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发(作者:)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北省公安厅
• 【公布日期】2010.06.21
• 【字 号】冀公纪[2010]172号
• 【施行日期】2010.06.2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警务督察
正文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通知
(冀公纪[2010]172号)
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联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令》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令》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学习贯彻《条令》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条令》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标志,是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条令》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安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对确保公安机关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
安全,保护和关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深远的、重大的意义。它体现了党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政治上的关心爱护;体现了国家依法治警的理念;体现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权力、责任、利益的相统一;体现了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宗旨落实的具体保障措施。各级公安机关及各部门、警种特别是领导同志要从事关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从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公安队伍负责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条令》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令》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全面把握,深刻领会《条令》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方面,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时代精神。主要有以下四大特点:一是监督体制上的创新性。《条令》第六条规定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二是在处分幅度上体现出刚性。《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同时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明确处分幅度,设定了“高压线”。三是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条令》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行政司法和刑事执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适用对象上,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也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的规定,拓宽了适用的范围。四是执行效力上体现权威性。一方面,《条令》针对新形势下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新特点,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统一设定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对全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条令》经国务院批准,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公安部三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公布实施,这就为《条令》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强化措施,切实抓好《条令》的贯彻落实
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条令》发布实施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积极谋划,把学习贯彻《条令》作为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三项建设”和“三项重点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把学习宣传《条令》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全面部署,狠抓落实。要把学习《条令》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领导班子要带头学习,模范遵守,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贯彻执行《纪律条令》情况列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重要内容,通过对照检查、诫勉谈话、函询质询以及干部考察考核等方式,抓好《纪律条令》的落实。要继续落实好“一岗双责”,认真排查队伍问题隐患和苗头,严格按照《纪律条令》的要求做好督促提醒和教育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纪律条令》的热潮。
(二)要深入学习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开展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使广大民警切实提高对贯彻执行《条令》重要意义的认识,尽快熟悉和准确把握《条令》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要把《条令》纳入入警培训、晋职晋衔培训、任职资格培训及各类业务培训之中,作为必修课程和必考科目。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政工等部门要带头学习,先学一步、学深一步,做到熟知熟记、熟练应用,并积极协助党委抓好《条令》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充分利用简报、公安网、内部期刊等载体,广泛宣传《条令》的主要内容,帮助民警
尽快熟知。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宣传报道,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条令》的执行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为《条令》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要搞好工作结合。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条令》与“三项重点工作”、“三项建设”等公安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同当前正在开展的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集中整治执法过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活动以及执法场所专项检查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科学安排,以学习教育活动促进各项公安工作,以各项工作成效检验学习教育活动成果,以优异工作成绩体现学习教育活动成效。
(四)要严格执行各条纪律。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条令》规定的内容,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措施。要切实将《条令》作为规范公安民警警务纪律行为的有力依据和重要抓手,严格执行各条纪律,真正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要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以及执法不公、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清除害群之马,纯洁公安队伍。要以《条令》的公布实施为契机,集中查处一批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并有选择地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条令》的教育、威慑作用。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坚决防止畸轻畸重特别是降格处理等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条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纪依法受理人民警察的申诉,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恶意炒作等侵害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行为,旗帜鲜明地支持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贯彻执行《条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建议。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加强《条令》学习贯彻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措施,严肃纪律,强化责任。重点
检查组织领导是否到位、学习宣传是否深入、贯彻执行是否严格等情况。要通过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存在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对违反规定实施处分、不执行处分决定或擅自改变处分决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