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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讲座讲课稿x

发布时间:2023-12-25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3年12月25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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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讲座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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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因为跟钱财打交道,是公认的 " 高危职业 " ,如何才能让自己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今天首先我想在这里跟大家一起探讨探讨会计的职业道德。我们这里所提的会计职业是泛指所有的财务工作,会计人员也是泛指所有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不光是会计也包括出纳、稽核、票据管理、资产管理等有关人员。

职业道德的概念:职业道德是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一定的职业活动中人们自身所具有的能够体现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规范。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规范,是根据会计的职业特征,对会计人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会计行为的道德要求。我国对会计人员职道德的要求已经写进了会计的根本大法里面, 在 199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

我国会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准则。包括:真实性、忠诚性、正义感、搞好服务、熟悉法规、保守秘密、开拓创新。简单来讲 1、真实性就是要求会计

人员如实记录、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2、忠诚性,忠诚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要忠心耿耿尽心尽力,其二是要诚实,实事求是,也就是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完成管理当局所委托的责任,如

实反映经济状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 3、正义感,我们所说的财务人员应具备的忠诚性并不是丧失人格和原则、任凭摆布,而应该是在坚持客观、

公正的原则上,以单位的根本利益为重。对于管理当局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操纵利润,甚至进行违法违

规的行为,会计人员不能坐视不理, 更不能参与牟利,应有正义感,不畏强权,勇于直言,披露真实信息; 4、

搞好服务,是由会计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及业务活动都比较熟悉,并掌握着大量的经济信息,因此会计工作者应充分发挥自己职业的优势,积极做好会计决策,并参与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为领导当好参谋。 5、熟悉法规,有些人将财务工作看作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这是不全面不正确的。在实际工作中,财务工作每时每刻、一收一支都体现出法规性和政策性,每一环节和每一笔会计业务都要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来办理,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和理解将直接影响到财务工作的质量。现实工作中就我们公安部门的业务来打个简单

的比方,如果我们不懂财经法规,将收缴的罚没款直接用于单位业务开支而不上交财政,那也就违反了国

家" 收支两条线 " 的管理规定。因此,要求财务人员熟悉法规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客观需要。 6、保守秘密,由

财务工作性质所决定,财务人员有机会了解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经济秘密, 除了得到特许或由于法律责任、职业责任等方面的需要外,不得泄露、也不得用于私人目的或向第三者提供以谋取私利,可以说保守秘密是对财务人员职业道德上最基本的要求。

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现状。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过程中,广大会计人员的职业态度是

端正的,没有他们的恪尽职守、 谦洁奉公、坚持原则、兢兢业业的工作和劳动,就不可能取得今天的巨大成

就。但是,我们在充分肯定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还应当看到,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职业领域, 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 1、会计职道德缺失的主要表现。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薄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难免受利益的驱动,一部分道德素质较低的会计人员往往难以抵挡各种诱惑,不能够坚持原则,甚至通同作弊,为违法违

纪活动出谋划策, 直接参与伪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如前两年查实某股分有限公司为骗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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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在公司负责人的授意下,由财务部负责人具体

组织实施,将上市前已处于破产边缘的公司,通过采

取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作

假账等手段,虚报利润个亿,使公司股票得以上市。

根据有关方面对1000 多名在岗会计人员的问卷调查,

16%的会计人员认为应当做到坚持原则;61%的会计人员认为应当按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办,同时做好会计上

的" 技术处理 " ;23%会计人员认为应直接按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办。虽然这些数据不一定反映了事实的全部,但是表明了在这些会计人员中能够坚持道德原则的并非多数。②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败坏、谋取私利、贪赃枉法。一些会计人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制观念,故意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通过收入不入账、虚报冒领等手段,将国家和集体的财物转移到个人手中,侵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去年我市某行政单位的一位会计人员通过仿造单位负责人的签字报销费用,作案达

116 起,贪污公款 8 万多元。某

房地产公司会计人员刘某,中专毕业,参加工作仅3

年,利用单位财务制度不严密,贪污公款 200 多万。这些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是少数会计人员所为,但也反映出在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会计

