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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配置方式

发布时间:2023-06-1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资源配置方式

资源配置方式

狮子座男生的性格-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面向对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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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资源配置的三维模式

摘要

社会资源配置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公共选择问题。社会资源配置

主体以及配置方式,对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在现

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配置主体有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的公

益组织,三者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结构关系,形成社会资源配置的三

维模式,这也导致公共管理的社会定位从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向政府

管理与非政府管理相结合的方向转变,促使社会资源配置和公共管理

领域中新型的分工、互补、整合结构的形成。

关键词:社会资源政府公共管理

一.社会资源配置的三类主体

社会资源,从广义上说,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保持稳定和持续

发展所需的资源。从不同角度,社会资源可分为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

生资源,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社会资源

在当代社会,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价值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

何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消耗,都不是无偿的,必须计算其成本费用,

在具体的社会生活领域中,无论是否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使用社会资

源,但都是有价的,最终可以计算其货币价值;二是主体性,社会资源

的开发利用,都是受一定的主体所支配的,由此产生产权归属关系,

这就需要界定产权,明确主体,而且,不同的主体,基于其自身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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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利益需求,开发利用社会资源的目的和方式,也有所不同;三是有

限性,任何社会资源相对于需求来说,都是有限的,不当的利用方式,

还会加剧它的消耗甚至浪费。因此,基于以上分析,选择合适的资源

配置方式,使有限资源的开发利用达到最佳效果,是社会资源配置的

基本目标和原则。

可以假定,在一定的社会生活领域和时期内,社会资源的需求和

供给都是相对恒定的,那么,社会资源配置方式是否合理有效,就直

接影响到社会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效果。评价社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

用的标准,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过程来看,一是资源的充分发掘,消除

了资源闲置现象;二是资源的合理配置,即资源向最有利于发挥作用

的领域流动,实现了帕雷托最优,即它的流动一方面实现它自身价值

最大化,同时对其流出的领域是一种存量调整,并未造成资源的流失,

而对流入领域和地区是一种增量的投入;三是资源利用的有效转化,

产生了效益;四是资源开发利用的成本和产出效益的比值最大化。

现代社会资源的配置主体,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以追求利润最大化

的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主体,以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为己任的政府主体,

以非赢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民间主体。市场主体具有强烈的谋

取经济利益动机,在社会微观层面上有着旺盛的经济活力,按照商品

价值规律自发地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使资源向利润率水平高的领域

和行业流动。但是,如果完全按照市场主体的利益要求来配置资源,

就会出现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的情况,比如宏观经济秩序的混乱和无

序化状态,社会公平和社会保障机制缺损,资源的过量消耗和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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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投入,恶性过度竞争和经济性垄断现象,拜金主义的盛行和非经

济领域的泛商品化等等。因此,单纯依靠市场主体调配社会资源的方

式显然是不现实的。

政府主体在价值理念上应当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

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来调整社会资源的分

配,在市场机制缺损或失灵的情况下,可以弥补市场功能的不足。但

是,由于政府组织形式和决策机制的不同,使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中

充当的角色往往处在两难之中:集权方式效率高,但民主化程度不高,

在政府代表民意不足或长官意志强烈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导致权力的

滥用,而采取代议制或全民公决的方式,有利于集中民意并正确地反

映民意,但是管理成本可能很高,行政效率无法保证。还须考虑的是,

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滋生,广义上的政府体制实际上还是一个相

互制衡的自控体系(在我国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如何有效

地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实现相互监督和协调统一,消除扯皮推委、

牵制掣肘的现象,是能否有效实现政府资源配置职能的重要条件。民

间主体主要是非赢利性的、非政府组织,即基于公共道德准则,按照

自治互助的方式,形成的社区性、社团性的组织。它不以赢利为目的,

也不具有严格的公众责任和法定义务。这些民间主体的形成和发展的

支持条件,来自于成员自身和外界的捐助,依法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

能的民间主体,还可能得到政府的财政拨款和收费特许权,与某些经

济行业有较为密切关系的民间主体,还可以得到市场主体即工商企业

的资助,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中介组织,能够按照等价有偿、保本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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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市场规则,收取适当的服务报酬。但是,民间主体的产生和发展

