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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知识讲座定稿

发布时间:2023-12-25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3年12月25日发(作者:)

科研经费管理知识讲座定稿

强化责任意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解读及规范使用注意事项

科研处 2017年5月10日

第一部分 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介绍

一、新政策介绍

近年来国家、湖北省政府和相关项目主管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发挥科研经费的使用和产出效率,为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潜心科学研究提供政策保障,进一步简化管理程序,下放管理权限,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科研经费管理的新政策。

主要政策有: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

2、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6〕39号)

3、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19号)

4、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

5、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

6、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7号)

二、新政策特点

近年来出台的科研经费管理新政策,聚焦了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特点:

――坚持以人为本

以调动教师、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

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

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学校对科研经费管理权限,同时强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教师和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

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政策落实督查,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

第二部分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解读

2016年学校依据国家、湖北省出台的科研经费管理新政策,以最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依据和参照,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并于2017年1月以文件形式正式出台。

学校新出台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

1、武汉体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武体院字〔2017〕4号)

2、武汉体育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武体科字〔2017〕3号)

3、武汉体育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武体科字〔2017〕1号)

4、武汉体育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标准及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武体科字〔2017〕5号)

5、武汉体育学院科研发展基金和绩效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体科字〔2017〕2号)

6、关于调整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实行科研经费凭卡报销制度的通知(武体科字〔2017〕4号)

下面就新的管理办法作简要介绍。

一、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科研经费管理主体责任由学校承担。科研处、财经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审计处和纪委(监察处)等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检查、审计、监督、违纪查处等管理监督职能。

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是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二、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科研经费预算是一门学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知识性和政策性,对广大教师和项目申请人员来讲,编制好科研经费预算确实十分困难。下面重点谈谈科研经费预算管理问题:

(一)预算编制作用

经费预算是确定科研项目研究期内经费安排的依据,是项目各任务合理分配和使用资源的基础;经审核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预算编制原则

在预算编制中,也是我们在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政策相符性原则

1、要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含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

2、要符合各级各类项目主管单位发布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财经法规,主要是怎样正确使用科研经费、保障和监督预算执行。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主要是明确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管理措施。

――目标相关性原则

1、概预算总量、强度与结构(总预算和各科目预算)应以研究任务目标为依据。

2、支出应与研究任务紧密相关,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不得将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在预算中列支。

――经济合理性原则

1、符合我国国情,同时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一般要求。

2、概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

3、材料、设备等支出与市场同类产品一般价格水平相匹配。

4、实事求是、经济合理的编制项目预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预算编制依据

1、项目计划任务、申请书或合同书;

2、项目主管单位发布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3、湖北省财经管理制度,或学校出台的有关财务、国有资产、招投标、津补贴、劳务费发放等管理办法;

4、国家相关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等。

(四)预算编制要求

1、在财经处、科研处,及有经验教师共同指导进行。

2、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等要求详细填写,预算表中的数据应与计划书中的数据保持一致,项目负责人应对预算编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同时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4、支出预算按支出科目逐项据实编报,对各项支出应列出详细测算理由、依据和明细等。主要包括各预算科目的主要用途、与本项目研究的相关性或绩效考核目标等,支出项目的具体名称、型号、单价和数量等,以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

其他支出科目预算不能只编报总数,必须要有具体明细;也不得简单以不可预见费代替。

5、预算中不得列入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

6、纵向项目直接费用预算各科目均不设比例限制。要求各科目经费分配比例既要满足项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也要遵循科研活动的基本特点和规律。

7、对于有自筹资金的项目经费预算,要按照《武汉体育学院科

研项目匹配经费资助办法》(武体科字[2015]3号)规定办理。

(五)预算审批程序

1、项目主管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有明确规定的,经费预算应经学校科研处、财经处审批同意后,上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批准。

2、项目主管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无明确规定或委托学校进行管理的,经费预算应经学校科研处、财经处审核批准。

3、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各类科研项目匹配经费,经费预算应经学校科研处、财经处审核批准。

经批准的科研经费预算将作为支出使用经费的唯一依据,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财经处分别留存、备查。

(六)预算调整原则

1、“八可调”

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费、其他支出预算可以调增或调减,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调剂使用,调整方案需报学校科研处、财经处备案。

2、“三互调”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三项支出费用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科目支出。

3、“三不增”

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但可调减。如调减可调剂用于项目其他科目支出。

4、“一不动”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七)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按规定,经批准的科研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

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执行。

(1)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的;

(2)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

(3)增加外拨经费的;

