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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

发布时间:2023-06-17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地方组织法

地方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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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昌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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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辅导材料

该法是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并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先后作了次修改,

分别在年月日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作了第一次修

正;在年月日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作了第二次修正;在年月日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上作了第三次修正。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共五章,条。

第一章,总则,共条,分别对在地方各级行政区

域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及自治地方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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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机关的权限问题作了规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条,分别对

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代表的选举方式,各级人大每

届的任期,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人大的职权,各级人

大会议召开的程序。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及罢免案

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

员的选举方法、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对代表的

法律保护等作了规定。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共条。分别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常委

会的组成、任期、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常

委会召开的程序,议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

主任会议的组成、职责、召开程序,代表资格审查委

员会的设立和职责,如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以及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等都作了具

体规定。

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条。分别对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组成人员、任期、职权、

工作制度、机构设置等作了规定。

第五章,附则,只有条。规定了省级人大及其常

委会可以对本法执行中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着重学习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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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

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

使国家的最高权力。制定宪法和法律,组织国家最高

行政机关、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决定国家的一切重要事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

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权力机关,组织本级其他国家机关,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事项,在行政区域内处

于最高的地位。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由选民直

接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

期三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会议行使职权,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

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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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

乡镇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

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地方组织法第条

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十五

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以

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本行政

区域内贯彻实施。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

大事项。至于哪些属于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

决定的重大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

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凡涉及本地区较多数群众切

身利益的事项或者较多数群众关心的事项,都可以认

为属于重大事项。三、行使任免权,县级以上的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请登陆原创网站:政

府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本级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和罢免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四、行使监督权,包括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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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

定和命令。五、保护各方面的权益,包括保护社会主

义的全民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

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

民族权利;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

项权利。

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

本法所指的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指人大

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

的正副职领导,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何选举本级国家领导人员,

地方组织法有明确规定,选举时必须按照本法所规定

的程序进行操作。

⒈提名。

根据地方组织法条的规定,享有地方国家机关领

导人员提名权的有: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二、代表依法联合提名。联名人数地方组织法也有明

确规定,即省级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名,设区的市

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县乡两级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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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主席团提名和代表参加联合提名

的候选人都不能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负责介绍候选

人的情况。

⒉确立差额比例和正式候选人。

分两种情况:一是正职领导(包括人大常务委会

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

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

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

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进行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

举主要根据提名的情况而定。二是副职领导人员和人

大常委会委员,副职领导人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

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

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候选

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副职领导

人员和常委会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

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差

额数应当根据应选人数的多少确定,应选人数多的差

额数也应多选,不能一律规定最低的差额数,如果提

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

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

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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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

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

名单,进行选举。

实践中应当注意,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

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二、选举采用无记

名投票的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投赞成票,

可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他人,还可以弃权。三、选

举时,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了应选名额,以得票

多的当选。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就

应当把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再次投票得

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四、在选举过程中,如果落选

的候选人超过差额数,当选人数就达不到应选名额,

在这种情况下,就得进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选举,也

就是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第一次投票时

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

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

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会议上进行,

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

任、委员、乡镇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

时要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三、罢免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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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权是法律赋予选民和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撤换

国家机关人员的权利。根据地方组织法第条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

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

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罢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任命的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即政府部门的正职领

导人员)。

罢免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地方组织法第条作了规

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条的规定:一、罢免案必须在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提出。二、主席团,常务

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联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

名,可以提出罢免案。三、罢免案必须写明罢免理由。

提出罢免案总是要有一定理由的,但罢免理由不等于

被罢免对象的错误。法律没有规定罢免的条件,也就

是说,不一定要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犯有错误时才能罢

免,只要代表认为某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不称职或者有

更合适的人选,就可以罢免。罢免不同于行政处分,

罢免决定经多数代表通过后,某人不再担任原任职务

的法律后果已经发生,事事后也不可能使其恢复原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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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罢免不存在需要撤销的问题。如果提出罢免的

理由事后证明有不符合事实的情况,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可以予以澄清,但罢免决定无法撤销,所以罢免应

当十分慎重,罢免理由应当充足,符合事实。四、被

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进行申辩,申辩有两种方式:一

种是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进行口头申辩,一

种是书面申辩。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或者书面

提出的申辩,主席团应当将申辩意见印发会议。五、

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主

席团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将罢免案直接交全体会议

表决,另一是提议组织特定调查委员会,经全体代表

表决同意后,该罢免案就不付表决,由下次会议根据

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是否予以罢免。如果组织

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没有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

主席团即应将罢免案交付表决。

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

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具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性

质。在同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行使同级国家

权力机关的部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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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的组成:县、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

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

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⒈是本级人

大代表,无论哪一级的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都必

须由本级人大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不是本级

人大代表的,不能被选为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⒉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

务。如果已经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

职务,必须辞去其中一个职务。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同级人大的任期相

同,为五年。但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期限与同

级人大不完全一致。人大行使职权的期限从本届人大

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开始至下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

时终止,而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时,本届的人

大常委会尚未产生,所以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

时间是从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开

始至下届人大选举产生新的人大常委会时终止。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的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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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活动的范围和内容,具有以下特