有很大的自发性和随意性,往往局限于部分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在

其内部形成的特殊规则和凝聚力,对外部有着一种天然的排斥作用,

一旦扩张到更大的社会空间,可能会导致社会冲突和动荡。

社会资源配置的三方面主体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中有各自的作用。

同时又是相互借鉴和相互渗透的。在现实社会中,能够看到很多这方

面的例证。比如,政府公共财政支出本来是由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在

其预算额度内直接在市场上自由购买(属于控购物资尚需履行申报审

批手续),难免发生交易成本高、腐败行为滋生等问题,而实行政府集

中采购制度,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机构,使需求单位和采购单位相分

离,实行供应商投标竞争的市场方式,就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在这

里,政府采购行为,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同样道理,原来由政府提

供公共物品如教育、文化、医疗和社会福利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项目,

由于管理成本高、效率低下、容易出现寻租行为、产生行政性垄断,

进而影响政府形象。经过改革,转而由市场主体或民间主体按照有偿

服务或自治互助原则来提供这些社会服务,使政府摆脱了大量烦琐的

社会事务,节省了公共支出,同时这些社会服务项目的效率和效益也

相应提高。再有,社会基层管理本来由政府直接管理,管理成本高、

事务琐碎、效率不高是难免的。但是,如果由本地常住居民出于维护

地方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采取地方基层自治的方式能够

有效地实现管理目标,政府适当退出基层管理也是可能的。上面的例

子主要说明了政府在其职能作用发挥不显著、低效率的情况下,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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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合理配置、成本收益比较的原则调整社会资源配置主体的关系结

构。反过来,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安全的重大问题、进入紧急状态,或

是集中全国财力物力投入重大工程建设的情况下,政府往往站在更为

高远的立场上,甚至采用强制手段,征用原来由市场主体和民间主体

掌握的社会资源,社会资源的调配主体和方式都发生相应的变化。还

有,在政府功能和市场主体、民间主体的功能都在一定程度上有作用,

而任何一种主体单独地起作用其效果都不够显著的地方,三个主体就

会按一定的方式分工组合起来,比如,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教育、

文化、科研等职能,并提供相应经费支持,在改革过程中,这些方面

的职能可以进一步向社会开放,但完全放开,无论在管理和费用方面

都不太现实,那么,由政府采取财政补贴,同时市场主体投资入股,

或社会主体提供专业化服务收取适当费用,形成政府指导、监督、财

政补贴,市场主体投资入股,民间主体具体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具体负责管理的三维合作模式。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形成这样几个结论:

第一,社会资源的配置主体多元化是客观存在的,既独立发挥各

自作用,又相互结合,形成功能互补结构。社会资源配置主体多元化

是由社会资源产权主体多元性和配置方式相对有效性所决定的,社会

资源的产权主体对其资源占有和使用有着排他的权利,同时社会资源

配置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有着相对的有效性,超出这一范围,这种资源

配置的方式必然由其他配置方式所取代,或者与其他配置方式相结合。

这是一个基本事实,无视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希望通过唯一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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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社会资源的配置和调控,都是不现实的。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

义国家,把政府职能限制在“守夜人”的角色范围内,依赖和放任市场机

制的自发作用;计划体制时期的社会主义国家,把政府推到“父爱式”

的全能角色位置,限制和削弱市场机制的作用,都是割裂了政府与市

场之间的合理关系,片面地强调市场或政府的作用,其结果,是社会

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低效能利用,同样造成了社会资源的破坏和浪费。

第二,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在社会资源配置结构中所起的作用

侧重点有所不同。一般说来,市场主体主要在经济领域或是可以发挥

价值规律作用的领域起主导的调节作用;政府主体主要在国家关系和

政治生活领域发挥主导作用,对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进行指导、

监督和调控;民间主体在市场主体和政府主体作用都不显著或是低效

率的领域起到重要的协调、整合作用。三类不同主体在社会生活领域

中有着各自相对有效的“势力范围”,在这一范围内起到主要的作用,但

就社会整体而言,都不能说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所以,认为哪一种

主体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是绝对重要的观点,都是不够准确的。

第三,各个社会资源配置主体在社会资源配置中所使用的方式也

有不同,市场主体主要是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政府主体主要是

运用法律杠杆和行政手段,民间主体主要是运用惯例、习俗、道义和

舆论力量,相对说来,分别使用的是经济规则、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

这些规则有相通融合的一面,又有矛盾冲突的一面,比如,在现代市

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规则必然获得法律形式,成为调整经济交往关系

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同时又要吸收公认的商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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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心理层面上起到引导和约束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三类规则的

社会基础、思想渊源、价值导向以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在理解和适用

上往往产生分歧和矛盾冲突,使得社会资源配置结构在相互配合与互

补方面存在障碍和困难,这在实践过程中,就会产生一味依赖某一种

规则而排斥其他规则的简单化倾向。

第四,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资源配置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也