(4)单项预算科目调整金额超过3万元的;

(5)单项预算科目调整幅度超过核定金额100%的(金额≥1万元);

(6)其他不可预见重大事项变更需要调整的。

2、上述以外的其他小幅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剂使用,并实行备案制。即项目负责人应在年底、中期检查或财务验收时报科研处备案确认。

3、预算调整次数规定

(1)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2年的,预算调整次数不得超过1次;

(2)项目研究周期达到或超过2年的,预算调整次数不得超过2次。

三、科研经费预算科目

科研项目按研究类型分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

(一)直接费用预算科目

1、自然科学类项目: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9个科目。

2、社会科学类项目: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其他支出等8个科目。

(二)间接费用预算科目

间接费用:管理费和绩效支出。

1、管理费

各类纵向项目按5%预算管理费(主管单位有明确规定除外),

用于补偿学校有关管理费用支出。项目总经费不足1万元的不预算管理费;学校资助的立项项目和项目匹配经费不预算管理费。

2、绩效支出

是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按国家规定安排的人员激励劳务性报酬。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发放给直接参与研究的项目组成员(已领取了劳务费的人员除外)。

3、间接费用

按照项目总经费(不含项目匹配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外拨经费后的一定比例进行预算,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预算比例如下:

项目类型

自然项目总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

类项项目总经费500万元及以下的

项目总经费不足1万元或无经费的

社会项目总经费超过500万元的

科学项目总经费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

类项项目总经费50万元及以下的

项目总经费不足1万元或无经费的

学校立项科研项目经费

学校各类纵向项目匹配经费(≥1万元)

四、科研经费收支管理

(一)科研经费入账

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户后,财经处凭科研处开出的科研经费收入“缴费通知单”办理项目经费入账手续,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费管理财务户名为:

财务编号+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名称。

(二)办理经费使用登记卡

科研经费入账后,项目负责人需向科研处、财经处提交计划任务间接费用预算比例

合计 管理费 绩效支出

13%

20%

13%

20%

30%

15%

5%

5%

5%

5%

5%

5%

5%

8%

10%

15%

8%

15%

25%

15%

5%

科学项目总经费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 15%

书(合同书)和经批复的经费预算表进行备案,并凭批复经费预算表在科研处打印经费支出登记卡。

(三)经费管理方式

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均实行“一项一账”的管理方式,各项目之间不得混合使用、互转或互调经费。

(四)经费使用“九严禁”和“五不准”

――“九严禁”

1、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2、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3、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4、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材料或低质消耗品;

5、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6、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7、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8、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9、严禁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

1、不准用于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以及其他福利性消费支出(含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

2、不准开支礼品、烟酒以及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招待费用;

3、不准开支私家车辆的年检费、保险费、路桥年费等支出;

4、不准开支个人学历(学位)学习费用和非项目研究必需的培训费用(项目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5、不准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五)经费支出方式

1、科研经费使用支出方式,按规定均要求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能使用现金结算。

2、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活动中无法获取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六)大额支出要签订合同

1、一次性支出科研经费达2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费、印刷出版费、资料费、仪器设备购置费、物资材料采购费等费用,均要求与对方单位签订合同。

2、预算内的科研项目外协和外包任务,经费支出也需签订正式合同。

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财经处拒绝付款。

五、国有资产购置管理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科研材料(试剂耗材)、办公用品(低质消耗)等物资、服务、工程的,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统一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一)购置计划申报渠道

1、购置仪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科研处汇总后,统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财经处审批备案。

2、购置科研材料(试剂耗材)、办公用品(低质消耗):购置计划报科研处汇总后,统一报招投标办公室、财经处审批备案。

(二)申报购置要求

按经费来源渠道进行申报购置。

1、项目经费来源为国库支付(省财政直接拨款)的,应提前(每年7月前,与学校总预算申报时间一致)向学校申报下年度购置计划;资产购置计划经审核批准后,项目负责人提出购置要求,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按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统一购置。

2、项目经费来源为银行转拨的,经费预算(经批准的)已列国有资产购置计划的,无需提前申报购置计划;项目负责人提出购置要求,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按国有资产管理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3、科研经费来源渠道

经费来源渠道

银行转拨

项目来源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及其他部委所有项目,湖北省科技厅所有项目,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

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湖北省体育局部分项目等

国库支付(省财政直接拨款)

六、项目结转、结余经费管理

(一)项目结转经费管理

项目结转经费是指当年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剩余经费。项目在研期间,项目剩余经费结转规定如下:

