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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国际交流处

发布时间:2023-12-04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3年12月4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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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国际交流处

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进外国专家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外国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特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6}8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统一审核并批准的外国专家聘请项目经费,指各院系(部门)为聘请外国专家来我校工作、交流讲学、开展合作研究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 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办法

第三条 外国专家经费的基本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讲座)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国际旅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外国专家国际机票原则上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购买。优先选择航程短、经济实惠的航班。报销机票时,须出具发票、机票行程单和登机牌。

第五条 专家工薪指学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1

式约定的工资待遇。对于支付工薪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讲座)费和专家补贴。

第六条 讲课(讲座)费指学校邀请外国专家(与学校无聘用或任职关系)进行授课、讲座所支付的报酬。对于支付讲课(讲座)费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专家补贴。

第七条 专家补贴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学校工作期间的费用补贴。专家补贴按专家每次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最长不超过专家每次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专家补贴适用于短期来校从事讲课、讲座之外活动的专家。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开展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凭有效发票和支出明细单按实际住宿天数在资助标准内据实报销。长期租房的专家根据实际居住天数,按月租金不超过资助标准,凭专家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有效发票据实报销。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出(入)境口岸往返学校的经济舱机票费用或其它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条 以上费用按照《聘请外国专家经费支出标准》(附后)的规定在资助标准内根据工作需要据实执行。对于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确需超上限支出的,须经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专家工薪、讲课费及专家补贴的发放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由财务处统一扣除税费。各项票据均须符合我校的财务报销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单次来华外国专家,资助其专家补贴和住宿费的,2

时间不超过90天。对单次来华工作90天以上的外国专家,各院系(部门)须提前报国际交流处,与其签订工薪合同。

第十三条 外国专家经费专款专用,学校协助外国专家开展工作的人员差旅、劳务及交通等费用,应由项目执行院系(部门)从其他费用中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项目执行院系(部门)因执行外国专家项目购置器材设备等费用,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拨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院系(部门)每年根据需要制定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报送国际交流处,经学校汇总后报送国家外专局。

第十五条 学校得到国家外专局关于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国际交流处向各院系(部门)确认各外专聘请项目和经费。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处是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外专局等上级机关的有关文件要求,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统筹安排及管理,并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各院系(部门)在批准的专家经费预算内,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内执行各外国专家聘请项目。各专家项目的经费支出应由各院系(部门)提出报销,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后报财务部门核销。

第十八条 各院系(部门)每年度项目成果及经费使用效益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学校制定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及拨付经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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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聘请外国专家经费支出标准》为本管理办法的附件,其中资助标准列出的是各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各院系(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坚持节约有效的原则,不得简单将上限作为统一标准进行开支。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际交流处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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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国专家经费支出标准》

科目名称 一类支出上限

根据工薪合同

支付

800元/课时

二类支出上限

根据工薪合同

支付

600元/课时

三类支出上限

根据工薪合同

支付

300元/课时

备注

原则上不超过

3万元/月

按课时计算

按讲座次数计算,

3000元/次 2000元/次 1500元/次 原则1次讲座时长不应少于1.5小时

专家补贴 1000元/天 700元/天 400元/天

按照实际天数计算,不超过90天

专家工薪

专家劳务或补贴 讲课(讲(三者只限发放一项)

座)费

住宿费

宾馆700元/天或 宾馆500元/天或 宾馆500元/天或

租金5000元/月 租金5000元/月 租金5000元/月

包括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高铁

国际旅费 /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包括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高铁同左 同左 按需据实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 /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同左 同左 按需据实报销

注:

1、外国专家类别由各院系(部门)认定,须在具体项目执行请示中说明。

一类:教授、副教授、高级研究员、其他相当于教授或高级研究员的外国专家;二类:研究员、讲师;三类:其他人员

2、专家工薪、讲课(讲座)费、专家补贴三项待遇,只限发放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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