点:一、其职权是法律直接确认赋予的,具有国家意

志性、规范性和不可侵犯性;二、其职权所代表的是

国家和本地区全体人民的利益;三、其职权的行使采

取集体负责制,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本法第条规定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十四项,归纳

起来为四类;一是组织方面的职权:包括领导或者主

持本级人大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二是决定权;

主要是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地方人大常委会是

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行使地

方国家权力的直接的重要的体现。三是监督权:主要

是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是否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

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是否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

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尽职尽责。这种监督

是代表人民行使法定的监督权,它的监督具有法律效

力,在国家各种监督中处于中心地位,常委会监督一

府两院的方式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

告,提出询问,提出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

会,行使免职和撤职权,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

举等。四是任免权:这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

权力。各级人大通过选举和任命来决定其他国家机构

的组成,如果认为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不宜再担任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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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职务,则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其罢免、免职或撤

销其职务,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地方各级

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包括:⒈任命权,如根据省长的

提名,决定任命厅长、局长;⒉通过人选权,如根据

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

委员会的人选;⒊免职权,凡经过常委会任命的人员

都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⒋撤职权,如撤

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⒌接受辞

职权,如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

辞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任免权时,必须严

格依法办事,充分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

正确解决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任免

干部时,既要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又要保证人大常

委会依法任免,这二者不可互相替代,相互混淆。

五、议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

议案是指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讨论并作出

决定的建议,地方组织法对议案的提出分别规定了两

种情况,一是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是向人大常委

会提出。我们着重学习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和处理的程

序。

根据本法第条的规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各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省、设区的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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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名以上,县级名以上)可以向本级人

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向常委

会提出的议案,必须是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不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能作为议案向常

委会提出。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根据提出主体的不同,议

案的处理程序也有所不同。一、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

直接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二、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

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

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

委会会议审议。也就是说,对于人民政府、各专门委

员会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有权决定提请当次的常委

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决定先交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

议,提出报告,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但主

任会议无权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只交给专门委员

会审议。三、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决定

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处理方式有:⒈经主任会议

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⒉经主任会议决定,

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提出报告后,

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⒊经主任

会议决定,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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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报告后,主任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质询是指针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

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

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的目的是获知被质询机关工作

情况。或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以监督被质

询机关改正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地方组织法对质询

案的提出也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向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另一种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由于时间关系,

我们只学习向常委会提出质询案及处理程序。

地方组织法第条对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委会提出质询案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本条的

规定,向常委会提出的质询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质询案必须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二、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

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

联名提出;三、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不能口头提出;

四、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

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处理,但主任会议只能决定被质

询机关答复质询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不能决定被

质询机关不作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被质询机关在

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出答复,也可以决定被质询机关

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主任会议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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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由被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也可以决定口头答复。

书面答复应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口头答复应

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如果提出质询案的常委

会组成人员对被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或通过质询

发现重大问题,也可以进一步采取其他举动,如提出

罢免案,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等等。

应当注意的是,质询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

案和报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的询问是有区别的,

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询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弄清

议案、报告和工作中的某种疑问而提出问题,由有关

部门派人答复,以便更好地审议议案和报告,不需要

特定的联名人数就可以提出。受询问机关的答复,带

有解释性质,目的是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了更多的情况

以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出决策,参加表决。

六、主任会议。

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

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

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

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任会议的职责有:一、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

会议向常委会提名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和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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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二、

对议案是否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作出决定。三、

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和地点。

主任会议采取会议的方式决定问题。主任会议可

以定期召开,如一周或两周举行一次,也可以不定期

召开,以便于随时解决问题。主任会议在工作方式上

实行集体负责制,不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会议开会

时也应充分发扬民主,任何问题的决定,都要在充分

讨论、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

定。

七、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

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

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审查代表的选

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

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

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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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

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特定

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违法失职事件

或其他重大事件组成的调查委员会,这种调查委员会

不同于一般的视察和调查,它是一种法定的监督形式。

调查委员会结束调查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出调查

报告,以便于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

八、工作机构。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担负

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

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讨

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工作,

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繁重的工作。所有这些,

都需要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周到、细致、准确、及时

地作大量具体工作。为此,年以后,我国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先后设置

了工作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办公厅或办公室,

另一类是按照专业分工设置的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室。

不管是办公厅或办公室,还是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室,

都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都是为人大及其常

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行

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提供服务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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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专门委员会,不能按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来确

定工作机构的职责。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有:一、为

会议服务,包括为本级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

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服务。主要是发送会议通知,

准备会议文件,提供必要的资料,起草会议的议程草

案,安排会议、会议记录等。通过上述服务,保证各

种会议按照召开,顺利进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

地行使职权。二、为日常工作服务,包括负责联系代

表,组织代表活动、视察,处理代表和委员提出的议

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三、提供研究、咨询服务,包括围绕人大制度建设和

民主法制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

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问题提

供信息和参考。四、提供后勤服务,包括为人大及其

常委会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一切必要的物质

条件。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置哪些办事机构,

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很不一样,法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

精简、效能的原则,自行决定。我市人大常委会根据

我市的实际情况设立了“五委三室”,分别是:办公室、

研究室、信访室、人事代表委、法工委、农经委、财

经委、教科文卫委,我们这些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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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会议服务,为日常工作服务,为各位主任、各位

委员和代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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