1、经费来源渠道属银行转拨的,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经费来源渠道属国库支付的,剩余经费不能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必须当年使用完,否则省国库在年底将原渠道收回,今后不再返还。

注意属省国库支付的纵向项目,总经费预算只能按下达当年编制预算,不能分年度编制预算;学校立项项目和项目匹配经费,总经费预算可分年度编制预算和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掌握。

(二)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执行《武汉体育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武体科字〔2017〕1号)。

项目结余经费是指是指各类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项目主管单位验收或鉴定,扣除所有已开支经费后的剩余经费。

1、项目结余经费统一划入由学校为每位教师设立的“科研发展基金”账户,并由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

2、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与科学研究相关的直接费用支出,需购置资产的,按规定追加资产配置预算后方可配置;项目结余经费不得开支项目绩效支出,并严格控制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劳务报酬性支出。

湖北省教育厅所有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地经费,湖北省体育局部分项目,学校所有科研项目、项目匹配经费、科研团队经费、科研平台经费、科研启动经费等

3、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规定,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应当退回。

七、项目匹配经费管理

(一)项目匹配经费标准和使用范围

1、项目匹配经费标准:执行《武汉体育学院科研项目匹配经费资助办法》(武体科字[2015]3号)规定。

2、项目匹配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项目研究的直接费用支出,并严格控制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学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开支。纵向项目总经费达到1万元以上的,匹配经费中可预算5%的绩效支出。

(二)项目匹配经费使用原则

1、需提前申报使用计划和预算:项目负责人于使用当年的1-3月向科研处申报年度使用计划和预算,经批准同意后当年使用。未申报年度使用计划和预算的,不得使用匹配经费;延期使用的,应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2、使用时间:匹配经费的使用时间一般为项目结项当年、或纵向经费使用完后。对无故延期一年以上结题的,不允许使用匹配经费。

3、为避免账面上出现大额余额,纵向项目经费剩余数超过2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得使用项目匹配经费。

4、项目匹配经费总额2万元(含)以内的,使用计划为一年;项目匹配经费总额2万元以上的,使用计划不超过两年。

八、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执行《武汉体育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武体科字〔2017〕3号)

(一)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管理,即按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执行。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支出范围、管理方式等与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相同,只是在人员劳务性报酬、国有资产等管理方面更加宽松。

(二)横向项目管理费、人员劳务性报酬(含绩效支出、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预算支出比例实行总额控制,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项目类型

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

其他类项目

管理费比例

5%

5%

人员劳务性报酬比例

不超过70%

不超过50%

注意:项目经费不足1万元的不提管理费。

(三)使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属权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归属权属项目组所有(以学校名义组建的项目组,归属权属学校),也就是说项目和经费纳入学校管理的,固定资产归属权属学校。

九、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标准及发放办法

执行《武汉体育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标准及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武体科字〔2017〕5号)

(一)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分类

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简称项目绩效)包括:

绩效支出:即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中,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人员激励的劳务性报酬,绩效支出在项目经费中开支;

绩效奖励:即学校配套的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人员激励的劳务性报酬,绩效奖励经费由学校经费开支。

(二)项目绩效发放对象

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项目总体目标作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已领取科研劳务费的人员除外)。

(三)项目绩效标准

项目类型

自然科学类纵向项项目总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

项目总经费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

项目总经费500万元及以下的

绩效支出 绩效奖励

8%

10%

15%

10%

10%

10%

目 项目总经费不足1万元的

无经费的

项目总经费超过500万元的

项目总经费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

项目总经费50万元及以下的

项目总经费不足1万元的

无经费的

8%

15%

25%

15%

5%

0.2万

0.1万

10%

10%

10%

0.2万

0.1万

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

学校立项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学校资助的各类纵向项目匹配经费(绩效支出计算基数为项目总经费,项目总经费不足1万元的不预算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项目总经费—大型设备费—外拔经费)×绩效支出比例;

绩效奖励=(项目总经费—大型设备费—外拔经费)×绩效奖励比例。

其中各类纵向项目对绩效支出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横向项目绩效支出=(项目总经费—大型设备费—外拔经费)×科研劳务性报酬限制比例—劳务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支出。

其中属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的横向项目科研劳务性报酬限制比例为最高不超过70%,其他类横向项目最高不超过50%。

横向项目绩效支出标准具体执行任务书(或合同书)预算规定。

(四)项目绩效发放时间和办法

1、每年发放两次,发放时间一般为每年6、7月份和11、12月份。

2、绩效支出标准经科研处核定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进度,按照“立项20%、研究中期50%、结题30%”的发放原则和规定程序申请发放。对于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一年的,按“立项20%、结题80%”两次发放办法执行。