队伍中有一些人职业道德沦丧,走上犯罪的现象,也

说明在新形势下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紧迫性。 2、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目前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

原因主要是: A、是由于社会风气不良、 市场经济对人们价值观念的冲击所影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上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都发生了变化,多种利益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道德上的冲突。原来那种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慢慢变成了个人主义、享乐主义。例如,在下岗或调离岗位和违反原则做假账的两难选择中,多数会计人员选择了按单位负责人意见做假账,表现了追求最基本的自身经济利益,反映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缺欠和失范; B、会计执业的客观环境不利于会计人员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在单位对单位负责人地位上的从属性,也就带来了其职业道德作用上的从属性。在我国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中,会计人员是单位内部的会计从业人员,是受聘受雇于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其衣、食、住、行、奖惩、升迁等个人利益都掌握在单位领导的手中。如果单位领导素质不高,当会计人员与领导发生道德冲突时,会计人员会面临坚持准则、坚守职业道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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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被下岗的痛苦选择,造成会计人员即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也没有足够的物质保障去抵制领导的不良意图,存在着 " 站得住的顶不住, 顶得住的站不住

" 的现象。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展望。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结合现实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职业道德体系。首

先 1、加大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力度。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一方面依靠自我教育,另一方面还要依靠社会教育来强化。目前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处于放纵阶段,不能指望良好道德在短期内能自发形成,而应该下大力气狠抓落实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具体措施是①各类设有会计专业的学校,应开设 " 会计职业道德 "

课程;②重视会计教师的师德建设,言传身教;③在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应理所当然地进行职业道德教

育,并且要放在突出位置;④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

资格考试内容中应包括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⑤利用

大众传播媒介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加以舆论引导;⑥进行配套教育,即在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进

行政治思想、法制、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心理素质

等方面的教育;⑦道德教育形式不限于课堂教学,还

应采取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参观学习、经验交流

等多种形式; 2、完善会计职业道德的奖惩机制。 ①首先要建立会计职业道德监管组织,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分两步走,在目前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先在中国会计学会下组建会计职业道德委员会,这一步近期相对容易做到,但权威性稍差。然后待条件成熟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单独组建中国会计协会,权威性比较高,负责全国会计职业道德的监管。②再则,就是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追踪记录制度。可以结合从业资格证的年度检查,对全国的持证会计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建立道德行为档案。对在各种财政、审计、税务检查中,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会计人员进行量化记分,在从业资格证年检时根据档案记录, 采取相应的措施; 3、净化会计职业道德环境。会计人员不仅工作在会计领域,更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其职业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一个道德意识淡漠、公共意识低下、自我中心突出的社会环境下,不可能营造出高品位的会计职业道德。净化会计职业道德环境,不是光靠会计界的努力就能做到的,而要依托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尤其是应与法律、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同步,才能建设好会计职业道德。

第二讲、财经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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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我们来学习学习《会计法》中的相关知

识。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根据我国《会计法》第七条的规定:

" 国务院

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域内的会计工作。 " 可见,财政部门是我国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其具体分工与职责权限的划分如下。

①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它的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有关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国家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等。

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的重

要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会计人员准入、上岗培训、继续教育、技术职称管理等。

2、《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财政、

审计、科学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

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管检查。 " 这一条款就规定了对会计工作的监管,除了发挥财政部门的作用外,还应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的作用。

关于设置会计机构的规定

1、《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各单位应该根

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

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

机构代理记账 " 。这一条就规定了三个内容, 1 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个单位应当设置会计机构还

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由各单位根据会

计业务的繁简和实际需要来决定,既要满足经济管理

的需要,又要避免人浮于事,应当讲究实效。

2 不设

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负责管理会计事务。 3、可以实行代理记账。 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 名以上持有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

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也就是说

不能随便到哪里找一个什么会计就可以帮单位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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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会计法》第四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这里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一个单位的最高管者。我们行政机关就是指局长。

