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 普通支票不存在普通支票吗
时代列车-绽放的微笑
2023年3月4日发(作者:停电通知)1
第*章支票业务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基本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根据用途不同
可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二、基本管理规定
(一)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
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
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二)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或通过全国支票影像系统的
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三)签发支票必须包括以下要素: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
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
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
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右上角“出票人账号”栏应清晰记载客户(出票人)在银行
开立账户的号码,我行客户在支票上记载的账号应为综合业务系统
中的15位户口号,或分行根据当地监管部门等机构要求统一规范的
“其他指定号码-15位户口号”
(四)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等必须记载事项不能更
改,其他更改事项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五)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到期日遇节假日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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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
(六)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
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人民银行的规定上报;
(七)参加全国支票影像的机构出售给客户的转账(或普通)支
票应在右下角加盖付款银行机构代码戳记。受理客户提交的他行支票
时,要加强对支票的审核,凡支票上无付款银行机构代码的,以及支
票金额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系统受理金额上限的(金额上限暂定为人
民币50(含)万元,限额发生变更时,将由系统自动进行调整),一
律不得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提出;
(八)支票可以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用于人民币或外币支付结
算;
(九)凡当地监管部门对支票业务有其他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
由各行部制定具体的核算手续和细则。
第二节转账支票业务处理
一、网点提出业务处理流程及要求
(一)网点受理经办操作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业务流程及要求(提出借记
业务)
(1)受理客户提交的支票和进账单等凭证;
(2)对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在进账单等贷方凭证上
加盖个人名章:
1)真实性、有效性审核:
①支票是否为本行应受理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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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是否统一印制的凭证,
③支票是否真实,
④持票人是否在我行开户;
2)表面完整性、合规性审核:
①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
名称是否涂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②支票的书写是否清晰、标准、规范,是否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
填写(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④支票是否远期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⑤进账单各联是否一致,持票人名称与进账单上的收款人名称是
否一致;
⑥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是否为我
行;
⑦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
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⑧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3)业务背景的合规性审核:
①根据各业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业务背景合规性审核;
(3)对受理的进账单等贷方凭证粘贴条形码,条形码粘贴在我行进
账单等记账贷方单据的右下角;
(4)经办员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中选择前台扫描(业务代码: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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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支付渠道;出票人如为我行开户客户,支付渠道须选择系统内提
