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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发布时间:2024-01-31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1月31日发(作者:)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专题之一 亲告罪

1.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4.第260条: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第270条:侵占罪。

专题之二 分则自首

1. 第164条第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第390条第2款:(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第392条第3款:(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专题之三 禁止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分则部分

1.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2.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3.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4. 第266条:诈骗罪。

5.第397条第1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6. 第397条第2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总则部分

1. 第31条第2段: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第101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专题之四 刑法分则的累计计算

1.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3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第201条【逃税罪】第3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7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4.第383条【贪污罪】第2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5.第386条【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专题之五 刑法分则的数罪并罚

1.第120条第2款:犯前款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第157条第2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2款:有前款第(四)项【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五)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4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强奸罪】、第三款【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第244条之1第2款:有前款行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第294条第4款:犯前三款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第318条第2款:犯前款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第321条第3款:犯前两款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逃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骗取出口退税罪】。

专题之六 刑法分则的择一重罪处断

1.第133条之1第2款:有前款行为【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第149条第2款: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第329条第3款:有前两款行为【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 第399条第4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题之七 刑法分则的以共犯论处

1.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第198条第4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3.第310条第2款:犯前款罪【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4.第349条第3款:犯前两款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5.第350条第2款: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6.第382条第3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7.《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第1条第3款: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8.《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第5条: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编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

专题之八 刑法分则的确定死刑

(一)绝对确定的死刑

1.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2段: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2.第239条【绑架罪】第2款: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款第3段:(拐卖妇女、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第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5.第383条【贪污罪】第1款第1项:(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第386条【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二)相对确定的死刑

1.第113条第1款: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9条【叛逃罪】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可以判处死刑。

2.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第2款第2段:(战时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专题之九 非法经营罪

(一)刑法有关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1.第225条第1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

2.第225条第2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情节严重的。

3.第225条第3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情节严重的。(注意:根据第174条第2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4.第225条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5.《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第1款: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二)司法解释有关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1.《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注意:第一,《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第1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3.《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

4.《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品解释》第1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5.《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品解释》第2条:在生产、销售的

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

6.《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第1条: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条、第3条、第5条:侵犯著作权罪;第4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6条:侮辱罪,诽谤罪;第7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8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9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第10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

7.《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8.《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9.《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10.《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1.《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

12.《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

(三)行政法规有关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题之十 转化型杀伤罪

(一)故意杀伤罪的本条

1.第232条:故意杀人的……

2.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二)转化型杀伤罪

1. 第234条之1(组织他人出卖人身器官罪)第2款: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款第2段: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段: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4. 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1款第2段: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5. 第292条(聚众斗殴罪)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 第289条第1段: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7. 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第2款: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司法解释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1.《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段: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示、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专题之十一 强奸罪与强奸行为

1. 第236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 第236条第2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款第3项: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依照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法定刑升格),不另定强奸罪。

4.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5.第259条(破坏军婚罪)第2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6.第300条第3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7.第358条第1款(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第4项: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依照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法定刑升格),不另定强奸罪。

8.第360条第2款(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题之十二 抢劫罪

1.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2.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第289条第2段:(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题之十三 盗窃罪

1.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2.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210条第1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第253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5.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有关以破坏的方式实施盗窃的规定:

1.《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2.《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第2段: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项第2段: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7.《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8.《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第1段: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9.《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盗窃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不构成盗窃罪,但破坏军事通信的,依照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延伸】

1.《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节选):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的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危害

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

【历年试题】

1999-2-26.村民张某,为了筹集结婚费用,动起了盗窃国防通信线路的念头,先后三次用钢丝钳等工具,偷剪该线路电缆2000余米,价值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3000元,致使该线路中断通信三个多小时。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C.破坏军事通信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6-2-10.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2005-1-5.某地电缆受到破坏,大面积停电3小时,后查知为邢某偷割电缆所致。邢某被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5年有期徒刑。邢某不服上诉,理由是自己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顶多属于“小偷小摸”行为。二审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维持原判。对此,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A.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邢某行为所做出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

B.《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C.在这个案件中,法官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

D.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1986-2-1.某农民深夜偷割通讯电缆,构成犯罪,人民法院以其破坏通讯设备罪处以刑罚,没有给他定盗窃罪,这是因为他的行为属于( )。

A.持续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结合犯

1994-2-56.某农民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构成( )。

A.盗窃罪

B.破坏通讯设备罪

C.破坏交通设备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专题之十四 诈骗罪与特别诈骗罪

1. 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2.第210条第2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3. 第300条第3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诈骗财物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分则还有若干特别诈骗罪

1.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2.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3.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

4.第194条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5.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

6.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7. 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8.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9. 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

