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发(作者:)

编号:SCXT2015(JXT)字第15号-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川信•汇鑫9号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信托合同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
个人委托人尽职调查问卷
一.您的个人信息:
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性别
婚否
移动电话
邮编
[ ]男 [ ]女
[ ]是 [ ]否
二.受教育程度:[]硕士及以上 []本科 []大专 []高中及以下 []其他
三. 您是否了解信托产品: []是 []否
四.您能接受的风险程度:
[]极低 []较低 []中等 []较高 []极高
五.工作单位类别:
[]政府机构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三资企业
[]金融单位 []私营企业 []个体户 []其他
六.资产收入状况:
1. 家庭年总收入__万元。
[]10万元以下 []10万元-20万元 []20万元-50万 元
[]50万元-100万元 []100万以上
2. 可用于投资的资产__万元。
[]10万元以下 []10万元-20万元 []20万元-50万 元
[]50万元-100万元 []100万以上
3. 投资于低风险的资产__万元。
[]10万元以下 []10万元-20万元 []20万元-50万 元
[]50万元-100万元 []100万以上
4. 投资于高风险的资产__万元。
[]10万元以下 []10万元-20万元 []20万元-50万 元
[]50万元-100万元 []100万以上
七.您参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总额是____万元。
八.您投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是否为您自有: []是 []否
九.在参于本信托计划之前,您个人曾进行过哪些投资?
[]股票 []基金 []债券
[]房产 []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 []其他
十.您最愿意选择的投资期限:
[]1年以内 []1年-2年 []2年-3年 []3年以上
十一.对信托法规的了解程度
[]清楚 []一般 []不了解
十二.您是从哪个渠道知道本信托产品的?
[]报纸 []公司网 []其他网 []短信
[]电话咨询 []信函 []直接联系 []其它
十三.我们为您准备的以下活动,您更喜欢:
[]高尔夫球,网球等健身活动 []聚会等联谊活动
[]参加信托产品投资讲座 []其他
十四.委托人声明: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信托合同、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自愿遵守信托合同的规定,承担风险申明书所揭示的风险。并郑重承诺,本人用于信托产品的资金为自有的合法资金,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
十五.委托人承诺:
上述回答均为本人真实意思之表示,均由本人亲自填写。本人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并自愿承受参与信托计划的所有后果。
委托人签名:_______
填写日期: 年 _月_ 日
川信•汇鑫9号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川信•汇鑫9号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信托资金无损失。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委托人在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本次认购/申购川信•汇鑫9号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计:大写: 万份(小写: 万份),对应信托资金: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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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确认签字页
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即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申明书及有关信托文件,并独立作出签署本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的决定,且自愿加入本信托计划并依法承担相应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确认(委托人亲自摘抄本签字页如下括号内文字处):
(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本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壹份。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
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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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15年 月 日于 签署:
委托人:
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机构委托人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限机构填写):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E - mail: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
¥(小写) 元
该信托资金应支付至以下账户(“信托募集账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310 2010 0100 7881 87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
开户银行:
账户名:
银行账号/卡号:
受托人:
名称: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沧龙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2段18号川信红照壁大厦
公司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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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委托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本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委托人自签署本合同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交付信托资金,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募集成功日起即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本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设立。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在本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计划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本合同为准。
2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
2.1 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指“川信•汇鑫9号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2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川信•汇鑫9号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3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川信•汇鑫9号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4 《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川信•汇鑫9号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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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信托文件/信托计划文件:指包括《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本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2.6 委托人:指认购信托单位加入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7 受托人/四川信托:指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2.8 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即为委托人。
2.9 保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0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编号为【四川信托-兴业保管2012第1号(统)】的《四川信托-兴业银行项目类信托保管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包括但不限于附件《项目类信托保管协议适用确认书》)。
2.11 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以上信托募集账户。
2.12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2.13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向其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14 认购及申购:认购指投资者在首个推介期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申购指在信托计划后续各开放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2.15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本合同后,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实际划入信托募集账户的资金。
2.16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财产(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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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信托报酬:指受托人为全体委托人提供资金和财产信托管理获取的酬金。
2.18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2.19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信托资金对应1个信托单位,享有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2.20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的总数。
2.21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税费后的余额。
2.22 延长期:系指出现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导致信托计划期限延长,自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期间。
2.23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信托计划成立的当日,即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时,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2.24 募集成功日:指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条件全部满足时,受托人宣告的信托单位募集成功的日期。其中,首期信托单位的募集成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2.25 期间分配日: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之日。每份信托单位的期间分配日为该期信托单位的募集成功日起每届满12个月之日。
2.26 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到期终止的,为信托期限届满之日;信托提前终止或延后终止的,为信托财产处置变现完毕之日。