出借记;
(5)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简单要素:
系统内提出借记业务:录入收款方户口号、付款方分行号、付款
方户口号,系统取户名、开户行,对系统无法取出的,系统提示错误;
对于系统可以提出数据的,应检查系统显示的收付款人信息是否与实
物单据信息一致;
系统外提出借记业务:录入收款方户口号,并检查系统显示的收
款人信息是否与实物单据的客户信息一致;
(6)扫描单据:选择单据组合,按照系统提示扫描业务单据,系统生
成影像文档;提出借记业务允许对于同一收款户口号的同一单据组合
的业务单据批量进行扫描;
(7)条形码识别:业务扫描时系统自动识别粘贴在进账单等贷方凭证
右下角的条形码;对于系统不能自动识别出的条形码,经办人员可以
用条形码阅读器阅读,也可以手工方式录入条形码;
(8)票据扫描完成后点击确定,系统根据录入要素判断是否需要授
权。对于收款人为久悬户的,系统提示为久悬户,无需授权,;对于
收款户口为黑名单、冻结户、内部账户等需授权的,系统自动派发授
权任务,由授权人员进行异步授权;同时该笔业务进入集中运营平
台排队等待后续操作。
(9)票据复核:对于系统判断不需要授权的业务,由系统随机产生复
核的任务,经办人员需将单据交给其他经办人员进行换人复核;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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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入前台业务查询(业务代码9060)查询到任务,按照系统提
示对票据的真实性、所扫描影像与实物相符性进行复核,复核不通过
的,业务退回经办重新处理或退回客户,系统中止其他正在集中运营
平台处理的环节;复核通过的,系统将相关结果汇总到集中运营平台。
复核完成后,复核人员在业务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
(10)系统自动根据业务处理情况实时反馈业务信息,发送至网点进行
后续处理:
1)接收集中运营平台处理结果为“不通过”的通知消息:网点经办
员根据业务被退回或拒绝的原因及客户反馈的结果,进行重新扫描提
交或将单据退回客户;
2)接收并及时回复运营中心发送的沟通消息,如确认行名行号信息
等;
3)接收并及时处理集中运营平台发送的任务,如验印、补扫单据等;
3)接收集中运营平台发送的该笔业务提出成功的通知消息:对于处
理成功的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后续提出交换等操作。
11)质量记录:
①出票人不在我行机构开户的处理(他行票据的处理):在进账
单第一联加盖“业务受理专用章”,交持票人,第二、三联进账单专
夹保管。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出实物支票的,支票上加盖交换专用章,
按票据交换的规定处理后及时提出交换,相关操作参见(二)网点票
据交换岗操作。通过同城清算系统传送电子数据,支票留存在我行的,
支票作进账单等贷方凭证的附件。
②出票人在我行机构开户的处理:在进账单第二联上加盖“转讫
章”,留作柜员日结检查单据,支票作进账单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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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于客户不立等的,经办员在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受
理专用章”后交持票人;业务成功入账后,进账单第三联
加盖“转讫章”作客户入账回单;
②对于客户立等的,收到集中运营平台发送的处理成功通知
消息后,进账单第一、三联加盖“转讫章”交客户作收账
通知及回单;
2、出票人开户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业务流程及要求(提出贷记
业务)
(1)受理客户提交的支票和进账单等贷方凭证;
(2)对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在支票上加盖个人名章:
1)真实性、有效性审核:
①支票是否为本行应受理的支票,
②是否为统一印制的凭证,
③支票是否真实,
④出票人是否在我行开户;
2)表面完整性、合规性审核:
①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
是否涂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②支票的书写是否清晰、标准、规范,是否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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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支票是否远期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⑤进账单各联是否一致,持票人名称与进账单上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一
致;
⑥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⑦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
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3)业务背景的合规性审核:
①根据各业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业务背景合规性审核;
②需要有权人签批的付款业务是否经过签批;
③需要提供支付依据的付款业务是否附有支付依据。
(3)对受理的支票粘贴条形码,条形码粘贴在我行支票正面的右下
角;
(4)经办员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中选择前台扫描(业务代码:5212),
在系统上选择支付渠道;持票人如为我行开户客户,支付渠道应选择
系统内提出贷记;
(5)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简单要素:
系统内提出贷记业务:录入票据出票日期、转账汇款种类、付款
方户口号、金额、绿色通道、立等标志、网点收费标志、加急标志、
收款方分行号、收款方户口号等,系统取户名、开户行,对系统无法
取出的,系统提示错误;对于系统可以取出数据的,应检查系统显示
