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3日发(作者:)

新沂市中小学高级教师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为充分发挥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下简称“高级教师”)骨干作用,激励广大高级教师与时俱进,不断进取,始终保持并体现与高级职称相符合的综合素质,鼓励他们向更高层次发展,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要求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承担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高级教师除特殊原因外(病假、事假、女教师孕产期、脱产进修等)都必须在教学第一线任课.胜任学科教学,完成不低于同年级同学科专任教师的平均工作量,模范执行新课程教学计划。
3.教育教学效果良好,在同年级同学科教师中处于中等及以上水平。教学实绩得到广大教师和学生认可,师生测评优良率均不低于80%,学校予以确认。
4。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需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应在一个教学周期内(3年)担任班主任工作1学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可适当照顾);
5。每学年至少承担1节校级及以上示范课、观摩课或教育教学讲座,得到好评.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对授课教师作出教学效果评估。示范教学、讲座应有讲稿和学校或活动组织部- 1 -
门的证明、评价材料,参加教研活动应有记载证明。
6.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每5年一周期,达到360学时,并经审验合格.
7。兼任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高级教师职务岗位职责基本要求: (1)政治合格,遵守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2)在完成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况下,还应兼任一定的教学工作,兼课量可视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副校级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3,中层管理人员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2;(3)校级领导干部指导教学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50节以上,中层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0节,课后对授课教师作出教学效果评估.
第二条 人员管理
8。高级教师职务宏观管理由教育局人事科负责,日常管理由各学校负责.学校在教育局的指导下,对高级教师进行年度考核、聘用,建立高级教师信息库,加强对高级教师的培养、管理和使用。
9。教、科、研、训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高级教师教学、教研、科研和培训方面的指导;业务管理由学校教研部门负责。
第三条 培养和使用
10。教育局各相关科室要为高级教师的成长创造条件,支持他们的教学改革试验和教育科学研究,并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11。学校要为高级教师的成长搭建平台,建立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通过教学、教研、科研、培训、选拔校级名- 2 -
师、首席教师等形式,促进高级教师的进一步成长。
12.教育局在各校选拔的基础上评选县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名师;推荐评选省、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特级教师;有计划组织高级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培训、学习等,进一步激发高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13.教研部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高级教师的教学、教研工作,通过观摩教学、课题研究等提高高级教师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
第四条 考核
14.考核方式。每学年考核一次,每学年期末进行.考核由学校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15。考核组织。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高级教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教师代表应占1/2以上,考核小组成员要经学校教代会推荐通过。要明确专人负责考核资料收集整理、考核结果记录和考核台帐保管等工作。
16.考核程序。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考核细则。考核小组对考核对象的师德进行评价,对教育教学业绩进行考核,确定等级并予以公示。
17。考核要求.考核应当客观、公正、正确,考核组以一定的方式听取教职工及学生的意见.
18。考核等次。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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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凡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员,在名优教师评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学校领导要对其及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当年考核等次不合格人员,学校在岗位聘用上对其缓聘,直至考核合格。缓聘期间考核等次仍然为基本合格的,延长缓聘年限。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学校可低聘或解聘。从缓聘、低聘、解聘之月开始,其职务工资、津贴和职岗津贴均降至相对应的等级发放。
20.高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定为基本合格:(1)一学年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规定工作量的(同年级同学科专任教师的平均工作量);(2)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需担任班主任工作而未担任班主任的(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可适当照顾);(3)一学年内未上过1次校级及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举办教育教学讲座;(4)不担任所聘高级职务专业课的(学校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课务的除外)。
21.高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1)不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或严重影响的;(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对学生进行有偿家教,私自办班,私自向学生收费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等有违师德师风现象被处理的;(3)因其他原因应给予缓聘或低聘的。
第六条 工作要求
22。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高级教师任期管理、考核工- 4 -
作, 教育局要加强对高级教师管理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各校高级教师任期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23.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教师队伍情况,制订高级教师任期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考核程序,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引导高级教师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及时间
24。全市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并被单位聘任的教师(特殊情况的除外)。
25.全市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事业
单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26.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沂市高级教师年度考核表
新沂市教育局
2016年9月22日
新沂市中小学高级教师 学年度考核表
姓名
学历
任教学科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学校
行政职务
任教年级
高级教师职称通过时间
年度考核情况
师德表现
教育工作及 实 绩
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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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其它教育工作情况
周课时工作量
承担教学竞赛辅导情况
教学工作
示范辐射作用发挥情况
(公开课、示范课、讲座等)
本年度教学实绩
辅导竞赛实绩
教学实绩
教师测评满意度
学生测评满意度
参加县级及以上培训情况
继续教育
参加校本培训情况
学校学科组
或年级组
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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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核意见及考核等级
(盖章)
年 月 日
考核等级: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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