2.27 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2.28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3 信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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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以权益类、股权、债权等方式进行投资,和/或投资于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等金融产品。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按照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和预计收益率计算)。
4 信托计划类型
4.1本信托计划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2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5 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推介
5.1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规模不低于伍佰万元(小写:¥5,000,000.00元),不超过伍仟万元(小写:¥50,000,000.00元)。受托人可分期募集,实际信托计划规模以各期信托单位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之和为准。
5.2信托计划的推介
本信托计划项下首期信托单位的推介期为2015年 2 月3 日至2015年5 月
3 日,其余各期信托单位的推介期由受托人另行公布。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的推介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
6 信托单位的认购
6.1认购资格要求
6.1.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币种为人民币,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50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超过部分,以1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资金下限并7
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伍拾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人民币叁佰万元(¥3,000,000)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请,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投资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申请的权利。
6.1.2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6.1.3委托人就认购信托单位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为6.1.2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3)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4)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且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对其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
(5)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而切实的风险;
(6)已就签署本合同取得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
(7)签署本合同、认购信托单位及交付信托资金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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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委托人为自然人且有配偶的,其认购信托单位、交付信托资金已取得其配偶的同意。
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做出本款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
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受托人不对前述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任何上述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2必备证件
委托人应持如下必备签约证件认购信托单位:
(1)委托人为自然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存折/卡;若授权他人办理,被授权人除需持上述委托人身份证件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存折/卡外,还需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委托人为6.1.2条(2)、(3)种情形的,还须同时提供符合条件的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
(2)委托人为机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机构公章、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章)。
(3)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3认购期间
6.3.1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单位分期发行,投资者可于信托计划的首期推介期认购信托单位。
6.3.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随时设立开放期,接受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各开放期的具体期限、可申购的信托单位的种类、期限、规模、收益率等由受托人决定,并提前公告。
6.4认购主体
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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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认购价格
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1元,认购价格1元。
6.6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1元。
6.7付款
6.7.1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于签署本合同后,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名称)认购【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万份信托单位”。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
通过以下方式交付信托资金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其认购申请和/或信托资金交付行为,并按原路径将相应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
(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
(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3)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从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转账的情形。
6.7.2信托募集账户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募集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信托募集账户内的信托资金一次性划入信托财产专户。信托募集账户为:
开户行:兴业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
户 名: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4310 2010 0100 7881 87
6.7.3信托财产专户
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信托保管专户,作为保管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财产专户为:
开户行:兴业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
户 名: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4310 2010 0100 7867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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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签约
6.8.1委托人签署《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6.8.2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一式两份。
6.8.3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计划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
6.8.4提交本合同第6.2条约定之必备证件。
6.8.5 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6.9认购文件的管理
本合同正本中的壹份由受托人持有。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和由受托人持有,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
6.10认购的撤回
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发行成功前,委托人可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本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委托人应于该期信托单位的推介期内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交有效的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等文件。如因委托人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撤回申请,或超出申请时间提交申请,导致撤回失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不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资金中直接扣除。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退还信托资金的委托人签署的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6.11信托计划加入
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于受托人确认的各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计入信托单位总份数。
6.12信托单位的申购与赎回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授权人,本信托计划可设置开放期,受托人有权利随时开放信托计划,增发、认购和注销某一期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开放时,信托计划每一期的规模、期限、预期收益以受托人官方网站约定为准;受托人增发新的信托单位的,应就增发信托单位的规模、类型、认购价格及新增信托资金的投资11
方向、增发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分配等事先向投资者披露。
7 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和信托单位的发行成功条件
7.1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信托计划成立:
(1)信托计划项下首期信托单位的推介期内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受托人募集的信托资金达到500万元(¥5,000,000.00);
