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修正案九理解与适用
关于举办《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再次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工作,当前,《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在即。《刑法修正案(九)》将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加大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强化人权保障以及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为帮助各有关专业人士及时掌握《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完善性条款、新增条款,全面深刻地把握新《刑法修正案(九)》中相关规定,正确理解、适用新《刑法修正案(九)》,提升刑事诉讼业务技能,推进刑法的修改和完善,惩罚犯罪,经研究,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决定举办“《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讲座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二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级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刑事审判庭负责人、法官;各级检察院分管刑事工作的检察长、检察员;各地律师事务所从事刑事诉讼业务的律师;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相关部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类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从事刑事法律教学及研究的专业人士等。
二、时间、地点
第一期2015年9月19日、20日北京市(18日报到)
第二期2015年10月17日、18日上海市(16日报到)
第三期2015年10月31日、11月1日广州市(30日报到)
三、讲座会议费用与参加办法
参加的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22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此课题组团报名可优惠(7免1):
1. 会务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田龙根130****7847
电话:***********或57697627
传真:***********
指定报名邮箱:130****************
QQ在线咨询报名:2759303353(田龙根培训中心)
微信号:law_tian(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四、特别声明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专门单位,培训项目均在官方网站公示。其它单位未经授权使用带“中国行为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类似的研讨班、论坛等,均属违规及侵权行为。举报电话:***********。
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
2、报名表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
2015年8月
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
第一天(星期六)9:00-12:00 14:00-17:00 (一)《刑法修正案(九)》修订概述
1、修改刑法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2、修订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3、亮点综述
(二)《刑法修正案(九)》“总则”的调整与修订
1、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完善
2、死缓变更的完善
3、罚金的完善
4、完善犯罪所得财物处理规定
5、“数罪并罚”的新增规定
(三)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门槛的规定
1、九种罪名取消死刑适用的背景和原因
2、死缓罪犯执行死刑条件
3、死缓罪犯实际服刑的期限及报备制度
(四)分则“严惩恐怖主义犯罪”具体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1、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资助恐怖活动者的刑事责任
3、招募运送恐怖分子的刑事责任
4、恐怖主义犯罪的五种行为规定
5、“偷越国(边)境罪”的的刑事责任
(五)分则“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修订的理解与适用
1、危驾入刑的四种行为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担责及刑罚
(六)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修订的理解与适用
1、走私罪的完善;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完善
3、伪造货币罪的完善
(七)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修订的理解与适用
1、猥亵罪的修改及其适用范围
2、完善绑架罪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3、收买被拐卖者追究刑责的具体规定
4、完善侮辱罪、诽谤罪规定的解读
5、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信息犯罪”的规定
6、虐待罪的除外规定及新增规定
主讲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第二天(星期日)9:00-12:00 14:00-17:00 (八)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修订的理解与适用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完善网络犯罪规定、修订妨害司法罪
1、“扰乱公共秩序罪”新增规定及完善:“并处罚金”适用的情形;证件的范围;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及刑事责任;“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完善;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医闹的刑事责任;修改完善有关会道门、邪教犯罪的规定;“盗窃、侮辱
尸体罪”的完善
2、“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完善有关计算机、网络犯罪规定的修订: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出售和非法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网络服务商的安全管理责任与刑事责任;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修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事责任;新增规定、新增罪名及刑事责任总结
3、“妨害司法罪”规定的修订与完善:虚假诉讼犯罪的刑事责任;“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刑事责任;“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及刑事责任;“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修订及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修订及刑事责任
4、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修订及刑事责任
5、新增“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专门规定
6、修订“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九)分则“贪污贿赂罪”修订的理解与适用
1、“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的完善
2、“对犯行贿罪的处罚”的完善;
3、新增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4、“对单位行贿罪”的完善
5、“介绍贿赂罪”的完善
6、职业禁止令
(十)分则“军人违反职责罪”修订的理解与适用
1、完善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规定的解读
2、完善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规定的解读
主讲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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