的信息是否与实物单据的信息一致;
系统外提出贷记业务:录入票据出票日期、转账汇款种类、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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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号、金额、绿色通道、立等标志、网点收费标志、加急标志,并
检查系统显示的付款人名称是否与实物单据的客户名称一致;
(6)扫描单据:选择单据组合,按照系统提示扫描业务单据,系统
生成影像文档;
(7)业务标识号识别:业务扫描时系统自动识别粘贴在支票正面右
下角的条形码;对于系统不能自动识别出的条形码,经办人员可以用
条形码阅读器阅读,也可以手工方式录入条形码上的业务标识号;
(8)票据扫描完成后点击确定,系统检查户口状态是否活动,账户
余额是否足够等,如检查通过,则对付款金额及相关费用进行冻结处
理并提示成功信息。同时系统根据录入要素判断是否需要授权,对于
付款户口为黑名单、信贷户、内部账户等需授权的,系统自动产生授
权任务,由授权人员进行异步授权;同时该笔业务进入集中运营平
台排队等待后续操作。
(9)票据复核:对于系统判断不需要授权的业务,由系统随机产生
复核的任务,经办人员需将单据交给其他经办人员进行换人复核;复
核人员进入前台业务查询(业务代码9060)查询到任务同,按照系
统提示对票据的真实性、所扫描影像与实物相符性进行复核,复核不
通过的,业务退回经办重新处理或退回客户,系统中止其他正在集中
运营平台处理的环节;复核通过的,系统将相关结果汇总到集中运营
平台。复核完成后,复核人员在业务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
(10)系统根据业务处理情况实时反馈业务信息,发送至网点进行后
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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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收集中运营平台处理结果为“不通过”的通知消息:网点经办
员根据业务被退回或拒绝的原因及客户反馈的结果,进行重新扫描提
交或将单据退回客户;
2)接收并及时回复运营中心发送的沟通消息,如确认行名行号信息
等;
3)接收并及时处理集中运营平台发送的任务,如验印等;
4)接收集中运营平台发送的该笔业务提出成功的通知消息:对于处
理成功的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后续提出交换等操作。
(11)质量记录:
1)持票人不在我行机构开户的处理:在支票上加盖“转讫章”,
留作柜员日结检查单据。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受理专用章“后交
给持票人,经办人员在第二联进账单上签章。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出
进账单的,第二联进账单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按票据交换的规定处
理后及时提出交换,相关操作见(二)网点票据交换操作。通过同城
清算系统处理的,第二联进账单作支票的附件。
2)持票人在我行机构开户的处理:在支票上加盖“转讫章”,留
作柜员日结检查单据,进账单第二联作支票的附件。
③对于客户不立等的,经办员在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受
理专用章”后交持票人;业务处理完成后,由收款人开户
机构批量打印客户回单;
④对于客户立等的,收到集中运营平台发送的处理成功通知
消息后,在系统中打印该笔客户收款回单,连同进账单第
一联加盖“转讫章”交客户作收账通知及回单;
3、收到提入的支票或进账单(含电子方式)的业务流程及要求
(提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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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受理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同城交
换系统、我行系统内转账等各种渠道收到的,他行提入的支票、进账
单(含电子方式)业务均在运营中心集中处理。运营中心负责完成提
入支票或进账单的记账、退票、提出借记的批量入账等处理,网点接
收运营中心发出的任务,进行部分后续业务环节的处理。
(1)接收运营中心派发的补扫任务,补充扫描相关业务的审批或
说明资料,提交影像信息后由网点主管授权。相关资料保存在当日日
结单据后。
(2)对部分业务按综合业务系统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3)收到实物退票并进行后续处理:
网点收到运营中心通过内部交换方式一联他行退票理由书(如
果有两联)及被退票凭证(支票或进账单等)后,根据实物票据在综
合业务系统查询打印一式三联的退票通知单,并及时通知客户;一联
退票通知单放臵在当日传票最后,另两联待客户签收后一联退票通知
单随被退票凭证一并退给客户,另一联退票通知书专夹保管,定期装
订保管15年。
(4)收到电子退票并进行后续处理:
网点收到运营中心通过GKE发来的退票通知,根据通知内容在综
合业务处理系统查询打印一式三联的退票通知单,并及时通知客户;
一联放臵在当日传票最后,另两联待客户签收后一联退票通知单随支
票和进账单一并退给客户,另一联退票通知书专夹保管,定期装订保
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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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点票据交换操作(实物提出交换方式)
1、交换人员按照规定的票据交换时间处理票据交换操作。经办员按
提出贷记业务和提出借记业务分类整理结算凭证,在综合业务系统
“提出清单确认”模块(业务代码5449)逐笔利用条码阅读器确认
可在本场提出的实物,阅读完成后,选择“统计”,确认票据“待提
出笔数”、“待提出金额”为零后,导出“同城实物提出业务电子清单”;
票据交相关人员加盖票据交换章,并根据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票据交
换方式及时提出交换。
2、交换人员核对提出清单上的交换行号,进行打码等处理。以打码
方式提出的凭证,必须做到凭证、批控卡、提出卡、清算流水清单核
对相符;
3、对于后台已处理完毕,但网点未提出实物的业务,如需要修改交
换场次,可由网点主管直接在电子清单上修改。