(2)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在其网站发布公告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7.2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受托人有权宣布除首期信托单位以外的其余各期信托单位(如有)募集成功:
(1)信托计划成立的条件持续有效;
(2)募集资金达到受托人认可的该期最低规模;
(3)满足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在其网站发布公告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宣布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该期信托单位的募集成功日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7.3若本信托计划不成立或各期信托单位未募集成功的,则受托人将于该期信托单位的推介期届满后三十内将信托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一并退还给委托人,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所需资金划付费等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直接从前述款项中扣除。受托人返还前述全部款项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信托计划成立的或各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至各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不含)期间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但不计入信托单位总份数。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行本信托计划,但不对本信托计划发行成功与否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8 信托计划期限
12
8.1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均为24个月,分别自该期募集成功日起开始计算。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决定缩减任何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
8.2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和税费后不足以满足全体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且尚有未变现的信托财产的,则信托计划期限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之日。
8.3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的情形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
9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9.1信托财产的管理
9.1.1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
9.1.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9.1.3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
9.1.4除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但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事务。
9.1.5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事务。
9.2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
委托人在此确认,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运用和处分,对如下信托财产运用和处分方式没有任何异议:
(1)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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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的投资范围如下:
1)以权益类、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于资质良好企业。
2)投资于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AA+级企业债、A-1及以上短期信用评级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它货币市场产品;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项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固定收益资产;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含受托人发行的信托计划)。
(2)投资标的选择标准
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标的应符合以下标准:
1)以权益类投资方式运用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出让方回购承诺,权益出让方或第三方提供的实物资产抵押,或经营可靠、实力较强的第三方企业、法人受让承诺等;锁定还款来源,并采取委托监管银行或者派驻现场管理人员的方式进行资金监管。对于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求本息抵押率/质押率控制在50%以下。
2)以股权投资方式运用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被投资标的的控股权;对被投资标的信托期内对外融资、担保事项的否决权;股权对应资产的足值审查及监管权;信托资金优先退出的优先权等;锁定还款来源,派驻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资金流监管,并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与营运。对于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求本息抵押率/质押率控制在50%以下。
3)以债权投资方式运用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使用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担保;股权质押,足值资产抵押等,锁定对还款来源,并采取委托监管银行或者派驻现场管理人员的方式进行资金监管。对于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求本息抵押率/质押率控制在50%以下。
4)投资金融产品的保障措施以该产品的风控措施为准。
(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信托财产专户中若存有闲置资金,仅可存于信托财产专户中,不得挪作他用。
9.3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
受托人聘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14
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10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10.1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
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受托人要求的相关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登记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10.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0.2.1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
10.2.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0.2.3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转让双方应持受托人要求的相关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10.2.4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费
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时,受让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手续费为拟转让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0.1%,若受托人另有规定则按规定办理。转让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10.3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可以赠与。赠与人不得将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向自然人拆分赠与。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
10.3.1 办理赠与登记需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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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持受托人要求的相关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登记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10.3.2 办理赠与登记手续费
办理信托受益权赠与登记确认手续时, 受赠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手续费为拟赠与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0.1%,若受托人另有规定则按规定办理。赠与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10.4不予办理转让登记的情形
信托利益分配前一个月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核对期,在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核对期内受托人不接受转让、赠与等信托受益权的变更登记申请,且不办理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赠与等变更登记手续。
10.5特别授权
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给予受托人特别授权,允许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各信托单位的预计期限届满时代为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格不低于按本合同11.1.2条计算的应付未付的信托计划终止时每份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
11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1.1信托利益的计算
11.1.1信托利益是指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而分配的信托财产,全体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数额为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后的余额。即: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信托税费
11.1.2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受益人
A类受益人
B类受益人
C类受益人
认购金额
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
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
300万元(含)以上
预期年化收益率
9.5%/年
10%/年
10.5%/年
如果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内所有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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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特别说明,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对受益人可能取得的信托利益的估算,并非受托人或任何第三方对受益人可取得的信托利益所作的任何承诺。
