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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智慧助力婚姻财富管理学习心得

发布时间:2024-02-27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2月27日发(作者:)

法商智慧助力婚姻财富管理学习心得

法商智慧助力婚姻财富管理学习心得

一债务的认定是婚姻家庭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

谈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首先要认识反24条联盟。反24条联盟是一个非常牢固、稳定的组织,有100多位成员,且绝大多数为女性。成员都是进入诉讼中后被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判决对配偶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且该债务往往是虚假债务、非法债务或是完全不知情的债务。而且往往她们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却要为前任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人民日报上新浪微博的一个统计报告中的数据表明,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受累者中,占总人数88、7%的也的确是女性。这个数据跟反24条联盟中绝大多数是女性的情况也是有相当大的关系的。事实上,其中受过高等教育成为受害者的人占绝大多数。由于受害者的配偶也具有同样的受教育背景跟经济水平,所以债务的数量往往会比较大,危害也会比较严重。同时,报告中还有一项数据显示举债者跑路或者缺席判决的占将近50%,这表明在诉讼中,举债人一方作为被告之一可能都未参加庭审。如果是有意为之,很明显可能涉及到虚假诉讼,原告和被告串通一气,但一旦进入法院,面对法庭询问和其他被告另外一方或其律师的质问,可能会导致事实露出破绽,因此往往会选择不开庭,法院就会根据提供的借条、汇款凭

证等等直接认定债务的存在,并且认定共同债务。

在这些债务的用途方面,往往多为赌债、虚假债务,还有一些是恶意挥霍,更有“养小三”“包二奶”的情况。对于女企业家来说,往往因为忙于自己的事业,所以对于配偶的经济状况、生活情况也有很大的不知情的情况存在。如果进入诉讼,要举证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其实用于挥霍、赌博等等,这对她来说是有很大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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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认定共同债务的理由

案例:陶女士和陈教授感情破裂,陈教授起诉离婚,但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笔,共四百万。对于此债务陶女士不认可,但陈教授勾结朋友杜先生伪造了债务,之后让杜先生以民间借贷为由把陈教授作为被告告上法院,要求陈教授与陶女士一起为这个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陶女士很清楚此笔债务是伪造的,因此向检察院举报控告他虚造债务,是妨害作证罪。最后男方因为妨害作证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

事实上,与案例相似的情况十分少见,会有更多的人因为对方伪造了债务但无法举证而导致最后被法院依据第24条的规定判定为共同债务。

关于共同债务认定有如下几个法律规定:《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最高院关于24条的补充规定》。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所规定的共同债务有一个前提,就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只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的债主张权利按共同债务处理。24条没有把《婚姻法》的“为共同生活所付的债”的前提再进行一个确定,而是抛弃了它。它只明确了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哪怕是个人名义借的债,也应当按共同债务来处理。它也有两个除外的规定,一是一方能证明已经明确约定是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之间有婚内财产约定。但事实上债权人跟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几乎是不存在的。一般债权人不会约定为一方债务,即便有此约定非举债方也是不知道的。二是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但其实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一般很少做。所以可以看出,24条不但摈弃了《婚姻法》所要求的“为共同生活所付的债”这个原则,而且所规定的除外规定还让非举债一方非常的难为。就是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让众多的非举债一方被迫承担很多的虚假债务或者虽然是真实债务但是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而却要被迫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就迎来了第24条的“补丁”。

2月28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24条的补充规定》对24条的第一

款之外新增了两款作为第三款跟第四款,分别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它的补丁就两个:虚假债务、非法债务。这两个补丁没有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没有用在家庭生活的真实债务的问题。可以用两个词来评价它:第一,于事无补。它只针对了两种很极端的债务,这两种债务无论是根据《婚姻法》还是其他法律规定都不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所以它的规定是隔靴搔痒,没有办法解决大量存在的真实债务问题。第二,视若无睹。它只是为平息民怨,虽然看清了问题所在,但却未直面问题。

当然,不能对最高院的《补充规定》有更多的苛责,因为司法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很多,要平衡的利益也很多,对于立法者的用心有时也要理解一下。

三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个变化?

我们面对的是高净值人士,所以应该不考虑立法跟司法问题,只考虑在目前现行的法律规定下应该如何去做婚姻财富规划。结合“法商三部曲”中《家庭财富保护与传承》的一些工具,从综合工具的运用的角度出发,给到大家五个建议。

1、 婚前婚内的财产约定。上面提到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都是一个法律规定之下的结果,但事实上,个人之间的约定可以大于法律,所以可

以通过婚前婚内的财产约定对债务的归属做一个选择。需要说明的是,这个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这个约定,即可对抗第三人。所以,在签署婚前婚内财产约定之后,建议向第三人披露,尤其是可能的债权人。即使不对抗第三人,在帮对方承担了债务之后,还可以依据签署的约定要求对方进行补偿。

2、 进行婚前婚后的保单规划。保险具有保全资产的功能,可以在婚前以自己为投保人购买保险,它至少能够锁定婚前财产,进行婚前与婚后的财产隔离。如果对方有大量的债务,不至于婚前的保单被用于共同偿债。当然,如果进入了执行阶段,保险是不能对抗执行的,它可以帮助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做规划。在婚后的保单规划也会有一定的技巧,比如可能会发生债务的,那么投保人无论是自己还是配偶都不太适合,可以选择以父母做投保人,自己做被保人,孩子做受益人等等都可以实现债务的隔离。

3、 可以签分居协议。对方会有伪造债务或者大量举债的行为经常会发生在双方感情破裂、分居的情况下,此时需要有一个协议能够证明双方已经分居。因为分居的时间点往往是离婚案件法官认定是否转移资产、是否伪造债务的一个很重要的时间点,但这个时间点往往很难证明。分居协议不仅能明确分居时间,同时也能够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做一个约定。另外在离婚时也可以直接作为离婚财产的约定的部分内容。

4、 签订离婚协议。如果是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一定要签署离婚协

议。但是,在离婚协议当中一定要明确债务的归属。它的明确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已经知道的债务全部列明,一一列清谁是债务人、举债时间、债权人、归还方式、利息、谁来承担;二是如果还有很多债务可能是不明确的,那么也应该有一条兜底条款对可能有的债务进行债务归属的约定,防止对方已经有了大量的债务但是却未告知。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全自己的资产,掌握对方的财产线索。比如有一些女企业家可能是家庭主要的资产来源,可能会把部分财产拿到家里甚至是由男方保管。如果婚姻已经不太稳定的情况下,谁掌握了家庭主要资产,谁往往就掌握了婚姻的主动权。所以不建议这种情况下还把资产大多数由对方保管,应该通过一些方式来保全自己名下的财产。另外还要掌握对方的财产线索,包括房产、股权、理财产品、股票、车等等。掌握对方财产线索的目的除了因为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之外,还有一部分是要为自己准备一条后路。因为即使今天《补充规定》已经规定出来了,但是日后为对方的债务承担无妄的连带责任的情形依然会是不少见的。起诉要求对方偿还而对方不偿还时可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对方的财产线索就可以提供给执行法官作为要求对方偿还的财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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