3、学校绩效奖励部分,由科研处在项目结题后统一发放。

(五)办法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武汉体育学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武体科字[2015]3号)中涉及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按期结题奖励办法终止执行。

强调一点,在政策过渡期内,学校将按照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管理方式对待;对2016年12月以前立项的项目,如项目经费预算已执行间接费用预算的,按新政策执行。

十、科研经费审批权限和凭卡报销规定

执行《关于调整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实行科研经费凭卡报销制度的通知》(武体科字〔2017〕4号)

(一)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1、各类纵向、横向项目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1)一次开支3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2)一次开支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科研处领导、分管科研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一次开支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科研处领导、分管科研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2、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纵向项目匹配经费、科研团队经费、科研平台经费、科研启动经费仍执行学校原规定。

(二)实行科研经费凭登记卡报销制度

学校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对所有科研经费(包括各类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学校立项资助的项目经费、科研团队经费、科研平台经费、纵向项目匹配经费等),无论项目经费多少,均要求凭登记卡到财经处报销,并由财经处在登记卡上登记记录。

无报销登记卡的,财经处不予报销科研经费。

第三部分 科研经费预算使用注意事项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下三类费用:

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

注意事项:

1、不宜大量列支学校必备的常规通用设备和办公设备;

2、不允许列支预算外设备、两用性仪器设备、生产性设备购置费、办公室及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使用学校支撑条件的设备。如果有小规模维修改造费用,可在“其他支出”中列支,并在预算中加以说明;

3、不要在项目结题的时候购买仪器设备;

4、购置仪器设备要符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应有完整的验收入库手续;

5、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和纵向项目匹配经费不得预算设备费。确需预算的,应当按规定提出项目研究工作需要的详细理由,报科研处、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二、材料费

是指在研究过程中消耗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包括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办公耗材、辅助材料、样品采集加工费、运输包装费、装卸整理费,以及实验动物购置、饲养费用。

注意事项:

1、不得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2、不得列支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确有必要购买一些与项目相关的办公材料,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但量要少;

3、属政府采购物品的要执行国家规定;

4、应有发票(资金较大的应有合同)及完整的材料验收、入库、出库单据。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

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注意事项:

1、在编制预算中要列出测试化验加工清单,说明与本项目的相关性,选择测试加工单位的理由、次数及价格的测算依据等;

2、报销时提供发票、委托合同、测试清单、测试结果报告及测试单位资质证明等;

3、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合作单位之间不能有测试费用发生。

四、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注意事项:

1、不能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不能在项目列支;

2、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不能重复列支或分摊在项目中;

3、不得列支车辆汽油费、物业费及取暖费。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一)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注意事项:

1、原则上出差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聘用非项目组人员要严格控制,人员、次数要少,并有聘人合同;

2、使用私车发生油费、通行费、临时停车费等不能在该项报销;

3、旅游费、景点门票费不能报销;

4、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发生的注册费、会议费应列入差旅费预算;

5、执行《武汉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武体院字〔2014〕23号)规定及补充规定。

(二)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场地租金等相关支出。

注意事项:

1、编制预算时应说明举办会议的主要内容、规模和开支标准。在报销会议费时,要有会议审批单、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和原始明细单据、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名、会议内容等;

2、一般性学术会议或与本项目研究无关的会议,原则上不应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3、严格按照会议标准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和会期;

4、严禁开支专家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劳务费、招待费、礼品费、以及茶叶费等;

5、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执行《武汉体育学院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武体院字〔2016〕67号)规定。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学校举办的各类科研会议按四类会议对待,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四类会议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注意事项:

1、在编制预算中应说明拟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情况,并考虑合作交流的可能目的地和人员规模等;

2、出国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

3、出国任务应与项目任务相关;

4、出国目的地、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应与预算相符;

5、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发生的注册费、会议费,应列入国际合作住宿费

300

伙食费

110

其他费用

40

合计

450

与交流费预算;

(四)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打包作为一个科目统筹使用,其中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项目三项费用合计分别不超过直接费用10%、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五)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和纵向项目匹配经费中,严格控制用于学生的差旅费和会议费支出,支出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差旅费、会议费预算科目核定额度的50%。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注意事项:

1、不得列支一般办公软件、通用性操作系统、广告费、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费,不能列支研究生论文费,专利维护费和年费等;

