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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讲义

发布时间:2023-12-23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3年12月23日发(作者:)

刑事诉讼法讲义

第一编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术语

一、诉讼、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一)诉讼 一种三方组合。

最一般的含义: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

(二)刑事诉讼

1.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特征(1)公、检、法机关主持进行的活动;

(2)实现国家刑罚权、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3)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

(三)刑事诉讼法

1.概念 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2.特征(1)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2)规范特定国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

(3)规范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行为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刑事诉讼法典

三、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

四、有关司法解释:即法、检解释:《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其他解释:《六机关规定》等

五、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布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 六、国际公约、条约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一、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统称刑事法

二、 相互关系:(一)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二)刑诉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作用。

(三)刑诉法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四)从法条规定的行文逻辑来看,刑法倾向于惩罚犯罪、授权,而刑诉法倾向于保障人权、限权。

(五)刑事诉讼法的两大价值

1.工具价值:(1)设置专门机关 以提供组织保障(2)设定主体权责 以查清案件事实

(3) 明确活动程序 以保障刑法有序(4)规定证据规则 以规范证据收集

(5)设计程序系统 以减免实体误差(6)程序繁简分流 以保障办案效率

2. 独立价值:(1)程序本身体现民主法治与人权(2)程序可以弥补创制刑事实体法

(3) 程序能够阻却影响实体法实现

司考真题训练

2012年司考多项选择题第65题: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三、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基本概念:法制 法治 人治

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治即宪政

第二层次:刑诉法与宪法1、有共同点,规制权力,保障权利 2、相辅相成

第三层次:具体刑诉程序中之法治体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和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制定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任务:《刑诉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里的人权是指全体诉讼参与人的人权。

2012年司考单选22题

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即运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来抑制犯罪。

保障人权指: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罚当其罪,不能罚轻于其罪,也不能罚重于其罪,这是司法实践中考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二者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矛盾时要进行动态平衡。当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发生矛盾时,不能仅仅选择保障人权,也可能惩罚犯罪。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矛盾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掌握一种动态的平衡。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事实公正,具体要求有: 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应当证据确实充分;

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纠正、补偿。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具体要求有:

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依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三、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的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一方面:公正与效率冲突怎么办?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中关于效率的具体诉讼程序有哪些?我国刑诉法中规定了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轻罪不起诉等都体现了对诉讼效率的追求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构造

一、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可以区分为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的关系: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考题:刑事诉讼目的

⦁ 2013-2-22单选题

⦁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 ( )

⦁ A、正当程序主义 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 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 形式真实发现主义:以关于事实及证据,恒为当事人之意思所拘束,而仅须发现形式上真正之事实。

二、刑事诉讼价值

(一)概念: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

三大价值之间的关系: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片面地只追求三大价值中任一价值都会造成诉讼不公和冤狱。

(二)刑事诉讼价值

1. 秩序 (1) 社会秩序 (2)(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有序 (3) 法定程序(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

2. 公正 (1) 核心价值 (2) 可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3. 效益 (1) 效率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的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

(2) 效益 刑事诉讼效益既包括效率,还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考题:刑事诉讼价值

2012年多选第64题 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

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

三、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可分为三类:

第一,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

第二,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 ;

第三,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和审判

五、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结构就是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六、刑事诉讼阶段

按照以上标准,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

我国理想的刑事诉讼构造

应当是等腰三角形的 “控辩式”诉讼构造

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的等腰三角形的“控辩式”诉讼构造。

**考题:

⦁ 1.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2)

⦁ 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 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

⦁ 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

⦁ 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

2、 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

⦁ 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

3、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 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法院系统

B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C 自诉案件也可以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D 在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刑诉法工具主义

第四节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构造

⦁ 4、【2012年司考单选第23题】: 甲发现自家优质甜瓜常被人夜里偷走,怀疑乙所为。某夜,甲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突然怪叫,乙受到惊吓精神失常。甲后悔不已,主动承担乙的治疗费用。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将甲拘留,乙父母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甲,希望不追究甲的责任。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乙父母与甲签订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下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事诉讼理念的概括,哪一选项与本案处理相一致?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构造

⦁ A.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 B.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考虑对特殊群体区别对待

⦁ C.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兼顾诉讼效率

⦁ D.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忽略实体公正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特点 1、体现了基本规律; 2法律明确规定; 3、可由法律规定,也可限于思想、目的、任务和制度中;

4、贯穿刑诉始终; 5、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试题: 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体现刑事诉讼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思想和基本内涵

B 即可由法律明确规定,也可由思想、目的、任务、制度和程序中体现

C 既包含一般原则,也包含独有原则

D 与包含具体制度程序的原则不一样,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倡导性和引导性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自侦、公诉

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如刑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人民警察法等。

2.违反法律程序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将会导致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法律后果。

⦁ 抽象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

⦁ (我国已基本确立)

⦁ (一)含义: 1. 立法方面有法可依 2. 司法方面有法必依

(二)域外 1.大陆法系 法定原则包含罪刑法定原则与程序法定原则

2. 英美法系 程序法定原则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试题: (2015-2-64)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

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

《刑诉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注意:非司法独立

⦁ 1、 机关独立,而非个人独立

⦁ 2、 为什么特别提到行政机关?

