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管理法讲座
一、〈〈土地管理法》总则
(一) 〈〈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土地管理。我国人多地少,理所应当十分珍 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因此,必须加强土地管理。这 里所说的管理,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行政管理。
2、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3、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 耕地。
4、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 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形 式,是土地以及利用土地生产的成果为谁所有、由谁支配 的制度。土地的所有制在一国的经济制度中具有核心地位。
1、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长期以来,谁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代表,一直不 清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 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 使。”今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仍有很大的权力, 依然会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真正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土地 所有权的,只能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3、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权
国家征用权,是国家固有、强制将一切产业用于公共 目的权力,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力。国家在行使这一权力 时,通常予以合理的补偿。在我国,征用土地权,是指国 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 家所有。征用,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强制购买。
二、建设用地
(一) 建设用地的取得
1、建设用地原则上要使用国有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3、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
(二)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
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原来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过程。
(1 )征地批准权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建设需要征用属 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按以下批准权限,由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 过35
公顷;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用前述规定之外的土地的,由省、白治区、直辖巾' 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 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但是,如果农用地转用审 批所涉及的土地面积超过其征地批准权限的,即属于国务 院的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即上报国 务院。
(2 )征地公告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 条都规定对征用土地实行公告制,以提高征地工作的透明 度,有利于群众对征地工作进行公开监督,以防止腐败现 象的发生。
(3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 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 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依照以上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 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白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 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及例外情形
(1 )使用国有土地原则上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 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土地有偿使 用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也包括租赁制等。
(2 )适用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 “下列建设用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 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 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所谓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 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 为。
4、关于土地收益的缴纳和使用
所谓土地收益,在这里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 有关费用。所谓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有土地有偿 使用中政府取得的地价(地租)部分,即国有土地出让金
中扣除征地补偿、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部分,国有土地租赁 中的租金或国有土地作价入股的股金。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 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白本法施行之日起,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交中央财 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 开发。”
5、关于临时用地
所谓临时用地,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中需 要暂时使用,使用完毕后即恢复土地原状,归还给土地所 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土地。临时用地既包括使用国有土地, 也包括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一是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二是临时使用人要根据土地权属, 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签订临时使用土地的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 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
对任何一块临时用地,用地单位都只有临时的使用权, 而没有长期的使用权。因此,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 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的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
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3)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1、乡村非农建设用地应遵循的原则
乡村非农建设用地是建设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 公共设施和兴办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农村民建造住宅用地的 总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要求,对乡村非农 建设用地总的要求是:
(1 )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应当服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安排;
(3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 十四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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