2、可列支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及购置书籍、专利申报费用,文献检索入网等各项费用。

七、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注意事项:

1、限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填报;

2、在预算内,可对调查、访谈对象发放劳务费;

3、在预算内,数据分析可发放劳务费。

八、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项目负责人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

注意事项:

1、劳务费发放对象为项目组成员,不是项目组成员的要有聘用合同书或聘用报告,并按预算据实列支;

2、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不允许有劳务费事前计提或分摊现象;

3、发放劳务费时,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单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发放标准、发放金额、领取人签字等完整信息,劳务费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

4、不得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国内专家咨询费。也不得支付研究生培养费、答辩费和房租补助等费用,不得支付给单位;

5、为避免重复领取劳务费现象,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全额资助项目,不得在学校项目匹配经费中重复开支劳务费;

6、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各类纵向项目匹配经费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预算支出合计不得超过匹配经费的20%;

7、关于劳务费发放标准目前没有统一规定,主要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任务、工作时间和劳务费预算总额等确定。

但是也有很多学校对劳务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我省部分高校劳务费发放标准和要求如下(供大家参考):

――学生劳务费发放时间为一年不超过10个月;

――每个学生每月最多只能在两个项目中领取劳务费;

――普通本科学生不得发放研究类的劳务费;

――硕士研究生劳务费标准为500-1500元/月/人;

――博士研究生劳务费标准为800-5000元/月/人。

九、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鉴定费、评审费)。

注意事项:

1、支付对象属于项目研究领域的专家,切实发挥了咨询作用,并推动了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按预算据实列支;

2、不得支付给本项目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

关工作人员;

3、发放专家咨询费时,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单位、职称、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咨询内容、咨询时间、发放标准、发放金额、领取人签字等完整信息,专家咨询费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

4、不能列支博士、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论文修改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得支付给单位;

5、发放标准执行《武汉体育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费和福利费发放的通知》(武体人字〔2016〕23号)规定:

――校内高级职称者500-800元/人/天;

――校内其他人员200元/人/天;

――校外专家800-1100元/人/天(税前,其中个人税后不超过1000元/天)。

十、其他支出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注意事项

1、不能列支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经费;

2、支出内容与项目任务密切相关,且不应与上述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

3、普通办公用品、汽油费、出租车费、业务招待费等支出应在本预算科目中单独列示,并按下列比例实行总额控制:

――项目总经费在5万元(含)以内的预算比例不超过8%;

――项目总经费在10万元(含)以内的预算比例不超过6%;

――项目总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预算比例不超过5%。

注意,很多省、市明确规定,在科研经费中不得报销小车汽油费、出租车费、个人手机通讯费、招待费等,如北京、四川、广东、吉林、山东等。

第四部分 科研经费使用存在主要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出台以来,国家、湖北省对科研经费的审计、专项检查和专项巡视等的次数越来越多,每年都有2-3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工作,也是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的重点内容。近几年通过审计、专项检查、巡视等工作,查出了很多科研经费违规违纪问题。下面就常见的、易发生的主要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作简要介绍,以便大家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注意。这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我们学校曾经发生的。

一、违规转拨科研经费

主要表现

1、违反规定,擅自调整预算,超额转拨;

2、自行增加项目合作单位;

3、以委托测试等名义将科研任务外包,向合作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转拨经费。

二、利用虚假票据列支科研经费

主要表现

1、虚假业务、虚假票据

2、虚假业务、真实票据

3、真实业务、虚假票据

4、真实业务、真实票据

5、使用假火车票、飞机票套取科研经费

三、违规列支招待费、礼品费以及个人消费性支出等

主要表现

1、直接在科研经费中列支招待费、礼品费、福利费等明显不允许列支的费用。

2、以会议费、材料费等的名义,将商城、酒楼、健身俱乐部、旅行社、商务公司等的消费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

四、违规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主要表现

1、扩大与人员相关费用的发放范围、标准,编造虚假劳务合同、代签代领、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违规支出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特别是学生领取劳务费之后交给导师情况严重。

2、发放手续不完备,随意性强。

五、超范围支出

主要表现

――个人消费性支出(出租费、汽油费、通讯费),差旅会议费包含观光旅游等。

六、列支与项目研究无关支出

主要表现

1、列支不是项目组成员的人员差旅费、会议费。

2、列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其他费用。

七、管理不规范

主要表现

1、未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

2、无材料出入库制度,以购代耗;

3、大额、大量调账;

4、结题前突击花钱;

5、经费预算执行率偏低等。

科研经费管理知识讲座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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