⦁ 3、 注意党、人大和新闻传媒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一、独立的对象

(一)独立于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不独立于党、 人大、 人民、 社会的领导、 监督

二、独立的方式

(一)组织关系方面:

1.检察院: 领导与被领导 检察系统整体独立

2.法院: 监督与被监督 以具体法院为单位独立 (各法院之间不得就证据和事实 问题请示其他法院, 但法律问题可以)

(二) 具体办案方面: 强调谁办案谁负责

三、独立的理论

(一)国外: 三权分立体制 司法独立原则: 1. 机关独立 2. 法官独立

(二)我国: 整体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机关独立

***试题: 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第五章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

互相制约,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互相配合,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

《刑诉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注意:

⦁ 监督贯穿各个诉讼阶段。⦁既监督公安机关,又监督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监督权的适当理解 ⦁ 法律监督职权多表现为 “建议”、 “通知” 而非 “决定”。

第七章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诉法》第九条规定 :“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义务提供翻译;

⦁ 2、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的理解。这里不仅仅指被害人或被告人,还包括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

⦁ 3、 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 4、 第9条第1款针对的是人,第2款针对的是地区。

⦁ 只要存在听不懂、 看不懂的情况,提供翻译即可。

**试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甲是汉族人,在新疆抢劫,侦查机关应当用汉语讯问甲

B 乙是少数民族人, 在广州故意伤害他人,应为其发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判决书

C 汉族人丙是某案件的证人,法官应当用汉语询问他

D 少数民族丁是某案件的证人,应当用少数民族语言询问他

第八章 审判公开、辩护权

《刑诉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九章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注意: 1、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2、无罪推定。

注意:

有罪推定:侦查阶段------刑讯,没有沉默权,犯罪嫌疑人沦为诉讼客体

起诉阶段------不该起诉的案件被起诉,只收集有罪、罪重证据

审判阶段------疑罪从有从挂从轻

这些都不符合法治的要求。

第十章 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各阶段遇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时的处理:

立案阶段如果出现这六种情形的处理,不立案;

侦查阶段出现时,撤销案件;

起诉阶段出现时,不起诉;

审判阶段出现,较复杂:出现第一种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要判决宣告无罪;

对于第二至六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开庭前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 易错点提示:

⦁ 1. «刑事诉讼法» 第 16条规定 “显时特告死” 的情形。但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如酌定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 因没有犯罪事实而不追责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与第 16条无关。

⦁ 2.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院而言,须注意区分 «高检规则» 第401条与第402条的规定:

«高检规则» 第401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高检规则» 第 402条规定: “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401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试题:【例题·单选题】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2014-2-23)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05年单选22题)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05单选第31题: 某县公安机关收到孙某控告何某对其强奸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何某没有强奸的犯罪事实。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不予立案B.要求孙某撤回控告 C.撤销案件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04年单选第36题 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某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对某单位领导在一起责任事故中的失职行为立案侦查,经侦查认为该领导虽然有过失,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该检察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

A.免予起诉 B.撤销案件 C.不起诉 D.终止侦查

[08司考真题卷二第66题]: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某市检察院审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种情形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B.犯罪嫌疑人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C.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

D.犯罪嫌疑人丁某聋哑人

本章综合练习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 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检察机关批准,但公安机关要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家、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物品或者拘留犯罪嫌疑人都可自行决定并执行,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

B 甲系少数民族人并为某案件证人,侦查人员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询问甲

C 张某系汉族人,在拉萨实施抢劫时被抓获,拉萨警方可以使用藏语讯问张某,但应为其发布汉语版的诉讼文书

D 对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 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上下级关系 中央一级---公安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地区、自治州、省辖市-------------公安处(局)

县、县级市、自治县----------------公安局

直辖市、中等城市的市辖区-------公安分局

二、其他侦查机关 其他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这些部门在各自领域中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其申请批捕由相应的检察机关批准。

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卷二单选第23题)

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

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

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

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

三、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补充问题:检察权的属性问题,检察权到底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

四、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

(二)组织体系 上下级关系 如何进行监督?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也就是公检法的人不是诉讼参与人。

