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3日发(作者:)

宋金鑫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等其他(公安)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7
【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2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瑶华宁博陈根强
【审理法官】周瑶华宁博陈根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宋金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当事人】宋金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
【当事人-个人】宋金鑫
【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宋金鑫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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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被上诉人曹行派出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警事项具有受理并处理、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调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职权和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违法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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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被上诉人曹行派出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警事项具有受理并处理、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调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职权和职责。 本案中,上诉人宋金鑫向被上诉人曹行派出所报案称其家中物品未经本人清点被动迁人员搬走并将房屋强拆。曹行派出所立案后,经调查,查明上诉人已就涉案老宅与动迁部门签订了动迁安置协议,其本人也获得了一套现房安置,但未按约搬出老宅,故报案当日动迁办将上诉人个人物品打包至村老年活动室内集中统一保管。基于上述事实,曹行派出所认定上诉人报故意损毁财物一案没有违法事实,遂决定终止调查,事实清楚,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公安闵行分局受理上诉人宋金鑫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调查审理作出维持终止调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上诉人宋金鑫提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基本事实根据,且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宋金鑫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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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宋金鑫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9年5月29日,宋金鑫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以下简称:曹行派出所)报案称,当日9时许,在本市闵行区XX镇XX村XX号处家中物品未经本人清点被动迁人员搬走并将房屋强拆。当日,曹行派出所予以受案,6月28日,经审批,延长了案件办理期限。7月19日,曹行派出所询问了梅陇镇征地动迁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证实,动迁部门对宋金鑫老宅签订过两次动迁安置协议,第一次安置三套房屋。考虑到宋金鑫家庭情况,第二次又重新签订了协议,动迁部门安置了宋金鑫四套房屋,协议系宋金鑫本人签字。宋金鑫也拿到了一套安置房现房,但未按照规定按时搬出老宅,并将老宅出租牟利达三年之久。2019年5月29日上午,在宋金鑫一家监管下,动迁办将其个人物品打包至XX村老年活动室内集中统一保管。7月22日,曹行派出所询问了宋金鑫并告知其将对该案终止调查,宋金鑫陈述曾就老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因对安置存有疑问,一直没有从老宅搬走。同日,曹行派出所作出编号为闵公(曹)行终止决字[xxx]x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送达宋金鑫,主要内容为:因宋金鑫报故意损毁财物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 宋金鑫不服,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下简称:公安闵行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予以受理,并要求曹行派出所作出书面答复。2019年9月30日,曹行派出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公安闵行分局经审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闵公复决字[2019]0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曹行派出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并依法送达。宋金鑫仍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终止调查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原审另查明,庭审中宋金鑫对其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以及拆迁安置情况予以确认,但表示动迁过程中存在超越职权征收集体土地、伪造公章等重大违法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查处。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曹行派出所具有作出被诉终止调查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闵行分局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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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鑫报案后,曹行派出所予以立案受理。经调查及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后,发现没有故意毁损财物的违法事实,故曹行派出所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闵行分局收到宋金鑫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进行了相应调查,履行了通知答复、审理等程序,之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复议程序并无违法情形。关于宋金鑫认为“梅陇镇外环生态工程指挥部"伪造公章涉嫌犯罪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宋金鑫若确有证据,可另行依法解决。综上,宋金鑫要求撤销被诉终止调查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宋金鑫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宋金鑫不服,以“梅陇镇外环生态工程指挥部"属非法组织,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房屋严重违反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其所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上诉人诉称】本案中,上诉人宋金鑫向被上诉人曹行派出所报案称其家中物品未经本人清点被动迁人员搬走并将房屋强拆。曹行派出所立案后,经调查,查明上诉人已就涉案老宅与动迁部门签订了动迁安置协议,其本人也获得了一套现房安置,但未按约搬出老宅,故报案当日动迁办将上诉人个人物品打包至村老年活动室内集中统一保管。基于上述事实,曹行派出所认定上诉人报故意损毁财物一案没有违法事实,遂决定终止调查,事实清楚,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并无不当。 上诉人宋金鑫提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基本事实根据,且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宋金鑫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等其他(公安)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沪01行终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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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金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曹建路某某。
负责人杨军,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某某/div>法定代表人郑文斌,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金鑫因公安机关终止调查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行初11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9年5月29日,宋金鑫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以下简称:曹行派出所)报案称,当日9时许,在本市闵行区XX镇XX村XX号处家中物品未经本人清点被动迁人员搬走并将房屋强拆。当日,曹行派出所予以受案,6月28日,经审批,延长了案件办理期限。7月19日,曹行派出所询问了梅陇镇征地动迁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证实,动迁部门对宋金鑫老宅签订过两次动迁安置协议,第一次安置三套房屋。考虑到宋金鑫家庭情况,第二次又重新签订了协议,动迁部门安置了宋金鑫四套房屋,协议系宋金鑫本人签字。宋金鑫也拿到了一套安置房现房,但未按照规定按时搬出老宅,并将老宅出租牟利达三年之久。2019年5月29日上午,在宋金鑫一家监管下,动迁办将其个人物品打包至XX村老年活动室内集中统一保管。7月22日,曹行派出所询问了宋金鑫并告知其将对该案终止调查,宋金鑫陈述曾就老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因对安置存有疑问,一直没有从老宅搬走。同日,曹行派出所作出编号为闵公(曹)行终止决字[xxx]x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送达宋金鑫,主要内容为:因宋金鑫报故意损毁财物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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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鑫不服,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下简称:公安闵行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予以受理,并要求曹行派出所作出书面答复。2019年9月30日,曹行派出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公安闵行分局经审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闵公复决字[2019]0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曹行派出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并依法送达。宋金鑫仍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终止调查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原审另查明,庭审中宋金鑫对其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以及拆迁安置情况予以确认,但表示动迁过程中存在超越职权征收集体土地、伪造公章等重大违法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查处。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曹行派出所具有作出被诉终止调查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闵行分局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宋金鑫报案后,曹行派出所予以立案受理。经调查及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后,发现没有故意毁损财物的违法事实,故曹行派出所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闵行分局收到宋金鑫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进行了相应调查,履行了通知答复、审理等程序,之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复议程序并无违法情形。关于宋金鑫认为“梅陇镇外环生态工程指挥部"伪造公章涉嫌犯罪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宋金鑫若确有证据,可另行依法解决。综上,宋金鑫要求撤销被诉终止调查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宋金鑫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宋金鑫不服,以“梅陇镇外环生态工程指挥部"属非法组织,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房屋严重违反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其所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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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被上诉人曹行派出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警事项具有受理并处理、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调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职权和职责。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本案中,上诉人宋金鑫向被上诉人曹行派出所报案称其家中物品未经本人清点被动迁人员搬走并将房屋强拆。曹行派出所立案后,经调查,查明上诉人已就涉案老宅与动迁部门签订了动迁安置协议,其本人也获得了一套现房安置,但未按约搬出老宅,故报案当日动迁办将上诉人个人物品打包至村老年活动室内集中统一保管。基于上述事实,曹行派出所认定上诉人报故意损毁财物一案没有违法事实,遂决定终止调查,事实清楚,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公安闵行分局受理上诉人宋金鑫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调查审理作出维持终止调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上诉人宋金鑫提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基本事实根据,且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宋金鑫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宋金鑫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周瑶华
审判员 宁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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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根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菲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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