11.2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若任一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的归属存在法律纠纷的,受托人有权暂停向该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直至相关争议得到解决(以取得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其他有权机关做出的有法律效力的、终局的裁决为标志)。
(2)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利益直接划入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3)受托人仅以扣除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税费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1.3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1)期间分配
1)受托人以期间分配日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中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税费后的余额(以下简称“期间可分配金额”)为限向未注销的信托单位进行期间分配,每份未注销的信托单位每个期间分配日的期间预期信托利益如下:
每个期间分配日未注销的每份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1元×适用于该份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期间天数(算头不算尾)÷365;
期间天数指前一期间分配日至本期间分配日之间的天数,首期天数为募集成功日至该日后该期信托单位的第一个期间分配日之间的天数。
适用于该份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按照11.1.2条的约定确定。
每个期间分配日,每份未注销的信托单位分配的信托利益不超过上述期间预期信托利益。
2)如期间分配日,期间可分配金额不足以使全部未注销信托单位分配的信托利益同时达到上述预期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有权决定暂不进行期间信托利益分配。
3)受托人于期间分配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划付至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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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分配
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信托计划取得投资标的的投资本金的,受托人向受益人进行特别分配。信托计划取得投资标的的投资本金之日即为特别核算日。
每个特别核算日,受托人以信托计划实际取得的投资标的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税费后的余额为限决定特别分配比例,分配信托利益并注销相应的信托单位。
每个特别核算日注销的每份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1元×(1+适用于该份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份信托单位的存续天数÷365)-该份信托单位已分配的信托利益;
其中,信托单位的存续天数为其募集成功日至该特别核算日之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适用于该份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按照11.1.2条的约定确定。
2)特别分配时,受益人实际分得的投资本金为信托计划实际取得的投资标的的投资本金按本次分配前该受益人持有的未注销的该期信托单位份数占未注销的该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进行分配,每次特别分配时每个受益人应注销的信托单位份数为:该受益人本次分配实际分得的投资本金÷1元,注销日为该特别核算日。
3)受托人于特别核算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划付至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3)终止分配
1)受托人以信托计划终止时全部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税费后的余额(以下简称“可分配金额”)为限向尚未注销的信托单位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每份信托单位在信托计划终止时的预期信托利益=1元×(1+适用于该份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份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365)-该份信托单位已分配的信托利益;
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为其募集成功日至其信托计划终止时的预期信托利益分配之日之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
适用于该份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按照11.1.2条的约定确定。
18
上述公式为信托计划终止时,每份未注销的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计算方式。对于已注销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分配,不再进行分配。
2)信托计划终止时,每份未注销的信托单位分配的信托利益不应超过其信托计划终止时的预期信托利益。
3)信托计划终止时,如可分配金额不足以使全部未注销的信托单位分配的信托利益达到其信托终止时的预期信托利益的,可分配金额由全部未注销的信托单位按以下方式分配:
①受托人将可分配金额向全部未注销信托单位平均分配,直至每份未注销的信托单位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含期间已分配信托利益)金额等于1元,且在全部未注销信托单位分配的信托利益(含期间已分配信托利益)达1元前,任一未注销信托单位分配的信托利益(含期间已分配信托利益)不应超过1元;
②经过上述分配后可分配金额仍有剩余的,受托人将剩余部分按各未注销的信托单位未分配金额占全部未注销的信托单位的未分配总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每份未注销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未分配金额为[该未注销的信托单位在信托计划终止时的预期信托利益-1元]。
4)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划付至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11.4特别提示
“信托利益”、“预期信托利益”、“预期年化收益率”等表述并不代表受托人承诺最低收益,亦不代表受托人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12 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
12.1信托税费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信托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12.2信托费用承担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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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托事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受托人没有以其固有财产垫付的义务。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信托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
(2)代理收付费、财务顾问费、咨询顾问费、营销费用、顾问费、销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直销部门的销售费用、委托推介机构的销售费用);
(3)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4)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
(5)信息披露费;
(6)信托计划成立后所需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通讯费、差旅费、保险费、律师费、审计费等费用;
(7)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餐饮费等费用;
(8)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9)资金汇划费;
(10)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1)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12.3信托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12.3.1受托人信托报酬
12.3.1.1受托人信托报酬分为固定信托和浮动信托报酬。其中,固定信托报酬率为0%/年。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在支付完毕所有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税费并满足全体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转作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
受托人信托报酬收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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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名: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9101 0104 0028 842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锦城支行
12.3.2保管费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保管费率为0.05%/年。保管费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等相关事宜以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约定为准。
12.3.3代理收付费、财务顾问费、咨询顾问费、营销费用、顾问费、销售费用
该等费用根据受托人与代理收付机构、财务顾问、咨询顾问、营销机构等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支付。
12.3.4其他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由于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其他费用(除上述12.3.1至12.3.3提及的费用)每日按照当日信托资金余额计提,计提比例不超过0.5%;,在该等费用发生时由受托人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书,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据实支付。
12.3.5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和信托文件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
13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3.1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3.2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信托文件规定交付信托财产,并保证其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2)保证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行为需要获得批准或授权的,21
均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3)保证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4)委托人须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人条件,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5)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等约定;
(6)保证就加入本信托计划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7)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4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4.1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支付信托费用并收取受托人报酬;
