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4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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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全、先予执行和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考查小贴士
本章平均每年考查1分,内容主要涉及保全与先予执行,考生应注意: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会相互结合来加以考查,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通常会在同一道题中予以考查。
一、保全
1.保全的概念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2.保全的种类
(1)按照申请保全的时间划分,保全分为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两种。
①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a.《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b.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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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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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d.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②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a.《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b.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c.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适用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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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保全的内容划分,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①财产保全,是指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利害关系人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可能使法院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②行为保全,是指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利害关系人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可能使法院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或者难以执行时,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有关行为的保护性措施。
3.保全的范围
(1)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保全的行为应该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申请人损害的扩大。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4.财产保全措施
(1)查封、扣押、冻结
①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 3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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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②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③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④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①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财物或价款进行保全。
5.诉前和诉讼中保全的共同问题
(1)财产保全的范围:
①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抵押物、留置物可以冻结、查封,但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③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是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第三人要求清偿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2)救济: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3)保全的解除与变更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①保全错误的;
②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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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④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保全;
⑤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考点提示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而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的前提是“财产纠纷案件”。因为只有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才能彻底消除判决难以执行的危险,法院才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二、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2.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③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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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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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1)当事人提起的属于给付之诉。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理解小贴士
在理解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时,注意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先予执行。
(2)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先予执行的范围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4)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5)先予执行必须是在立案之后,而且一般要经过开庭审理,才能裁定。
4.先予执行的程序
(1)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申请。
(2)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及时审查,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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