在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在表面上看,始终是一种功能此消彼长、互

补结合的过程,但从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上看,小政府、大社会、大

市场的变化是主流方向。也就是说,社会资源配置变化的主要方向是

政府的功能作用相对不断弱化,而市场力量和民间力量的作用相对在

增强。政府功能相对弱化的表现一是政府管理的范围和领域在缩小,

二是行政强制的刚性手段逐渐为社会动员、政府公关的柔性方式所取

代,三是直接干预市场和社会的方式转为运用法律和经济杠杆间接的

调控方式,四是传统的金字塔式的集权纵向管制逐渐向管理重心下沉

的分权式的网络沟通转变。与此相对应,市场力量、社会民间力量在

逐步崛起、增强,其重要标志就是市场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产生和发展,

强烈的民主意识和广泛的政治参与行动,以及对市场、社会乃至政府

的影响力逐步增强。

二.社会资源配置的三维模式

社会资源配置的三类主体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结构

可以简称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三维模式。社会资源配置的三维模式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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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相互交叉的三个圆面的来表示,每一圆面分别代表政府、市场和民

间主体所起作用的领域和范围,各个圆面的交叉部分则是二者、或三

者共同起作用的领域和范围。

首先,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民间主体都有其相对固定的领域,

各自发挥必要和特定的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体主要

的责任是制定规则、监管调控、维护秩序,提供依靠市场机制无法有

效供给的公共物品,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公共信息等。

市场主体的作用主要是在经济领域保障供给、实现交换、创造财富、

增进福利。民间主体的责任主要是体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监督,保障基

本生活秩序,维系和调整日常人际关系,组织社会自治和社会救助。

这就使三者各自的“领地”相对稳定,分工明确。如果“越位”插手别的主

体的“领地”,管了自己不该管、管不好的事,或是未履行、怠于履行自

己的应尽职责,出现应当管却没有管、没管好的“缺位”现象,这种合理

的分工秩序就难以形成。

其次,三个圆面交叉的部分,是二者或三者共同起作用的领域和

范围。可见:(1)政府和市场交叉的领域,这主要是政府原来管理和

经营的经济领域,由于政府直接经营的效率较低,管理成本很高,社

会资源的利用率低下,必然要引入市场主体参与经营管理。但是,完

全放开由市场经营不能保证应有的经营规模和社会效益,或者是因为

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问题,仍由政府投资作为产权所有者代

表,通过委托代理制度,选择并委托企业经营,这与我国原来政府直

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显然不同。通过改革,对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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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按照市场规律经营管理,但政府作为投

资主体,在把握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方面仍保持一定的影响力。(2)

政府与民间交叉的领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将社会基

层管理权逐步转让给社会基层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通过基层民主建设,培育社会自治组织,淡化政府直接管理社会基层

事务的职能,但是,政府在指导社会基层自治、优化社区环境、维护

社区秩序方面仍负有责任;另一方面,通过机构改革,将某些原来属

于政府系列的组成部门,和原来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转变为部

分拨款甚至不再拨款的社会中介机构,割断其与政府的隶属关系,推

向社会,进一步强化其专业化服务的社会功能。比如,学校扩大招生

规模,科研单位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服务,会计、资产评估、律师、公

证等机构与原来所挂靠的政府部门脱钩,同样,政府对这方面的管理

主要是政策指导和规范管理。(3)市场与社会也有交叉,这主要是民

间组织运用市场机制,实行有偿服务,按照企业化运作方式从事的相

关业务,比如,消费合作组织对其成员提供的消费服务,社区居民面

向本社区提供的社区服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口自谋生

计的临时性就业安置组织。与完全由市场主体提供的经营活动和商品

服务所不同的是,民间主体提供的社会有偿服务,对象相对固定,范

围相对有限,多以自我服务为主,以保本微利为目标,如果完全按照

市场机制,可能很难生存和发展。

再者,三个圆面交叉的部分也是处在不断变动之中。这种变动的

方向主要是:其一,政府的“领地”逐步缩小,作用逐渐淡化,有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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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逐渐转移到市场,由更为有效的市场主体承担,有关社会职能也