(4)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14.2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5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5.1本合同项下受益人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22
出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5.2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受益人保证已经就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取得了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授权或许可;
(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受益人应保持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有效性。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亲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场所按照受托人规定的程序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若受益人未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5)对依本合同约定获得的有关本信托计划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 受益人大会
16.1受益人大会的组成
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16.2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信托单位占全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16.3受益人大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表决规则
16.3.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以下事项应提交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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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长本信托计划的期限;
(3)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4)更换受托人;
(5)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6)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
16.3.2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本合同第16.3.1条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且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6.3.3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6.3.4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已明确规定的除外)、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或更换受托人,应当经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16.3.5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应当对信托文件进行的修改;
(2)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3)受托人判断不影响受益人信托利益的;
(4)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于已成立或已开始推介的各期信托单位信托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且该信托文件修改仅对尚未开始推介的未来信托单位生效的;
(5)在实现信托目的的前提下(即按照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实现某期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结束任何一期信托单位;
(6)其他信托文件约定的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情形。
17 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
17.1受托人的解任与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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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有权解任受托人:
(1)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
(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
(3)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
17.1.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非经全体受益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辞任。
17.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
(1)受益人大会解任受托人的;
(2)受托人辞任且获得受益人大会批准的;
(3)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的。
17.2受托人职责终止,变更受托人应遵守下列全部程序和条件:
(1)本合同所规定的受托人报酬、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已经全部结清;
(2)受益人已经支付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的全部费用;
(3)新受托人已经确定,且新受托人书面同意继任受托人的义务与职责。
17.3受托人变更时,受托人应向受益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全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若受益人在原受托人出具前述报告后七日内未就报告所列事项提出异议的,则原受托人就该等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7.4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选任;原受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大会选任。受益人大会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下列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或其清算机构或其承继人:
(1)变更新受托人的通知;
(2)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信托计划项下原受托人义务与职责的确认书。
17.5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安排,则在出现需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按照该等规定或安排进行。
18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8.1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18.2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信托计划:
(1)信托计划被解除或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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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提前本信托计划;
(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
(4)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6)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为信托计划终止日。
18.3信托计划的清算
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清算。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按本合同第19条规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委托人在此确认,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除外。
受托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8.4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按照合同第12.3.1.1条约定执行。
19 信息披露
19.1 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以本合同19.4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19.2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受托人在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重大事项以本合同19.4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并将披露资料存放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3)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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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
(5)信托利益分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19.3 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或要求,受托人将按照新的规定或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19.4 披露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并审核无误后,应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在受托人的公司网站(/)上发布;
(2)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3)来函索取时按委托人与受益人预留地址寄送。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有效通知,其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
20 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20.1风险揭示
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投资者在认购信托单位前,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信托计划存在的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及其它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
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信托的最低收益。
信托财产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
20.1.1法律与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业监管政策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都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由于信托计划项下的部分信托资金可能最终投资于相关企业,国家宏观法律政策环境将直接影响信托投资标的的选择,以及最终的收益情况。
20.1.2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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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或者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从而影响本信托计划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信托计划项下的部分信托资金可能投资于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该等产品的价格可能随市场情况发生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
