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发(作者:)

专题十八 复审无效总则及复审程序
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2019年3月15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此次改革只涉及行政机构名称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变化,职能和流程并未有实质性变化。《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调整了称谓,将原专利法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现实工作中官方文件称为“国家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查部”,《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对复审委员会的称谓尚未作出改变,因此本教材涉及到细则和审查指南内容时,仍沿用原称谓。
(一)复审无效总则
一、复审和无效的审查原则(《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2节)
1. 合法原则
复审请求案件(简称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简称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2. 公正执法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
3. 请求原则
① 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均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②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③ 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4. 依职权审查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5. 听证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
6. 公开原则
除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人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 以外,其他各种案件的口头审理应当公开举行,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
二、合议审查与独任审查(《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3节、第4节)
1. 独任审查
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
2. 合议审查
(1)合议组的组成形式
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审查的案件,应当由三或五人组成的合议组负责审查,其中包括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或三人。
(2)五人合议组
111
对下列案件,复审委员会可决定组成五人合议组:
① 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 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
③ 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
3. 特殊情况下合议组的组成
①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以后,同一请求人针对该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权以不同理由或者证据提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的,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工作;
② 对于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后重新审查的案件,一般应当重新成立合议组。
三、回避(《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
1.回避情形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① 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 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③ 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④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2. 回避请求的提出与处理
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或者认为代理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考题中经常将回避的情形和特殊情况下合议组的组成混合考查:
情形
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同一请求人以不同理由或者证据提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
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后重新审查的案件
审查人员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四、审查决定及出版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所作的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正文,除所针对的专利申请未公开的情况以外,应当全部公开出版。对于应当公开出版的审查决定,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审查决定与判决书一起公开。(公开出版的审查决定不一定生效)
(二) 复审请求的审查
下面结合《专利法》第41条、《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对复审请求审查的重要考点归纳如下。
一、复审程序的性质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
① 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112
不参合议的人员
原主审员
一般应当重新成立合议组
主动回避,当事人要求回避
面审查的义务;
② 为了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二、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1. 复审请求客体
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不是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的,不予受理。
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
2. 复审请求人资格
① 复审请求人应当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② 复审请求人应当是被驳回申请的全部申请人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3. 期限
① 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②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③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
4. 文件形式
复审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5. 费用
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三、前置审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2条)
复审请求受理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当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前置审查意见同意撤销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进行合议审查,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前置审查意见坚持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成立合议组进行合议审查。
四、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1. 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113
决定:
① 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
② 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例1】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经审查认定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明显是永动机时,合议组应当以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例2】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因存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合议组发现权利要求2同样因存在此类用语而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时,应当在复审程序中一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人的答复未使权利要求2的缺陷被克服的,合议组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2. 修改文本的审查
(1)修改时机
① 提出复审请求时;
② 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时;
③ 参加口头审理时。
(2)修改要求(《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2节)
复审请求人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
①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② 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③ 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
④ 增加权利要求;
⑤ 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答复审查意见和复审时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对比】
法条
答复审查意见修改要求
《细则》第51条第3款
复审阶段修改要求
《细则》第61条第1款
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不允许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总的要求 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① 不允许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不允许扩大保护范围
与原主题
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不允许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114
② 不允许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保护范围
不允许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
缺少单一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性的主题
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改变类型 可以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
增加权利要求
① 不允许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② 不允许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不允许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
不允许增加权利要求
3. 审查方式(《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3节)
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1)发出复审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的情形
① 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
② 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原驳回决定;
③ 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④ 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2)答复
①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书面答复;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
②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参加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如果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审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五、复审决定的类型
复审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
(2)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① 驳回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② 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
③ 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
【违反法定程序举例】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决定没有评价申请人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以至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等。
④ 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3)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六、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的约束力(《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7节)
复审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作出的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有关的案卷返回原审查部门,115
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
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
七、复审程序的终止
复审程序终止的情形如下:
① 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的,复审程序终止;
② 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③ 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④ 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终止。
八、司法救济(《专利法》第41条第2款)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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