(三)网点主管授权操作
1、出票人或持票人开户行受理的业务(提出业务)
网点受理经办人员票据扫描完成后,系统根据录入要素进行户口交
易检查,判断是否需要授权。
(1)对于经户口交易检查判断需要授权的业务,系统直接发送业
务给网点主管授权,不再随机派发复核或授权任务;网点主管进入前
台业务查询(业务代码9060)查询到任务,根据系统提示的授权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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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该笔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所扫描影像与实物的相符性进行
授权确认。授权不通过的,中止集中运营平台正在处理的其他环节;
授权通过的,系统将相关结果汇总到集中运营平台,授权人员在凭证
上加盖个人名章。
(2)经户口交易检查判断无须授权的业务,系统随机产生复核或
授权任务,复核或授权人员须对业务单据的真实性、业务真实性、所
扫描影像与实物相符进行复核或授权;
2、运营中心集中受理的提入业务(提回业务)
他行提入的支票、进账单(含电子方式)业务均在运营中心集
中处理。网点主管岗接收运营中心发出的任务,进行后续处理。
(1)接收运营中心派发的大额、信贷付款的授权任务,主管按
照总分行相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流程经审批后在系统中进行大额、信贷
付款的确认,如不同意付款的,须注明详细意见。
(2)主管对网点经办提交的补充扫描的业务资料进行真实性审
核。
(四)账务(网点客户账务)
1、提出贷记业务相关账务
(1)网点经办岗人员扫描完成后系统自动判断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
够支付的款项,如余额足够支付,系统产生预期类交易;如涉及收费
事项,系统同时产生费用的预期类交易;
(2)集中运营平台业务处理结果汇总成功后(行名行号人员处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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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行号任务前),该业务产生金融类交易,会计分录为:
借:客户账户(本金)/内部户
贷:20620005(网点)
借:客户账户(费用)(如有)
贷:5007/5008(网点)
2、提出借记相关账务
(1)实物提出交换的业务,预计入账场次,付款行未退票的,由后
台中心批量入账,产生金融类交易。
提出日:
借:40151001待清算电子交换汇差—待清算同城款项
贷:20620018其他应付款-提出借记待抵用款项
入账日:
借:20620018
贷:2001等收方户口/指定户口/挂账单(网点)
(2)实物截留的提出业务,小额、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接收报文回执后,
产生金融类交易:
提出日:
借:40150417
贷:2001、挂账单等(网点)
(3)系统内提出借记,付款方确认付款后产生金融类交易:
借:2001付方户口等
贷:20430900应解汇款-系统内提出借记(提出机构)
借:20430900应解汇款-系统内提出借记(提出机构)
贷:2001收方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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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回业务相关账务
(1)提回贷记,运营中心进行汇入汇款入账处理(自动入账、确定户
名入账、确定户口入账、入指定账):
借:清算账户40151001/40151002/40151003/40151004/40150939
贷:2001等收款人账户/指定账户
(2)提回借记,运营中心进行汇入汇款处理(自动入账、确定户名入
账、确定户口入账、入指定账),集中运营平台业务处理汇总后,产
生金融类交易:
借:2001等收款人账户/指定账户
贷:40151001/20620417
(3)提回贷记,运营中心挂账后,进行汇入汇款清分处理(自动入账、
确定户名入账、确定户口入账、入指定账)
借:20620008
贷:2001等收款人账户/指定账户
(4)系统内提回借记,提回方确认付款后产生金融类交易:
借:2001付方户口等
贷:20430900应解汇款-系统内提出借记(提出机构)
借:20430900应解汇款-系统内提出借记(提出机构)
贷:2001收方户口等
(5)系统内提回贷记,确认收款后
借:20620005(网点)
贷:40210002(付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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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40210002(收方分行)
贷:201收方账户等
二、网点日结(待补充)
(一)网点柜员完成当日业务操作后,须对业务进行当日单据
检查及单据装订确认。相关操作及要求见集中运营平台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
三、运营中心操作流程及要求(集中运营平台操作)
(一)运营中心操作流程
网点受理经办岗人员扫描单据完成后,系统同时派发网点复核
(如有)、授权(如有)、文档录入、票面审核、验印等任务,相关操
作完成并确认无误后业务汇总通过,系统自动记账,记账成功后,集
中运营平台发送行名行号任务,行名行号任务处理后完成提出贷记业
务中心操作。相关操作见提出提回章节。
(二)中心审核要求
运营中心审核分为系统审核和人工审核。
1、系统审核是指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对录入数据进行比对或自动核
验等方式,进行系统自动核对。目前运营中心审核环节可通过系统自
动核对的项目如下:
(1)印鉴审核: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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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2)日期审核:标准单据的大写日期是否正常、日期是否在有效期
内;
(3)金额审核: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4)跨单审核:单据间金额是否一致。
