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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知识讲座

发布时间:2023-06-08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计划生育知识讲座
1.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属于限制人口增殖的政策,其基本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核心内容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2.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特性是什么?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特性是:即提出了限制人口数量过快增长的规定,又提出了提高人口出生素质的规定;即提出了国家提倡什么,又提出了国家克制什么;贯彻了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一刀切的精神;少数民族也要计划生育,但生育数量可以适当放宽。
3.计划生育的内容是什么?
计划生育的基本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乡居民除有特殊情况通过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以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通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个孩子。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规定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者所在省决定。即核心内容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4.我国人口发展规划采用的措施是什么?(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1)坚持和完善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
(2)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宏观调控体系和综合治理机制;
(3)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4)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
(5)建立健全规划实行机制。
5.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线宗旨是什么?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与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最终目的和主线宗旨。
6.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职业道德是什么?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职业道德概括为四十个字:敬业爱岗、忠于职守;爱惜群众,服务群众;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尊重科学、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7.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哪些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有以下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社会护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各省颁布
的人口计生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行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什么时候正式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
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颁布、执行、修订日期各是什么时间?有几章几节?
是2023年6月13日经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修订,修订版共六章46条。
10.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事故解决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行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以及各地政府颁布的计生法规、政策等。
11.新版《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是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哪一年颁发的?
新版《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是卫生部、国家计生委2023年6月23日颁发的。
1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什么原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13.《四川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涉及哪些项目?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4.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多长时间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15.计划生育新型技术服务网络的含义是什么?
以县站为龙头,以乡镇中心站为骨干,以一般站为基础,以村服务室为网底,以服务车为纽带的新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16.省人口计生委推行的计生服务站现行管理体制是什么?
实行县乡共管,以县管为主,财政供养,纳入社保。
17.国家人口计生委2023年提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应发挥的“八大功能”是什么?
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应发挥的“八大功能”是指: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征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随访服务、优生指导、生殖保健八大功能。
18.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县乡服务站外观形象“五统一”的内容是什么?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县乡服务站外观形象“五统一”的内容是:统一建设规划、统一建筑外观形象、统一站内外标记、统一人员服装、统一宣传模式。
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
(一):生育政策
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户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但一方为机关、团队、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及双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合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工作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乡居民的,按《条例》规定,在转为城乡居民之日起五年内,继续合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二个子女。
(二):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省条例》规定不符合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记录部门公布的本地县(市、区)上一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扶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2)多生二胎及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至一倍征收;
(4)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半年,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的一方与别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本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十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2)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3)替代别人参与节育措施检查的。
第五十三条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三):流动人口办证、验证程序
1、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应尽义务
18周岁至49周岁流动人员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经商务工前,应当凭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及时到乡(镇)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应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和孕环情检查。
2、外来成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验证手续
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在本区居住,到达后十天内到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交验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奖励与保障
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长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照发。晚育的增长产假十五天,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照发。在分派住房和购买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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