相应转移到民间主体,让非政府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二,市场主

体的力量在不断成长壮大,这主要是各种经济需求的增长,刺激了市

场供给的增加,而政府主体退出经济领域,又为市场主体的崛起腾出

广阔的市场空间。其三,民间主体正处在发育之中,城镇社区居民委

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日益显著,在社区基层自治管理中有着

不可替代的作用;原来由政府投资兴办和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通过改

革,面向社会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开始进入自我积累、自我发

展的新阶段;一批具有创新意识、自我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新型

社会中介组织脱颖而出,其中相当一部分在完成其探索、培育以及定

型化之后,因其具有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将会演变成市场主体,进入

市场领域。所以,社会资源配置的三维模式的内在结构关系变化的总

方向是小政府、大市场和大社会。这里的小政府,表现在政府直接管

制的领域缩小,功能淡化和外移,管理方式的柔性化和弹性化,但这

并不意味政府权威的削弱,而是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选择机制,

明确政府角色定位,强化政府应当作为的能力,舍弃政府不该管、管

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务,使有限责任政府的形象更清晰,效益更显著。

大市场,是指市场调节的领域和规模进一步扩大,基础性作用进一步

增强,竞争、有序、开放、统一的市场体系更加完善,而这又是以深

化政府改革、取消行政性垄断、消除市场障碍为前提条件的。大社会

是指社会自治、自我服务的社区性、社团性的非政府组织的加快发育,

作用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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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来源上,关于社会资源配置的三维模式的建构主要来自以

下方面:社会学的结构功能学派认为,社会是一个超级有机体,是一

个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我调节、自我复制、自我组织的系统,一方面,

社会分化,使社会结构的各个组成部分能够达到专业分工的水平,有

效地承担特定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相互联系,在协作、互补的基

础上进行更高水平的整合,以发挥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而且,在某

些局部发生功能障碍的情况下,相关部分可以启动补偿机制,产生替

代效应,使整个社会系统仍然能够运行。政治学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学

说,把国家职能和社会职能当作对立统一关系,政府作为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和载体,本身就承担着阶级压迫、政治统治和维

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责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维持政治统治的必要的

社会基础,在政治统治目标基本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政府致力于社会

职能的履行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同时,也给予政府职能所及以外的社

会空间以更大的自治权利,一个管理有效的政府,应当是善于将政府

直接承担的社会职能和民间自治的社会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应

当使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相分裂、相对立。经济学关于“政府

与市场”的理论认为,政府和市场都有其相对有效的调整对象及其领域

范围。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为政府干预市场提出了客观要求,但同时

不能简单地认为政府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干预市场都一定能够

解决“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的问题。比较合理的结果是,政府和市场

在各自有效的领域内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在单独作用都有限、需要结

合的领域内发挥各自所长,形成互补关系。以上观点,从不同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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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注意研究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狭义上的)的关系,但是

未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将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结合起来,考虑社会

资源的有效配置。社会资源配置三维模式的提出,有利于突破具体学

科的理论视野,在多学科交叉研究的基础上,探索社会资源合理配置

的规律。

三.公共管理的社会定位

公共管理是国家或社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确

定一定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制定公共政策,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

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的过程。从公共管理与社会资源配置的关系

来看,公共管理活动本身就是社会资源配置的过程,社会资源的开发

和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全部)是满足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公共管理的方式直接影响到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从历史上看,公共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近代民族国家的产生

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

益的代表,有效地行使公共权力,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这也使人

们形成一种思维定势,似乎只有政府才能担当公共管理的主体。但是,

随着社会发展水平和开放程度的提高,公共管理本身也在发生一系列

的变化,这不能不影响到公共管理的社会定位。这种变化大体有以下

几点特征:一是公共管理职能的扩张;二是公共管理领域的扩大;三

是公共管理的事务日趋复杂化;四是公共管理的手段趋于弹性化;五

是公共管理的规则由依靠权力纵向推动转向权力推动与平等协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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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交换相结合。由此产生这样的问题:政府作为唯一的公共管理主体,

能否适应上述变化?其他主体是否有资格和能力,在公共管理领域分

担一定的责任,与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相结合,形成新型的公共管理

格局?

既然社会资源的配置事实上是由政府、市场主体和民间组织三方

共同承担的,那么,涉及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的社会资源配置,

由三方充分协商,共同安排,是不是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呢?

如果仍然按照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这在我国建国以来计划

体制时期尤为明显)的思路考虑问题,那么,在公共管理事务日益复

杂、多变、、专业化和弹性化的情况下,就会使政府陷入这样的怪圈—

—为了应付日益增长的公共事务,不断追加财政预算,由此导致权力

扩张和机构膨胀,而权力扩张和机构膨胀的结果又使管理成本上升,

这又需要增加财政预算,而追加的投入并不能保证行政效益成比例递

增,所以,行政管理费用上升与边际效益递减将不可避免。进一步说,

公共管理方式向弹性化、间接性和民主参与方向的变化,要求政府职

能做相应的转变(这是上世纪90年代的我国行政改革的主旨和导向),

但是,政府管理的集权、纵向、刚性、直接等行为倾向,既是其固有

的基本属性,又带有沉重的历史惯性,还与政府官员的既得利益有密

切的联系,因此,要求政府自身进行职能转变,谈何容易。而且,我

国行政改革所以推进不力,还有这样的认识误区,就是仅从解决行政

效能低下、机构膨胀、人员臃肿、费用负担等自身问题谈改革,而不

是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利用的更高层面看问题,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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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稍微缓解政府自身的上述难题,行政改革就停滞不前,最后还会

