和方便企业的经营。规范修订过程中除充分考虑原规范GB 1605-1979(1989)《商品农药采样方法》外还遵循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参考了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农药原药及制剂质量检定采样指南”、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 MT 58.1 《粒剂农药粉尘和表观密度检验采样》、CIPAC MT166 《水分散性粒剂取样》、ASTM 规范E725-96《粒剂农药取样》、WHO农药规格对产品标志的要求或方法。
4.1 规范的适用范围
规范规定了商品农药的采样安全、采样技术、净含量检验以及样品的包装、运输和贮存。
规范适用于商业和监督检验部门对商品农药原药及加工制剂的常规取样和质量检定;不适用于农药生产、加工和包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4.2采样安全
农药是有毒化学品,如果处置不当,会造成中毒。因此采样人员在遵循 GB/T 3723的同时,还应熟悉并遵守具体农药安全事项,并根据农药标签和图示的警示,穿戴合适的防护服。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4.1 要避免农药与皮肤接触,避免误食、吸入粉尘和蒸气,避免污染个人用品或周围环境,不要在农药附近存放食品。
避免液体农药泄漏和溅出,防止农药粉尘扩散;处置泄漏的容器或开口处已积累了一些农药的容器应特别当心。
取样前,要确认已具备冲洗条件,万一发生溢出泄漏事故,应立即彻底冲洗。
取样期间以及脱下保护服装未完全充分清洗之前,不得进食、吸烟、饮水等。
要保证可用设备及时安全清洗,并能安全地处理污染物品,如个人保护服、用具和手巾等。
4.3采样技术
4.3.1 一般规定
4.3.1.1 批次和对批次采样的基本原则
对周期性生产流程的工艺,将生产、加工和存放条件相同的一个工艺周期生产得到的物料视为一批,由生产或加工者用批号标示。对连续性生产流程的工艺,视一个班次生产得到的物料为一批。对不同批次产品质量的检验,一定要每批单独采样。如果已经证明一个批号中不同包装的产品,由于种种原因质量不尽相同(不均匀),应视为多个批次进行采样。
4.3.1.2 采样准备
采样器械如采样铲、吸管应清洁、干燥,由不与样品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制成。如采样探子【见GB/T 6679—1986中附录A(参考件)】、采样钻【见GB/T 6679—1986中附录B(参考件)】和液体采样设备【见GB/T 6680—1986中附录A(参考件)】。根据需要选用不同的采样器械,如对容易变质或易潮解的样品,应选用可封闭的采样探子,抽取较坚硬的样品应选用采样钻等。
准备清洁、干燥的混样用烧杯、聚乙烯袋、塑料布及开盖工具等。
盛样容器应由不与样品发生化学反应和被样品溶解而使样品质量发生变化的材料制成。样品瓶可
用可密封的玻璃瓶,对光敏感的样品应用棕色玻璃瓶或高密度聚乙烯氟化瓶。遇水易分解的农药,不应用一般塑料瓶和聚酯瓶包装。固体样品可用铝箔袋密封包装。
4.3.1.3 随机采样原则
采样应在一批或多批产品的不同部位进行,这些位置应由统计上的随机方法确定,如随机数表法等。如不能实现随机采样,应在采样报告中说明选定采样单元的方法。
4.3.1.4 采样混合
固体样品的混合可采用在聚乙烯袋中进行,样品占袋子容积的三分之一,密封袋口后颠倒10次以上。样品的缩分一般采用四分法。
液体样品的混合可在大小适宜的烧杯中进行,将采得的样品混匀后取出部分或全部,置于另一较小的烧杯中,样品不超过烧杯容积的三分之二,再次加以混合,分装成所需份数。混合、分装应在通风橱中或通风良好的地方快速进行。
4.3.1.5 样品份数
根据采样目的不同,可由按采样技术方案制备的最终样品再分成数份样品,如实验室样品、备考样品和存样。每份样品的数量应符合本规范对不同制剂的规定要求。
4.3.2 采样分类
4.3.2.1 商品原药
4.3.2.2 液体制剂
液体制剂包括溶液、乳油、悬浮剂、悬乳剂、微乳剂、水乳剂等。
4.3.2.3 固体制剂
固体制剂包括粉剂、可湿性粉剂、水溶性粉剂、片剂、水分散粒剂和其它颗粒产品等。
4.3.2.4 其它类型产品
以上3种类型以外的产品的采样,如气体农药采样等。
4.3.3 采样
4.3.3.1 商品原药采样
