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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建设工作的

发布时间:2023-12-14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3年12月14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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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建设工作的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 【公布日期】2020.06.24

• 【字 号】津公通〔2020〕31号

• 【施行日期】2020.06.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监所管理

正文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为认真贯彻全国公安监管系统律师会见工作现场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要求,切实保障公安监管场所安全、保障律师会见权力、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看守所、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指定地点,共同建设启用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标准

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包括公安网、互联网两个终端,供律师与看守所被监管人员视频会见使用。其中,“被监管人员端”在市、区两级看守所监区或讯问会见区内通过公安网架设视频终端,“律师端”在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内通过互联网架设视频终端,两端通过加密视频方式建立连接,实现任意两类终端之间视频会见功能。

系统终端由相关单位自行建设,“被监管人员端”根据需求可选择远程视频会见一体机或远程视频会见亭建设,“律师端”选择远程视频会见亭建设。总体标准包括:

(一)网络类别:互联网、公安网通过视频加密技术和市公安局边界接入平台进行保护。部署网络安全策略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更改系统配置。

(二)网络速度:互联网所级连接速度不低于共享500M或专线100M,到终端速度不低于100M。

二、明确工作任务

(一)市公安局监管总队

1.制定系统建设及应用方案,研发远程视频会见软件系统公安网端,构建网络体系;

2.利用市公安局边界接入平台,实现互联网远程视频会见系统数据和公安网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

3.在市第一、第二、第三、女子、未成年人看守所等市局直属监管场所建设并试运行该系统;

4.会同相关企业提供系统运维及支持服务;

5.指导各区看守所完成系统建设并做好应用。

(二)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属地公安分局

1.在所辖看守所每所至少建设1套远程视频会见终端;

2.根据所辖看守所建筑结构及硬件设施情况,自行制定看守所远程视频会见系统搭建方案;

3.为视频会见系统提供资金和场地、硬件、网络支持。

(三)各区司法局 1.根据本辖区律师会见需求和本局建筑结构及硬件设施情况,至少建设1套远程视频会见亭;

2.为远程视频会见亭提供资金和场地、硬件、网络支持。

(四)市律师协会

1.综合考虑全市律师会见需求和协会内建筑结构及硬件设施情况,设置专门的律师远程视频会见室,部署若干远程视频会见亭;

2.为远程视频会见亭提供资金和场地、硬件、网络支持。

三、明确时间安排

(一)需求报送阶段(即日起至2020年7月1日):各建设单位要迅速行动,尽快落实资金、场地、硬件及网络环境等,报送会见终端设备采购需求。

(二)项目实施阶段(2020年7月1日至31日):各建设单位有序开展项目建设,完成建设和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

(三)成果验收阶段(2020年8月):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组成验收组,验收项目建设情况,对未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下发督办单并推动整改落实。

四、其他工作要求

开展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建设,是应对我市看守所律师会见室数量不足现状,缓解律师会见难问题的有力举措,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区公安机关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主动争取财政支持、落实建设资金,并参照当前监管场所疫情防控标准制定系统建设方案,确定场地位置,配齐硬件设备,高质高效推进建设进度,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建设、启用任务。同时,为规范看守所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看守所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管理规定(试行)》(附后),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

2020年6月24日

附件: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看守所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管理规定

附件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看守所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看守所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管理工作,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维护看守所正常管理秩序,确保看守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看守所律师远程视频会见是为服务刑事诉讼活动、服务律师执业便利化而建立的工作机制,看守所开展律师远程视频会见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对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看守所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系统由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和天津市律师协会联合建设、管理、运维。

第四条 各看守所应当在本所监区或讯问会见区设置律师远程视频会见室,并部署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终端。

第五条 远程会见终端分为远程视频会见一体机和远程视频会见亭两种模式,看守所根据本所功能用房情况自主选择建设模式,且应符合《监管场所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采取远程视频会见亭建设模式。

第六条 申请远程视频会见的律师必须是天津市执业律师,且执业状态正常。律师身份、执业状态及“三证”的审核由远程视频会见律师端设备自动核验,通过电子律师证动态二维码扫码开锁。

第七条 “三证”应为电子证,包括电子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信。电子“三证”应符合《关于做好律师类电子证书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津司发〔2019〕21号)和《律师刑事诉讼文书格式》(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 855—2018)要求,由系统生成。

第八条 律师申请远程视频会见必须完成网上委托备案,并通过律师预约服务平台进行预约。预约时可以同时登记一名执业律师或实习人员作为随行人员;登记随行人员的,会见时需两人均扫码核验方可开锁;禁止携带未登记人员进入会见亭。

第九条 看守所应通过监所服务平台对律师身份进行验证后,对预约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条 看守所应在24小时内审批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申请。律师远程视频会见应由看守所所长审批,所长可授权本所其他民警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看守所不应审批以下情形远程视频会见申请:

(一)被监管人员是重大敏感案件或专案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二)被监管人员在看守所内违反有关规定被实施严管措施的或一级、二级重大风险的;

(三)被监管人员在会见期间违反相关规定,被停止视频会见的;

(四)委托人明确要求现场会见的;

(五)被监管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视频会见的;

(六)视频会见可能影响看守所安全管理的;

(七)被监管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具备视频会见条件的;

(八)其他不适宜视频会见的情形。

第十二条 看守所在审核律师提交的视频会见申请时,如发现提交虚假信息或向看守所隐瞒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看守所有权驳回视频会见申请或立即终止会见。 第十三条 视频会见申请审批通过后,看守所应在会见开始前10分钟建立视频连接,测试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并确认律师是否到场。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后,由民警将在押人员提押到视频会见室,并固定在讯问椅上,开始视频会见准备。

第十四条 视频会见期间,看守所应由巡控岗位民警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实时查看在押人员情况,并由巡控民警或提讯民警在视频会见区域巡视。发现在押人员脱离固定设施、离开会见区域、自伤自残、身体状况异常、大声喧哗等异常情况,或在押人员通过报警系统报告的,应立即到现场处置,并视情终止会见。

第十五条 视频会见过程中,看守所发现律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停止或终止视频会见:

(一)会见人员与申请时的身份信息不相符的;

(二)不服从视频会见管理的;

(三)视频会见人员对会见过程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审批的人员进入视频会见现场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妨碍监所管理秩序的。

看守所发现律师具有上述行为的,应立即向市公安局监管总队报告,由监管总队通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行为查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责任律师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视频会见结束后,看守所立即将在押人员提押回监室,并进行人身和违禁物品检查。

第十七条 看守所应指派专人对远程视频会见终端进行管理,除律师远程视频会见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看守所应在监所服务平台登记本所远程视频会见终端数量及信息,并根据变动情况随时增补、删减。

第十九条 远程视频会见终端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维修,并迅速恢复使用,保障律师视频会见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行政监管场所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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