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3日发(作者:)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兰春,*性,1964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郓城金鑫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香银。
本院执行黄兰春与郓城金鑫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郓城金鑫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郓城金鑫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黄兰春欠款70万元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00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郓城金鑫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郓城金鑫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郓城金鑫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对郓城金鑫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未发现其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郓城金鑫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黄兰春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兰春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71070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卫民
审判员 陶可生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