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9日晚19:30 新法变动公益讲座
《民诉法解释》讲座(二)
管辖、当事人与证据制度的新规定
郭翔
一、管辖
(一)级别管辖
1.重大的涉外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①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②案情复杂的案件;③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民诉法解释》第1条
(2)以下任何一个因素涉外:①当事人;②经常居所地;③诉讼标的物;④法律事实;即属于涉外。《
民诉法解释》第522条
(二)合同纠纷的管辖
1.履行地没有管辖权:《民诉法解释》第18条
(1)条件: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2)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民诉法解释》第18条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②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③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④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约定履行地优先管辖
(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民诉法解释》第19条
①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民诉法解释》第20条
①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保险合同管辖(注:被告住所地也有管辖权)《民诉法解释》第21条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侵权纠纷的管辖
1.侵权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
(1)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诉法解释》第24条(3)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民诉法解释》第25条
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法解释》第26条
(四)管辖权转移《民诉》第38条
1.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转移
(1)条件:①确有必要,②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③时间: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诉法解释》第42条
(2)情形:《民诉法解释》第42条
①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②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3)文书: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判断
1.老板当被告: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民
诉法解释》第56条
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民诉法解释》第57条
③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民诉法解释》第58条
2.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民诉法解释》第69条
3.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民诉法解释》第68条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民诉法解释》第67条
5.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民诉法解释》第71条
(二)当事人变更
1.因当事人死亡:
(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
(2)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3)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民诉法解释》第55条
2.因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民诉法解释》第249条
(1)原则上,当事人恒定:《民诉法解释》第249条
①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2)例外时,当事人变更:《民诉法解释》第249条
①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②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变更当事人的效果《民诉法解释》第250条
①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③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三、证据
(一)法定证据
1.当事人到庭签署保证书《民诉法解释》第110条
(1)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2)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3)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即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
(4)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5)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 文书提出命令(即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1)条件《民诉法解释》第112条
①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 阅读量:0
© 版权声明:本文《【YY公益】新法变动-民诉解释讲座(二)-319郭翔》内容均为本站精心整理或网友自愿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zastudy.cn/jiangzuo/1686092373a1522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