回到当初改革的起点上。

综观现代国家的行政改革,其方向主要有二:一是减少政府职能,

缩小管理范围,把原来由政府行使的部分职能转移给企业和非政府公

益组织,让企业和非政府组织更多地发挥公共管理的作用;二是改革

行政管理方式,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协商机制,来行使行政职

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前一个方向促使政府从“全能的无限责任政府”

向“有限责任政府”的角色定位转变,后一个方向引导政府从“强权高压

式政府”向“亲市场、亲社会政府”的公关形象转变。这一切表明,市场

主体和社会民间主体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地位上升,作用增强,过去公

共管理领域中政府“唱独角戏”的局面,正在被市场主体、民间主体的“加

盟”,形成三方合作互补的新格局所取代。换句话说,过去公共管理的

社会定位只是在政府,而现在则分散在多元化的主体之中。

这里,需要讨论的几个原则问题是:首先,应当积极地将公共管

理领域面向市场主体和民间主体开放,在依法确定主体资格条件的基

础上,提倡和促进市场主体和民间主体进入公共管理领域,保持和发

挥它们的特色和优势。市场主体和民间主体进入公共管理领域,主要

作用是带来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事业,运用等

价有偿、公平竞争、民主协商的机制,保障公共物品的供给,有利于

解决公共产品投入不足、效益不高的问题。比如,在农民工大量涌入

的城市,靠当地政府的财力兴办基础教育,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

问题显然难以为继,通过政府出台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基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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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保障投资收益,是可行的。

其次,从整体上说,市场主体和民间主体的“加盟”,不能取消政府

在公共管理领域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

性,出于公共利益目标进行公共管理的客观性,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

的权威性,决定了政府在公共管理领域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这

并不因市场主体和民间主体的“加盟”而动摇和削弱。相反,由于市场主

体和民间主体的参与,使公共管理的权力结构更加复杂化,特别是市

场主体和民间主体的特殊利益动机,有可能使公共管理带有更多的功

利色彩,政府在政策引导、舆论宣传、规范约束、利益整合方面有着

不可推卸的责任。比如,在推行“安居工程”,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难的工

作中,应当把提供优惠政策和加强市场监管有效地结合起来,既要保

证开发商的合理利润,又要防止和惩处开发商片面追求自身经济利益,

侵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

第三,对公共管理领域也应当进一步细分化,确定三方主体各自

的相对优势,在某个特定的公共管理领域里,选择最合适的公共管理

主体充当“主角”。公共管理的重要任务是提供公共物品。总体上说,公

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最合适的管理主体应当是自

身没有赢利动机和拥有巨大资源投入能力的政府,可以基于公共利益

目标保证公共物品的供给。但是,具体分析,公共物品按其占有方式

和享有权益,还可以分为私有局部公益、公有公益和公有私益等不同

形式。在可以明晰产权计量经济价值的公共物品(公有私益)上,让

市场主体按照市场机制承包经营,对公共财产保值增值负责,同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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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自己的合法收益;在可以明确界限、缩小范围、实行有限主体自治

共享的公共物品(私有局部公益)上,由民间主体负责管理,实行社

区自治或社团自治;在界定产权、保障供给困难的公共物品(公有公

益)上,由政府负责管理。

第四,应当构建法律框架,将政府、市场主体和民间主体三者在

公共管理领域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作用予以明确规定,约束和消

除其公共管理行为的随意性。在过去政府承担公共管理全部职责的时

期,往往容易出现政府单方面确认其权力、强制规定社会公众义务的

现象,也就难以保证公共管理的公正性。因此,认识和运用行政管理、

市场经济管理和社会运行管理等客观规律,制定公平、公正的法律规

则,体现平等、诚信、务实、奉献的道德准则,遵循客观规律和法律、

道德准则,有利于调整社会资源配置和公共管理的主体关系,规范公

共管理行为。一方面,规范政府行为,克服政府不合理地限制其他主

体进入公共管理领域,单方面加重其他主体的义务,限制和剥夺其他

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做法;另一方面,规范市场主体和民间主体的行为,

约束其惟利是图、假公济私、损人利己的行为倾向,引导其正确地行

使权利,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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