对已包装好的产品,采样件数取决于被采样产品的包装件总数,规定如下:小于5 件(包括5件),从每个包装件中抽取;6~100件,从5件中抽取;100件(不包括100件)以上,每增加20件,增加1个采样单元。采样应从包装容器的上、中、下三个部位取出,每个采样单元采样量应不少于100g。采得块状的样品应破碎后缩分,最终每份样品应不少于100g。
对于500kg以上大容器包装的产品,应从不同部位随机取出15个份样,混合均匀。
商品液体原药如有结晶析出,应采取适当安全措施,温热熔化。混匀后再进行采样。
4.3.3.2 液体制剂采样
采样时,需打开包装件的数量一般应符合表1要求。
液体产品采样时,在打开包装容器前,要小心地摇动、翻滚,尽量使产品均匀。
表1 农药加工制剂产品采样需打开包装件数
所抽产品的包装件数 需打开包装件数
≤10 1
11~20 2
21~40 3
41~260 每增加20件增抽1件,不到20件按20件计。
≥261 15
打开容器后应再检查一下产品是否均匀,有无结晶、沉淀或分层现象。对悬浮剂、水乳剂等贮存易分层产品,还应倒出农药进一步确认容器底部是否还有不能悬浮起来的沉淀。如当加工制剂出现沉淀不能重新使其混匀时,应在取样报告中加以说明。
大贮罐和槽车等应从上、中、下不同深度采样,或在卸货开始、中间和最后时间采样。每个采样
单元的样品量应不少于200ml。
液体制剂最终每份样品量,应不少于200ml。
4.3.3.3 固体制剂采样
采样时,需打开包装件的数量一般应符合表1要求。从多个小包装中分别取出再制备混合样时,应从每个小包装中取出部分或全部产品,混合均匀,必要时进行缩分。
从较大包装中取样时,应选用插入式取样器或中间带凹槽的取样探头。所取样品应包括上、中、下三个部位。如用取样管或取样探头取样时,应从包装开口处对角线穿过直达包装底部。根据所需样品的量,决定从每个包装中取出产品的量。将所取样品混合均匀,必要时进行缩分。
固体制剂根据均匀程度每份样品量为300g~600g,必要时,可根据实验要求适当增加样品量。如粉剂、可湿性粉剂每份样品量300g即可,而粒剂、大粒剂、片剂等每份样品量应在600g以上。
4.3.3.4 其它
对于特殊样品,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宜的方法采样。如溴甲烷,对每批产品可从任一钢瓶中抽取。
4.3.4 采样报告和记录
4.3.4.1 采样报告
采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根据采样不同目的可增加内容):
生产厂(公司)名称和地址;
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中文通用名称+剂型);
生产日期或(和)批号;
执行规范(生产和抽样检验);
产品等级;
产品总件数和每件中包装瓶(袋)的数量和净含量;
采样件数;
采样方法;
采样地点;
采样日期;
其它说明;
采样人姓名(签字);
采样产品生产、销售或拥有者代表姓名(签字)。
每份样品应有采样报告,采样报告一式数份(依样品份数而定),采样方应保存报告。
4.3.4.2 记录
采样时,除填写报告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记录采样产品现场环境条件和采样当时天气情况等;记录产品异常现象,如结晶、沉淀、分层和无法混匀等;记录包装、包装标签破损和产品渗漏等;检查包装净含量时,应记录所检查包装的数量、每个包装的装量偏差和平均净含量等。
4.4 农药定量包装净含量的检查
4.4.1 单个定量包装农药净含量的检查
先称原包装容器与内容物的总质量,再称相同的包装容器的质量,至少称3个包装容器。如果没有相同空包装容器,应将容器的内容物全部小心地转移到另外容器,再称该空包装容器,可能时至少称3个空包装容器。将称得空包装容器的质量进行平均。单个包装容器及内容物的总质量与空包装容器平均质量之差为单个包装的净含量,单个包装的净含量与标明净含量之差为单个包装的偏差。单个包装负偏差应符合表2要求。
4.4.2 计量器具
检查定量包装农药净含量所用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测量误差,应小于或等于表2中规定的
单个包装负偏差的四分之一。
表2 单个包装负偏差
净含量
Q 负 偏 差
Q 的百分数 g或ml
1 g(ml)~3 g(ml) 15 ——
3 g(ml)~5 g(ml) —— 0.45
5 g(ml)~50 g(ml) 9 ——
50 g(ml)~100 g(ml) —— 4.5
100 g(ml)~200 g(ml) 4.5 ——
200 g(ml)~300 g(ml) —— 9
300 g(ml)~500 g(ml) 3 ——