20.1.3信用风险
20.1.3.1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可以资产收益权等形式进行投资。如相关债务人未履行或未能履行其支付款项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则可能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从而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
20.1.3.2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投资中可能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如果抵押人、出质人对抵押物、质物的陈述、保证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会影响到信托收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20.1.3.3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投资中可能存在保证担保。如果保证人对其自身财产状况的陈述、保证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会影响到信托收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20.1.4流动性风险
信托计划项下的部分信托资金可用于股权、资产收益权、信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等投资。该等投资标的不存在统一的交易市场和定价方式。该等投资标的的处置需要较长的时间。如信托计划的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未能及时处置变现,则将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足额按信托文件规定的时间以资金形式向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中可能存在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发生担保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后,受托人将按照该等合同的规定实现担保权利。就担保权利的实现而言,影响担保人自有财产的某些内在风险以及合同约定的处置方式,可能影响受托人对担保人行使担保权利,也可能影响担保权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所实现的资金数额,且实现担保权利所回收的资金可能不足以清偿被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此外,处置抵押物、质物或实现其他担保权利的收入回收距违约时点尚有一定时间滞后,而担保权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可能会对通过该程序实现的收入数额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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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营风险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可能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投向相关企业。该等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发展的各种因素,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人员素质、技术能力等,可能影响其盈利和运作能力,从而影响其偿还债务的能力或影响信托计划持有的股权的价值,最终影响信托计划信托利益的实现。
20.1.6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风险,将会影响到信托收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20.1.7提前终止风险
由于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按照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因信托计划实际投资项目提前终止或其他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总额将减少。
20.1.8其他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20.2风险承担
20.2.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运作存在盈利的机会,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受益人获得最大利益为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资金运用无风险。
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受托人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20.2.2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致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20.2.3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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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信托文件所记载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不代表受托人的承诺。
21 违约责任
21.1一般原则:若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含本信托计划)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1.2委托人违约
21.2.1违约事件
委托人发生如下情形(“违约事件”)的,视为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做的任何陈述、保证虚假、不真实或存在任何遗漏;
(3)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约定。
21.2.2违约责任
委托人发生本合同21.2.1条规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违约事件的,受托人有权行使如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1)要求委托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要求委托人赔偿受托人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本合同履行后预期可获得的利益;若委托人违约导致本合同项下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人还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信托财产和其他受益人的实际损失;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3受托人违约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第14条规定的义务的,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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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免责条款
受托人对如下事项对委托人或受益人或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或潜在损失;
(3)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
(4)其他因受托人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22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22.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22.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23 合同生效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本合同于委托人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信托募集账户之日生效。
24 通知与送达
24.1 联系方式的告知及变更
委托人、受益人应在本合同中准确、完备地填写其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人、受益人一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未31
经告知的,不得以此变更对抗受托人。
由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原因造成通知不能送达或送达有误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受益人承担。
受托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受托人可自行选择以本合同规定的任一信息披露方式披露。
24.2 通知的送达
24.2.1委托人、受益人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的方式,就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本合同各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3)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24.2.2受托人选择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的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受益人的,通知送达日期的确定适用本条第24.2.1款的规定;受托人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受益人的,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即被视为送达。
25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26 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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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计划说明书》与信托合同共同组成信托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信托合同未规定的,以《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6.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26.3本信托计划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6.4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6.5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6.6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全部或部分地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合同中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不应以任何方式受影响或被削弱。
26.6弃权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的放弃;对该等权利、权力的任何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应排除将来对该等权利、权力的任何其他行使。
26.7本合同一式贰份,委托人持有壹份,受托人持有壹份。
27 填写说明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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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编号:SCXT2015(JXT)字第15号-1的《川信•汇鑫9号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
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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