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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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暨妇女权益保障法治讲座
各位女性朋友们大家好:
在三八节到来之际,很高兴能够和在座的各位共同学习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今天我主要介绍一下与妇女同胞们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二十多年来,对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禁止性别歧视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妇女的权益:
第一个方面 :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不仅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 庭等各方面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在某此方面还享有自己特殊的 权益。这些特殊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和健康保障的权利。即单位安排给妇女的工作要适合妇女的特点,保障妇女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即“四期”受特殊保护。妇女保障法第26 款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
1 哺乳期,即“四期”受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不因某些特殊事由被辞退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 障法第27 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妇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 提出离婚。”
(4)离婚时照顾妇女的住房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 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方权 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 款规定:“夫妻共 同租
2 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 原则解决。”
(5)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照顾妇女方合理要求。妇女权 益保障法第50 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 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 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6)离婚时处理财产时照顾女方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第39 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 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 则判决。”
(7)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时期不受逮捕的权利。《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 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 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8)即使罪该判处死刑,但在特殊时期有不被判死刑的权利。《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 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9)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 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一规定使得“性骚扰”最
终成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直接关系到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和程
度。这无疑 会给那些卑鄙、下流的性骚扰者以强力震慑,大大减少各类性骚扰事件的发生。
3 (10)《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个方面、反家庭暴力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为有效制止家庭暴力,2016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1、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是可操作性不强。中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我从业以来代理的离婚案件,大多数是存在着家庭暴力。
2、反家庭暴力法的五大亮点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
亮点一: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
4 精神等侵害行为。
亮点二:强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亮点三:紧急庇护制度
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亮点四:公安告诫制度
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同时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法院根据告诫书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亮点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十个条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5 不再依附其他诉讼,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举例:蓝翔技校董事长荣蓝翔之妻申请人民法院保护令案例。
第三方面、婚姻家庭相关规定
下面我们讲解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的 《婚姻法》 我国现 , 行婚姻法颁布于1980年,于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2011年8月13日出台了最新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我们具体从九个方面来讲解: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问题
1.事实婚姻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
6 记。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具有与合法婚姻相同之效力,受法律保护。
2.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有两种: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②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2)同居关系的法律效果:①双方均无配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③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与父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④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④同居者相互不享有配偶权、继承权。
二、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就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及婚前持有的财产。婚后个人财产是: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例如 :买断工龄款。
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
7 规定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
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否则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处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无论夫妻过多少年离婚时,一方不能分得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但是可以继承。一方出资首付房款婚后共同返还贷款,离婚时如何处理呢?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 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 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 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 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 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8 第二、婚后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婚前购房(1)婚前购房,一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该方的名字,另一方未出资。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2)婚前购房,双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
9 字。结论:房子是写名字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另一方的出资应当返还。 举一个例子:某男某女婚前各出资20 万元购买了一套40 万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女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子是女方的,但是女方应当返还男方的20 万元出资。当然,需要男方提供出相应的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曾经出资。(3)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字,双方出资或者一方出资(无论是婚前共同出资还是婚后共同出资)。结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4)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双方婚前出资完毕。结论: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的出资,离婚时则应当返还。举一个例子:一套房子60 万,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男方支付了45 万,女方支付了15 万,都是在婚前支付完毕。则离婚时房子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应当返还女方支付的15 万元。(5)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结论:一般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如果没能结婚,应当返还出资;如果已经结婚,则一般会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无需返还。举一个例子:某男为了表示结婚的诚意,买了一套50 万的房子送给女方,房产证上写的是女方的名字。后来双方感情恶化,没能结婚。则房子是女方的,但是女方应当返还男方的购房款。如果双方后来顺利结婚,但是婚后感情不和而离婚,则离婚时该房子应当认定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的购房款也无需返还。
2、婚后购房。(1)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结论:不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2)结婚登记
10 之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结论:房子是一方和其父母的。但是一方名下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份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起诉分割房产。(不能在起诉离婚时分割这套房子)举一个例子:结婚之后,某女和其父母购买了一套30 万的房子,每人出资10 万元,房产证上写了三个人的名字。那么,离婚时某女的三分之一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在离婚之后另案起诉分割这套房子。男方可以得到六分之一的份额或是房子市场价的六分之一。
3、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后来增加为两个人的名字的,无论购买房子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还是增加名字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举一个例子。。
4、房产证原来是一方父母名下的,后来变更为一方名下或者是双方名下:(1)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还没有取得产权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
11 当事人使用。当事人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父母的出资。(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7、经济适用房的问题。房产证上面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如果另一方曾经出资,则应当返还。
三、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经调解无效,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离婚: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因其他原因分居满2年的则不行);⑤被告被宣告失踪的。
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诉讼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
1.诉讼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原则应当均分,法院亦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参见《婚姻法》第39条)
12 2.对毁损或者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予以适当的惩罚。①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财产的,对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不分或者少分”。②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起算点不包括“应当发现之次日”)。(参见《婚姻法》第47条;《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 举例王宝强离婚案
六、彩礼问题。
新的司法解释做了如下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 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 共同生活,后又离婚的;三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来又离婚的。这三种情况下,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七、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与变更
1、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分四种情况: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 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 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抚养非费标准
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子女不宜 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 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
13 达成协议时,由人民 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 决。 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3、 离婚后抚养权的变更,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变更,另外 一种是双方无法协议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 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 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 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 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 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某某变更孩子抚养权案。
八、离婚后的若干问题
1、孩子的探视。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每周1天行使探望权,也可能会有2 至3 天的探望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会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10 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望,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2、抚养权的变更。一般有下列情况出现时,法院支持变更的诉求可能性较大:(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14 的;(3)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子女姓氏的变更。离婚后如要更改子女的姓氏,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4、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有下列情形的,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追加:(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并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今天的讲解就到这里,希望大家以后多学习妇女权益保 障相关法律知识,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 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祝大家三八节快乐,健康幸福,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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