区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划分的最主要依据就是这些人和案件的结局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07年多选】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自诉人 C被害人 D控方证人

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29

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

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

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第25题: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

C.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二、单位当事人

被告单位,有可能是双罚 ,也有可能是单罚。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可以拘传 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三、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第一,根据不同 。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而诉讼代理人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

第二,权限不同。法定代理人是特别授权被代理人进行刑事诉讼,而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和被代理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不能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第三,效力不同。法定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意志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诉讼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的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09司考真题多选]:关于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委托产生

B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源于法律授权,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源于委托协议授权

C法定代理人可以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D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诉讼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

四、证人

第一,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证人所做的证言要经过法庭的查证属实 ;

第三,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四,证人优先。

08年的司考题 秦某带着8岁的儿子去市场买肉,与摊主争执进而互殴,秦某用刀背击打,造成面部骨折脑体受损,案件进入刑诉程序,问他的儿子是什么人

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1)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同 2)是否需要指派和聘请不同

3)了解案情的时间不同 4)可替代性不同 5)是否需要具备专门知识不同

6)是否需要具备一定资质、年龄不同

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A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属于鉴定人,应当属于证人

B 贪污犯罪被告人王某的妻子不能作为王某贪污案的证人

C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全部的诉讼行为 D鉴定人可以是单位

第四章 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第一节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一、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

(1)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院管辖案件——自诉案件 《高法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公安机关 检察院 法院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例题·单选题】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2-27)

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

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

第二节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一起刑事案件应该由哪一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的问题。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即基本法院审哪些案件,中院审哪些案件,高院或最高院审哪些案件。

《刑诉法》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刑诉法》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诉法》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诉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某县破获一抢劫团伙,涉嫌多次入户抢劫,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团伙中只有主犯赵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关于该案的移送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4-2-66

A.应当将赵某移送中级法院审理,其余被告人继续在县法院审理

B.团伙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一并移送中级法院审理

C.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赵某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可不同意移送

D.中级法院同意移送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同级检察院

级别管辖的特殊问题 《高法解释》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诉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诉法》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高法解释》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被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冲突

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不适宜审理,难以审理等)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权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权冲突,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时候都想审理怎么办? 由它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审理

甲省A市副市长涉嫌受贿2000万元,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拟指定甲省B市管辖。关于本案指定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4)

A.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应由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

B.甲省检察院可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

C.可由最高检察院直接指定B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D.如甲省高级法院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移送B市中级法院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07-08 )

一、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 二、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三、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初查 四、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取证

五、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 六、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其他问题

《高法解释》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六机关规定》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第三节 特殊情况的管辖

一、《高法解释》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高法解释》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高法解释》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四、《高法解释》第七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高法解释》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高法解释》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高法解释》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八、《高法解释》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

A. 张三武装暴乱案

B. 李四因贪污被侦查,李四逃亡国外并因病死亡,现依法需要没收李四在国内的涉案财产

C. 王五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D. 赵六非法泄露国家秘密案

居住在A地的甲因抢劫罪被B地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生效,后在C地服刑 。在甲服刑的第二年,发现甲还曾经在D地故意杀死了E地的乙,甲杀人后逃往F 地躲藏居住了一年半,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甲之故意杀人罪,A地、B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B 甲之故意杀人罪,B地、C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C 甲之故意杀人罪,D地、E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D 甲之故意杀人罪,C地、E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五章 回避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一、概念 根据刑诉法和有关法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因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

(一)审判人员: 《高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二)检察人员: 《高检规则》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三)监察人员: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

(四)侦查人员;

(五)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记录人、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司法警察。

特别注意 :《高检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高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一、回避的理由《刑诉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一、回避的理由

《刑诉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四章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高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高检规则》第三十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二)其他回避的理由

1.不需要申请人拿出证明材料的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参加过案件前一个诉讼阶段的工作又参加后续阶段工作的。

2.需要申请人拿出证明材料的回避: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的;索取接受本案的财物利益;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借用钱物的。

3.任职回避 (1)高检规则第39条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检察人员从检察院离任以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监护人除外。

(2)高法解释第36条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课 堂 练 习 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5)

A.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B.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C.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第五章 D.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第六章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三、回避的种类 分为三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3、指令回避

《刑诉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和鉴定人。第二款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注意: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 《刑诉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公安部规定》第三十六条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监察法》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一、决定主体 根据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相关立法部门予以明确,即:监察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决定;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同级监察委员会决定。

二、回避决定的复议 能够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是被驳回回避申请的人,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决定回避的人没有权利进行复议。

三、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驳回回避申请、当事人等主体申请复议的时间不同。具言之: 对法院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对公安机关、 检察院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刑事诉讼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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