3、《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单位负责人应

当保证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

指使、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

4、《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 授意、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

政处分。 "

5、《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 单位负责人对

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

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

原有职务、级别。 "

这些规定,强调了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也是其在会计

工作中权力行使的法律约束。

( 三) 关于会计机构内部牵制制度。

1、《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这里所指的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 内部稽核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稽核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依据是否可靠。审核之后应提出建议或意见,以便修改完善。2、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3、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内部牵制制度,也称钱账分管制度,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贯彻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如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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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理人审核、 批准;出纳人员付款, 记账人员记账;

不能由一个人同时办理付款和记账业务;银行印鉴不

能由一个同时保管。同样,单位购入材料物资,应由

采购人员办理采购、 报账手续,仓库保管员验收入库,记账人员登记入账. 发出材料时,应经使用单位批准,

经办人员领用,仓库保管员发料,记账人员记账.等

等.实行内部牵制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会计人员之

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以提高核算质量,防止营私

舞弊等行为。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XX年 1 月以前,我们单位进行采购都是由自己跟供货商直接谈价签定合同,这样的采购方式出现很多

漏洞和弊端,一些觉悟低的采购人拿回扣等现象比比

皆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

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2

003年1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

、那么什么是政府采购呢?

它是指各级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里所指的采购它包

括了购买,也包括了租赁、委托、雇用等。通俗的来

说也就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如果用政性拨的也就是国家的钱买达到一定金额的物品或劳务等,就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并且遵守《政府采购法》。

我们平常到底买什么样的多少钱的东西要进行政府采购呢? XX 年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集中采购目录具体规定如下 :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

货物类

市本级:单项金额在 3 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 3 千元,但批量采购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在

3 万元

以上的货物;

工程类

市本级:单项金额在 3 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 3 万元,但批量采购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在

10 万元

以上的工程项目;

服务类 ( 包括接待、会议、印刷等 )

市本级:单项金额在 1 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

1 万元,但批量采购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在 3 万元以上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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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目录

纳入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有特殊要求

的专用项目,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通用类采购项目

1、货物类

交通工具:公务用车、专用车辆;

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吸尘器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大宗办公消耗品:纸张、硒鼓、碳粉、 U 盘、光盘、移动硬盘;

计算机软件;办公家具;

电梯;

建筑装饰材料;变配电设备;

救灾物资;

防汛抗旱物资;出版物、证件;

络设备;

监控设备;络工程;

系统集成。2、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改建、扩建、拆除;

绿化工程。

3、服务类

会议定点、培训、接待;汽车保险;

汽车维修;

汽车加油;

印刷项目;

物业管理;

软件开发;

络租赁、络维护。

凡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如:农用物资、农用机械设备、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医疗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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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影视设备及专用摄影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水利专用设备、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工程设计等等。

三、协议供货限额标准

协议供货货物类限额标准:单个品目或同一批次或批量采购限额标准在 10 万元以内。公务用车同品牌、同型号在 2 台以下,合计金额在 50 万元以内。

其他定点采购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各单位采购通用项目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具体数额标准: 50 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 50 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

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 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

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我们以局机关要购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电脑为例,简单学习学习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些具体规程。

1、申报。填写《采购申报表》,经财政分管科室审核后报采购办。

2、采购方式审批。 政府采购办依法审批政府采购方式。

3、筹集资金。采购办根据审定的预算资金,向我

局开出《预缴款通知书》,我局将预算采购资金足额

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4、委托采购。我局按照采购办审定的采购方式,与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协

议,委托组织采购。

5、编制采购文件。 我局应负责制定采购项目技术及商务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的投标商

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对电脑只能提供

具体参数不能指定品牌。

6、采购文件的审核与备案。 招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好采购文件,经我局审定后,将采购文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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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办备案。

7、发布采购公告。 招标公司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指定的媒体及时发布信息。

8、组织采购。招标公司按批准的公开招标方式在政府采购办及有关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组织采购,并在评标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等采购文件报政府采购办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评标结果。我

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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