2、人工审核是指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方式提示审核要点,审核人员
根据系统提示或制度规定逐条进行人工判断。目前运营中心审核环节
由人工审核的项目如下:
(1)单证票面审核:扫描影像是否清晰、凭证是否污损涂改,票据
是否为本行受理的票证,是否为统一印制的票据,单据是否合规;
(2)日期审核:日期书写是否规范,日期是否涂改、缺漏,是否超
过提示付款期,日期是否远期;
(3)金额审核:大写金额是否规范、是否涂改,小写金额是否规范、
是否涂改,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4)用途审核:用途是否涂改,用途表面是否合规;
(5)背书审核: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背书是否
连续,背书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粘单是否规范、是否
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最后一手背书签章与收款人全称是否一致;持
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6)跨单审核:单据是否齐全,单据间金额是否一致,单据间付款
人名称是否一致,单据间持票人与收款人名称是否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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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支取依据表面涂抹审核:票据印章是否涂抹,支付密码是否涂
改等;
(8)付款人信息审核:付款人或申请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是否
涂改,付款人信息是否缺漏;
(9)收款人信息审核:收款人或申请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是否
涂改,收款人信息是否缺漏;
四、撤销交易处理程序
(一)业务受理:
对于尚未提出清算且未向客户出具加盖“转讫章”回单的业务,
网点可以受理客户的撤销申请。对款项已入收款人账户或已提出清算
的业务,须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回。
(二)撤销操作
1、网点受理经办操作
(1)受理客户提交的申请撤销函件,并在系统中查询业务处理状态,
对于符合业务受理条件的,网点经办员审查申请撤销函件真实性;对
于提出借记业务的撤销函件,还应核实函件印章的有效性。
(2)提出贷记业务的撤销操作:
1)对于业务未完成记账为“待汇总状态”的,经办员进入该笔
业务明细,点击“中止”,系统自动中止集中运营平台所有流程,并
取消该笔业务的预期交易。
2)对于业务已记账成功的,经办员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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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该笔业务点击“明细”进入,点击“挂起”暂停流程;经办员重新
进入该笔业务明细,点击“客户撤销”,根据系统提示录入撤销原因,
扫描客户撤销申请,扫描完成后提交集中运营平台。
(3)提出借记业务的撤销操作:
1)对于业务未完成记账为“待汇总状态”的,经办员进入该
笔业务明细,点击“中止”,系统自动中止集中运营平台所有流程。
2)对于集中运营平台已处理完成,尚未提出清算的业务,经办
员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中查询到该笔业务,业务状态为“待入账”,
点击“明细”进入,点击“撤销”,根据系统提示录入撤销原因后点
击“确定”。
2、网点主管操作
对于集中运营平台已处理完成的客户业务,经办人员撤销后,系
统自动产生授权任务,经办人员需将相关撤销单据交网点主管,由其
对对撤销业务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授权。
3、运营中心处理
运营中心综合处理岗接收到网点提交的提出贷记撤销任务后,审
核该业务申请的合规性;同时系统自动进行单据的验印处理;
4、系统进行后续处理
(1)提出贷记撤销业务
1)系统自动汇总2、3的处理结果,根据业务处理结果判断为通
过的:系统对该笔业务的本金自动进行反向蓝字记账,该笔业务如果
已收取客户费用的,费用不再退回;记账完成后系统更新该笔业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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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同时发送通知消息给业务网点。
2)系统根据业务处理结果判断为不通过的:系统发送通知消息
给网点。
(2)提出借记的撤销业务
主管授权通过后,系统对该笔业务自动进行反向蓝字记账,记
账完成后更新该笔业务状态。
5、网点受理经办处理
在系统自动判断处理完成后,网点经办人员接收到该笔撤销业务
成功或不成功的通知消息。
(1)提出贷记业务
1)未记账交易“中止”成功的,将原支票复印件、进账单三
联与申请撤销函件附在当日传票后装订;已记账交易撤销成功
的,网点打印收款回单加盖“转讫章”交客户,原凭证和撤销申
请作日结单据。
2)撤销不成功的,撤销申请单据退客户。
(2)提出借记业务
1)撤销成功后,将原支票复印件、进账单三联与申请撤销函
件附在当日传票后装订;
2)撤销不成功的,撤销申请单据退客户。
(三)业务提示
如为同城实物票交提出的,需要先查看是否已做电子提出清单
的提出确认操作;如已做相关操作的,则需要先做提出确认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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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再发起提出贷记业务的撤销操作。
第三节现金支票业务处理(此部分不涉及本次流程
改造)
一、出票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处理流程:
(一)受理客户提交的现金支票或左上角未划线的普通支票;
(二)对凭证进行审核并验印,审核验印无误后,经办人员在支
票上加盖个人名单: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现金支票或左上角未划线普通支
票,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