10. 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专题之十五 侵占罪与侵占型犯罪

(一)侵占罪

1.第270条: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

1. 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2. 第183条第1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贪污罪

1. 第38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 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4. 第183条第2款: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第271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 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其他侵占型犯罪

1.第167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 第171条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乙假币换取货币罪。

3. 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

4. 第396条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

专题之十六 挪用型犯罪

(一)挪用资金罪

1. 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2. 第185条第1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27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

1.第27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三)挪用公款罪

1. 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2.第185条第2款: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3.第272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专题之十七 连累犯(派生犯)

(一)对人型(以第310条窝藏、包庇罪为首)

1.第310条第1款【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2.第362条【窝藏、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 第294条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第305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5. 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

6.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

7. 第349条第1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8. 第349条第2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9. 第379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

10. 第399条第1款【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11.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12. 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

(二)对物型(以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首)

1. 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俗称“窝赃、销赃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

2. 第125条第1款【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根据司法解释,“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3. 第191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4. 第341条第1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5.第344条【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

6. 第345条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

7. 第349条第1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三)连累犯(派生犯)的例外之一:共同犯罪

1.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第310条第2款:犯前款罪【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第349条第3款:犯前两款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第350条第2款: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四)连累犯(派生犯)的例外之二:法律拟制

1.第155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历年试题】

1994-2-60.收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青工罗某偷盗的工业用紫铜。罗遂偷出价值1500元的铜块交与赵某,二人的行为是:( )

A.罗某构成盗窃罪,赵某构成销赃罪

B.赵、罗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C.赵构成盗窃的教唆罪和销赃罪,罗构成盗窃罪

D.赵构成盗窃罪,罗构成贪污罪

1996-2-74.曹某系个体商贩,某日曾与其一起服过刑的高某找到他,拿出3万元现金让曹某为其保管。当曹问“是什么钱?”时,高某做了一个“偷”的手势,让其不要多问。半月后,高某取走2万元,数日后交给曹某一个塑料纸包,说是“白面”(毒品),找到买主就取走。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按其交待公安人员从曹某处起获毒品和剩余1万元。曹某的行为触犯什么罪名?

A.窝藏毒品罪

B.非法持有毒品罪

C.窝赃罪

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997-2-81.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窝藏、包庇罪?

A.虚构事实,隐瞒犯罪人的身份

B.毁灭或者隐匿罪证

C.谎报犯罪人逃匿的路线

D.谎报犯罪人的隐匿处所

1997-2-83.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A.明知是赃物而帮助转移

B.明知是赃物而收购

C.明知是赃物而帮助寻找买主卖出

D.明知是赃物而买回自用,情节严重

2000-2-61.下列行为中,构成包庇罪的有哪些?

A.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帐户

B.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

C.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

D.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

2005-2-12.毒贩甲得知公安机关近来要开展"严打"斗争,遂将尚未卖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贩毒所得赃款8万多元拿到家住偏远农村的亲戚乙处隐藏。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找乙调查此事,乙矢口否认。乙当晚将上述毒品、赃款带到后山山洞隐藏时被跟踪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乙的上述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

A.非法持有毒品罪

B.窝藏、转移赃物罪

C.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005-2-93.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帐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帐提供帐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帐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

A.走私罪(共犯)

B.洗钱罪

C.逃汇罪

D.单位受贿罪

2006-2-63.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B.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C.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

D.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2007-2-61.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盗窃罪

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

C.崔某构成窝藏罪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8-2-7A.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2008-2-19B.甲在经过某偏僻路口时,发现其好友乙抢劫了丙的财物,且由于乙先前的暴力行为,导致丙流血过多,陷入昏迷状态。甲赶忙对乙说:“你惹麻烦了,快找个地方躲躲,走得越远越好。”甲还将自己远房亲戚的姓名、住址提供给乙,并给乙3000元。乙于是坐火车投奔甲的亲戚。甲、乙分别离开现场,3小时后,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抢劫罪

B.故意杀人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窝藏罪

2009-2-6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包庇罪?

A.甲帮助强奸罪犯毁灭证据

B.乙(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C.丙明知实施杀人、放火犯罪行为是恐怖组织所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

D.丁系歌舞厅老板,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为违法者通风报信,情节严重

专题之十八 受贿罪

1.第38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第385条第2款: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3.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4. 第163条第3款: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 第184条第2款: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 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专题之十九 行贿罪

1.第389条第1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2. 第389条第2款: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3. 第389条第3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4.第390条:对犯行贿罪的……

5. 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2段: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题之二十 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1. 第319条第3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

2. 第240条第1款第6项: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3. 第262条:以收养、奴役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骗儿童罪。

4.第238条第3款:以索取债务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涉嫌非法拘禁罪。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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