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发(作者:)

大学外聘教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为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强我校省重点学科和专业硕士点建设,提升教学科研实力,实现借智办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教授应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研究和人才梯队培养的实际需要择优聘用。重点学科、重点专业、新专业等在建设过程中,应积极聘用一定比例的外聘教授。聘用外聘教授要学科相符、专业对口,聘用方式可灵活多样,但要切合双方实际,讲求聘用实效。
第三条 外聘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关心并愿意为我校人才培养与学科专业建设尽心竭力。
第二章 聘任类型
第四条 外聘教授是指在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学位点申报、科研合作、课程教学、人才梯队培养等方面承担特定任务的非在编教师。外聘教授具体分为三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第五条 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的荣誉性称号。名誉教授授予对象为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内外学术界公
认,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 客座教授应是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专家或为学者型企业家、官员、中小学特级教师,一般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声誉,与我校专业对口,对学校的学科建设能发挥参谋顾问作用。
第七条 兼职教授分为教学型兼职教授和学术型兼职教授。教学型兼职教授必须具有教授职称(含中小学特级教师),应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学术型兼职教授必须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且为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要求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符合我校学科建设需要,在其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章 任职要求
第八条 名誉教授职责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与介绍,提高我校的社会声誉和在学术界的知名度;为学校同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提供中介和帮助;协助我校申报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为学校的办学以及学科建设提供资金渠道。
第九条 客座教授职责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与介绍,提高我校的社会声誉和在学术界的知名度;为学校在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等方面提出积极建议;为学校的办学以及学科建设提供资金渠道。指导和帮助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协助申报硕士学位点;为师生举办学术讲座;在扩大学校知名度、促进学术交流、合作进行项目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第十条 教学型兼职教授职责是为用人单位开设新专业课程或师资紧缺的专业基础课程或专业核心课程,指导培养中青年教师,主持专业基础课程或专业核心课程建设。
第十一条 学术型兼职教授职责是指导学科专业建设、人才梯队培养和定期来学校指导中青年教师,适当开设选修课、讲座等。聘用期间学术型兼职教授应以我校名义发表科研论著、科研立项、科研成果鉴定和申请评奖,其中部分论著、课题、奖项达到精品档次。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研究和人才梯队培养的实际需要,确定聘用计划,并初步设定拟聘教授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拟聘教授的业务能力、学术水平、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做出基本评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教师就聘用形式、工作任务及待遇等方面进行初步协商,根据协商结果填写《XX学院外聘教授审批表》(审批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并将审批表以及有关拟聘教授的职称、学位、学术成果和各类获奖等方面的材料报人事处审核(其中教学型兼职教授由用人单位和教务处签署意见后再报人事处,学术型兼职教授由用人单位和科研处签署意见后再报人事处)。
第十五条 人事处审核后,提交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办理聘任手续,签订聘用协议,校长签发聘书。名誉教授为我校终身教授,不受聘期限制;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