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使用
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
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7.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和本行有关规定。
8.支票记载的收款人为单位的,是否在支票背后登记业务经办人
员身份证件信息;收款人为个人的,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
处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如果属于替他人代取的,除
代理人必须出具有关证件外,还必须出具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在
支票背后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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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办人员对取现业务的经办人、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居民
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如果同一自然人多次到我行办理业务且其身份
基本信息未发生变更的,可不再重复进行联网核查。
(三)出纳岗位人员在系统中选择“单位结算户取现”进行取现
业务的操作处理。如支票生成现金单待处理的,支票上加盖业务受理
专用章。
第四节支票挂失业务处理
一、支票挂失操作流程
(一)失票人申请:
支票丧失,失票人到付款行请求挂失时,应当填制一式三联“挂
失止付通知书”(附件1-7),正确填列各项内容并签章。
(二)付款行处理:
付款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经办员按规定审查无误并确认未
付款的,经业务主管审批同意后,在系统中对支票作挂失处理并收费。
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会计业务专用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
人,系统打印的受理证明作日结单据检查,通知书第三联为其附件。
第二联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
(三)支票挂失业务后续办理要求:
经办员应要求客户在3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1、如客户按时出示人民法院的公示催告或止付通知的,经
办人员应在系统中对支票作止付操作。
2、如客户没有按时出示人民法院的公示催告,则“挂失止付
通知书”在挂失12天后失效,第13日起系统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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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不再承担责任。
第五节支票业务风险管理要求
一、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客户,应停止向其出售支票,并提
示客户该行为将被列入人民银行黑名单,影响其今后的开户结算。拒
绝向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使用账户,或以虚假证明开立账户和更
换预留印鉴的客户出售支票。
二、凡填写支付密码的支票应同时加盖图章印鉴,支付密码错误
的,经办行应视同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退给客户或退票。
三、支票挂失业务中,失票人为出票人的,其签章应与预留银行
签章相符。支票绝对记载事项记载不齐全的,银行不予受理挂失止付,
但客户到法院申请挂失止付的,银行根据止付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已
挂失止付的支票,应严格审查防止冒领。
四、单位提交他行支票办理代发,我行内部需通过挂账单进行资
金过渡的,挂账单上应注明代发单位和用途。
五、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转账支票背书必须连续。使用粘单
的,应按规定由第一个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加盖骑缝章。
六、各网点应尽力避免通过现金单跨柜台支付现金。如确需生成
现金单跨柜台支付时,柜员应核实现金单持有人身份证明及两次签名
一致后,才能办理现金支取手续。
七、严格掌据票据抵用时间,及时处理退票;换人核对提出交换
的票据,指定专人核对差额报告表,防止人为挪用清算资金。(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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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控制点,是否放在这里)
八、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必须在支票背面作委托收款背
书,背书签章应符合规定。通过票据交换办理的,应坚持“收妥入账,
不予垫款”原则。
九、不得替客户填写支票;严格审核支票与所附进账单金额、收
付款人名称和账号等各要素是否一致。
十、提现账户必须为基本存款账户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可提现账
户。
十一、支取的现金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现金支取用途与
客户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是否相符,不符或柜员认为可疑的,都应
上报反洗钱。
十二、支付现金必须“先记账后付款”,保证记账与配钞金额相
符。
十三、实行大额付款确认制度(支付密码作为付款依据的除外)。
十四、不得协助客户“化整为零”逃避审批和监管。
十五、对已确认伪造、变造、克隆的支票应予以扣留,并立即报
告业务主管或本行保卫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