500 g(ml)~1 kg(l) —— 15
1 kg(l)~10 kg(l) 1.5 ——
10 kg(l)~15 kg(l) —— 150
15 kg(l)~20 kg(l) 1.0 ——
20 kg(l)~50 kg(l) —— 200
50 kg(l)~100 kg(l) 0.4 ——
100 kg(l)~200 kg(l) —— 400
4.4.3批量定量包装农药净含量的检查
4.4.3.1 抽样原则
批量农药包装净含量的检查是对未开封产品按随机取样原则进行的。检查时,需打开包装件的数量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净含量检查采样件数和超出负偏差件数
抽查产品包装总件数 采样件数 单个包装超出负偏差件数
≤5 全抽 0
6~100 5 0
>100 每增加20件增抽1件,不到20件按20件计 ≤1
4.4.3.4 检查
根据确定要检查的包装件数,从每个包装件中取一瓶(桶、袋),按本规范6.1 检查单个包装农药的净含量,再计算所抽查包装的平均偏差。批量定量包装产品平均偏差应大于或者等于零,并且单个包装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应符合表3要求。
4.5 抽取样品的包装、运输和贮存
4.5.1 包装
4.5.1.1 标签
抽取的样品装入符合要求的样品瓶(袋)后,应进行密封,粘贴封条和牢固、醒目的标签。标签内容推荐为:
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中文通用名称+剂型);
净含量(以质量计,g或以体积计,ml);
生产日期或(和)批号;
生产厂(公司)名称;
毒害等级;
采样日期。
4.5.1.2 包装
需要运输的样品,应将包装瓶(袋)先装入塑料袋中,密封。再装入一容积较大、结实的塑料袋中,四周填塞吸附剂,封口。然后装入牢固容器中,周围用柔软物固定,密封。贴上有防毒、防火和防潮等标记的标签,并用箭头表示样品朝上的方向。
4.5.2 运输
农药样品的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的包装运输规定。
4.5.3 贮存
农药样品,应贮存在通风、低温、干燥的库房中,并远离火源。
贮存时,不得与食物、种子、饲料混放,避免让儿童接触。
4.6 检验规则
采样应严格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以确保所采样品的代表性和人身安全。
当用户、生产厂等对采样有争议时,有权提出置疑,经权威部门审核后作出是否重新采样的决定。
4.7 规范注意事项
虽然规范起草时主要考虑的是商业和监督检验部门对商品农药原药及加工制剂的常规取样和质量检定,农药生产、加工和包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可以不按照本规范执行,但企业出厂的产品应达到本规范的要求,特别是第6章“农药定量包装净含量的检查”的所有规定。
商品农药采样方法在采用了国家规范GB/T 3723“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的安全通则”、GB/T
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 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等”,同时参考国际规范进行补充完善,如“采样安全” 中参照FAO “农药原药及制剂质量检定采样指南”中有关农药采样的安全防护、操作注意事项及处理。“采样技术” 中参照FAO采样指南对批次作了定义和规定。“样品的包装、运输和贮存”中参照FAO “农药原药及制剂质量检定采样指南”增加了样品的包装、标签、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4.8 考核要求
商品农药采样方法规范适用范围是什么?
农药采样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哪些?
商品农药采样方法采用的基本采用原则是什么?
采样的分类有哪些?
商品原药和液体制剂采样非区别是什么?
采样记录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什么叫批量定量包装农药净含量的检查?
100毫升包装产品允许的单个包装负偏差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